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建立一个公益组织招聘,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到

陕西公益组织管理和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日,受邀民政部“慈善组织公信力”访谈,对公益慈善方面的概念、问题等看法,得到高度认可和评价:“精准、简练、朴实、实用,对制订慈善相关法规有重要参考价值。”
&日,陕西日报:《热情着......困惑着——陕西民间公益组织生存状态调查之二》
日,陕西日报:《“爱暖人间”一个人的大旗能抗多久——陕西民间公益组织的生存现状调查》
&&&&&&&&&&&&&&&&&&&&&&&&&&&&&&&&&&陕西公益组织管理和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陈丽娟
在我眼中,2013年对于陕西省公益组织来说,是春暖花开的一年:国家对公益组织日益重视,政策也向公益组织倾斜,我省放开了公益机构注册,公益组织有了免税的捐赠发票,政府也提供了一些免费的办公场所,社会各界对公益事业越来越关注,这一系列进步让陕西公益界感到公益的春天来了。但是作为一名陕西本土公益组织的创始人和管理者,我感觉公益事业的体制机制并不完善,很多事情仍在摸索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想从公益组织的管理方和被管理方这两个角度,谈谈公益事业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就如何加以探索改进分享一点我的看法。
一、注册和管理的问题&&&&&
公益组织现在放开注册了,但注册前后需要公益组织提供多种资料、联系很多单位,涵盖有民政、社区、派出所、银行、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会计事务所、刻章、房管局、残疾人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社保中心、CA认证等十几家单位,而且这些单位都不在一个地方,即便公益机构什么事都不做,专门跑这件事,最少也需要几个月。公益人除了一腔热情,对办理这些手续是一头雾水,所以到处碰钉子,跑冤枉路,打击大家的积极性。
所以,建议政府部门改进:政府各部门内部联网建立联系机制,在申请注册组织报备通过后,授权相关单位查看相关信息,协助核实办理,不用申请者重复填资料,对于不懂的事项,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第一次申请者,政府主管部门能够提供一份全面的办理指导卡,包括未来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部门、地址、期限、电话、需要的资料和未来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明确审批时限和责任人,对同一事项建立相关单位或同一个单位内部流转代办机制,在规定期限内给申请者一个是否通过的答复;所有相关单位能够在网站或着公众媒体(微信或微博)上公布统一最新信息,建立QQ群沟通机制,方便官民沟通、了解、管理;从根源上简化程序,加大检查力度并及时在网上公布,方便相关单位核查调整检查时间和内容,督促注册机构合法经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公益组织需要加强:加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互动,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多向政府人员介绍公益机构的运营情况,方便沟通办理相关事务。
二、税费问题&&&&&
今年3月份在省地税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要求递交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我们的账很简单,一进一出,我们欢迎检查,但不行必须交钱审计,最终全省没有一家民非得到免税资格,让我们公益组织白花了冤枉钱。公益组织需要交纳办公场所房产税、残疾人保障金、企业所得税、财务审计费、网上报税认证费等等税费。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所有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回馈于社会,利益和自己无关,公益善款缴税费有被政府扒皮的嫌疑。
&&&&&&建议政府改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不都是公益性质的,能否分开管理,对纯公益性质的组织减免所有税费,打开捆绑公益组织的绳索,让举步维艰的公益组织能轻松前行。
三、办公场所问题&&&&&
政府提供的办公场所,有些不能满足需求,有些不方便公益组织长期使用,并且很多远离社区,不了解社区需求。街道办又根据要求,号召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队,却不知道如何做公益活动?
&&&&&&所以,建议公益组织扎根社区,为辖区提供志愿服务和平台,街道办事处为公益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这样既能监管公益组织工作,也不用再成立虚拟的志愿者服务队,直接对接有爱心的社区市民参与公益组织活动,既减轻了公益组织的办公费用也减轻了街道办的工作量,相互协作团结紧密的为社区居民做好服务。
四、&信任和透明度问题&&&&&
有些公益组织管理不规范,活动、账务不透明,无法让人民群众信任。
所以,公益组织需要加强:公益组织应该自律并加强自身管理,活动、财务都应该公开透明,在网上及时公布,做到政府和群众可以随时检查,并定期邀请社会人士检查手工帐,赢得社会各方信任。
建议政府部门改进:对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建立主管部门的随机核查机制并及时记录明细,方便其它单位查看资料以免重复检查,对违规者直接清理,不允许再申请类似机构,清洁公益环境,保障善款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
五、&公益宣传问题&&&&&
经常会有人说,一直想参与公益活动,但不知道该找谁?
所以,公益组织需要加强:加强公益组织新媒体宣传力度,及时告知社会我们正在做什么、做了什么,让人民群众可以多种渠道寻找自己喜欢的公益活动参与,为社会奉献爱心,增加成就感。
政府部门需要改进:加大对公益机构的宣传,增加社会对公益组织的认知,营造全社会公益氛围。给公益组织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公益组织相互学习、合作,共同提高。
六、机构运营费问题&&&&&
大多数公益组织缺乏办公经费,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岗位人员,机构兼职岗位人员流动快,影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无法为社会提供长效的高质服务。
建议政府部门改进:对公益机构承接的公益项目设置合理的机构运营费;对长期给公益机构捐款的组织和个人,大力表彰和给予减免税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支持公益事业,营造公益氛围。
公益组织需要加强: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设计吸引企业等组织参与的创新公益项目,使机构能靠自身能力获得资金,做到长期正常运营,服务社会。
七、正确公益观的问题&
现在人们经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我想做有意义的事,我想扶贫,我想开公益证明、我想、、、、、。我们会看到企业捐款新建的学校成了养殖场、会看到节日人们蜂拥而至的去一个孤儿院、看到被捐助的对象开始挑剔,只要钱不要物资、、、、、、。所以,很多人一提公益感觉是在作秀。
公益组织需要加强:对志愿者做好正确公益观的宣传和引导,设计项目时,要扎扎实实的了解客户(服务对象)的需求,客户的满意才是公益组织服务的最高境界。
建议政府部门改进:加强政府人员正确公益观的宣传,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信息,志愿服务可以宣传引导,志愿者登记注册一切自愿,而不是看数字。对公益项目的审核,需要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只看表象。只有全社会有了正规的公益观念,公益组织的存在才是有意义和崇高的。
&&&&&&&&&&&&&&&&&&&&&&&&&&&&&&&&&&&&&&&&&&&&&&&&&&&&&&&&&&&&&&&&&&
(作者陈丽娟,陕西爱暖人间公益中心创始人,第二届“陕西环境使者”、
“2013年度西安市五星志愿者”、“2014年西安最美女性”、
“西安志愿者协会”理事,被媒体誉为“网上雷锋陈丽娟”、“陕西全职公益第一人”等。)爱暖人间Q群号:,欢迎您!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当志愿者一个月挣多少钱?如何能成为一名志愿者?想参加志愿活动,到哪里找公益组织……
当志愿者一个月挣多少钱?如何能成为一名志愿者?想参加志愿活动,到哪里找公益组织……
志愿者为阳曲县山村学校的贫困儿童捐赠学习生活用品。
◆今年夏天,阳曲县5所小学的49名贫困学生在志愿者帮助下来省城度过快乐的一天。
日是第32个国际志愿者日。近年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走进很多人的生活,很多人通过微信群、公益组织等参加过各种爱心活动。但是,更多的人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并不了解。提起志愿者,他们有诸多疑问。
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什么是志愿服务?《条例》中明确指出: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现在山西的志愿组织有多少?发展情况如何?人们怎么看待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一样吗?人们想加入志愿组织怎么办?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在省城进行了采访。
1 新志愿者听到很多疑问:你做志愿者一个月挣多少钱?
12月1日,张女士成为一名山西博物院讲解志愿者。从8月报名开始,经历了面试、笔试、培训、考核、见习,终于拿到正式的志愿者证,开心中,张女士也有些无奈。因为,身边很多人知道她当志愿者后,都会问一些“奇奇怪怪”的问题,问得最多的是:“你做志愿者一个月挣多少钱?”
做志愿者就是免费提供服务,张女士觉得这个并不是问题,但是很多人仍有这方面的疑惑。“我们要求每周最少服务三个小时,为游客讲解。所以很多人认为这是工作。身边朋友,还有参观的游客都问过我这个问题。一个月被问了8次。”张女士说,另外被问的问题还有:你为什么做志愿者,又不挣钱?做这个志愿者有什么好处?志愿者还有哪些服务,怎么参加?志愿者是不是就是做公益活动?
“最近几年,我们总能在电视上、网络上看到‘志愿者’的身影,但在生活中,人们对志愿者、对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其实都不太了解。”张女士说,她身边有朋友得知她参加了志愿服务,自己也想参加,但不知道去哪里找这样的服务项目和团队,“比如我有个朋友考了二级心理咨询师,她想给一些有需要的青少年做免费心理辅导,但不知道该联系谁。”
2 市民如何看待志愿服务 多数感兴趣但参与性不太高
你参加过志愿服务活动吗?怎么看志愿服务?记者随机采访了省城13位市民,4人参加过志愿活动,其中2人是大学时参加过学校组织的为敬老院募捐的活动,1人参加过单位组织的植树活动,1人在工作后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过一些志愿服务活动。
采访中,多数市民都表示对志愿服务感兴趣但没有参加,排前两位的原因是没时间和自己找不到门路。“志愿活动很好,我也想参加,但是没有时间呀,平时工作忙,周六日除了加班还要接送孩子上辅导班。”牛先生觉得做志愿服务的人多是大学生或者工作清闲、不为生计发愁的人,“得有钱有闲”。张女士希望能够带孩子一起参加志愿服务,“主要希望孩子能通过这些活动得到锻炼。不过,我们家长大都不知道怎么参加。”
崔先生参加的是朋友组织的爱心团队,“有个朋友喜欢做各种志愿服务,他建了个微信群,陆续加进来80多人。有什么活动他就在群里发布消息,谁有空就报名参加。比如今年,我们组织了20多辆车的车队去阳曲县给贫困学校送生活用品和书籍。”崔先生说,他认识的一些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参加,“志愿者组织太正规了,限制也比较多,这种松散的组织就挺适合我的。”
采访中,也有市民表示不会专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活动就是做好事么。好事生活中处处能做,比如看到重病儿童我会捐款,路上有垃圾顺手就捡起来了,不用为此特地加入志愿组织。”市民赵先生说。
3 志愿服务已深入生活各处 但存在内容单一、持续性不足等问题
很多人不了解志愿者,但志愿服务其实已深入生活各处,人们生活中很多事都受益于志愿者。比如,运动会、博览会、马拉松等大型活动,会专门招募志愿者负责秩序,妥善服务;在一些人被困、走失时,蓝天救援队和天龙救援队的志愿者放弃休息时间、甚至通宵在山野、马路搜索;在一些孤寡老人家、福利院、养老院,总有志愿者前来看望;在偏远山区学校的课堂上、讲台上经常迎来志愿者,把知识和信息带给渴望外界的孩子们;在商场、公交车站、商业区街口,我们也经常会见到志愿者身影,他们有时提供放雨伞的袋子、有时疏导人流……
“前几天,我带着孩子去山西地质博物馆。我第一次去,不清楚展馆在哪里,也不知道参观顺序。正好看到大厅站着穿红色马甲的人,我过去一看果然是志愿者,就详细问了展馆结构,还请一位年纪60岁左右的志愿者给我们讲解,她讲得特别精彩。说实话,如果自己看,很多地质、矿藏方面的展品是看不懂的。”市民刘女士说,去年她去省图书馆遇到过志愿者,聊天得知很多公共服务机构都有志愿者,“只要看到穿着红色志愿者服饰的人,就可以放心请求帮助,他们都特别好。”
山西民间志愿组织注册、登记由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负责。这里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省内已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有100多家,但更多的是没有注册的“草根”志愿组织、公益组织,“目前,我省志愿服务组织数量小、规模小,志愿服务组织能力不强,组织内部存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另外,志愿服务组织还存在服务质量不高,创新不足,志愿服务内容单一,缺乏计划性,服务项目少的问题。”
针对这名负责人说的省内志愿服务发展的困境,不少志愿者表示认同。“现在,‘市面上’最常见的志愿服务有捐赠衣服书籍、敬老院献爱心、义务捡垃圾等,雷同较多。这些活动本质也很好,但没有计划性,持续性不足,导致服务不能达到最好效果。”有多年志愿服务经历的张伟说,志愿活动应该踏踏实实,服务真正需要服务的人,帮助真正应该帮助的人,“有些活动需要持续性,比如探望敬老院的老人,他们需要的不是一次活动,而是情感关怀。这种情感维系,只有长时间的联系才能够达到。”王建强组织了百援爱心公益联盟,和几个朋友每周到阳曲县的5所小学支教,已经坚持两年多,不仅带给了贫困山区孩子知识和外界信息,还帮助村里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
4 许多志愿者组织未登记 民政部门:登记有利于保护权益
《志愿服务条例》发布后,山西省文明办、山西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都对此内容进行了培训学习。就我省志愿服务的发展,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三个方向:加强志愿者和志愿组织依法登记、加强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志愿服务专业技能。
对此,三晋彩虹爱心协会负责人李旭表明了她的期待。从2003年起,李旭就开始进行公益活动,主要以社区为单位,关注孤寡、老人、病患和残疾人,参加活动的志愿者以大学生为主,2012年正式成立协会。但是,协会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李旭说,最近,她正在准备注册申请,协会有一个官方认可的身份,成为“正规军”,对活动开展和学生们的安全都多一重保障。
像三晋彩虹爱心协会一样未登记的民间志愿者组织有很多,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相关负责人说,现在登记的民间志愿组织、公益组织只是很少一部分,“有些人组织起公益组织,只愿意自己献爱心,不愿意登记,也没有什么经费。这种情况很多。”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还是建议这些组织和志愿者进行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好在民政部门注册,暂不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当地街道办、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在中国志愿服务网等网站上进行登记,“一是为了统筹管理,另外也有益于对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个人权利的保护。”
5 完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是发展趋势
今年年初起,民政部建立了中国志愿服务网,同时推出“中国志愿”APP。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个人可以在网站进行登记注册,有什么志愿活动也可以进行发布。据网站显示,目前山西志愿者服务数据统计,实名志愿者总数为905680人;志愿团体总数为8761个;志愿项目9061个,服务总计2090308小时。
省内也开发了“志愿山西”网站和太原市志愿者服务平台。“志愿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这些网站注册,很方便。在上面注册登记的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更多。以前,各部门、各单位的志愿组织信息都各自登记,现在都在往各级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上转移和整理。”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相关负责人说,志愿组织还可以在这些网站上直接发布服务项目,市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和意愿选择活动参加。
很多人愿意根据自己特长和爱好选择志愿活动,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是未来发展趋势。《条例》中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2016年,山西省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志愿服务组织要注重招募、培养、服务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日常管理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志愿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质。
“比如博物馆志愿者需要一定文博知识,救援队需要培训体能和急救常识,支教需要有备课、上课的能力等,这些都需要相关专业培训。而更专业的志愿者,除了奉献时间和精力,还增加了奉献知识、技能等内容,把志愿服务作用扩大了。”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相关负责人说。
本报记者 冯戎(工长白告王族哥)
(上海猫狗大联盟)
第三方登录:关于慈善组织的几个问题
詹成付:关于慈善组织的几个问题
民政部党组成员詹成付:关于慈善组织的几个问题
关于慈善组织在慈善法中的地位
在慈善法12章112个条文里,“慈善组织”这个概念先后出现过143次,是本法中出场频率最高的主体。除了第一章总则和第十二章附则外,其余10章的法律条文主要是用于规范慈善组织的,或者说是围绕慈善组织来展开的。
第一,慈善法把慈善组织作为规范的最重要主体,符合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对慈善事业采用集中立法模式的,在名称上大都采用“慈善法”、“慈善事业法”、“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等,在内容上主要集中于规范慈善组织。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的,一般在非营利组织法、公司法、税法中进行规定,主要也是对慈善组织及其相关的关系进行调整,对慈善组织和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侧重于给予鼓励和政策优惠。
第二,慈善法把慈善组织作为规范的最重要主体,符合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可以发现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即一个理想而高效的慈善事业,离不开慈善活动的5类主体的良性互动,这5类主体是: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志愿者、受益人、政府部门、其他拥有公共资源且参与慈善事业的组织,只有这五类主体良性互动,才能带来丰富的慈善资源、透明便捷的信息与资金渠道、规模适宜的慈善组织、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完善的优惠政策体系,以及健康向上的慈善文化。在慈善活动的这五类主体中,慈善组织既是最重要的主体,又是联系其他四类主体的纽带: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的捐赠关系,志愿者通过慈善(志愿)组织参与的志愿服务关系,慈善组织对慈善受助人的救助关系,慈善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监管关系,慈善组织与其他参与机构的合作关系。慈善的组织化,是现代慈善的最显著特征,是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基础。慈善法把慈善组织作为规范的重点,并同时调整慈善组织与其他四类主体的关系,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功效。
第三,慈善法把慈善组织作为规范的最重要主体,符合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一个鲜明特征。近些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的成绩离不开慈善组织,慈善事业中的种种诟病,也与慈善组织行为不规范有很大关系,社会慈善捐赠积极性不高,也与以慈善组织为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有不少关系。今后我们大力鼓励引导全社会的慈善行为,培育慈善文化,都必须以引导和培育发展一大批信誉良好的慈善组织为主要手段,都需要把慈善组织摆在我国慈善活动实践中最重要、最活跃、最需要发展和规范的主体来看待,只有这样,才贯彻了问题导向,才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引领慈善事业不断发展。
关于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终止
(一)获得慈善组织资格的条件
综合慈善法第8、9、10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依法成立。慈善组织只有经注册登记或认可后,方能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实现确定使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方能以组织的身份与捐赠人建立捐赠关系,订立合同,享有保护捐赠财产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必须坚持公共性,即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将救灾、济贫、助残、科教文卫体以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事项认定为公益事业领域。慈善法第3条将慈善活动范围拓展的比较宽泛,慈善活动领域与已有法律认定的公益事业领域是基本一致的。
第三,必须坚持非营利性。综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和第84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非营利性”主要根据这样几个条件来判断: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产的投入者对投入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三是投入的财产及其孽息不被分配或变相分配;四是该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应遵循“近似原则”。
第四,必须有以章程为核心的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
上述这些要求,既是慈善组织设立时登记管理部门予以判断和认定的指标,也是慈善组织成立后必须严格遵循的运营规则。
(二)获得慈善组织资格的程序
在慈善法中,慈善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类型,不是与基金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列的第四类社会组织,基金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组织形态,而慈善组织是其组织属性。换句话说,慈善组织必须依托基金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存在。基于这样一个制度设计,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资格获得设计了两条途径,即:新的登记,旧的认定。
对于增量:慈善法规定,发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慈善组织,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因此,发起人可以以慈善组织名义申请登记,并在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中确定一种法人类型。 对于存量: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三)关于慈善组织的终止
慈善组织的终止意味着慈善组织法律地位的丧失。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终止的五种情形:一是出现章程规定的比如财产用尽、治理缺失、使命完成或无法履行、不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等,二是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是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是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比如,有的因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被剥夺了法人资格;有的慈善组织使命改变,不再具备公益性了,但仍然具有非营利性;有的连非营利性也不具备了,虽然组织的法人能力仍然存在,但由于注册管辖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故也只能先终止后再重新注册新的法人。
慈善组织的清算。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必要法律程序。慈善组织的清算,不仅能够保护组织自身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不少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大部分纳入公司注册,因此其可以适用于公司终止的相关规定,有完整的清算程序。我国现行社会组织三部行政法规有的清算程序缺失,有的程序不完善,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一些组织由于无法顺利清算而导致剩余财产长期滞留在已终止组织的账面上,有的还被私分而无法监管。这次慈善法在慈善组织的清算上有了大的进步,有了基本规范:解决了谁来主持清算的问题,解决了清算主体的救济途径问题,解决了剩余财产处理规则问题,解决了由清算到注销的程序问题。
关于慈善组织治理的基本准则
自治性是慈善组织的基本要求。美国规定慈善组织的治理机构必须由董事会和执行官组成。日本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有理事,公益法人应设监事、应有专职的审计人员。我国社会组织的三部行政法规对内部治理均有明确规定。例如,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监事或监事会独立于理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另外,对于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构成及行为准则,如人数、会议召开的次数、表决的程序等等,也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总的看,这些规定仍然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有的社会组织的治理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需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议事、决策、监督机制;一些组织在筹集捐赠、开展公益活动、资产保值增值、信息公开等环节没有规矩或不守规矩,等等。这次颁布的慈善法,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对慈善组织的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划出了几条线(主要体现在从12条到16条)。概括起来有4点:
一是坚持民主自治。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二是接受政府监督。在民主自治的基础上还要接受政府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接受政府监督是慈善组织自治要履行的义务。
三是不得牟取私利。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是不得违法办事。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慈善组织在守信、道德、伦理上要高于一般的组织。为防止有严重瑕疵的人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给慈善组织带来不利影响,法律明确禁止以下四类人员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是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比公司法的规定还严格一些。
总之,慈善法通过管原则、管负责人资格来给慈善组织的自治划线定位,这些规定对于保证慈善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问题
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问题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122”:即1个总体要求,2个具体规定,2个口子。
1个总体要求: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这里使用的字眼如“积极”“充分”“高效”“节约”等,尽管是道义、道德性的倡导,不完全是法律语言,但都充满正能量,也很有针对性。它要表达的思想是:慈善组织要把募集来的钱物尽快送达受益人,让这些钱物尽快发挥作用,使之效益最大化;慈善组织要节约开支,管理费用能够降低到什么程度就低到什么程度,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使之成本最小化。
2个具体规定:第1个规定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这次颁布的慈善法,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与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精神,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一脉相承:表现在公益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从严精神的要求上;与时俱进:公益支出给了基金会适当的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按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来衡量,也可以按不低于前3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来衡量。年度管理费用虽然还规定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对特殊情况开了个“口子”:“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给一些情况特殊的基金会留下了生存条件。
第2个规定是:除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从道理上讲,除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还应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以及面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5种情况,如果把慈善组织的层级诉求、规模状况、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都考虑进去,就更加复杂了,要抓紧研究制定。
2个口子:1个口子是:“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给一些情况特殊的基金会留下了生存条件。另1个口子是:“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也是有利于慈善组织生存的制度设计,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口子是对单项捐赠财产的规定,不能代替慈善组织每年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的总规定。
关于信息公开
我国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非常迫切。一是对捐赠人的责任。慈善组织的财产主要来自捐赠,故对捐赠人有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的义务;特别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因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是或即将是捐赠人,故这一类慈善组织应当承担更多的信息公开责任。二是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慈善组织的财产已经不属于捐赠人所有,归属于慈善组织。一般来讲,与企业股东不同,慈善组织的理事虽然是决策者,但不是财产的所有者,承担的是道德义务,在保全慈善组织财产上的动机和责任心上,没有企业股东对企业财产那样强烈,因而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需要通过社会监督加以弥补;财产虽然属于慈善组织所有,但由于附上了“公共”目的,为防止被私人侵占,也有接受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享有的税收优惠,本质上是公众让渡的权利,因此是否符合优惠的标准要接受公众监督。四是公开透明执行得不好,是我们监管工作的“短板”。近年来一些慈善组织在公开透明上出现的问题很多,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教训十分深刻。
在以往的制度建设积累之上,慈善法设专章对政府的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作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范,概括起来就是“1133”,即1个制度、 1个平台、3类公开、 3项告知。
1个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1个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3类公开:政府要公开在慈善组织登记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3项告知:开展定向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信方式等信息,法律规定不得公开。
总的看,慈善法对慈善信息公开什么、公开的时限、公开的渠道、谁来公开、不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应承担什么责任、不该公开的乱公开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都规定得一清二楚,随着慈善法的贯彻实施,必将给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正能量。
关于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慈善法构筑了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监管、司法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民政部门是各级政府中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的主要部门。在慈善法112个条文中有33条、54处明确点出了“民政部门”,占整个法律条文的将近三分之一,可见民政部门责任之大、监管职责之重。除了登记管理以及受理慈善组织每年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外,在专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里,慈善法又赋予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管如下职责:一是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经政府批准查阅金融账户等措施;三是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五是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六是对违法的慈善组织相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对直接责任人罚款等等。总的看,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中,民政部门都负有监管责任。
另外,慈善法还赋予财政、税务、公安、监察、广电、网信、海关等政府部门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打通了司法监督的路径。司法机关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是全社会监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慈善法在慈善组织终结后的清算环节(第18条),在捐赠人无故拒不履行捐赠协议环节(第41条),在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捐赠人要求改正而慈善组织拒不改正时(第42条),在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时(第49条),都引入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开通了司法监督渠道。法律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09条)。
(三)明确了行业组织的责任。慈善法专门用两个完整的法律条文来强调行业组织的作用,这是鲜见的。第19条规定:“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第96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另外,第97条还赋权行业组织受理社会举报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由此可见,行业自律在慈善组织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赋予社会监督的权利。2014年12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强调,要“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慈善法把这一好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固定下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总的来看,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体现出有严有宽、宽严结合的新特点。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青苗微心愿我们在行动
青苗微心愿我们在行动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海公益组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