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酒驾,交警队申请退案了,那么交警队还会处理我吗?

偏偏有些人“好了伤疤忘了疼”

屡屡做出违法行为!!!

两年前酒驾被查,今日又犯,拘!

2022年5月23日清晨,盐山交警第五中队在蒲城开发区蒲城路路口开展严重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一辆冀J3***0的小型普通客车驶入检查区,民警在对其例行检查时,闻到驾驶员郑某浑身酒气,便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郑某进行酒精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据郑某交代:前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餐,喝了两杯白酒,以为第二天开车去上班没什么事,没成想交警会在早上查酒驾。

随后,民警在对其进行进一步核查时,发现在2020年10月30日郑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盐山县韩集镇路段被盐山交警千童中队民警查获,此次违法行为涉嫌二次饮酒驾车。

最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郑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天,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次酒驾”比想象中的更严重!

“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警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不分何时何地,即使间隔1年、2年,或更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二次酒驾”所面临的处罚结果也许比你想象的更严重,“二次酒驾”除了要被罚款、拘留外驾驶证还将被吊销,且两年后才可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盐山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

交管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

原标题:《查疲劳驾驶查出个酒驾,没成想还是二次酒驾!》

  8月8日晚,东莞交警东坑大队在东坑镇东兴西路角社七队路段设点开展常态化夜查酒驾行动,做好2021年夏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牢牢守住交通安全防线。其间,民警在半个小时内,接连查获两个因感情问题而第二次酒驾的“醉猫”。

  当晚11时13分许,王某驾驶粤SF****2号牌小型汽车经过岗点时,被东坑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拦截检查。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王某达醉驾标准。经过抽血鉴定,结果是

两次酒驾,第二次抓到,该怎样处理,一年内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5年酒驾处罚标准
  按照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而血液中含量高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
  (《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针对酒驾司机在《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中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的酒驾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丶危险驾驶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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