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的人另选他人当选村长打天下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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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制度,貌似很多人不知道我们可以另选他人?收藏
选人大代表时,不仅仅是差额选举,而且有一个另选他人选项的你不喜欢提名人可以选其他人的。中国的问题不是选票有问题,而是大家不了解候选人而已。我长这么大选过两次,一次选校长,一次选公司领导。
想要成为提名候选人,首先成为一个有点成就的人吧,大学老师,公司中层领导。没点这个本事还是别当领导了。
哈哈,你说的是企业或者小级别,国家最高领导人呢
现在农村还全票直接选书记村长呢
不需要辩解,没意义,大家都知道
一个吃社会福利的无业游民和一个创造大量岗位跟财富的纳税大户,他们的政治权利都是一样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你认为这公平吗?就好比一个人天天进工作另个人无所事事是,都拿一样的工资,这样真的公平吗?
你认为这样好,问题抗议的人认为那样好
说的再多没用,除非中国比美国发达,不然没人信
是啊是啊,当年果党汪精卫成就可大了呢
早就知道可以另选了。我就选过一次“哆啦A梦”。
我一直认为,村长什么的可以废的了,意义不大,多村结合统一管理,形成小型区块管理,村长选了十来年就那两人当,搞什么鬼,村里也没什么变化,这个已经到头,可以走进历史了,换个模式
选举都是利益集团勾结,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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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党内法规试题15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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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另选他人票多怎么办
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另选他人票多怎么办
无效选举,重选,不在选举人范围之内. 再问: 有法律规定吗??如果无效,为什么还设另选他人呢??大哥给小弟好好解释下吧 再答: 如果得票多的这个不在所有选举人范围之内,那么这个选票就是废票。举个例子,在美国选总统,选举人就是布什和克林顿两个人,那么所有的选票上就只有这两个人,如果选民写上其他人的名字,那么该选票就作废。意思一样的,你村委会选举,选票上怎么会不参加选举的人呢?如果是村民写上去的,那么就是废票,废票是不做算的,所以,你明白了吗?
其他补充解答:
补充回答1:放屁
补充回答2:应该和体育比赛样,按三比二合理吧,不能一锤子订
我有更好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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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另选他人票多怎么办》相关的作业问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进行的.具体选举时,还会有具体的《选举办法》,这个具体的选举办法才能够解答你所提出的问题.下面,我想从原则的规定上,来回答您的问题.1、“选举中,两名候选人得票都没有过半“——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2、另行选举时候选人的
1、对、这是变相贿选2、不可以,错3、是的.对.道德上和法律上双重要求4、对5、对6、、这个不确定,虽然我是浙江人哈哈是错的,一般是限期拆除.而不是立即 第十一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处以罚款:
比如名字有错别字能认定吗
1.可以向乡(镇)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2.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民政局)或县级人大常委会.3.涉及到违法违纪问题的还可以向公安、纪检等部门反应.无论村民向上述哪一个机关举报,该机关均应受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笔者建议,鉴于村委会选举实践中委托投票产生的负面效应,建议取消委托投票制度.第一,委托投票易导致贿选和暗箱操作.贿选是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矛盾的一个问题.由于正式投票选举时一律实行秘
做这样的题目,我觉得整数比分数好算,看到3,5,7的最小公倍数是105 我们假设总共有105个人,也就是要70个人的票才能当选,已经统出来了,63个的票,还有42个的人票没有统计出来,63个人中,有40个选了他,还差30票,也就是还要得到30/42的比例还能当选
3/5*3/4=9/20即他得票占总票多少2/3-9/20=13/60即他还需再得票占总票多少(13/60)/(2/5)=13/24即是结果
在计票过程中的某时刻,甲得到17票,乙得到16票,丙得到11票.说明一共统计了 17+16+11=44张选票,还有52-44=8张没有统计,因为乙得到的票数只比甲少一张,所以,考虑到最差的情况,即后8张中如果没有任何一张是投给丙的,那么甲就必须得到8÷2=4张才能确保比乙多,因此,甲最少再得到4票就能够保证当选了.
在党支部选举中,应该是得票超过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如果党员同意可以当场再投一次票表决一下,如果超过半数以上可以当选.或者是其他候选人得票非常少,即使再选也选不出别人,征求全体党员意见后,如果党员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你当选为支部成员.
首先,在刑事上此人犯了破坏选举罪.根据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不知此人是否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还要受行政处分.第三,此人若为党员还要受党内处分.
已经有总票数的:2/3*3/4=1/2还需要总票数的:2/3-1/2=1/6需要生效票数的:1/6÷(1-3/5)=5/12选C
应该是剩下的13/24,总共的13/60
有该村选举办法确定的如果选举办法当中规定,一个人占两个职位,该人票为无效就无效(绝大部分是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委员的票应当有效的)如果选举办法规定,一个人占两职位,可以算哪个职位,那就该职位票有效.按常规,该人票是无效票,另一个委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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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一)广泛、真实的民主 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1)国家的产生、本质、根本属性: ①国家的产生: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②国家的本质: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③国家的根本属性:阶级性. 【重要提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做主就是要有人和人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参政议政,经济上独立.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做主就是要有人和人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参政议政,经济上独立.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选举新国家领导人方法:当选需要经过三道程序
选举新国家领导人方法:当选需要经过三道程序
NEWS.SOHU.COM  日14:2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日电 据中国人大官方网站报道,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将产生新一届中央国家机构,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人选,要经过三道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提名。主席团提名权的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从七届全国人大开始,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中央军委主席候选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国家主席提名权的范围是: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国务院总理提名权的范围是: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提名权的范围是: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日至26日召开了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向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推荐的中央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建议人选。这些人选将分别由法定的主体依法向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  第二道程序是酝酿、协商各项人选。  第三道程序是投票选举或决定各项人选。  在选举、决定人选阶段,至少要举行3次全体会议。这是因为:在第一次会议上产生国家主席,然后由新当选的国家主席提出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在第二次会议上决定国务院总理,然后由新任总理提出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在第三次会议上产生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选举或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由选举产生各职务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对决定的人选,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弃权,不能另同意他人。人选的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的,始得当选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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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后可否允许另选他人?
  各地人代会选举时,往往规定投票人如选择弃权,就不能再另选他人。但有人认为,弃权只是对该候选人可否当选不表示意见,并不是对该项职务的选举权利的放弃,弃权后应允许另选他人。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3464227.htm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弃权后可以允许另选他人  笔者认为,人代会选举时,投票人选择弃权后允许其另选他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明确规定了投票人在选举投票时有4种选择方式,同时,也规定了投票人对这4种选择方式的自由行使权。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即另选他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上述4种选择方式在行使时是可以相容的,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都是行使投票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方式。只要投票人在应选名额范围内,即使在选择赞成、反对、弃权共存的情况下,仍可以另选他人。由此可知,弃权后是可以另选他人的。  投票人选择“弃权”,应该说是投票人对候选人没有表示赞同或者反对意见的一种行为,也就是对该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这种选择方式上的放弃,而不是对该项职务选举权利的放弃。有人将这种“弃权”,理解为是对该项职务选举权利的放弃,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参加投票与不参加投票两种实质意义不同的弃权方式。众所周知,在选举时,只有当投票人不参加投票时,才真正意味着对该项职务选举权利的放弃。投票人在投票画选票时出现的弃权并非是对该项职务选举权利的放弃,而仅仅是投票人对该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这种选择方式上的放弃。这种弃权,应不影响其可以另选他人。  由于法律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另选他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制定选举办法时可具体明确,以便实践中操作。  嘉兴市南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刘 舟  允许另选他人合情合法  在人代会选举时,规定投票人选择弃权不能再另选他人,不仅违背了法律的本义,也不利于代表充分行使权利。  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从法律的规定看,并没有说弃权后不允许另选他人,而只是说“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以弃权”,既然这样规定,那么弃权后允许另选他人就是合法的。其次,从对弃权的理解看,主要是指投票人对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并不是对该项职务的选举权利的放弃。如果认为弃权就是放弃选举权利,这是对弃权含义的曲解,而且还部分剥夺了代表的选举权利。作为人大代表是不能也不应该放弃选举权利的。最后,从产生的后果看,规定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是对代表另选他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是对选举人民主权利的不尊重。我们应该充分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允许代表自主决定投票给哪位候选人,应该允许代表弃权后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这样才更合乎情理。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弃权后当然可以另选他人  首先要明确,所谓弃权不是指放弃整个选举权利,否则就不存在另选他人的问题了。  地方组织法有关条文规定,投票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有4种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选择方式,即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投弃权票。事实上,各地人代会制定的选举办法,对选票上部分候选人弃权后可以对选票上的其他候选人投赞成票是认可的。如选举6个副县长,选票上确定了7个候选人,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对其中一个人弃权,投其他6人赞成票。这样填写的选票在各地各级人代会上都合法有效。既然允许对选票上部分候选人弃权后可以选举选票上的其他候选人,那么为什么不允许另选他人呢?当然应该允许另选他人。有些地方人代会制定的选举办法规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必须反对几人才可另选同样的人数,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这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的。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大常委会 杜建伟  弃权后另选他人不合情不合法  笔者认为,允许投票人弃权再另选他人,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从情理上看,弃权应该是投票人对候选人持既不赞成也不反对的意见。而另选他人则是对候选人不满意,选择了自己认为应该当选又没有确定为候选人的其他人。这两种投票行为,不是承接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独立意向与行为。作为投票人,在一次投票选举过程中不能先表达了弃权的意向,而后又“忽然”想起了自己心中那个“中意”的人选,而去否定已经确定的候选人再另选他人,这样做不合情理。  从地方组织法与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投票时的意向选择只有4种: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这4种意向应该说是独立的并列关系,不存在包含与承接关系,也就是说4种投票行为在一次选举投票过程中,投票人只能作出一种选择:要么赞成,要么反对,要么另选他人,要么弃权。而不能是先选择弃权,而后再选择另选他人这样的两种选择。“弃权后另选他人”等于是一个人投了两次票,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弃权后另选他人”不合语义  笔者认为,“弃权”的语义就是放弃权利,是一种不置可否的选择;“另选他人”的语义是另行选择其他人选的意思,是一种有否定前提的选择。因此,不置可否的前提下另选他人不合语义。  从语义上来说,弃权就是在选举中放弃对某项选举的权利,或放弃对某一候选人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的权利。从法义上分析,弃权不仅仅是放弃权利,而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不置可否的选择。请看选举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这里,选举人有4种选择方式,前3种方式的选择是肯定式的,要么赞成、要么反对、要么另选他人,而后一种弃权方式用了“也”字隔开(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弃权”前面也用“也”字),从语义上看就是放弃了前面的3种选择方式,即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也不另选他人,实际上是一种不置可否的选举表达方式。而另选他人则是一种有否定前提的选择,就是对已设定的某一候选人表示反对,再另行选择候选人之外其他人选的一种选举方式。由此可见,选举时已选择了一种不置可否的表达方式,再去另选他人,即再选择一种有否定前提的表达方式,这从语义或法理上讲,都是不通的。因此,弃权后不可以另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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