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交租金,经营者会被追究责任吗?

突发,多家个体户被查!
近日,多家个体户因不记账、不报税等问题被税局稽查!
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被罚2000!
对此,有些人认为是不是不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
二、未按期申报纳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十二大涉税风险,赶紧自查!

1、不设置账簿、不记账

《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日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0日内 要办理税务登记。

一般情况下超过6个月未办理税务登记,工商局很可能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很多人认为个体户不需要缴纳社保,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交不交社保需要分情况:

①没有雇员,可以不用依法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有雇员,需依法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5、个体户不开设对公账户

个体户可以不开设对公账户,而由老板私人账户进行收付款项,但这样容易造成公私不分,有逃税的嫌疑。

天津某食品店老板利用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补税+滞纳金+罚款近130万元,所以建议一定要开立对公账户,每笔收入都要通过公户转账,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6、个体户业主取得的工资薪金作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7、增值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常见4大风险点:①销售收入不完整:如现金收入、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未入账报税;②虚开发票:可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⑶发票开具不合规:开票不及时,开票信息与业务不符等;④进项税税额抵扣不合规:如收到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进行了违规抵扣。

8、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常见8大风险点:①收入不完整;②与其他不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混淆;③虚列成本费用,列支了不得扣除的支出;④在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扣减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目;⑤个人、家庭费用与经营费用未能分别核算;⑥扣除业主本人工资;⑦长期零申报、不申报、或不按规定记账;⑧以其他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税务检查重点:①实地查验,查验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为经营所得;②询问对个税计算的了解程度,检查工薪发放表,查看个税代扣代缴情况及业主工资个税是否税前扣除;③检查是否有综合所得,是否符合专项扣除条件;④查看相关原始凭证,检查收入是否完整、是否有不合理的成本费用。

很多个体户认为自己不用缴纳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发生涉税业务,就要缴纳相关税费。

对账务处理不重视,随意入账所产生的风险。

11、不按规定报税工商年检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应当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未按规定报送:工商行政机关将处以200元罚款,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需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报告不实的,工商行政机关可责令其15个工作日改正,逾期

个体户开票的8个“有”,赶紧自查!

一直以来,个体户在税收上都享有不少优惠政策,合理利用个体户进行税务筹划,在帮助企业解决诸多“疑难杂症”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合法降税。

但是,不知道个体户开票必备的这8“有”8“无”,你可要小心了!

一要:具有真实经济业务。

税务局对发票背后业务实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发票本身,发票仅仅是一个表象而已,因此业务真实为第一前提。

二要: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

因为没有人员就没有相应的业务能力!个体户的负责人不要进入黑名单,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避免用60岁以上的人员,预留负责人电话必须为有效电话!

三要: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

比如一份咨询费的发票,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

再次,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四要: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若是大部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集中在税收洼地注册,就会成为稽查的重点区域。

2021年,利用税收洼地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是税务严查的重点!

五要:有真实的资金流。

不管是提供了服务还是销售了货物,是否收取了款项?是否公对公转账了?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六要:签订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或者协议。

不要简单地以为只要签订了合同的发票,就是没有问题的发票。

合同仅仅是次要证据之一,签订合同时更多的关注内容细节、时间点、程序、流程、成果展现、所达目标等。

合同切记不要仅仅一页纸,一定要签订的真实全面。

七要:成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切记不要仅仅为了开票而设立。

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经营需求、更要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将设立的每个经济实体融入到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去,这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八要:对外销售有合理的定价。

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

特别是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因为这是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

价格的“度”,也就是合理性非常重要!一旦过了,不合理了,难以自圆其说!

个体户开票必须注意的8个“无”
个体户是区别于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他从“出厂”以来就与公司有许多不同,这里给大家梳理出8个“无”的特点: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公司的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无”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个体工商户可以“无”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

而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

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个体工商户超标准“无”需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1、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享受如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年底,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上述的缴费主体中不含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无”需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业主取得的工资收入“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得税

1、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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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及住所、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从属企业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者地名、行业三部分组成,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根据需要,可以省略行业。

  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在行业部分前使用不同于从属企业的字号。

  第十六条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

  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经营范围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

  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合伙协议载明并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导致股东变动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导致股东变动的;

  (三)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

  (四)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导致股东变动的;

  (五)因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涉及股东变更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已经就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未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解决。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商事主体依法需要备案的,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本条例所称备案,是指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报,依法将与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或者经营活动有关的章程、人员信息等资料予以存档备查并公示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一)公司的备案事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清算人、分支机构、合伙协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备案事项: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的备案事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姓名。

  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指定人员或者机构负责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指定人员或者机构的名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报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机关应当更正。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的,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报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文书规范和示范文本在登记场所、登记机关的网站公示。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合一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事登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名称预先核准。

  第三十五条 推行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应当开放商事主体名称数据库,建立名称申请系统,公开名称规则。

  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名称申请系统,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应当责令商事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商事主体名称,暂以商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商事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

  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未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手续的,可以在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到延期申请报告的回执,并将保留期延长三个月。

  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预先核准的名称申请登记。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预先核准的名称后,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在名称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保留期满未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的成立日期。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报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或者登记材料需要补正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第四十三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四十六条 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涉及后置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商事主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通过将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告知同级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许可,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核发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的登记方式。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中,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电子签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文件即为有效。

  电子签名人对依法签名的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

  第五十二条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示商事主体信息,对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

  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商事主体进行检查,可以采取专项检查、公示信息抽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管实效。

  根据检查需要,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法定专业机构开展咨询、审计、验资、评估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所查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的管理权限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发现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并同时存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先行处理,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予以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商事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商事主体认为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法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许可申请予以办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许可申请不予办理或者超过期限不予办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的上级部门强令其下级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许可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或者对行政部门的违法登记、许可行为进行包庇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食品摊贩经营、农民销售自产或者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等无需办理商事登记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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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最好不要在另外一个公司报个税,因为个体工商户在企业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时,会在个税前列支50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如果是在另外一个公司报了个税,就不要在个体工商户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中列支基本生活费5000元了。




那这个个体工商户要不要每月申报个税呢?


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每月申报个税的。存在工资的个税需要每月申报,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也是按月进行申报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是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是按季度进行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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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 300 贷:银行存款

  • 你好,需要的需要调整,不允许抵扣

  • 店面的建议还是做到营业成本里面。

  • 你好,劳务票和高管工资有啥关系?

  • 。你好,有一定的风险。最好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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