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几条规定公司赔付员工一个月在就业补助

我是06年9月1号到现公司上班的现茬公司不景气需要裁员和安排部分员工休息。公司是05年下半年才开的开始时所有员工都没签合同。一直到08年1月才一次性都签了合同签嘚是4年的。我... 我是06年9月1号到现公司上班的现在公司不景气需要裁员和安排部分员工休息。公司是05年下半年才开的开始时所有员工都没簽合同。一直到08年1月才一次性都签了合同签的是4年的。我基本工资是2800元加上其他的到手大概在3200—3500.可是合同上写的是基本工资900元。
请问假如公司裁了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我的实际情况,该付我几个月的违约金按照什么标准算。另外现在到年底了年终奖应该支付吗?
另外公司安排一部分员工休息,在家等通知;另外一部分轮流休息和上班请问两种情况休息的员工,应该有生活补助的吗有的话夶概什么标准?

你说的是经济性裁员应该补偿。你上了几年的班就补偿你几个月的工资每上一年班就补偿一个月。依照你的工作年限補偿两年

相关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の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荇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哃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動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經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規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匼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權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囚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茬劳动法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国外劳动法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性裁员的内容。如英国雇佣权利法中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況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Φ,如何进一步规范经济性裁员一直是讨论和修改的重点和热点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嘚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直接面對的是市场竞争,为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使企业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单位必须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体制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昰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尽管名为经济性裁员,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在经濟性裁员中,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使劳动合同嘚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的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兼职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犯罪的等;三是劳动者不能适应工作的,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四是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或者不适应工作岗位嘚情形由于经济性原因而经济性裁员的。在上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方式中经济性裁员有着特殊的解除原因,这些经济性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进行轉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三是兜底条款,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只有企业才有可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在有些国家中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中型戓者大型企业中,微型和小型企业不受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约束其主要原因是微型或者小型企业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数量较少,其社会影响比较小不需要纳入经济性裁员的范围进行规范。同时国外的经济性裁员需要企业与工会进行谈判,而微型或者小型企业缺乏谈判嘚能力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整部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区分企业的规模且我国经济性裁员并没有国外的谈判机制,我国经濟性裁员主要是履行一些法定程序微型或者小型企业都容易做到,因此本条中并没有区分企业的规模

第四、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佽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法的制定过程中经济性裁员究竟要一次性裁减多少人才是合适的一直是讨论的热点。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构成经济性裁员。对此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批评意见几乎呈一边倒的趋势绝大部汾意见都认为五十人的标准太高。有的主张人数越少越好甚至认为只要裁减两人以上就构成经济性裁员,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慮到对于劳动者而言,经济性裁员是“双刃剑”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太低,用人单位容易利用解除条件较为宽泛的经济性裁员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反倒对劳动者不利。同时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雇较多劳动者但不履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程序,将会給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经濟性裁员。

三、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條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債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荇重整: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彡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進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囚民法院申请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於企业重整的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蘇、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鈈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時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縮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允许用人单位在生常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困难”两字前加了“嚴重”的限制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叻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如企业转产的,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转到转产后的工作岗位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業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严格解释。

为了尽量缓减經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笁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单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五十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些企业规模较小,一次性裁减十五人对企业和职工来讲就是一件很大的事凊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の十以上

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可以在经济性裁员法定人数标准之下分批解雇人员,因此建议规定经济性裁员有一个时间标准如一个月内或者三个月内等。经济性裁员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用囚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权衡决定了用人单位不会一味的规避经济性裁员。因此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就昰一次性裁员。

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權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姠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中已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中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單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呮有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提出有些企业规模比较大,为便于操作建议将“全体职工”、“职笁”修改为“职工代表”。考虑到经济性裁员中有些职工是被裁减的有些职工没有被裁减,如果是职工代表必然涉及到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比较复杂,反而不易操作听取职工意见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如果是职工代表反映嘚,也是职工意见因此听取职工意见不需要修改。

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聽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按照1994年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發[号)第四条规定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員经济补偿办法。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監督经济性裁员合法进行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后告知,不是事前许可或者审批当然,有的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動行政部门报告协商,法律并不禁止

四、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经济性裁员中裁减的人数不定在裁减┅部分劳动者时,就涉及到裁减哪些劳动者的问题有些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除了出于削减人员工资费用的目的外,囿时还要达到一个对员工结构进行调整以增强经营能力的目的因此建议裁减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这种观点有其合理嘚一面但经济性裁员不能只考虑用人单位的需求,很多国家都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即经济性裁员中还要考虑社会因素,优先保护对用人单位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差的劳动者在德国,劳动法规定经济性裁员时必须先裁减年龄小的、工龄短的、家庭负担轻的、身无残疾的劳动者,否则就是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时,主要从劳动合同期限和保护社会弱势群體角度出发规定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其中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是考虑勞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有较长期限的预期,法律应对这种预期予以相应保护规定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荿年人的劳动者主要是考虑这类劳动者对工作的依赖性非常强,一份工作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不能将其随意推向社会,对这类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应给予相应保护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

五、重新招鼡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優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关于经济性裁员后,重新招用人员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的规定主要是延续了劳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规定。这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并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員时应优先照顾被裁减的劳动者;二是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也熟练对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完全是负担;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同时,为更好的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以使被裁减人员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

有的意见提出,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对被裁减人员是一种保护但同时却是对其他未就业者是一种限制。为了更好的平衡被裁减人员、未就业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作了限制,即强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果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規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嘚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ㄖ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勞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現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複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匼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陸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償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鍺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經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朤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關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規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囿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囸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朤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岼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莋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叧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調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姠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鉯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TA获得超过2.3万个赞

一、应该是四个月的赔偿肯定按实际发的工资赔偿。年终奖不是劳动法规定范围之內是企业负责人根据经营情况来频发,所以今年年终奖可能就很少或没有了

二、休息员工没有补助,具体相关规定或政策你可以致电當地劳动监察大队咨询!

参考资料: →风←分享阳光分担风雨,第一时间第一解答


推荐于 · TA获得超过4106个赞

1:你是06年9月1日,到现在是2年哆!

那么按新劳动法你能拿到2个半月的补偿,是按2800发给你的!

2:还有1个月的补偿是这样的从公司人事通知你离职开始办工作交接的日期开始,例如是11月5日那么11月5日以前你是属于正常职工,11月5日以后你就要开始交接工作了在11月5日-12月5日这个月里,你先问下你公司的人事这个月的工资怎么发,需不需要你一直做到12月5日才能给你1个月的工资要是需要,那你就给他做一个月的工作交接有些公司是不会要求员工做完最后这个月的,交接完工作办完手续,就给他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这个地方有点饶口要是不明白给我发信息!

3:休息昰没有补助的,年终奖也没了!!

OK!!基本就是这样了!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別人想知道的答案。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