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的刑事冤案,法律程序走完,想网上起动再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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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不服最高法驳回应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所作的裁判是终审具有最高效力。对于向最高法院的申诉裁定被驳回。怎么办?

我的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再审’的规定结合最高法院的驳回理由作如下处理:

一,既然通过最高法院申诉都被驳回了申诉,说明你的案件从事实认定丶证据采信丶到法律适用丶从实体法律到程序法律都再一次经过了最高法院的慎重的全面审查。你说的理由的确可能是自己的认识不到位,都申诉到最高审判机关所作的最后处理,应该相信最高法的申诉处理‘’息诉服判‘’。

二,如果此案经最高法院申诉被驳回了申诉,但案件的处理结果的确存在‘’申诉再审‘’的问题,也就是说存在‘’错判‘’的可能。根据我国“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诉讼原则,即使经过最高审判机关的申诉被驳回,仍可以作如下努力:A,根据最高法院驳回申诉的理由,再次审视自已申诉的理由丶证据丶法律依据等诸方面的问题,该补充收集的证据应补充,后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再审,因为我国法律并不限制‘’刑事申诉‘’的次数,就是为了保证‘’有错必纠‘’,这几年纠正的大量冤假错案,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强奸、故意杀人冤案,聂树斌故意杀人冤案均是家属多次申诉被驳回,最终坚持申诉才纠错的结果。B,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后,如果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经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如果确实属于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一种可由最高法院调查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作最终改判,一种可由最高法院指令原审法院或指定其他法院再审。如果的确是仅仅系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院可直接改判。

三,如果确系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循私枉法丶以案谋私等‘’权钱交易‘’的行为,根据‘’刑事申诉再审‘’的规定,可直接向办案法院所在地的当地新近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举报,书写举报控告材料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上交该委员会,原检察机关内的‘’反贪局反渎局‘’转隶于‘’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涉案的审判人员进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应撤销原判决,另组合议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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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哲宏案看冤案申诉成功需具备的四大条件

一、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吉林版叔侄案”的金哲宏被四次判处死缓。在被羁押23年后的201859日,金哲宏终于等来了吉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20181024日,迎来了再审开庭。庭审中,检辩一致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纠正。

20181130,该案彻底被平反,金哲宏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申诉案件少则十数万多则数十万,能立案已属不易,更别论平反。

被关押23年后,还能平反成功,除了顺应冤案平反这股潮流的天时以外,是不是还有某些特殊条件呢?

二、冤案得有特点,冤得没有特点就平不了反。

这,是首要条件,硬指标。

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冤案,如果不是出现一案两凶,估计就冤死到底。

浙江叔侄冤案,出现了个狱侦耳目袁连芳和神探聂海芬,狱侦耳目还因马廷新故意杀人案被登入了杂志,恰好被张氏叔侄读到。这案子的神奇,编剧本都不用再加工。

海南陈满案则因为被关押23年以上,以国内已知被羁押最久让人印象深刻。现在,金哲宏案关押时间也达到了23年之久,差不多破了关押记录。

至于其他的冤案,要么就是真凶再现,又或者是亡者归来,反正特点是冤得离奇,各有千秋。

金哲宏案被发掘后,因案情与浙江叔侄冤案相似,于是被冠以“吉林版叔侄冤案”,总算因为悲惨相似而因祸得福,真是黑色幽默。

三、在当下,冤案平反不能缺少舆论。毕竟多年来的冤案平反事实证明,没有一起冤案是司法机关自己纠正的。

有时候喊破喉咙,还是有用。如果能引起关注,也许顺带就把问题解决了。

舆论不能干预司法,这条规则只适用在法治国家。

冤案平反要求我们不要当外宾,案子冤得再有特点,没有舆论关注,也是白搭。

冤得太有特点,太扎眼,才能在浩如烟海的申诉案件当中得到记者的关注。如果能够被大报报道,才能一炮而红,受到重视。

金哲宏案前19年不断申诉不断驳回,直到20147月,澎湃新闻以一篇《吉林疑现翻版浙江叔侄冤案数份判决书前后矛盾》引爆舆论节点,并直接引起吉林高院的回复。

虽然案件平反进程不能回放,但是,舆论关注这个关键因素,毋庸置疑。

金哲宏案如果平反,首要功臣,当推报道该案的记者和媒体,没有他们,金哲宏不知还要在黑暗中等待多久。

金哲宏无罪的当天接受采访时说“非常感谢澎湃新闻网”。

四、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这句话也适用于平反冤案。

被冤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打不死,整不疯,关不怕的坚强意志。只要被冤,敢于几十年如一日的申诉,面对认罪减刑的诱惑不动摇,牢底坐穿也不怕。

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当事人,一开始就在申诉路上夭折了,谈不上平反。

金哲宏自述曾经遭受极其残酷的刑讯逼供,上大挂、用钢管打、打生殖器、绑拽睾丸,绳子捆直到肉里露出骨头。案发前金哲宏是身体健康的退伍军人,案发后由于刑讯逼供导致金哲宏变成残疾人,在长春监狱拄双拐服刑,无法长久站立。一提及当年的刑讯逼供,金哲宏就嚎啕大哭。可是,他一直坚持申诉,誓言不还清白不回家。

有了这些顽强意志的当事人,还得有个坚信你被冤的家属、朋友、同学。他们在申诉路上不抛弃不放弃,永远支持。聂树斌父母几十年如一日的上访,陈满的父母上访20多年直到八十多岁还在继续直到冤案平反。

金哲宏案除了他家人一直坚持申诉,还多亏了特别有心的同学,多年来无私地帮找律师,联系媒体,向司法机关提交反映材料。

具有坚定信念的当事人和坚持不懈的家属,是申诉的基本条件,否则一切无从谈起。

五、十八大以来几乎每一起重大冤案的平反,都有众多律师的身影。他们发起了洗冤行动,无辜者计划,在这波冤案平反行动中,尽显英雄本色。

他们发起冤案募捐,寻找媒体关注,寻求知名法学家援助,召开冤案研讨会,征求志愿者律师接力,给可能有兴趣关心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写信,向司法机关反映,这些行动往往持续几年。

申诉材料提交上去后,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审查材料的时间,所以往往几年没有任何回响,有时候,这往往会磨灭对申诉的信心,也考验着律师的耐心。

参与过这些洗冤行动才能够体会申诉中的百般无奈,以及看不见曙光时的灰心。

金哲宏见到律师后,请求律师千万不要放弃他,毕竟,在绝境中,律师往往代表着一线希望。

万幸的是,金哲宏案的代理律师们,都是这个国家律师队伍中的佼佼者。

比如伍雷(李金星)律师,参与过念斌案、聂树斌案、陈满案、陈夏影案等一系列近年来平反的有巨大影响力案件。

袭祥栋律师,代理了欧阳佳案等一系列无罪案件。

最近的消息是,伍雷律师和袭祥栋律师在福建福清一法庭上,以连续发表辩护意见长达7小时,8小时,创造了中国律师辩护庭上发言新纪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哲宏是幸运的,因为他拥有中国第一流的申诉代理律师,虽然,他们没有自称大律师。

也许正是因为集合了以上天时地利人和种种条件,金哲宏案才能拨云见日,沉冤得雪。

我们知道,冤案申诉难,难于上青天。

最好的情况就是,司法机关从源头上保持公正,不再制造冤案,也就没有冤案平反。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很多人对于刑事案件申述并不太明白,所以想要了解刑事案件申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2002910日颁布、自200211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再审申诉作了进一步规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1) 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3、《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 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5、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3、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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