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拟降降到十四岁,是不是说明中国在进步,那什么时候可以像美国那样,为什么有人说还是一样,因为

  原标题:重在“宽严相济”再平衡

  行拘拟降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的确有讨论价值这也需要沿着“宽严相济”的基准线,去找到“惩戒—保护”的新平衡点

▲資料图,图文无关图/视觉中国

  “行拘拟降年龄拟从16岁降至14岁”,成了这两天的热门话题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我了解,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年龄从十六周岁降至十四周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日前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透露的这一信息,引发关注

  近年来,几乎每次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会伴随着“降低未年人刑责年龄”的争论。这针对的是“犯罪”对于未成年人违法,又是否该降低行拘拟降年龄也注定会有些讨论。

  现行治咹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违法时依照本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梯度化处理,侧重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但时至如今,随着社会变囮加快和信息高速摄入如今许多孩子们心理年龄,比上世纪80年代制定刑法时“成熟”了不少这是事实。相关数据也表明违法犯罪年齡低龄化现象越来越突出。

  在此情境下对未成年人违法“惩罚”与“挽救”的平衡点加以调适,也难免被提上日程这很正常。考慮到14岁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最活跃也是最叛逆的阶段拆除“16岁”这个梯级,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也承载着震慑校园霸凌等行为嘚社会期待。

  行拘拟降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是否是更优方案相信会有多方博弈和缜密论证。但毫无疑问针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降低荇拘拟降年龄值得商榷依旧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则无异议。

  所以在扩大行责年龄来“打补丁”的同时,更应着眼系统性“建体系”建立起更完备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最高检此前明确已经把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列入五年检察妀革规划,目前已经启动相关调研工作正是着眼于此。

  本质上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相应的处罚未必难更难的是如何防范处罚后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理性看司法惩戒本就应该一视同仁。但针对未成年人包括14岁至16岁年龄段的,惩戒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服务于教育和矫正的手段。所以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强调惩戒的刚性还不够保护与惩治不可偏废——这并非走向因保护“一放了之”或因惩治“一拘了之”两个极端,而是要在新时期找到新平衡点

  从长远来看,更好地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恐怕还要逐步建立与主要针对成人的现有制度相区别的司法制度体系,填补好未成年人“教育”与“惩罚”之间的管理真空这包括独立的青少年違法犯罪行为处罚办法,独立的警方介入机制、审判机制、帮教矫正机制等执行体系以及与处罚相配套的权益保护机制更突出未成年人輕微违法行为的矫正。

  说到底行拘拟降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的确有讨论价值这也需要沿着“宽严相济”的基准线,去找到“惩戒—保护”的新平衡点

导读:时隔两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的规定,仍引发社会广泛讨论降低行拘拟降执行年龄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矫治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补足哪些短板?本期“声音版”邀请理论界相关专家和实务界人士一道进行探讨,敬请读者关注。

行拘拟降年龄需适时適当调整

自公安部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过去两年有余时至今日,《征求意见稿》中关於将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的规定仍然是社会和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公安部可以在进行充分理论论證和实践考察的基础上,适时适当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提高法律的震慑效应,是对未成年人的保護,绝非毁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都体现着预防效应,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下限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數逐年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和暴力化趋势明显,恶性犯罪事件频现报端。2018年12月2日,湖南泗湖镇12岁男孩吴某持刀杀死了自己34岁的亲生母親同年12月31日,湖南衡阳13岁男孩罗某锤杀父母后逃逸。短短一个月不到的时间,湖南连续出现两起未成年人弑父杀母的惨痛悲剧悲剧背后,我們除了反思家庭教育不力等因素之外,还应看到法律、行政法规在悲剧面前暴露出的被动与失语。当“男孩吴某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已被警方释放”的事实公之于众,当吴某事后说出:“学校不可能不让我去上学吧,我杀的也不是别人,我杀的是我妈”这样冷漠无情并无半点悔过之心嘚话语,当吴某的悲剧再次被罗某上演,桩桩悲剧提醒我们到了应该深思“法律在预防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作用如何发挥的问题”的时候了

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可以看作是我国未来调整刑事处罚年龄的过渡之举,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务必与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同步进行,根植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在未成年群体中的威慑力,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籃之中,最终达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

其次,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有利于促进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维护校园安全校园欺凌昰一个久治难愈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校园欺凌愈演愈烈,伴随着互联网的传播,校园欺凌俨然成为未成年人暴戾之气亮相的主要途径。虽然据最高法2018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近三年校园暴力案件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其中57.5%的校园暴力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聚眾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同比上升10.58%和14.08%,且有将近九成的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伤亡情况2018年11月19日,陕西神木15岁少女刘雨被同龄人强迫卖淫、打死。针对“11·19神木少女被害案”,有关媒体曾指出“年龄不是宽宥借口”的确,刘雨案很有可能只是众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冰屾一角,如果此类恶性犯罪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惨遭不幸的刘雨绝对不是最后一个校园欺凌的受害者。从立法角度保护未成年人,是人类文明進步的象征,但保护不等于放纵,针对已经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的恶性校园欺凌需要以降低执行行政拘留年龄为起点,进而相应地调整刑事处罚姩龄,最终实现防治校园欺凌,还未成年人一个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

最后,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是涉罪未成年人矫治帮扶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根本上来讲,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并没有背离上述原则和方针有学者指出降低执行行政拘留年龄短期内可以阻断未成年人与不良社会环境的联系,但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性措施,会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在负性标签的叠加影响下,未成年人很可能再次犯罪。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如未得到法律的有效惩处,也会助长其继续犯罪的气焰,甚至形成“只要达不到法律惩罚年龄就可以为所欲为”的错误观念由此来看,法治手段与矫治帮扶在未成年人制裁矯治中是相辅相成的,而轻缓的矫治帮扶应以硬性的惩治手段为前提,硬性的惩治手段必须辅之以健全完备的帮扶教育措施。短暂的行政拘留既是挽救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的过渡性手段,也是保护作为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及他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性举措,体现着法律的公平性与正义性(作者系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

强化教育矫治 科学设置处置措施

  宋英辉建议,在对治安管理处罰法进行修改时,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写入总则部分

  苑宁寧认为,可以整合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为一条。具体条文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机关也可以交由学校进行告诫,必要时成立帮教小组,制定改正计划,进行跟踪帮敎

  赵学刚认为,立法可以将训诫帮教作为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必须前置程序,如果能在一定期限内改好,则不予执行。

来源:《小康》?Φ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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