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取保候审书几天能批下来?

  在现实生活中,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被看到、被怀疑或者被举报的时候,公安机关会将其进行逮捕,那么申请取保候审书怎么提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请取保候审书怎么提交

  (一)充分利用审查逮捕前的刑拘时间,确定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案件基本事实。

  为了能够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需要辩护律师针对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挖掘辩点。具体案件事实的来源渠道主要是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根据前述案件基本事实撰写有理有据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多次见面沟通交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不仅仅口头与承办人沟通,书面意见也是有其必要性的:

  一是,口头向承办警官/检察院陈述辩护意见,恐怕难以被全面记住,特别是在承办人事先未阅卷的情况下,书面意见方便承办人反复翻阅;

  二是,方便承办警官/检察院向领导汇报时汇报辩护意见,甚至直接将书面辩护意见拿给领导查阅;

  三是,辩护意见能坚定检察官的信心,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承办警官/检察院的一种保护措施;

  四是,针对书面意见,起码会让检察官觉得辩护律师工作认真,对辩护律师会有好的印象,进而提高了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几率。

  (三)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构建需要根据具体个案实际情况,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

  这一类型常见争议不是该嫌疑人没有参与某犯罪事实,而是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对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历来是司法机关的难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司法机关的难题就是辩护律师的机会。我们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了可以直接推定嫌疑人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的情形,作出这些推定的依据包含三个基本内容:事实基础、逻辑分析、经验法则。其中,经验法则即常人、常情、常理(“三常理论”)。同理,这也是辩护律师对辩护意见论证的基础依据。

  2、法律适用无罪型

  这一类型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区分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问题。

  3、够罪情节较轻型

  这类案件是辩护律师评估嫌疑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充分论证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

  二、取保候审申请书怎么写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的身份。

  写明:第一,申请事项;第二,申请理由;第三,如果有保证人,则写明保证人身份;第四,写明保证的具体内容。

  写明:第一,致送机关的名称;第二,申请人、保证人(如果有的话)签名。

  (四)最后,要求注明提出该项申请的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范本

  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

  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

  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取保候审多久移交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为一年。期限内,办案单位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期限内办案单位没有取得新证据,不能证明或者暂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案件,应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并进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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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看过许多关于取保候审的文章,这些文章大多是从具体案情角度去分析取保的要点,如什么样的罪名容易被取保候审、有哪些情节比较容易被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是何时等等。

今天,我单从文书撰写的角度,与各位律师同行一起探讨“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写作技巧”这一问题,同时也分享一些我自己在经办刑事案件的一些心得和收获。

一、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要就事论事,不乱作推断、下定义、下判断。

刑事律师天然处于案件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端,这一处境在侦查阶段最为明显。因此,侦查阶段律师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就事论事,就已掌握的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不要随便对未知事实进行推断、下定义、下判断。

譬如,有的律师喜欢在行文中写“xx案基于xx情节,极有可能被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或不予起诉”,这种在没有接触全案证据就随意“下定义、下判断”的言语其实在办案机关内部是极被诟病的。

因此,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时候,最重要的莫过于就事论事,就已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二、虽然都是为取保候审而撰写文书的,但不同阶段文书的名称不同。

侦查阶段用的是《取保候审申请书》,提请逮捕阶段用的是《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在从前,批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因此我们还习惯制作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递交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但现在审查部门由监所并到公诉部门,因此给公诉部门递交的取保候审材料既可以是“取保候审申请书”也可以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可能在操作上有细微不同。

三、批捕前的取保候审申请,核心在于对逮捕必要性的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及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同时,八十一条还罗列了五种情形,立法者认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如果无法防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五种情形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当律师在批捕前递交取保候审时,要着重从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点进行逆向的分析和陈述,并注意八十一条中对相关情形所作的规定,以此来证明嫌疑人缺乏批准逮捕的必要性。

四、法律术语用词准确,如“自动投案”而非“主动归案”、区分“退赃与退赔”、“和解”和“谅解”。

一个律师是否专业,有时候还体现在刑事法律术语的运用上。

譬如,当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的时候,有的律师会写“嫌疑人主动归案”,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自首”的定义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因此我们在撰写法律文书的时候,所用词语应当与成文法保持一致,不应“自己创造法律语言”。

再比如,“退赃退赔”和“和解谅解”是两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许多律师在撰写辩护意见书或者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时候,事实上都并没有搞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以至于“让内行看笑话”。

退赔一般指“无法退赃或对物品已经有损坏的时候进行的赔偿”,而现实中,一些经济与财产犯罪辩护过程中,嫌疑人为了追求谅解和和解而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款项,不应定义为“退赔”。

此外,“和解”和“谅解”虽然容易经常出现,但绝非相同概念。谅解是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及所犯罪行的一种原谅,是一种个体的意思表达,而“和解”(或者“刑事和解”)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刑事诉讼中可以对特定案件适用的刑事和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和解和谅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应的从轻幅度也完全不同,律师在撰写文书时,一定要注意这些看似细小、实则天壤之别的概念问题,勿让内行看笑话。

五、可以从刑期为角度入手争取取保候审,但又要注意避免说教,态度诚恳。

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时,从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入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有的嫌疑人已经羁押了较长的时间,时长很可能与最终宣告刑相当,因此不宜继续羁押,有的嫌疑人因其所涉罪名相对较轻,或者有较为明显的从轻、减轻情节,有可能被宣告缓刑,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从这些角度入手,都极有可能说服办案机关批准取保候审。

只不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陈述时,一定要注意避免说教,态度诚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喜欢被说教,用一句广东话就是“差人做也唔使你教”。譬如类似“xx因xx、xx、xx情节而很可能被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因此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类的话语,不仅容易让办案机关人员认为“你在教他做事”,还容易让人觉得律师是在对刑事侦查活动“打脸”,容易产生逆反情绪。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律师的诸多工作开展都会受制于办案机关,我认为刑事律师虽应在大体上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但是在与办案机关打交道的时候,仍然建议尽可能的放低姿态,保持诚恳的态度,而不必过度激化与办案机关的矛盾。

六,在保证法言法语的同时又务必使得语句通俗易懂。

过度使用拗口的法言法语,有时候未必能增添专业性,反而会让人觉得复杂。其实真正的技术不在于用多么高端、专业的术语来陈述事实,而在于将一个原本复杂的事实通过非常简练、简单、简洁的话语进行陈述。

有时候律师为了佐证文书中的某些事实或观点,会提交一些证据材料用于证实,这些证据材料一般都会以附件的形式与文书一并提交。如果附件较多,且需证明事实相对复杂的话,建议以文件目录、证据目录的形式提交,方便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查看。如果附件不多,建议直接在文末列明附件内容。

譬如在财产犯罪中,退赃数额和涉案数额不一致,就容易产生前后矛盾,让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起疑心。

事实上,我说的这种情形并不少见,尤其常见于各类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之中,譬如在盗窃案件中,起赃、退赃和受害单位实际指控的数额很可能不一定相同,如果在文书中贸然将互不相同的几个数字进行如实陈述,很有可能引发对嫌疑人非常不利的侦查活动和犯罪指控。

因此,在撰写文书时,可以对可能存在矛盾的地方作模糊化处理,不列举具体、精确的数字,以避免因退赃数额和被指控数额不一致被认为未完全实现退赃。

九、适当提及当下政策,对成功争取取保候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比较常见的是2020年国务院联防两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所言“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对于涉及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有关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

因此,如果是被指控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可以考虑适当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提及当下有关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形势政策,可能会对争取取保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能,到了法院也能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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