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砍人是属于派出所管还是公安局管

“昆山男子持刀砍人遭反杀”事件又有进展:

被砍致死男子刘海龙被曝此前曾有多次案底,刑期累计已超过10年。

死者生前视频近日在网上被传播,刘某某原名刘某龙,浑身多处纹身,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

宝马纹身哥砍人,刀脱手被人捡起反杀

8月27日晚21时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

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过程中,宝马车司机长刀脱手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

目前,该案被定性为一起刑事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记者29日从昆山市人民法院获悉,死者刘某某全名刘海龙,此前的确有多次案底。查阅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资料,将其前科列举如下:

2001年7月,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06年9月7日,刘海龙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
2007年3月,刘海龙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09年5月11日,刘海龙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于2011年3月24日获释;
2013年1月,刘海龙因殴斗用折叠刀将人捅出胸腔积液;
2013年6月3日,刘海龙因斗殴将人打成粉碎性鼻骨骨折;同年7月19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2个月有期徒刑。


此外:“刘海龙于2014年5月13日,还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也就是说,刘海龙自2001年至2014年间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已超过10年。

同时,刘海龙还曾因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贩毒被抓配合警方刘海龙曾获见义勇为奖

“砍人事件”引热议,有网民在微博上晒出死者刘某某生前照片、视频。


随后,又有网民曝料称刘海龙曾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对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9日中午证实:警方通报中的刘某某就是网友发贴中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获奖者刘海龙。

根据该机构的情况说明: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

掌握这一情况后,陆家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展开侦查,为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

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填报了昆山市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审批表,由工作站站长审核签字,再递交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审批。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最后依照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奖励流程,由陆家工作站到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签领了奖金和证书,再由工作站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

发生“砍人事件”后,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表示会对刘海龙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复审”。

对于刘海龙有犯罪前科这一情况,该机构表示,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

刑法专家: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案件一出,群众关注度非常高,责任如何划分,网友也吵翻了!

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29号晚向记者表示:案件受关注程度非常高,目前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正在一同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一些细节目前不便对外透露,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

“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

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

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
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
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

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
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
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
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律师:关键细节查明才能认定正当防卫,舆论不应干预司法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

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的产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来源:观察者网 央广网 新浪微博 中国之声 | 欢迎分享朋友圈

编辑:杜卉 | 商务合作微信:DHui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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