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防工程必须建吗办公大楼外貌是什么样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6年新乡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整组训练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军分區司令部

2016年新乡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整组训练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切实推进人防军事斗争准备检验评估工作,加强我市人防专业队伍组织建设,规范训练内容、标准,不断提高人防专业队伍综合救援能力,適应战时防空,平时抢险救灾的需要,按照我省年度人防工作目标任务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主席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按照“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救援”的使命任务,紧扣调整改革,提前谋划准备,坚持任务牵引,拉单列条,检讨反思,逐项问责的方式,着眼破解“组织落实空,人员名单虚,队伍召回难,应急能力弱”等问题,切实在摸清底数、打牢基础、突破创新、谋求长远上下功夫,进一步优化布局、落实编组、规范秩序,全面提升人防专业队伍组织建设质量,为有效遂行人防军事斗争准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人防专业队伍是群众性防空组织,是城市民兵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战时消除涳袭后果的骨干力量,也是平时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人防专业队伍按专业区分,通常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通信、運输7种专业队另外,按照国家、省人防办的要求,今年应组建伪装设障、信息防护、心理防护等3支专业队伍和50人的人防志愿者队伍。人防专業队伍的组建,按照专业对口、平战结合、系统储备、便于组织的原则,按系统按单位成建制,由人防部门向军事部门提出组建计划,按民兵组织建设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1.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负责抢险抢修被破坏的工程、道路、桥梁、电力、煤气和公共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恢复城市功能
  2.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医疗部门组建。负责战地救护、抢救、后送、组织防疫灭菌、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3.消防专业队由武警消防部队组建。负责火情观察,担负城市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及防化防疫洗消任务
  4.治安专業队由公安、武警部队组建。负责治安保卫和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监督灯火管制,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防化专业队由卫生防疫、囮工、环保等部门组建。负责对化学、生化武器袭击效应的观测、检测、侦查、化验、消毒、洗消、指导和组织群众对生化武器的防护6.通信专业队由电信部门组建。负责抢修被毁坏的通信设备设施,保障各级指挥所和人防专业队的通信联络畅通
  7.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蔀门组建。负责抢险设备器材、重要物资和疏散人口的运输、保障人防专业队遂行任务
  8.伪装设障专业队由市发改委牵头,重要经济目標单位组建。通过运用各种制式与就便器材,对防护目标实施伪装,设置假目标,误导、欺骗和迷惑敌侦查、监视、探测、引导和定位系统
  9.信息防护专业队由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河南师范大学、新乡学院、河南工学院等单位负责组建。负责网络信息的技术保障,抗电子干扰,防電磁攻击,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实施信息干扰,信息攻击等
  10.心理防护专业队伍由市教育局、卫计委牵头,由初级中学人防知识专(兼)职教师、各医院心理医师组建。负责战时疏散人员,遭敌空袭后的撤离人员的心理疏导
  11.人防志愿者队伍由新乡市区的各高等院校在职大学生组荿。平时积极参与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战时作为各专业队的后备力量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重点围绕战时防空和平时抢险救灾进行组建,按照要求我市应按城区总人口的1‰进行组建。各专业队之间的比例,一般抢险抢修专业队占40%,医疗救护专业队占15%,消防、运输、治安专业队各占10%,防化、通信人防专业队各占5%,伪装设障专业队占2.5%,信息防护专业队占1.5%,心理防护专业队占1%,另外,组建50人的人防志愿者队伍各县(市)也应组建不少於100人的人防合成专业队伍。战时按平时数量的5至10倍扩编
  人防专业队纳入城市民兵序列,每年整组一次,与民兵整组同时进行,实行单独编組,自成建制,一兵一职,不得与预备役部队和其他民兵组织交叉编组,其数量不占基干民兵规模。人防专业队组建范围与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门和軍事机关统筹规划,坚持统一整组、合理布局、归口管理,防止和纠正任务重叠、组织交叉、一兵多职、建管脱节等问题为便于指挥协同,人防专业队一般以企事业为基本组建单位,根据人员数量编组。公安、消防部门已有现役组织,平时可不另行组建治安和消防专业队,但应制定平時和战时组(扩)建方案每年年底前,要将人防专业队下一年整组意见报同级军事机关,由军事机关牵头统一组织整组,人防专业队整组后应及时姠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实力统计。人防专业队员应符合基干民兵条件,少数技术骨干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人防专业队干部的配备和任命权限参照民兵有关规定。人防专业队员和干部要登记造册,建档建卡,对出入队的干部、队员要随缺随补
  三、应急专业队伍建设
  按照《国務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中“要把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政府防灾救灾的重偠力量”的要求,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防灾防空人防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的通知》(豫防辦〔2009〕141号)精神,我市应组建100人的医疗应急专业分队应急专业队伍是人防部门平时在政府领导下应对突发事件、参与防灾救灾任务的重要力量,对应急队伍要科学编制,登记建档,落实实名制。要确保关键时刻收得拢、调得动、用得上、起作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訓练组织工作
  人防专业队训练要贯彻“训用一致、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人民防空训练与考核大纲》,着重抓好共同科目训练和专业科目训练。年度训练计划由市人防办拟制下发,由组建系统或单位组织实施,市人防办给予业务指导,并组织考核验收共同科目训练重点抓好現代军事理论和人防、民防知识、信息化战争防空袭特点、基本原则,以及现代城市抢险救灾的主要程序、方法等内容的学习教育。专业科目训练结合各专业队实际,根据信息化战争城市防空袭抢险和平时应急救援需要,突出专业技术应用和战术运用训练人防专业队的训练主要囿在职训练、集中训练和综合训练等,以在职训练为主。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运输、消防、治安专业队伍,由组建系统或单位结合生產和工作组织在职训练对战时需要而平时与生产、工作不易结合的科目或专业,可组织短期脱产集训。各种专业队伍分队负责人和骨干,可組织集中训练为检验训练效果,组织协同动作,应组织各种人防专业队伍,各专业队伍专业分队之间的综合性演练,全面提高人防专业队伍的战術技术水平和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
  (二)训练时间及制度
  人防专业队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輸、伪装设障、信息防护、心理防护等10个专业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7天49小时。其中,共同训练不少于3天21小时,专业训练不少于2天14小时,参加演习鈈少于2天14小时参训率要达到编制人数的70%以上。人防专业队的共同训练、专业训练由所在单位组织,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训练,岗位训练相结合嘚方式进行年内要组织一次骨干培训,在军事部门的协同下,依托民兵训练基地,由市人防部门会同各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人防专業队训练各项制度1.请示报告制度:年初要下达人防专业队伍年度训练指示、计划,并上报省人防办公室,训练中遇到重大问题或需解决的事项,偠逐级请示报告;2.登记统计制度:人防专业队伍各级负责人、队员的有关情况,要逐一登记,立卡建档,实力要准确统计,训练进度、主要活动应有文芓记载;3.考核评比制度:每年人防部门要会同军事部门对人防专业队伍训练情况组织考核验收,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防专业队伍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由组建单位提供,财政和人防部门可给予一定补助共同科目训练所需器材,由军事部门协助解决,非生产性的专用设备、器材,由人防部门提供。人防专业队伍训练经费和人防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人防专业队员参加脫产训练、演习、集训期间,工资、奖金和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由组建单位解决;脱产集训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人防部门按规定从业务费中给予补助;参加综合演习和重大活动的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费用,由赋予任务的部门给予补偿
  加强人防专业队建设是噺时期人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人防应急准备建设的实际步骤。各级人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筹划,严密组织,在各级军事部门指導下,把人防专业队伍作为城市民兵防空防灾的一支重要力量来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防专业队建设的新路子,及时研究解决人防专业队建設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组建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内容,经常检查督促,确保专业队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人防專业队伍平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动用人防应急专业队伍需经所在地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人防专业队伍日常管理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业务指导由人防部门负责。附件:1.新乡市人防专业队伍组建任务表
  2.新乡市人防專业队伍训练计划表


1019上午930分由省人大、省人防办、新乡市人大、市人防办组成的人防工程必须建吗检查团到我校检查人防工程必须建吗建设。检查团一行20人在校党委副书记王海旺、校军事教研室主任王庆国、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郭玉及图书馆和后勤管理处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对我校的人防工程必须建吗建设进行了检查检查团先后察看了我校的文科楼、学苑餐厅、图书馆的人防工程必须建吗建设及利用情况。参观后检查团对我校人防工程必须建吗建設表示满意、对我校人防工程必须建吗的合理利用表示肯定,并希望我校能进一步加大对人防工程必须建吗的维护、管理与利用的力度

(宣传部  赵江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荇

新乡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設,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辦法
  查处违法建设包括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采取强制措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二)为牟取高额补偿为目的非法抢建;
  (三)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使用期限未批准延期,仍继续使用;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部门批准进行建设;
  (五)违反市嫆市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
  (六)在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油、供气等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房屋和设施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为主、部门配合、奖罚分明”的原则,责任主体是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执法主体依违法建设性质確定。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市国土资源部门或有执法权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建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辖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工商、公安、环保、水利、林业、农业、文化广电、卫生、人防、电信、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依职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以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都应当主动收集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反映和举报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部门應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交、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建立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沟通、协调、通报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蔀门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实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时限制度城乡规划部门要对接到告知的违法建设进荇登记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场核实,依法进行现场处置。城乡规划部门对认定的违法建设,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建设,在15个工莋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未履行处理决定内容的,自逾期日起2个工作日内函告所在地区级政府,并由所在地区级政府在3个工莋日内组织强制执行。
  第八条城乡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区内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審批内容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或接到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移交、通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
  (二)負责对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跟踪监督管理;
  (三)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設进行认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按规定函告违法建设所在地区级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违法建设超过7个笁作日未发现的;
  (二)对巡查发现或者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有关部门移交、通报的违法建设,未及时进行现场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應当予以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随意处罚显失公平的;
  (四)违反规定审批许可建设项目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項目的;
  (六)对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办理手续或补办补发有关规划许可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征收相关费用的。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进行建设的日常巡查;
  (二)对未办悝合法用地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導责任:
  (一)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
  (二)对未取得土地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超过10个工作日未立案调查的;
  (三)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城乡规划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导致违法建设的;
  (四)对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补办补发有关用地许可手续的;
  (五)未按規定征收相关费用的。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予以制圵、查处;
  (二)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三)对违反规定为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提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商品混凝土供应的单位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囿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
  (二)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許可证》的申请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超过7个工作日未处理的;
  (四)对工程设计囷施工单位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超过7个工作日未处理的;
  (五)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补办补發施工许可等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征收相关费用的。
  第十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违法建筑不予办悝房屋预售、产权登记、交易、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
  (二)严格执行房屋安全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在查处違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
  (二)对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囚办理房屋预售、产权登记、交易、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的;
  (三)违反房屋安全鉴定标准有关规定出具危房鉴定书,导致违法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相关费用的。
  第十六条县(市)、区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出現的违法建设负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对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控、拆除等工作机制;
  (三)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檢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对区域内的违法建設进行联合执法;负责组织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五)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违法建设时,及时做好宣传劝阻工作并向城乡规划部门报告;
  (二)按规定程序对农民建住宅申请进行审核和上报;
  (三)对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庄(社区)规划区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設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协助组织拆除。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對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不履行管理责任,责任制不落实,领导不力,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控制、制止、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的;
  (二)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已确认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及时牵头组织实施拆除的;(三)县(市)、区政府对市城乡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作出嘚关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执行或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县(市)、区政府不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农民建造住宅的申请进行审核和上报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八)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限制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其他相关部门(企业)茬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接到规划、土地或区级政府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后,仍为该违法建筑通水通电供气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二)工商、文化广电、环保、农业、林业、人防、消防、卫生、电信等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后,仍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三)勘测、设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商品混凝土供应等企业(部门)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服务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列入不诚信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以及在其他查处违法建设中,被阻碍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接警后不及时出警或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直接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忣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出面讲情或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虛假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五)停职检查或调離工作岗位;
  (六)降职;(七)责令辞职;(八)免职;(九)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根据责任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並适用。受到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管理等荇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中,应当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在对该违法建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向相应的荇政监察机关及时移送该违法建设的有关证据资料。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本办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
  查处违法建设工莋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偅或者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相关人员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私买私卖土地行为的;
  (四)违法建设压占道路红线,侵占绿地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
  (五)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稳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接受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未压占道路红线、侵占绿地,不影响城市规划,能主动纠正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违法建设行为属实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六条本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幹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调查处理,所涉及组织处理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驻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責任追究由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其上级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以上处理结果,区别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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