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器压力表上的日期是指充装日期吗,瓶身钢印日期是指钢瓶生产日期吗?

使用简单方便,制冷迅速。无需冷藏或冷冻及任何预先的冷处理,在野外、旅行途中、工作场上、高温作业中及任何急救现场,只需捏破内袋,2秒钟内迅速制冷,最低制冷温度可达零下9℃;常温下一小时后升至零上8℃,制冷持续时间长;   2.抗压能力强。需要冷敷时按照印刷在外包装袋上的手势可轻易捏破内袋;在日常摆放、运输、储存时可承受20千克压力不破损;   3.内袋捏破后袋体柔软,冷敷时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与皮肤的接触面;   4.反应前物质和反应后物质对环境及人体不会造成任何污染或*,同时一次性使用可避免交叉感染;   5.成本低,适用范围广。适用范围:   ·各种运动型损伤、肌*拉伤、扭伤   ·轻度烫伤、烧伤   ·外伤止血、防水肿、中暑、头痛发烧、牙痛   ·消除疲劳、提神醒脑   ·*疗急救   ·制冷结束后,袋内的液体可作为花草的养料进行再利用使用方法:   手握袋子下部用力捏破内袋,上下抖动数次即可敷于患处。一般是半年。

回答者: 忒荒唐 3人回答

  灭火器的保质期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可以看合格证上灭火器的生产日期,如果合格证没了,就看维修标签。

  灭火器瓶体的生产日期是瓶体上面的钢印,二氧化碳灭火器在瓶体肩部, 干粉和水基型灭火器在瓶体底部的底座外圈。

  达到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必须报废,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无腐蚀气体的场所,不得火烤、曝晒或 碰撞。 应经常检查灭火器内部压力,发现压力表指针低于绿线区应送维修部门修理。

  灭火时, 一手握住提环, 另一手握住筒身的底边, 将灭火器颠倒过来, 用力摇晃几下,拉开铅销,保险环,然后喷嘴 对准火源,压下压把, 即可灭火。

  使用灭火器灭火时的注意事项:

  不要将灭火器的盖与底对着人体, 防止盖、底弹出伤人。

  不要与水同时喷射在一起,以免影响灭火效果。

  扑灭电器火灾时,尽量先切断电源,防止人员触电。

  灭火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处。离火源处约 2-5米的距离。

  持喷筒的手应握在胶质喷管处,防止冻伤。

  室内使用后,应加强通风。

北京于2019年7月1日实施的DB11/T1620—2019《》,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可供参考。

5.1.3 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5.2.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 29837的规定

5.2.3.2 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3.3.1 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

5.3.3.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经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

5.3.3.3 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4 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5 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

5.3.3.6 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

5.3.3.7 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

5.3.3.8 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

a)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

b)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5%;

c)表盘破碎、表盘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

d)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

5.3.3.9 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10 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1/3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

5.4.3.1 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4.3.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裂纹、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5.3.1 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5.3.2 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6.3.1 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6.3.3 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7.3 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

5.8.3.2 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3 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4 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5 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

5.9.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北京中德启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企业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资质、电气防火检测资质、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资质证书等行业内专业资质,有一支专业严谨、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


专业从事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可视报警系统、消防防火等各类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及维护保养工作;在消防系统工程的设计、组织施工及维护保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5.10.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5.10.3.2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5.11.3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 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5.12.3.2 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12.3.3 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5.13.3.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5.14.3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5.15.3.1 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 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6.3 消防电梯迫降按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应按报废处理。

5.17.3.1 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7.3.2 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8.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5.19.3.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北京中德启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企业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资质、电气防火检测资质、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资质证书等行业内专业资质,有一支专业严谨、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


专业从事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可视报警系统、消防防火等各类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及维护保养工作;在消防系统工程的设计、组织施工及维护保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5.20.3.1 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5.20.3.2 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a)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b)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c)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5.20.3.3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

b)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

d)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

h)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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