刑法中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025.罪过的基本原理以及故意、过失之间的关系

(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①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②同一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不存在复合罪过。

(2)任何犯罪故意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即要求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而非具体的同一性。

(3)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认识内容不同,意志因素也不同。

(4)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

(5)犯罪过失表明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内容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

(6)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实行行为(故意犯罪预备除外)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1)观点一:对立关系。即认为故意和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2)观点二:位阶关系。即认为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

观点二是当前理论界的通说。按照该观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则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关于罪过,下列情形选项是正确的?

A.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心理

B.“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中的“法律”仅指刑法

C.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都是反对结果的发生

D.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与其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具有法律评价的一致性

2.关于故意与过失的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无法证明行为人引发的火灾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行为人不成立犯罪

B.对于强奸妇女的违法事实,行为人主观上也可能仅具有过失心理联系,但因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而无罪

C.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只要证明其认识到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实施该行为,就应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15万元经济损失、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经济损失,即使按照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要3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认定行为人成立玩忽职守罪,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是指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从《刑法》第375条第2款中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分解出来独立成罪的,其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均发生了变化,在适用时要注意从旧兼从轻的法条选择问题,同时还应当注意罪名的变化。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修订前的客观方面相比,行为有所扩大。本罪的“伪造”包括所有的未经批准或者授权的制造行为,也包括变造行为。“非法提供”既包括非法提供伪造的军用标志,也包括军队管理人员非法地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既包括冒用军用标志的行为,也包括滥用军用标志的行为。“军用标志”既包括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也包括其他的能够体现武装部队身份、属性的特殊标志,如军衔、军徽、领章、肩章、臂章等。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本罪对象的,以本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行为,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2)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用,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判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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