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万控电气招残疾人吗?

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公司能否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等税收优惠取决于公司是否可以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的有关条件。若公司在未来因不能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条件,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则公司需承担更多的税收压力,从而对公司税后净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五、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3)(4)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果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

3、如果采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企业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上述承诺对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六、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木晓东、木信德、林道益、木林森及控股股东万控集团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回购本人/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我们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意向书,我们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七、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万控智造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万控智造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万控智造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万控智造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木晓东、木信德、林道益、木林森,以及控股股东万控集团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本企业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万控智造;

3、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万控智造所有;

4、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万控智造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依法赔偿万控智造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本人或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或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或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万控智造;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万控智造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万控智造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万控智造或投资者的损失。”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木晓东、木信德、林道益、木林森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万控集团、持股5%以上的股东万控润鑫、万控同鑫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万控集团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万控润鑫、万控同鑫作出如下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4、5点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9、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4、5点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9、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针对公司现有各业务板块的具体情况、未来发展态势和主要经营风险点,进一步强化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

公司主营业务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公司报告期内专注于配电开关控制设备行业,具备多年的行业经验,了解行业及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在人员、技术、市场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储备,能够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开展。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其中电气机柜是公司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为公司重点突破的领域,是研发、生产和销售重点投入的方向,报告期内收入快速上升。报告期内,公司电气机柜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新增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业务市场认可度较高、市场渠道逐渐打开。总体而言,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逐年增长,发展态势良好。

(2)面临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等。针对上述风险,公司一方面坚持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发展战略,继续巩固和提升在电气机柜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更多市场,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从而抢占更多的存量市场份额,实现电气机柜业务领域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公司将继续加大在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板块的研发创新和市场开拓投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的市场知名度,继续提升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在公司主营业务中的占比,分散收入风险。

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充分考虑了目前的产业政策、市场条件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业绩和经营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详细论证提出。募集资金的顺利实施将巩固和提升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进一步做精做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人才,人才梯队建设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公司始终把人才战略视为企业长久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了系统的人才吸引、激励和发展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不断保持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万控集团有限公司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公司作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如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十、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公司出具了《关于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的情形,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声明: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及经办律师、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声明:已阅读招股意向书,确认招股意向书与其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其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分别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上述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和验资机构承诺:因其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承诺:如因其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号、坤元评报[号、坤元评报[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中,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公司系由万控智造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2日,公司16位发起人(其中,12位为境内自然人、1位为境内法人企业、3位为境内合伙企业)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以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703,849,383.40元,折合股份公司股本为341,000,000元,其余部分362,849,383.40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明确了各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019年7月2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19〕27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7月12日止,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以公司净资产缴纳的实收资本341,000,000.00元。2019年7月28日,万控智造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

2019年7月31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万控智造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57U43的《营业执照》。

本公司整体变更时共有16位发起人,其中,12位为境内自然人、1位为境内法人企业、3位为境内合伙企业,各发起人及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4,100.00万元,假设本次公开发行6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14.96%。

按照发行人实际发行60,000,000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各股东的股本及比例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四)本公司股东中外资股份及战略投资者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股东中不存在外资股份及战略投资者。

(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各自的持股比例

1、自然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亲属关系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之间亲属关系如下:

2、自然人股东与非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任职关系

公司自然人股东木晓东、木信德、王兆玮、王振刚、施贻沛、林道益、木林森、赵光华、施成敏、施凌云,分别持有万控集团39.24%、13.14%、9.51%、9.51%、9.51%、8.42%、7.61%、1.90%、0.95%、0.19%股权,合计持有万控集团100%股权。公司自然人股东木晓东担任万控集团董事长,木信德、王兆玮、王振刚、施贻沛担任万控集团董事。

公司自然人股东木晓东、木林森分别持有万控润鑫26.99%、1.94%股权,合计持有万控润鑫28.93%股权,木晓东为万控润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上述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六)本次发行后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七)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情况

发行人无内部职工股,且发行人设立以来,未有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等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1、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包括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IE/IT机柜等三大类,细分产品包括5小类,其基本情况如下:

从业务结构来看,公司以电气机柜业务为主,该业务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高、低压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为公司近几年战略重点发展方向,投入较大,报告期内业绩增长明显,是公司目前利润主要增长点之一;IE/IT机柜为公司电气机柜的衍生产品,随着国家智能电网和“新基建”的大力建设,以及大数据、云计算、轨道交通、工业自动化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司积极布局IE/IT机柜产品,预计该领域产品未来发展潜力较大,是公司未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从生产布局来看,电气机柜主要通过成都万控、天津电气、丽水万控三个子公司进行生产,并通过万控智造进行销售;环网柜设备主要通过默飓电气生产并销售;IE/IT机柜主要通过辛柏机械生产并销售。

公司主要产品的功能差异及应用领域情况具体如下:

2、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变化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IE/IT机柜等三大类产品。报告期内,上述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上述产品构成了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供应链、产品制造、质量检测、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公司主要业务模式如下: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和立项制度,对意向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通过年度战略研讨或专题会议形式提出立项申请,研发、营销、生产、财务、采购等单位综合评审确定后,报公司经营决策层批复立项。对立项项目采用自主研发为主的研发模式,秉承“生产一代、研发一代、构思一代”的研发理念,持续推动公司产品升级换代。

公司的自主研发包括“创新导向”和“需求导向”两种:(1)创新导向研发,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调研、行业发展预判、标准出台或调整,对公司现有产品升级改进、迭代设计或新产品研发,使公司技术水平及产品竞争能力持续保持领先地位;(2)需求导向研发,公司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和建议进行产品设计,逐步扩充企业产品标准数据,提升方案解决能力,增强客户黏性。

公司业务订单以自主生产为主,部分工序通过外协加工完成。万控智造不承担生产任务,生产任务均由相应子公司承担,公司分别在浙江温州、浙江丽水、天津北辰、四川成都、江苏太仓等地建立生产制造基地,其中,电气机柜按照就近服务原则,分别由丽水、天津和成都基地生产;环网柜设备由默飓电气生产;IE/IT机柜由辛柏机械生产。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生产的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IE/IT机柜大部分为定制化产品,一般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来安排产品的定制化生产;其他零部件产品按照标准化流程生产,根据库存情况安排生产计划,保证标准化产品的合理库存。

公司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委托给专业的外协厂商进行生产,主要包括电镀、开平等加工工序(默飓电气外协还包括喷涂工序)。为强化外协管理,公司制定了管理制度,强化外协加工管理,确保满足质量、交期等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的金额及占营业成本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采购主要采用商务谈判模式,其中可分为“年度框架性协议”和“单签订单”两种。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板、铜排等大宗商品,主要采用“年度框架性协议”的采购模式,采购中心牵头与供应商签订“年度框架性协议”,实施战略供方合作的模式,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保证了物资供应的稳定性。对于小批量的材料采购和零星采购,公司实行“单签订单”的采购模式,根据需求采取市场询价方式选择供应商。

公司拥有健全的采购管理体系,制定了《采购管理规定》、《供方管理规定》、《采购价格管理规定》以及《采购作业细则》等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管控。在供方准入上,公司按照供方管理制度,对新进入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供应商现场评估、产品送样检验、小批量试用合格后才能成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此外,公司日常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交期、价格和服务等进行考评,每年度定期评审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供方队伍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供方能力与公司发展需要相匹配、相适应。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订单获取方式主要以商务谈判为主、招投标为辅。公司与长期稳定合作且年采购量较大的客户签订“年度框架性协议”,在框架协议中对总采购量、付款、账期、质量、交付、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约定,后续根据客户具体需求,由其下达具体订单后公司为其供货。此外,对于其他客户,公司主要采用“单签订单”模式,即客户在需要产品时,公司与其签署单批次的具体包含需求数量、价格、交期等信息的合同或订单,公司根据合同或订单的约定为其供货。

公司的电气机柜产品统一由万控智造对外销售;环网柜设备、IE/IT机柜产品分别由默飓电气和辛柏机械独立对外销售,出口业务在2019年6月前由孚德物联(原万控进出口)承担,2019年下半年开始逐渐转移至默飓电气开展。

(三)各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1、公司的产能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上述产品年度产能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产能、产量及利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电气机柜产品系公司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细分产品包括高压电气机柜和低压电气机柜,由丽水万控、成都万控和天津电气生产制造,实现产能共享。报告期内,电气机柜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5.68%、70.52%、75.81%和83.55%,尚未达到饱和状态,未来可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释放产能,保证一定的增长空间。

公司环网柜设备主要系12kV环网柜,由默飓电气生产制造,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0.19%、74.50%、71.95%和74.99%。2020年产能利用率同比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受公司销售策略调整和新冠疫情影响,销量有所下降。2021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有所回升,若去除春节影响,产能利用率将进一步提升。

公司IE/IT机柜产品由辛柏机械生产制造,IE机柜和IT机柜实现产能共享,报告期内,IE/IT机柜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47.69%、52.35%、77.59%和74.52%,作为公司布局未来的新兴产品,其产能利用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21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系春节因素影响。

3、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如下:

注:上述产量为当期入库产品产量,销量为当期实际销售数量。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和销量基本匹配。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当年产量基本可以完成消化,因此,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率总体接近100%。部分产品产销率高于100%的主要原因系期初产成品存货影响,IE/IT机柜产销率在报告期内略有波动的主要原因系该产品部分客户实行项目制合同,销售数量受验收节点影响。

4、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

公司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等均为定制化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的配电环节,终端应用领域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石油石化等工业企业、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场所。公司产品下游客户涵盖配电开关成套设备企业及大型用户项目建造企业。

公司的IE/IT机柜均为定制化产品,,终端应用领域包括数据中心、工业自动化、新能源及轨道交通等领域。IT机柜下游客户包括服务器提供商、数据机房建设、数据设备使用方等,IE机柜下游客户主要包括工业设备制造厂商、配电集成厂商及新能源供应厂商等。”

报告期内,电气机柜业务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其销售收入呈现稳步增长,但占比逐年下降。电气机柜业务是公司优势业务,行业地位领先,能够持续稳定地为公司贡献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重点发展环网柜设备业务并取得较好的成果。报告期内,环网柜设备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且占比上升,2018年投产以来,环网柜设备销售收入分别为4,033.80万元、11,356.47万元、10,641.17万元和5,998.1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从2018年的2.91%提升至2021年上半年的6.48%。

此外,公司利用电气机柜业务积累的经验和优势,抓住“5G网络”、“工业互联网”等市场趋势,发展IE/IT机柜等衍生产品。报告期内,IE/IT机柜收入增长较快、占比逐年上升,未来发展潜力较大,是公司未来主要的利润增长点之一。

6、公司产品销售的区域分布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内、外销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

  爱心助残情暖之江 凝心聚力再谱新篇

  “十三五”期间浙江省获得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海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德清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诸暨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江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

  朱伟成 省盲人协会主席

  郭晓明 省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主席

  倪礼敏 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综合科科长

  裘立忠 杭州市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余志明 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

  林 慧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蒋德洪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花柳塘社区

  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

  王学华 嘉善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黄泽民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责人

  陈 钢 嵊州市三界镇残疾人联合会专职委员

  汪庆平 金华市婺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

  范卫仁 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残疾人联合会专职委员

  程 丽 衢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张国平 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主任

  谢丽福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二级调研员

  “十三五”期间浙江省残疾人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名单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杭州市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余姚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宁波市奉化区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温州市洞头区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托养中心

  湖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安吉县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广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残疾人之家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桐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嘉兴市阳光智障(孤独症)幼儿教育康复中心

  绍兴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残疾人联合会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义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化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江山市匠心残韵工坊(市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基地)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

  岱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台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温岭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玉环市残疾人联合会

  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三门县海游街道残疾人之家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医院

  松阳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省级有关单位(6个)

  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与人口就业处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十三五”期间浙江省残疾人工作成绩突出个人名单

  雷 鸣 杭州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FM89杭州之声首席主播

  李立平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濮凤颖 杭州市残疾人托管中心副主任

  杨云飞 杭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社会工作师

  胡晨颖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综合社保科副科长

  吴俊华 桐庐县财政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方卫荣 建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刘 伟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残疾人之家负责人

  戚 颖 杭州市拱墅区天水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陈丽萍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沈琴利 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何春芳 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许 琴 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胡晓泸 淳安县屏门乡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邱少军 宁波市海曙区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沈军民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体育科科员

  徐亚波 宁波市镇海区康馨工疗站党支部书记、站长

  胡高波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红依 宁波市鄞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社会保障与教育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唐 洁 慈溪市钱海军志愿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

  黄恩爱 宁海县第二医院分院康复中心主任

  陈忠芬 象山县爱心阳光家园园长

  沈茹芬 余姚市阳明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许 洁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郭红磊 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乐晓东 宁波市北仑区灵岩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金崇根 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卓跃华 温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干部

  邹杰硕 温州市社会福利院业务科职工

  吴 丹 温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儿童康复科科长

  胡温中 温州市鹿城区同星园家长互助协会副理事长

  胡晓丹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所长

  包建武 乐清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叶信钏 文成县财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冯小微 瑞安市莘塍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郑金平 永嘉县沙头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陈书卫 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陈仙珍 苍南县灵溪镇沪山片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陈 琴 浙南产业集聚区海城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胡小军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

  蒋金祥 长兴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朱 亮 湖州市新东东盲人按摩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彧萍 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金 龙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李海同 嘉兴市第二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

  王钰梅 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王锃栋 平湖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副主任

  冯 强 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陈淑娣 海宁市长安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赵金美 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陶 丽 嘉善县天凝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丁 玲 绍兴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倪灵东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裘移风 嵊州市鹿山街道残疾人之家负责人

  杨小凡 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沈 彪 浙江慧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淮鑫 诸暨市大唐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叶树青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王 丽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姜 静 金华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员

  翁 颖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主任

  郑根喜 金华市金东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陈 传 浦江县残疾人就业康复中心主任

  何伟靖 武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主任

  倪 杰 金华市开发区石门残疾人之家负责人

  贾 进 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徐登好 兰溪市梅江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朱世培 东阳市虎鹿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林根红 磐安县安文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余志勇 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主任

  严小玲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宣维权部副部长

  黄丽飞 浙江君飞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 勇 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翁方明 常山县招贤镇大溪沿村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金春林 舟山市定海区市政园林管理中心主任

  潘 燕 嵊泗县洋山镇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徐良波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李慧蔚 台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干部

  翁益斌 临海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王雪萍 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卢景丽 天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所长

  林素平 台州市黄岩悦兴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 懿 临海市古城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陈英娇 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谢春玲 仙居县湫山乡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杨济旭 温岭市坞根镇下楼村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谢建伟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处长

  张慧娟 龙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负责人

  朱伯英 浙江巾帼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慧玲 缙云县五云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潘培终 景宁县梅岐乡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省级有关单位(9名)

  毛东辉 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鲍铁虎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余华光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副处长

  江胜利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设计处处长

  张万恩 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卢娉贤 省审计厅社会保障审计处四级调研员

  叶鑫潮 省统计局人口就业处四级调研员

  周月如 省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部长

  朱益华 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教师

  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先行先试项目

  数智助残先行市:杭州市

  城乡融合发展助残先行市:湖州市、嘉兴市

  残疾人高质量就业先行市:宁波市

  高科技企业助残先行区:杭州市余杭区

  残疾预防数字化改革先行区:杭州市临平区

  残疾人就业创业先行区:

  宁波市鄞州区、长兴县、义乌市、衢州市衢江区、临海市

  低收入残疾人增收先行区:

  康养结合高质量助残先行区:

  杭州市上城区、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钱塘区、

  残疾人居住品质提升先行区:

  泰顺县、舟山市定海区、台州市黄岩区

  公益慈善助残先行区:乐清市

  “全链条”无障碍建设先行区:

  德清县、嘉兴市秀洲区、绍兴市柯桥区、松阳县

  我省共有312万残疾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助推残疾人在共同富裕新征程中一个都不掉队,是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完善浙商价值、丰富浙商精神、展现浙商担当、彰显浙商情怀的时代责任。为帮助广大残疾人兄弟姐妹共建共享共同富裕美好生活,特向我省广大浙商企业和企业家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积极开展爱心公益行动,争做助残共富先锋表率。让我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力所能及开展助残爱心公益行动,在残疾人生活帮扶、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和高科技助残等方面开展爱心捐助,积仁厚之德,扬人道之情,留真爱之心,为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奉献一份力量。

  第二,积极推动高质量就业,贡献助残共富“硬核”力量。让我们结合企业实际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残疾人实训岗位、培育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助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提升自身能力,拓展残疾人自我价值实现通道。

  第三,积极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绘就助残共富和美图景。让我们积极推进企业园区、厂区、办公区、生活区、服务网点以及企业网站、应用软件等无障碍改造建设,共同助力打造高标准无障碍环境。积极参与无障碍社区建设,助力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居住环境提升,努力为残疾人等群体创造无障碍工作、出行、沟通交流的社会融合环境。

  第四,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形成助残共富温暖风尚。让我们共同建设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高地,支持、鼓励企业党群组织、广大员工开展结对帮扶残疾人或残疾人服务机构,定期上门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员工为身边残疾人开展“一声问候、一个搀扶、一次陪伴、一个微心愿”等爱心活动,帮助残疾人排忧解难,营造扶残助残浓厚社会氛围。

  爱心善行生光辉,公德义举暖人心。让我们同心跟党走,同迈共富路,伸出助残之手、奉献仁爱之心,把兴业报国的优良传统、把助力共富的社会责任转化为“善行浙江”扶弱助残的具体行动,先富带后富,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大爱的力量!

  凡有意愿加入我们浙商助残共富爱心联盟的企业、单位,可通过爱心热线(电话:0571—,微信号:sheng517485,)自愿参与。我们真诚欢迎和感谢您的爱心加盟!

  浙商助残共富爱心联盟首批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小善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龙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龙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兴舟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金田电材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万控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华绅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

  长兴中建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祥恒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力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岱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金三发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新凤鸣化纤有限公司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建德市恒洋化工有限公司

  金华市海华乳业有限公司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富林化纤有限公司

  嘉兴三珍斋食品有限公司

  桐乡市华通化纤有限公司

  海宁森德皮革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小天使食品有限公司

  嘉兴市博莱特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振海针纺染整有限公司

  海宁百丽丝染整有限责任公司

  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爱事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

  浙江富邦汽车内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亚东特种电缆料厂

  浙江荡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雅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

  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

  杭州胜铭纸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中洲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新霸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塑材科技有限公司

  海宁伟龙印染有限公司

  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华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成如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溪市博远金属有限公司

  浙江凯宝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运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九旭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志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宁波牡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苏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润三九众益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市天宇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悦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海鑫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重工锻压有限公司

  浙江川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行橡塑有限公司

  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诚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阳市横店东磁电机有限公司

  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翱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父子岭耐火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崇期新材料有限公司

  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

  浙江宇邦滤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金能达印染有限公司

  金华华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

  宁波新世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

  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残疾人事业展示点

  省本级(5家):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浙江音乐学院、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浙江康复医疗中心、浙江省残疾人文化体育指导中心。

  杭州市(14家):杭州市残疾人托管中心、弯湾托管中心、杭州杨绫子学校、阳光艺术中心、星巴克城市之星店(手语店)、文新街道残疾人之家、潮鸣街道康复会所、滨江江汉社区(省级无障碍社区)、杭州世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强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特殊康复中心、临平区汀州学校、省盲人学校、淳安旭光电子企业残疾人之家。

  宁波市(2家):宁波市海曙区五谷画坊创意助残中心、宁海县桃源残疾人之家。

  温州市(2家):龙湾区青苗残疾人之家、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

  湖州市(2家):安吉余村村(省级无障碍社区)、长兴县重度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

  嘉兴市(2家):桐乡市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嘉兴市特殊幼儿教育康复园。

  绍兴市(3家):毕昌煜艺术生活馆、无臂七子艺术馆、海亮融爱星康复诸暨店口中心。

  金华市(2家):东阳市胡先民工作室、中国温泉萤石博物馆。

  衢州市(2家):衢州市残联康复综合体、残疾人草地掷球主题公园。

  舟山市(2家):定海区残疾人之家、普陀区残联劳动就业与康复指导中心。

  台州市(2家):温岭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台州市椒江区爱心儿童康复基地。

  丽水市(2家):丽水市残联康复医院、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木晓东、木信德、林道益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万控智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木林森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控股股东万控集团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5%以上股东万控润鑫及其合伙人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万控润鑫合伙人承诺

本人通过宁波万控润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控智造”或“公司”)股份,为保持万控智造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本承诺函内容如与本人在先之承诺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承诺函为准。

(五)关联自然人股东施贻沛、施成敏、施凌云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六)自然人股东兼监事王兆玮、王振刚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万控智造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自然人股东赵光华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张振宗、郑键锋、胡洁梅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万控智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股东万控同鑫、万控鼎翔及其合伙人承诺

1、通过万控同鑫、万控鼎翔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的合伙人蒋建样、林新、木安涛、柴守荣、施秀华、蒋建女、贾丽君承诺

本人通过宁波万控同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万控鼎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控智造”或“公司”)股份,为保持万控智造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本承诺函内容如与本人在先之承诺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承诺函为准。

2、万控同鑫、万控鼎翔及其他合伙人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此外,万控同鑫和万控鼎翔的合伙人亦在入股时签署了《承诺函》,承诺在法定的12个月锁定期满后,万控同鑫和万控鼎翔应当按四年平均分批解锁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票,即锁定期满后四年每年解锁25%。

二、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3)(4)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果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

3、如果采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企业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木晓东、木信德、林道益、木林森及控股股东万控集团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回购本人/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我们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我们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和验资机构承诺:因其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承诺:如因其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号、坤元评报[号、坤元评报[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针对公司现有各业务板块的具体情况、未来发展态势和主要经营风险点,进一步强化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

公司主营业务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公司报告期内专注于配电开关控制设备行业,具备多年的行业经验,了解行业及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在人员、技术、市场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储备,能够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开展。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其中电气机柜是公司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为公司重点突破的领域,是研发、生产和销售重点投入的方向,报告期内收入快速上升。报告期内,公司电气机柜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新增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业务市场认可度较高、市场渠道逐渐打开。总体而言,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逐年增长,发展态势良好。

(2)面临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等。针对上述风险,公司一方面坚持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发展战略,继续巩固和提升在电气机柜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更多市场,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从而抢占更多的存量市场份额,实现电气机柜业务领域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公司将继续加大在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板块的研发创新和市场开拓投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的市场知名度,继续提升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在公司主营业务中的占比,分散收入风险。

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充分考虑了目前的产业政策、市场条件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业绩和经营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详细论证提出。募集资金的顺利实施将巩固和提升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进一步做精做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人才,人才梯队建设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公司始终把人才战略视为企业长久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了系统的人才吸引、激励和发展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不断保持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万控集团有限公司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公司作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如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万控智造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万控智造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万控智造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万控智造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木晓东、木信德、林道益、木林森,以及控股股东万控集团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本企业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万控智造;

3、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万控智造所有;

4、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万控智造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依法赔偿万控智造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本人或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或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或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万控智造;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万控智造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万控智造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万控智造或投资者的损失。”

根据2020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2020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制定〈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应参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电气机柜业务是公司目前主要的收入、利润来源,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业务为公司重点拓展的新业务。报告期各期,公司电气机柜收入分别为118,281.09万元、127,525.82万元、133,898.36万元和76,910.42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36%、81.37%、81.24%和83.06%,其收入呈现稳步上升趋势,但占比总体下降,主要原因系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业务收入增速较快所致。

目前,公司电气机柜业务的下游市场受益于国家电网建设的持续投入总体增速平稳,但增速不高,因此电气机柜的下游市场主要为存量市场的竞争,需要通过提高市场占有率以实现规模增长。同时,公司下游客户中,仍有部分从事限制类开关柜的生产。因此,若公司电气机柜业务未来无法持续抢占存量市场,提高存量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或者在环网柜设备和IE/IT机柜等新业务方面发展不及预期,无法有效拓展增量市场,则将对公司收入、利润的持续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二)下游市场需求增速放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电气机柜、环网柜设备、IE/IT机柜,最终主要销往国内电网系统、工矿企业、市政及民用建筑等下游客户。因此,公司主营业务高度依赖国内电力系统、交通运输、市政及民用建筑等行业的发展,上述行业均与宏观经济联系较为紧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全社会用电需求增长明显,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75,11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10%,我国电力工程建设投资完成额为9,943亿元,同比增长9.60%,行业规模总体发展较为稳定。虽然受益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配电开关控制设备行业的市场在我国经济平稳或低迷时均能得到有效保障,受贸易战、新冠疫情等突发因素影响较小,但若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亦可能会导致公司下游行业需求增速放缓,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约为80%,占比较高。公司所处行业的上游行业主要包括有色金属、钢铁等行业,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板和铜排。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对应的大宗商品期货价格指数走势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

由上图可见,钢板、铜排等原材料的价格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等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其价格呈现一定波动性。若未来上述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升,将不利于公司成本的控制,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调整也可能无法有效降低或消化原材料价格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四)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91%、35.57%、33.98%和29.77%,其中毛利率贡献主要来自于电气机柜。报告期各期,公司电气机柜的毛利率分别为35.48%、37.20%、35.56%和29.56%,2018年至2020年总体保持稳定,2021年上半年明显下降,主要系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

公司产品单位售价的下降和直接材料价格的上升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注:毛利率变动为绝对值变动

公司电气机柜等业务市场竞争激烈,如果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市场竞争持续加剧等情况,从而导致单位成本上升或者产品单价下降,则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维持现有毛利率,未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五)应收款项回收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链最下游通常为开关柜、环网柜成套设备的使用方,且终端电网建设通常为项目制,回款周期较长,受产业链传导影响公司客户对公司的回款亦不快。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分别为70,064.17万元、76,803.97万元、85,435.47万元和98,640.7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9.57%、47.97%、50.57%和103.45%,占比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总体良好,未发生重大坏账风险,但是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疲软、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则存在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按期兑付的可能,发生坏账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税收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在年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子公司天津电气在年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准备于2021年下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因此2021年1-6月公司仍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成都万控属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3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3、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丽水万控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限额按照安置的残疾人经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公司能否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等税收优惠取决于公司是否可以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的有关条件。若公司在未来因不能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条件,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则公司需承担更多的税收压力,从而对公司税后净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53号”文批准。证券简称“万控智造”,证券代码“603070”。本次公开发行6,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将于2022年3月10日起上市交易。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转A20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哪里有残疾人工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