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户口落户政策最新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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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市、县为统筹单位,由市、县两级统筹,并逐步实现市级统筹。

      市、县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区统一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3%,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党政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当地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驻衡中省属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资金来源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政策内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九条 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为:

 (一)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300元;

 (二)怀孕16周及以上未满28周终止妊娠的500元;

 (三)自然分娩或怀孕28周及以上引产的1500元;

 (四)人工干预分娩的2000元;

 第十条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为: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50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术的100元;

 (三)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四)输卵管结扎术的5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的1500元;

 第十一条 社保政策未覆盖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统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政策内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七)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出国或者在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二)怀孕满16周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生育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四)人工干预分娩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五条 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从参保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新入职职工或职工中断缴费后连续缴费不满一年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参保缴费中断的,恢复参保时,应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生育保险费。中断时间在3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时间3个月以上的,补缴欠费后,从补缴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身份证、生育登记卡和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 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女职工终止妊娠、引产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凭《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医疗住院(或门诊)收费票据(加盖收费专用章)、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相关病历资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将上月生育保险发生的住院费用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或职工派驻异地工作等期间需在外地生育、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或因急诊、抢救在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终止妊娠的,在外地或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9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本人的身份证、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需在异地就诊的证明;

 (三)婴儿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生育或终止妊娠术的医学证明;

 (五)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或相关计生证明;

 (六)病历复印件、医疗住院(或门诊)收费票据(加盖收费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诊转院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女方未就业证明材料,并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程序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由男职工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在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后的9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持下列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或家属:

 (一)本人的身份证、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二)婴儿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原件或相关计生证明;

 (四)病历复印件、医疗住院(或门诊)收费票据(加盖收费专用章)。

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死亡(包括终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贴计算为生育前半个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对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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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衡水市教育局公布了《衡水市2021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保障我市特殊群体平等考试升学权利的同时,全面加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管理。

《意见》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参加中考和升学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具体办法按照衡水市教育局、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体育、信息技术及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记入中考成绩

《意见》规定了,2021年衡水市继续将体育、信息技术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直接记入考生中考成绩。其中体育考试成绩满分30分,信息技术考试成绩满分10分,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满分10分(学生现场抽签选考其中一科)。

普通高中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

规范初中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招生;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它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次或公布名次。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将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尤其要严格规范学生转学。优质高中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

任何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必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初中择校生不享受优质高中指标到校分配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转出或接收学生、中考报名弄虚作假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减少该校的招生分配名额,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衡水市教育局 衡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衡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水市公安局 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中考优待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

不得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应立即作出相应调整。学校应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一律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对违规录取普通高中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严肃成绩发布纪律。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中考成绩发布的有关要求,不得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县市区及各学校升学人数、升学率;不得以中考成绩对学校和个人进行排名排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区域、学校和个人进行中考表彰奖励;不得以中考成绩为标准奖惩局长、校长、教师和学生等。初中学校不得宣传中考分数、中考排名、中考状元、中考升学率等,不得在校外或校内摆放、悬挂、张贴关于中考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不得在学校官网或gongzhong号等媒体发布本校中考排名、中考升学率等信息。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衡水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为什么要办衡水户口?

随着衡水五中、衡水志臻、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一些省外的学生都纷纷到衡水求学,但是衡水这几所私立初中,对户口都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如果计划让孩子在衡水参加中考,那必须孩子要有衡水户口。否则只能以借读的形式在衡水上学,中考要回原籍进行考试!

二、外地户口如何迁入衡水?

很多外地家长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要拥有衡水户口,就必须在衡水买房,然后落户,其实不然,如果在衡水有亲戚,其实户口可以通过挂靠的形式进行办理。无须花费高昂的买房费用。

外地户口迁入衡水,如果以孩子上学为目的,至少需要一名监护人和孩子一起办理户口迁入。在户口迁入过程中需要用到的证件有: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孩子出生证明、结婚证(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有了衡水户口,就能考衡水的高中吗?

可以的,比如衡水中学、衡水二中、衡水十三中这些公立学校都是可以考的,但是不能考公费(不占用公费指标),因为桃城区教育局规定,学生学籍在衡水不满5年,是不可以占用衡水公立高中的公费指标的。

四、办理了衡水户口后什么时候户口迁出呢?

孩子户口会一直挂靠到高中毕业,孩子上大学时,户口可以进行迁出。

五、外地户口迁入手续需要本人去吗?

需要!需要迁入监护人拿着上述证件前来办理,只需要来一次即可,后续可以通过快递邮寄办理资料及相关证明。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需提供: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提供集体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人部门出具的分配及落户手续,或务工证明;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落回父母身边的还应提供父母户口本,单立户的出具房产证明。

(二)未分配工作毕业生落回原籍,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的,需提供: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迁出地户口本或村(居)委会证明;

3、升学前原派出所的户口迁出证明(派出所提供);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无需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簿);

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派出所根据本人落户申请,按农村家庭户(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城镇家庭户(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落户。

(三)复员、退伍军人落户,需提供:

1、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四)转业干部落户,需提供:

1、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干部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信;

4、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注:自谋职业并且为异地落户的转业干部落户还应出具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单立户的还应出具房产证明。

(五) 刑满释放人员落户,需提供:

2、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信。

(六) 夫妻投靠,需提供: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需提供: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4、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还要出具伤残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还要出具民政部门(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

(八)工作调动及家属随迁,需提供:

1、调令或干部(职工)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2、干部(职工)调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九)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迁入,需提供:

2、申请人房产证(宅基证)或购房发票与购房协议及门牌证,单位集资房、军产房、公有住房等无须出具以上两项,凭单位(居委会)证明、交款收据或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即可,以上有原件的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2、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县、市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的落户介绍信;

4、录(聘)用单位证明;

5、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7、其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被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市政府记功的人员,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2、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二)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其境内直系亲属可转为城镇户口,需提供: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村(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

(十三)军人家属随军,需提供:

1、随军审批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2、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四) 收养迁入,需提供:

2、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民政局出具收(抱)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或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2、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退学迁入户口,需提供:

在原注销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打印户口页。

(十七)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外,其他人员迁入农村落户,需提供:

1、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辖区民警出具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因身边无子女照顾申请达到法定婚龄以上子女投靠照顾生活的特殊情况人员户口迁入,需提供:

2、申请人单位证明或居(村)委会证明;

3、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申请理由相关的原始证件或证明材料;

(十九)立户登记,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1、房产证、门牌证等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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