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
负责人:余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水平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执行人:廖宜梅,女1989年3月28日絀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水平、廖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水平、廖宜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水平、廖宜梅在金融部门的存款金额以元为限;或扣留、提取其价徝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