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建房通知书七几年的房子遭强拆我我该怎么办?

首先应当证明房屋是不是属于违法建房,如果是违法建房,那么被举报后的结果就是被拆除或者罚款。如果不是违法建房,应当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村委会或通过法律程序得以解决。

什么情况下是违法建房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在农村建房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不是随意就可以建房的,即便是在自家地里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有些政策明文规定是不允许随意建房的。比如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的就是明显是属于违法建房范畴。盖房首先要进行申请手续,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建房子,否则是违规建房,有可能会被强拆。

在农村建房还有一个硬性规定是不允许多处宅基地建房。也就是大家都应明白的,必须是一户一宅,不允许一户多宅,这种情况是属于违法建房。当然在此时建房中,还不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一旦发现也会面临强拆的可能。如果盖的房子属于占用农业地,那也是违规建设。要知道,农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是国家规定的,如果不是特需情况未经批准就属于违建,会被面临强拆的可能。在此,也不允许你进行扩建,否则属于违法建筑。

不知建好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范畴之中。这个应当好理解。如果房屋建筑违反了当地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就属于违建,将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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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P某某诉称:原告向P某某位于湘潭县的192.56㎡房屋系原告叔叔X某某(已故)于1986年所建的砖木结构房屋,为合法建筑。因原告叔叔去世时未婚且无子*,该房屋经家庭成员协商后决定由原告向P某某继承,后原告一直居住于此,系原告常年唯一住房。2011年,第三人天易经开区因发展需要,拟征收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集体土地。2011年7月,被告授权的征拆机构第三人湘潭天易示范区会同村委会、公证处等部门对原告房屋进行实地丈量登记,并结合原告房屋相关建房批准手续和被拆迁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档案,确认原告合法继承的房屋面积为192.56㎡。然而,第三人工作人员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并没有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串通同村组长、原告姐夫G某某冒充原告签名签订《湘潭天易示范区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并由G某某冒领了所谓的“拆迁补偿金”。在这份《安置补偿认定书》中,第三人遗漏了原告房屋的房屋安置过渡费、独生之*安置奖励等法定安置补偿项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多次上访,但上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9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2019年7月24日被告作出的《腾地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三日内腾空案涉房屋。之后在未向原告送达任何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31日,被告和第三人联合将原告与原告母亲强行带离原告居住的房屋并非法禁锢在湘潭县××镇××村村委××楼并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2019年7月24日被告作出《腾地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裁判观点,原则上可以推定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是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机关。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送达《腾地通知书》,但在该《通知书》中并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利,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且在之后的强制拆除中未制作任何的强制执行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在禁锢原告及原告母亲自由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对原告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原告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根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的利益损失,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且非法禁锢原告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即暴力拆除原告合法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192.56㎡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和第三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82096元;2、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因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损失金额2582096元变更为元。

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辩称:

一、本案被诉强制拆除房屋时间是2019年7月3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2020年8月5日,超过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告起诉称,2019年7月31日,被告和第三人联合将原告与原告母亲居住的房屋强制拆除。由此可见,原告已经知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原告明知房屋在2019年7月31日已经拆除,最迟应在房屋被拆除之日起一年内即2020年7月31日前提起诉讼,现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原告起诉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下属征拆机构与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签订的《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涉房屋已经征收,答辩人已全额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认定书履行完毕。案涉房屋系原告向P某某的父亲继承其胞弟X某某(向P某某叔父)的遗产,长期由向P某某的姐姐X某某、姐夫G某某一家居住使用他们一家对房屋进行了改扩建。2012年拆迁该房屋时,G某某以借用向P某某的名义与征拆机构签订了“认定书”,协议签订后,其母将情况告知了向P某某,该协议签订后向P某某提供了以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G某某以向P某某的名义出具了领据,征拆机构分两次将拆迁补偿款全部支付至向P某某本人账户,该“认定书”履行完毕。2、答辩人拆除案涉房屋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根据2012年3月31日征拆机构与G某某签订的“认定书”被拆房屋总面积为192.56平方米,其中有证A类面积136.95平方米,补偿金额143181元,B类面积55.61平方米,补偿总金额为58140元,附属设施补偿3700元,误工农具补助1450元,搬家费1450元,其他补偿153700元,残值补助288元,拆迁奖励38512元,合计437021元,补偿标准和数额适用【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综上,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没有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三人天易管委会述称:

一、本案被诉强制拆除房屋时间是2019年7月3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2020年8月5日,超过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告起诉称,2019年7月31日,被告和第三人联合将原告与原告母亲居住的房屋强制拆除。由此可见,原告已经知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之规定,原告明知房屋在2019年7月31日已经拆除,最迟应在房屋被拆除之日起年内即2020年7月31日前提起诉讼,现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本案答辩人没有实施原告起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湘潭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腾地通知书》并送达给原告、G某某后,于2019年7月31日拆除了案涉房屋,答辩人不是执法主体,没有组织进行拆除。

综上,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答辩人没有实施强制拆行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G某某没有到庭进行陈述。

原告向P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独生子*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本案原告系适格主体及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

2、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拟证明本案被告系适格主体。

3、第三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拟证明本案第三人系适格主体。

4、社员自留山使用证1份、凭证1份、协议1份、2019年11月18日天易开区征拆事务所信访答复意见书1份,拟证明原告继承已故叔父X某某生前所建的房屋是有证的合法建筑,四至分明,2012年3月31日,第三人天易示范区征拆人员串通G某某冒充原告向P某某在《房屋征拆安置补偿认定书》上签了向P某某的名字的事实,有2019年11月18日信访答复意见书予以佐证,第三人天易经开区实施强拆程序严重违法,答复意见书歪曲事实、瞒上欺下。

5、房屋照片3张、房屋强拆后的照片12张;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1份、房屋拆迁安置认定书1份、被征地人员调查审核表1份,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表3份、房屋拆迁丈量登记情况及平面图1份、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表1份、建设用地补偿费发放表1份,拟证明原告家房屋的原貌、被强拆后的情况及被代签协议的登记补偿情况,原告在经开区××室调取的房屋丈量登记信息与实际房屋不符,原告的房屋强拆后原告调取的房屋丈量登记表和被征地人员调查表不是原告亲笔签字的原件,是征拆工作人员伪造的证据,整套房屋拆迁登记补偿资料都是由G某某冒充原告签名的。

6、2013年协调会录音资料,拟证明第三人天易示范区未经原告授权委托,也未通知过原告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就与G某某恶意串通签订原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真实情况,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7、湘潭天易示范区对原告的信访回复1份,拟证明示范区的征拆人员在2012年3月31日与湘潭县小组长G某某恶意串通相互勾结,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G某某冒充原告签订了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经过原告多次向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后,示范区作出:“如果认为原协议有违你本人的意愿和利益废除协议,示范区将严格按政策规定,重新组织班子进行核算和补偿安置”的方案后又拒不履行。

8、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表、谈话笔录,拟证明2019年7月9日,经天易征拆事务所丈量仅是种有青苗的菜土1.95亩的事实,因补偿标准等原告至今不知,未领取青苗补偿款;在被告向原告送达腾地通知书之前已经调查得知原告只有这一唯一住所,且一直在此生活居住在被强拆的房屋内,未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实。

9、腾地通知书、信息公开查询回复、被告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各1份,拟证明被告发出的《腾地通知书》是对X某某、G某某、向P某某三个人的,腾地主体不明,腾地通知书上无批准字号,也没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经法院程序依法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职责就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还在信访答复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因违法强拆原告家房屋,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10、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腾地异议书及录音资料3份,拟证明原告在收到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的腾地通知后及时向上被告及第三人提交了腾地异议书,两单位未作任何回复就将原告的房屋违法暴力强拆,属于贪污法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11、2019年7月31日示范区对原告及原告母亲G某某进行非法拘禁的录音、部分参与非法拘禁人员的照片、录像资料(附光盘),拟证明湘潭天易示范区安排社会一些闲杂人员在2019年7月31日上午将原告和其母亲G某某强行带离原告居住的房屋并非法禁锢在湘潭县××镇××村村委××楼并将原告的房屋进行违法暴力强拆的事实。

12、湘潭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湘潭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意见书,拟证明原告一直在通过信访程序积极维权,湘潭县、湘潭市两级人民政府未根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复查、复核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就非法终结原告的信访,该复查复、核意见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3、商品销售卡、商品销售金额卡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房屋内电线电路老化,在2014年12月份购买了安电用的设备和材料对原告的房屋内的电路进行了重新安装。因原告的房屋漏水严重无法正常居住,2015年1月18日,原告又购买了石棉瓦和水泥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原告实际生活居住在该房屋内,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14、调解协议1份、G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用地补偿发放表1份、云龙村羊玉组补偿项目登记表2份、拆迁房屋协议书1份、拆迁安置协议1份,拟证明G某某是在歪曲事实,其目的是想侵吞两姨妹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信访回复2份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在2012年5月25日到湘潭天易示范区向征拆人员提出G某某冒充原告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无效,被征拆人员指使示范区的保安将原告推打倒在地上摔伤致左胫骨平台骨折,在湘潭县中医院住院治疗9天,构成拾级伤残。保安的该行为是在为易示范区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人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对原告予以赔偿;湘潭天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的信访回复佐证了原告在示范区被保安推打摔伤的事实。

16、土地拍卖公告牌,拟证明被告和第三人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将原告房屋所在的地块作为商住地块以16680万元的价格拍卖,从而对原告的房屋违法组织实施暴力强拆,该行为违背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因公共利益才能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

17、湘潭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湘潭天易示范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试行)》潭县发(2017)1号文件,拟证明凡是“见章盖章”“见文换文”授权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问责及其他法律后果,由第三人天易示范区承担。原告的房屋是在示范区的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告和第三人为了示范区的经济发展,决定将原告家房屋所在的地块拍卖,并组织实施将原告的房屋进行违法暴力强拆,故第三人辩称没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理由不成立,第三人天易经开区应当与被告共同赔偿违法强拆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一概不予认可。对证1、2、3、4、5、7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证明了两个事实,一是强拆发生在2019年7月31日,第二信访答复是2019年11月18日,信访答复明确建议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原告的起诉期限应该截止到2020年5月18日止。对证据4中的凭据均署名是2012年5月28日,该两份证据的其中一份是原告父亲将所继承的房屋交由三个*儿,另外一份协议是原告等三姐妹协商将父亲赠与的房屋全部赠与向P某某一人所有,但该证据是在征收协议之后才形成。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证明原告在2013年3月21日就已经知道安置认定书签订并且第三人对案涉房屋已经进行了补偿的事实,原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已经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对证据9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13案涉土地在2012年已经被征收,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决定生效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不认可,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因为本案的相关诊断证明发生在2012年5月26日。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跟本案无关。对证据17的证据三性无异议。

综合补充质证意见:原告的户籍证明写的是原告属于非农业家庭户,在2019年7月24日向P某某本人在天易经开区征拆事务所的谈话笔录中可以看出,这也是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向P某某认可她母亲在她回家时将其姐夫代签协议的行为告知了原告。

第三人天易管委会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其他补充意见。

原告向P某某对被告的质证意见补充说明:录音和录像的照片都是事实,这都是证实了一个真实的过程。2019年11月18日的信访回复已经被湘潭县复查委员会撤销了,但是里面有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原告的起诉期限应该从信访复核意见书收到之日起计算,因为原告一直在走复查、复核的程序。两份凭证虽然是在2012年提供的,但是这是根据天易示范区要求的,实际丈量房屋是在2011年7月份,这个证据只是对之前证据的补充和追认。2013年4月1日的信访答复能够证明示范区已经调查清楚征拆协议程序违法的事实,但是作出重新补偿核算又拒不履行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1是证明原告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房子的漏水和电路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原告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也实际发生了维修费用。原告本人的户籍虽然是非农业户口,但是是1992年被湘潭县政府征地安置的,所以原告的房屋征收应该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计算,根据示范区的文件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以后,房屋内仍有完善的生活设施并实际居住在里面,应该给予安置。7月24日的谈话笔录原告是认可了是原告母亲告知原告的,但是就是因为知道了,所以原告在2012年5月份才回去示范区要求撤销这个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原告被保安推倒造成伤害,应该得到赔偿。根据补充证据5可以依法推定实际对原告房屋实行强拆的是第三人天易经开区,所以天易经开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该对原告强拆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一起对原告进行共同赔偿。

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拟证明案涉房屋在拆迁安置补偿时适用的拆迁补偿标准。

2、被征地人员调查审核表1份及常住人口登记卡2页、房屋拆迁丈量登记及平面图1份、补偿登记表3份、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1份、《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1份,拟证明:①原告一家属于非农户,依据101号文件不属于安置对象;②被拆房屋总面积为192.56平方米,其中有证A类面积136.95平方米,补偿金额143181元,B类面积55.61平方米,补偿总金额为58140元,附属设施补偿3700元,误工农具补助1450元,搬家费1450元,其他补偿153700元,残值补助2888元,拆迁奖励38512元,合计437021元。

3、X某某出具的凭据1份、补偿费发放表2份、G某某出具的领据4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4份、G某某出具的“承诺书”1份、被告工作人员对G某某的调查笔录2份和X某某谈话笔录1份,拟证明:①G某某分别代表向P某某、X某某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②以向P某某名义的拆迁补偿款已经支付至向P某某的银行账户;③被拆迁房屋征收前一直由X某某、G某某夫妻长期居住,并由X某某、G某某夫妻进行改扩建;④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已由G某某代领。

原告向P某某对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2017年2月21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潭县政公【2017】5号),该公告与2012年3月31日示范区的征拆人员恶意串通同村组长G某某冒充我签订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的时间相差5年之久,属于未批先征,被告仅提供一张湘潭县2016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地块三规划红线图,无法证明我家房屋所在的地块已通过征收审批手续。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原告家房屋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被告和第三人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被废止的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来适应原告被强拆房屋的补偿标准明显属于适用法律、政策错误,依法应当对此错误予以纠正,该证据无法达到被告的举证目的。

对证据2,对被征地人员调查审核表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无异议。该表不是原告本人亲笔签名的原件,是征拆人员伪造的;对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房屋拆迁丈量登记及平面图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关联性无异议。丈量表是G某某冒充我的签名,征拆人员签字只有L某某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L某某没有参与对我家房屋的丈量工作,实际丈量工作员是P某某、P某某、X某某等人。事实是我家被征收的房屋有7间屋和一间杂物棚,其中正房屋3间是叔叔X某某生前所建,四间杂屋比正屋矮1米左右。因我爷爷当年为我叔叔与我父亲X某某分家时,我叔叔分得4间筑壁结构的茅草屋,我叔叔1990年过世后,4间茅草屋由于年久失修墙体开裂倒塌,我父母考虑到三间正屋不够用,于1996出资在我叔叔建成的红砖平房屋的东头建造了四间杂屋,而并非是G某某与X某某对该房屋进行了扩建。另据湘潭天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1日《关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社区新联组向P某某上访事件的调查情况及处理的回复》三,可见,该房屋拆迁丈量登记及平面图是征拆人员滥用职权将我亲笔签字的原始表格毁灭并伪造出新的登记信息后要G某某冒充我签名。

对补偿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关联性无异议。补偿登记表中登记的房屋结构是砖混一层,我的房屋实际结构为砖木一层平房屋,我的房屋认定合法面积为192.56㎡,1045.5元/㎡的房屋补偿单价明显低于当地房屋市场价格不合理;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误工、农具补助、搬家费、住房补助等项目补偿费用只按145㎡的面积计算,克扣了47.56㎡的补偿费,而且补偿费用明显低于重新购置价格,完全不合理。3份表格中征拆人员签字处的签名不一致,有两张表是L某某、F某某签字,其中一张只有F某某一人签字,工作程序不规范也不合法,审核程序存在漏洞不严谨,核对人签字一栏中的向P某某三个字是G某某冒充的签名,不合法。

对天易示范区补偿安置通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关联性无异议,该通知中的显示安置人口一栏为空白,安置方式实行货**置,计算安置补偿费金额为空白,也就是未对我家作任何安置,补偿金额不合理,无法重新购置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房屋,也没有明确具体拆除房屋的时间限制,但通知书上明确了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湘潭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2010】湘政函101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征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并送达被拆迁人……。天易示范区自始至终都未送达该通知给我,被告也没有履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

对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关联性无异议。G某某不能代表向P某某的意见,所签订的所有文件均属无效。我家房屋丈量后应示范区征拆人员的要求向示范区提交了该房屋的建房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有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建房批准用地手续和被征拆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和湖南湘潭天易经济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所对我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予以佐证。我的被征拆房屋是我家唯一的生活居住地,示范区没有给我安排过渡居住的房屋,又不给住房安置过渡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没有对我家进行货**置,依法应当享受3人的购房补贴18万元。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对我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征收补偿方案中没有房屋装修费的补偿项目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

对于证据3,对X某某出具的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补偿发放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关联性无异议,该发放表的计算金额示范区没有依法依政策足额计算各项补偿款,领款人签字也是G某某冒充我签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的签署过程中,征拆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现象非常严重。对农业银行的业务回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和X某某均未到农业银行天易支行去开户,这是示范区将我们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泄漏给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持有到银行开设的帐户,X某某的银行回执单与本案无关。对G某某出具的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承诺书与我的房屋没有任何关系。对四份领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只能够证明G某某领到了上述补偿款,示范区在未收到我和X某某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将该补偿款付出给G某某,应当由示范区依法向G某某追回,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G某某的调查笔录2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关联性无异议,两份笔录的部分内容前后回答不一致,特别是第2份调查笔录有事先与调查人串供的嫌疑,G某某为了达到不退赃,配合拆除我的房屋还能早日要回该笔补偿款的目的,故与天易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协调局串通一气胡说八道,重新做过调查笔录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而故意损害我的合法权益。对X某某的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部分与实际事实不符。

第三人天易管委会对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无异议。

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向P某某的质证意见补充说明: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来源和表现形式是不是合法,而不是所证明内容是不是合法。原告说款项的发放和银行账号不符合事实,我方提供的相关领款、取款凭证以及G某某的谈话笔录和承诺书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向向P某某的银行账户支付了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第三人天易管委会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G某某没有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9、10、12、13、14、15、16、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证据12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达到非法拘禁的证明目的。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其拆除行为合法证明目的。

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向P某某的叔叔X某某(已故)于1986年在湘潭县××镇××村××组××房屋一套,该房屋为合法建筑。原告有三姐妹,姐姐X某某(其夫G某某)和妹妹X某某。原告出嫁后,户口迁至湘潭县××镇××巷××组。但原告一直居住于其叔叔X某某屋内。2011年,第三人天易经开区因发展需要,拟征收包括原告所住X某某房屋在内的集体土地。2011年7月,被告授权的征拆机构第三人湘潭天易示范区会同村委会、公证处等部门对原告居住房屋进行实地丈量登记,并结合原告房屋相关建房批准手续和被拆迁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档案,确认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被征拆主体,并向向P某某发出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告知拆迁户主向P某某:房屋拆迁面积192.56㎡,合法面积建筑192.56㎡;各项补偿款395621元;按期拆迁腾地奖励及房屋残值补助41400元;并告知“如你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核,不领取相关补偿及补助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征拆机构将对你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转入专户储存,取消按期拆迁腾地奖励,国土资源部门将对你户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被征地人员调查审核表确认向P某某家庭成员三人及向P某某、X某某、X某某。2012年3月31日,原告的姐夫G某某以向P某某的名义与第三人天易管委会签订了《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各项补偿款395621元(房屋拆迁补偿201321元、房屋附属设施补偿37700元、误工、农具补助1450元、搬家费1450元、其他补偿8700元、住房补助145000元);按期拆迁腾地奖励38512元及房屋残值补助2888元,并将上述拆迁补偿款打入了以向P某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向P某某知道上述情况后要求G某某退还上述款项至天易管委会,并以补偿不合理、不合法为由多次上访,相关部门答复其补偿工作已经完成,各项补偿款已经足额支付到位。但原告向P某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未予搬迁,也一直未去领取到账的补偿款。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元月期间,向P某某购买了部分开关、电线设备、石棉瓦等,对部分线路及瓦面进行了改造和加固,共计花费材料费1518.5元。

另查明:2012年5月28日,X某某、向P某某、X某某的父亲出具《凭证》,表明因“胞弟X某某生前建红砖平房一栋,惜未婚死亡,现值天易征拆区范围,涉及有关补偿的继承问题……,今将此移交给X某某、向P某某、X某某三人互相协商解决,以不伤和气为宗旨,本人分文不要,特立此据为凭。”同日,X某某、X某某立下字据“我姐妹俩人自愿放弃父亲移交给我们的继承权,此权利归向P某某一人所有,姐妹间不反悔、无争议,征收事宜由向P某某全权处理,特此立字据为证”。

2019年7月9日,天易征拆事务所经丈量登记向P某某名下菜土青苗1.95亩,青苗补偿金额3900元。2019年7月25日,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向X某某、G某某向P某某送达《腾地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因湘潭县统征地建设项目征收,X某某(已故)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由G某某与原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现湘潭县自然资源局)下设的湘潭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并于2012年3月31日以向P某某的名义与湘潭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签订了《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该认定书确认X某某所有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92.56平方米,按当时相关政策计算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为437021元(包括按期腾地奖金38512元和房屋拆迁残值补助金2888元在内)。认定书签订后,G某某出具了领据,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分两次将全部补偿款存入G某某提供的向P某某在湘潭县农行天易支行帐号为18-2××××3557的账户。在签订协议并支付全部拆迁补偿款后,向P某某又擅自占有该被拆迁房屋至今,向P某某系无权占有。因该统征地项目急需项目用地,现责令你们在接到本腾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腾空该房屋内的所有财物,将房屋交由湘潭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拆除地,逾期,我局将取强制拆除措施予以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你们自行承担。”2019年7月31日,被告将案涉房屋强制予以了拆除。青苗补偿款没有实际发放。

  •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七、**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行政诉讼第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八、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 九、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后记:这篇文章,想必会引起拆迁人、开发商甚至地方政府的痛恨,但是,基于目前我拆迁法规违宪问题迟迟不解决的现状,为了弱势群体的基本合法权益,笔者撰此文,试图为被拆迁百姓争得更多的谈判筹码,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 2016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新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 你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如下: 1、房子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建筑物的补偿、装修的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2、土地的补偿,应当给你们补一块宅基地。 3、建筑物的补偿,是建筑物的重置成本,结合房子成新率进行补偿。你的房子比较新,成新率会比较高。因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房比旧房的补偿要高。 4、装修的补偿,装修是另外补偿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的装修比旧的装修补偿要高。 5、临时安置费,在你们的房子补拆掉时间到新的房子盖好为止,这段时间,应当有临时安置房给你们住。如果没有安置房,你们自己解决住的问题,那么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相当于,这段时间的房租。 6、以上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地都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高低不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 这个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得看当地的政策 一般来说,国家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地方不同补偿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以上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 这个需要切身维护雇主的权益,大点律师事务所有很多有能力的律师。

  •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 你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如下: 1、房子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建筑物的补偿、装修的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2、土地的补偿,应当给你们补一块宅基地。 3、建筑物的补偿,是建筑物的重置成本,结合房子成新率进行补偿。你的房子比较新,成新率会比较高。因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房比旧房的补偿要高。 4、装修的补偿,装修是另外补偿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的装修比旧的装修补偿要高。 5、临时安置费,在你们的房子补拆掉时间到新的房子盖好为止,这段时间,应当有临时安置房给你们住。如果没有安置房,你们自己解决住的问题,那么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相当于,这段时间的房租。 6、以上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地都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高低不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 2016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实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 你好。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 农村征地的补偿标准,都是以地方规定来执行的。建议咨询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者向他们复印相关的补偿标准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 您好,按照2017南通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2016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 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房 屋类 别价格(元/㎡)主 要 条 件框架610钢筋砼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局 部框 架550底层框架或内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砖 混460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砖 木310砖木结构、钢(木)门窗、内外抹灰、木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木220木结构、钢(木)门窗、木楼地面、水电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简 易结 构70简易砖、木(竹)结构、木门窗、内外抹灰、其他楼地面、水电设施,每缺一项扣除10元/㎡。备注一、由于农村一般无小区配套,因此上述房屋重置价格不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费,若确实有则应加上100元/㎡。二、房屋具体价格按评估确定。三、房屋成新率:1.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或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折旧评估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给予折旧,年折旧率1.4%,最大折旧率为50%。2.1978年之前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重置价格按实际折旧计算,并给予地基安置;1979年之后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按实际折旧率(同1)给予补偿,但不予地基安置。

  • 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户籍证明等材料。 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 1、房子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建筑物的补偿、装修的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2、土地的补偿,应当给你们补一块宅基地。 3、建筑物的补偿,是建筑物的重置成本,结合房子成新率进行补偿。你的房子比较新,成新率会比较高。因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房比旧房的补偿要高。 4、装修的补偿,装修是另外补偿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的装修比旧的装修补偿要高。 5、临时安置费,在你们的房子补拆掉时间到新的房子盖好为止,这段时间,应当有临时安置房给你们住。如果没有安置房,你们自己解决住的问题,那么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相当于,这段时间的房租。 6、以上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地都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高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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