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现在的人都很注重维护自己的权利,经常听到或者是在新闻上看到有很多人都在声讨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要使用法律的途径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民法典规定隐私权属于哪种权利的一部分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规定隐私权属于哪种权利的一部分

隐私权是属于公民的权利之一,隐私权是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公民的合法隐私是不容许非法侵犯的。《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民法典规定怎样算是侵犯隐私权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三、民法典规定隐私权被侵犯了怎么办

(一)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起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民法典规定隐私权属于哪种权利的一部分这个问题相关知识。隐私权是属于公民的权利之一,隐私权是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公民的合法隐私是不容许非法侵犯的。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民法典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民法典的编撰,是关系到全国十四亿百姓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近日,半岛记者采访青岛几位法律界人士,他们对民法典草案审议的重大意义和法条中的新提法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人抛物全楼赔”作出修改

民法的根本目的是赋予并保障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并为民事主体提供涵盖生产、生活、分配和交换的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以促进人尽其才,货畅其流,物尽其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金堂教授介绍,在此次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有很多立法突破,比如单设人格权编,此举使我国民法典将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为人格权单设一编的民法典,具有创新性,同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贯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政治决心。

“值得高度肯定的是,民法典草案还为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更好的法律解决方案,比如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王金堂表示,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尽管能够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但是也使得无辜的居民可能无端成为“被告”,而真正有能力预防和惩罚此类现象的物业公司及公安部门等主体却“置之事外”,从而引发诸多困扰。

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做了更科学、更人性化的规定。与原《侵权责任法》相比较,民法典草案在这个问题上有两大进步,一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避免了类似案件中物业企业作为旁观者的不合理现象;二是明确规定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案件,需要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犯罪嫌疑人),结合前期公安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需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这样就使得该类案件极有可能通过先期侦查程序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通过上述努力未能查明侵权人,从而还需要就受害人损失进行补偿的,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而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性的法律保障。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民法典草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在民事立法领域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值得充分肯定。

■“冷静期”制度不是“限制”离婚

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结婚只有一个途径,就是民政局登记结婚;离婚有2个途径,一个是民政局登记离婚,另一个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中对于登记离婚作出明确的“冷静期”制度规定,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民法典草案法条一出,引起广泛关注。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超律师认为,在诉讼离婚程序的现实实践中,人民法院有一种审判惯例,或者说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多年的司法实践探索,即: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向起诉离婚一方当事人释明由其撤诉,给双方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和可能。从诉讼离婚的司法实践到登记离婚的法条草案规定,这么做是因为离婚不只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老人赡养等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还有可能涉及双方父母4个老人,存续公司的涉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等等。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文化传统是我们每一个人绕不开的大环境。黄超认为,两个人真正想离婚,设置冷静期不会让他们改变主意;两个人“可离可不离”、草率决定离婚、冲动决定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可以让他们再思考一下,这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是侵犯离婚的自由,而是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前提下,敦促当事人反思自身、冷静思考、妥善抉择,以家庭为单位点滴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传承、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将因离婚对除夫妻二人之外的人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增设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慧芬告诉记者,现行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十分有限,局限于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并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也就是说已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便订立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也不能排除公证遗嘱的效力。但公证遗嘱只能代表立遗嘱当时的想法,不能代表往后余生就不再改变了。

丁慧芬律师认为,人生海海,变化莫测,计划赶不上变化的事时有发生,口头遗嘱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危急时刻无法周全程序而无奈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形,从举证角度讲可能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这是如何证明的问题,不应当从立法上直接规定此类遗嘱不能与在先订立的公证遗嘱相对抗,这与民法领域公民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此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编撰的过程中,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做出了很大变革,删除了该规定,让公民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关于口头遗嘱的订立规定了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当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这也是必要的,毕竟口头遗嘱形式简陋不利于保存,口耳相传也容易因语焉不详和记忆问题造成遗嘱内容无法完整保存。”丁慧芬律师介绍,公证遗嘱之所以能够长期以来从立法上被授予优先地位,有其证据完整程序严谨的优势,可以很大程度上排除伪造变造遗嘱的可能性,但这是证据角度的证明力的问题,不是遗嘱本身的效力问题,任何形式的遗嘱都是为了保存遗嘱内容所做的,遗嘱内容能够得以真实保存才是最重要的。形式的选择是公民的自主权利,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均可以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本质上来讲被真实记录下来的最后订立的遗嘱,只要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就是有效的。

■网络侵权责任制度补充“反通知规则”

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公民都是互联网用户,在享受互联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络暴力侵权”“网络版权侵权”“网购欺诈风险”等越来越多的网络纠纷。

网络世界总是有着与现实世界并不相符的无序感,现行侵权责任法引用“避风港原则”,针对互联网侵权规定了“通知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受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优先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让被侵害人的利益通过单方通知的方式得以及时保障,是效率优先的选择。

另外,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更要主动加以遏制,被动等待通知都是不允许的,这是就是“红旗原则”体现。

侵权责任编草案在“通知规则”和“红旗原则”基础上补充了“反通知规则”,即网络用户接到传送的通知后,可以行使反通知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传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该规定未对合理期限进行具体约定,但给了疑似侵权的网络用户抗辩的机会。

丁慧芬律师认为,用声明进行自我辩解,否认侵权事实,出现此类情况说明对是否发生侵权事实产生了争议,而互联网平台无法自主做出判断从而需要侵权纠纷双方通过进一步的投诉和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平台给合理时间让权利人去启动维权程序,若无进一步举动则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相对于“通知规则”而言,“反通知规则”可以平衡争议双方的权利,让被投诉的用户有申辩的机会,防止有人利用“通知规则”滥用权利导致网络用户的基本权利无法实现。

■“私人生活安宁”列入隐私权保护

针对实践中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被频频侵犯却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状,民法典草案第四编人格权编设专章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强化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草案第1032条、第1033条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草案第1034条、第1035条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燕介绍,为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1036条至第1039条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并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加强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民法典草案第四编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针对利用信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草案第1019条第1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燕介绍,为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合司法实践,草案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此外,草案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自《民法典(草案)》开始修订以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就给予高度关注,在2019年,她先后参与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订和意见征询工作,提出近30条的修改意见。2019年9月4日,李秋航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立法调研工作的座谈。

“与现行《婚姻法》相比,民法典草案在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范围的划分以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有了较大变化。婚内单方举债究竟如何认定?”李秋航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司法解释中的“共债共签”等原则写入民法典,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草案还进一步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伴随经济发展,就业方式、收入来源、家庭财产模式等变得多种多样,而诸如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当中难免存在着较大争议。民法典草案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与实际情况更加贴合,也进一步扩大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让夫妻共同财产变得“不留死角”。

李秋航介绍,民法典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民法典草案对“身体受到伤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明确将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争议的人身损害费用都列为个人财产,一方面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夫妻间身体受伤害一方的财产权益,也为受伤害一方的身体恢复和后续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财产保障。

公共维修基金启动难度降低的问题是李秋航较为关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的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民法典草案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难度进行了降低,只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李秋航表示,民法典草案修订,让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难度降低了,有利于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

7、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 答: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四)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

个人信息权是《民法总则》 中增加的规定,在此前的《民法通则》中并无规定,此次《民法典》 立法,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规则吸收了进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隐私。导读: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021民法典关于隐私权怎么规定?哪些行为算侵犯隐私权?下。

民法典隐私权的规定现在的人都很注重维护自己的权利民法典1077条,构成经常听到或者是在新闻上看到有很多人都在声讨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要使用法律的途径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第1款规定民法典关于个人隐私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

这短短的规定,奠定了人格权法律发展完善的基础。34年后,个人隐私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改人身权为人格权,以独立篇章的形式确立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民法典中隐私权相关规定,强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34年后,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改人身权为人格权,以独立篇章的形式确立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强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重要权利,还。

现代社会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认定,由于网络的发展,很多人在网上有些不文明的行为什么是侵犯名誉权,会对其他人的名声造成损害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什么行。一、民法典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民法典侵犯个人隐私权法条,并可以要求赔偿。

杭州著名侵权律师-长期给他人打电话骚扰,侵权人《民法典》规定算侵犯隐私! 55播放 ·总弹幕数 09:39:17 未经作者授权,禁止转载 夏某经常接到陌生人的电话骚扰,使她心烦。夏某经常接到陌生人的电话骚扰,使她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任何人都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民法典如何规定隐私权,骚扰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侵犯隐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法典第1033条解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