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 大的法律主要是目前是三部,但是新的法律实施的可能就用一部法律,其他的小的规章就很多了,都要包括发改委的,商务部的,还有这个外管局的,等等吧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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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交由档案室保存。

2、使用登记前,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3、办理使用登记时,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4、设备登记后,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注:登记标志为使用登记证或包括使用登记编号信息(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的标签。

5、特种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填写《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并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公司的特种设备转让或出租;

――公司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改造,更改了使用参数。

6、《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内容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等)、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停用、移装、过户、报废、重新启用、安全状况变化等)、提交的有关资料情况(使用证、注册表、检验报告、其它相关见证资料等)。经公司总经理万明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7、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注销手续。

8、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

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

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

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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