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是辽宁省鞍山市千山景区的,男性,满多少周岁可以结婚

如果女方是北京户口,男方是外省市户口,结婚后多长时间男方户口可以转到北京来?_百度知道
如果女方是北京户口,男方是外省市户口,结婚后多长时间男方户口可以转到北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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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条件: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采纳率:84%
1 北京户口办理常识去这里看。首都之窗的户口办理页面。写一些大致的吧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入户条件: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办理市外迁入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作者: kgdxk 封
11:02 回复此发言 删除--------------------------------------------------------------------------------2 北京户口办理常识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办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一)入户条件;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入户条件: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入户条件: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参考资料: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其实只要有一方有北京户口就够用了,小孩现在也可以随父亲入户了。
除非你有特殊关系,目前多长时间都不行。
可以转,不过要结婚很过年才行男的在北京有自己产业又居住了很多年也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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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日&&&来源:&&&点击:
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鞍公办发[2013]10号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节 出生登记
第二节 注销登记
第三节 恢复登记
第四节 迁入登记
第五节 迁出登记
第六节 分户、并户登记
第七节 公民姓名登记
第八节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第九节 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第十节 其他
第三章 办理户口范围、流程和时限
第四章 证件及收费
第五章 户籍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户籍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户籍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以民为本、服务经济、规范管理、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范围包括:
(一)户籍登记;
(二)户口申报受理和审批;
(三)人口信息管理;
(四)户籍档案管理。
第二章 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节 出生登记
第三条 新生婴儿落户本着随父或随母自愿原则,可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第四条 新生婴儿申报户口。凭《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的落户通知单、父母《结婚证》、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由申报人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出生医学证明》经涂改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均视为无效。
第五条 集体户口人员(高等院校学生除外)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一方是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在非集体户一方申报落户;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本市,可随父或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其所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
第六条 高等院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应在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申报;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或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一方处申报。
第七条 收养子女的户口登记。居民收养无户口的弃婴、儿童、孤儿,在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在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第八条 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第九条 出国人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
(一)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落户,拟落户地派出所可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需翻译)、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结婚证》、计划生育部门的落户通知单、《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为其办理落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认证;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子女,可享有中国国籍,拟落户地派出所可凭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结婚证》、计划生育部门的落户通知单、《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为其办理落户;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所生子女可享有中国国籍,拟落户地派出所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结婚证》、计划生育部门的落户通知单、《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为其办理落户。
(四)出国人员所生子女拟落户地可按下列顺序选择:其父或其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其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第十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取得计生委手续,持证未满一年的(包括超生、非婚生、婚前生、间隔不够等)申报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委落户通知单、当地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分局审批。
第十一条 出生一年以上未落户的申报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委落户通知单等相关手续办理。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市局审批。
第二节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入伍人员户口注销,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户口注销,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身份证(收缴)、《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
第十四条 死亡注销。
(一)居民正常死亡,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凡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由诊治医生填写;在家中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或承担该地区预防保健服务任务医疗机构的医生填写,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或家属签字;居民在外地正常死亡的,凭外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承担该地区预防保健服务任务医疗机构换取《死亡医学证明》;
(二)居民非正常死亡,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卫生防疫部门换取《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三)居民下落不明,凭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办理;被宣告人重新出现,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恢复原户口;
(四)居民在国外死亡的,出国前未注销户口,凭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第三节 恢复登记
第十五条 转业、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原住址发生变动的需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原为农村人口的三期以上退役士官,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介绍信,自愿要求落城市户口的准予落户。
异地入伍安置在我市的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开具的落户介绍信、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已婚落户到配偶方户口的或在我市购房的,需持结婚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等手续,由市局受理审批。
第十六条 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鞍落户,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辖区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登记、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直接办理;由于原住址发生变动、已在我市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等理由正当的原因,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办理落户。
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除留学人员外其他出国人员回鞍落户,凭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证明或市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户口所在地的注销证明或登记、具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后被部队清退回原籍的人员及服役期间因犯罪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一)应征入伍后被部队清退回原籍的人员申报落户,凭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清退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原住址变动的需出具原住地户口注销证明。
(二)在服役期间因犯罪刑满释放人员申报落户,凭部队劳改部门出具的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原住址变动的需出具原住地户口注销证明;无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允许落同居户口,但需出具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第十八条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及留场就业的人员落户。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及留场就业人员申报落户,分别凭释放证、解除劳教证或劳改部门出具的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原住址变动的需出具原住地注销户口证明;无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允许落同居户口,但需出具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由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派出所所长审批。
第十九条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确无任何落户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释放证明书填写的住址在相关派出所落户。
1、本人无任何亲属的;
2、本人虽有亲属,但都不同意收留的;
3、其他无法落户的情形。
落户地派出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认真细致的调查,情况属实确实无法落同居户口的,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亲属不同意接收的证明、无亲属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其现实情况的各种材料),民警调查报告,捕前、教养前户口所在地的注销户口证明等手续办理。由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市局审批。
第二十条 我市居民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凭本人申请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告等相关手续办理,恢复户口后,符合迁移条件的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市局审批。
外市居民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要求在我市落户的,应要求其回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再办理户口迁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因不符合迁移政策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注销常住户口的,应准予在原住地恢复户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母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由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市局审批。
第四节 迁入登记
第二十二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市内(指市辖区)户口迁移的迁入户口。市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网上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完毕。
(一)居民申报因购房、换房、分房等户口迁移,凭《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夫妻户口不在一处需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租、借房、买无照私房不准落户。
新建住宅小区未确立社区委组的,所在地派出所可将其户口落入管内社区单列委组。
居民因购买二手房,原房主因故户口不迁出而无法落户,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尽量说服原房主迁出。如果原房主确实无处可迁或实在找不到原房主,经社区民警调查情况属实的,可以为新房主落户。原房主的户口标识改为户在人不在,户籍民警应将社区民警调查情况与落户手续一并存档,并应掌握此类空挂户的情况。
(二)居民申报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凭被投靠人房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始户籍档案、单位原始档案、社区(村)出具的证明等)、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
(三)居民申报离婚户口迁移,凭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手续办理。
离婚一方拒不交《居民户口簿》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情况属实的,凭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手续直接办理。
因结婚、离婚户口迁移的,不受居住面积限制。
(四)居民申报居住直系亲属房屋(包括父母居住子女房、子女居住父母房)户口迁移,凭房证、双方协议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户口迁移后,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按争议双方协议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重新办理。
(五)居民申报因生活不能自理、父母双亡等原因投靠扶养或供养关系亲属的户口迁移,凭父母双亡、重残、重病、离婚、出国、出走、失踪等失去供养或抚养条件的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
(六)居民申报收养具有本市户口的婴儿、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上述六项农村人口间的户口迁移还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证明。市辖区内农业人口迁往城区落非农业人口的,无须报批&农转非&手续,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直接网上户口迁移。
(七)外市生源的我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户口已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后在我市择业或就业的户口迁移,凭《毕业证》、《报到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设人才户口服务站的新兴派出所办理。
(八)本市生源的学生肄业、休学、退学或除名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分别凭《户口迁移证》、《肄业证》、学校出具的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本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回家落户,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原住址发生变动的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
(九)居民户口迁出后未落,迁出时间未满一年,申请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凭原户口迁移证、未落户原因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加入中国籍来鞍定居落户。
(一)港、澳同胞凭省公安厅签发的证明办理;
(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指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定居证》或公安部有关证明、省厅批复办理;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凭公安部签发的证明办理。
以上户口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派出所所长审批的迁入户口(由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
(一)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投资兴办实业购买非住宅房屋申报落户。凭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
(二)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老人投靠子女申报落户。
(1)夫妻投靠,凭结婚证、户籍证明、双方《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的房证、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手续办理。
(2)年龄未超过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子女投靠父母,凭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双方《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
(3)老人投靠子女,不受本人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凭老人与子女关系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双方《居民户口簿》、房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三)小城镇人员落户。
(1)凡在建制镇委内具有固定产权住所的,可以在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和集体利益收入情况下,登记为城镇户口,依据本人申请和房证(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2)外地来我市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含二、三产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凭本人房证(照)、工商执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手续办理。
(3)在乡镇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就业及从事商业、服务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凭本人房证(照)、就业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分局受理审批的迁入户口。
(一)收养外市(县)子女迁移落户。居民申报收养具有外市、县户口的婴儿、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
(二)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人员落户。凭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审批表》和随军家属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包括现役军人中五、六级士官的随军家属)。
(三)外市(县)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人员落户。外市(县)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落户(含随迁家属),凭市老干局出具的落户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驻军干休所落户(含随迁家属),凭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落户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
(四)外市(县)因工作需要调入我市的人员落户。处级以上干部凭市组织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教师凭市教育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职工凭市劳动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
(五)原为鞍山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人员,要求返回原住地的人员落户。原为鞍山常住户口的离、退休职工,返回原住地落户,凭离、退休证明、房证、本市原单位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
(六)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落户。
⑴持《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或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本人学历证书办理;对持有过期(一年以上)《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落户,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予以审批。
⑵户口在外地的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凭户籍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含劳动部门印制的就业合同、公务员录用表、人事部门印制的就业协议等)、本人学历证书办理。
⑶本市生源的往届毕业生要求回家落户的,凭户籍证明、本人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父母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局受理审批的迁入户口。
引进人才及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落户。
(1)户口在外地的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以上毕业生来我市择业的,凭户籍证明、本人学历证书等手续办理;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我市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接收证明或单位录用就业合同办理落户。
(2)被我市录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被市人事、组织、教育等部门录用的党政机关公务员、教师等人员落户,凭以下证明办理:① 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聘用合同;② 本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③ 本人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的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华侨和港、澳、台胞及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准予境内一名亲属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来我市落户;外埠投资人员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来我市落户,凭以下证明办理:① 投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② 营业执照;③ 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④ 亲属关系、婚姻关系及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民营企业年内上缴税金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为其一名员工办理来鞍落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税金5万元人民币的,可增办一人来鞍落户,凭以下证明办理:① 税务部门的纳税金额证明;② 企业营业执照;③ 落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市局审批的迁入户口。
(一)已婚子女或年龄超过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子女婚否、父母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办理落户。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超过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或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申请落户的,凭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或提供原始户口档案、职工原始档案)、双方《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
(二)对持有过期(一年以上)户口《迁移证》的人员落户,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凭本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手续办理。
(三)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我市迁出人员回原迁出地落户,凭申请人的书面说明、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迁出地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
(四)通过受赠、继承方式获得城市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申报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市级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手续办理。
(五)拥有公房、自建房、自有房等合法房屋产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报落户,凭房屋使用权证或所有权证、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相关居住证明材料等手续办理。
(六)因各种原因没有户口无法落户或因父母双亡等原因需投靠亲属等疑难户口,落户地派出所要调查了解,逐级上报。
第五节 迁出登记
第二十八条 居民迁往市外的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签发《户口迁移证》。
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我市迁出人员要求重新补发户口迁移证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第二十九条 本市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迁移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三十条 外市生源的我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户口已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后两年内在外地择业或就业的户口迁移,可凭《毕业证》、《派遣证》或《报到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办理。
未落实工作单位,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户口继续在原校保留两年,超过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由学校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节 立户、分户、并户登记
第三十一条 立户。一般住家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第三十二条 分户。要求分户的,凭当事人申请、房证等相关手续办理;夫妻离婚的,一方无处可落可以就地分户(户口冻结区不允许分户),凭当事人申请、判决书或调解书、房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 并户。原分立两户的,现在一起生活申请合户的,凭双方户主的共同申请、房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节 公民姓名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如果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原则上应按被收养人现有姓氏确定;如果收养关系不复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可在被收养人恢复原有姓氏的基础上,按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数字等。
对于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或入籍等,需要在大陆登记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应为其填写用汉字书写或译写的姓名。对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第八节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第三十九条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②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③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第九节 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第四十条 变更更正姓名。
(一)受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⑤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⑧其他特殊原因。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①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②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③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④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⑤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二)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更正,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并审结。
(三)7&15周岁在校学生因重名申请变更姓名或名字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凭其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学校出具的证明等手续办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派出所长审批。
(四)16&17周岁在校学生因重名申请变更姓名或名字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凭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出具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市局审批。
(五)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市局审批:
(1)父母离异子女申请变更姓名,须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居民户口簿》等手续办理,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变更;因一方隐瞒离婚事实而使子女姓氏变更,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氏的,应予以恢复;
(2)父亲死亡,子女申请变更母姓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父亲死亡证明、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居民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申请变更姓名,凭人民法院出具宣告其父亲或母亲失踪的证明、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办理;
(3)收养的子女要求随养父母姓的,凭养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收养证》办理,收养关系不复存在后申请恢复原来姓氏的,凭《公证书》办理。
(六)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含姓氏),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审核上报市局审批,原则上从严掌握,下列情况可予变更:
(1)在户口登记项目中,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姓名登记错误要求进行纠正,凭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原始底簿)、人口登记卡、迁移证、迁移证存根等原始户口资料,参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职工原始档案等相关手续办理;
(2)对有特殊情况理由充分申请姓名变更,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无犯罪记录证明、经市级公证机关公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第四十二条 更正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更正只限于户口登记中,登记或计算机录入错误的情况,其它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凭原始出生证明、可供参考的原始户籍档案、年龄通篇一致的单位原始档案等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或经市级公证机关公证等手续办理。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市局审批。
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国家干部、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户籍内勤民警在操作更正年龄的同时,对其身份证进行重新编码。
第四十三条 变更更正性别。
居民申报性别变更,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出具市级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及《公证书》等相关手续办理,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收回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因户口登记机关失误填报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发现后应及时予以更正。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派出所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变更民族。
公民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1)在户口登记项目中,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民族登记错误,申请人要求进行纠正,凭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原始底簿)、人口登记卡、迁移证、迁移证存根等原始户口资料,参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职工原始档案等相关手续办理。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市局审批。
(2)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因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凭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变更民族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办理,由市局户籍窗口受理,分管处长审批。
(3)居民持外省、市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民族介绍信,需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新核准后办理。
第四十五条 非户口主项变更更正,凭相关证明办理。户籍民警应将相关证明与替换下来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同归档(户籍归档种类:PH1-9)。
第四十六条 在受理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或落户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原户口注销记录或申报的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其回国所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明)内容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我市有关变更更正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节 其他
第四十七条 其他依照规定派出所户籍窗口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包括需户籍民警受理上级部门审批的户口、开具户籍证明等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关于出具户籍证明。
除贯彻执行《关于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证明范围的规定》(鞍公户发[2003]6号)文件外,对于出具户籍证明问题作以下说明: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证件,本省户口迁移原则上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居民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本人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且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如果居民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与人口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符的,仍要求其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居民办理跨省户口迁移时,迁出地公安机关应该根据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2.居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应予以出具。户籍证明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本人照片、有效期限等内容,由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予以确认,并注明出具日期。户籍证明应根据居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如&只限户口迁移&等。《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3.在全国尚未全面取消户口性质之前,居民迁往省外的,派出所应按迁入地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工作要求,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实后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农业(非农业)户口,或出具纸质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4.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关于人口信息查询
司法机关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需由该机关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户政部门查询。需要出具被查询人相关证明的,应由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据实出具。
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需由该单位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应详细说明查询的事由),公安机关可为其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信息,原则上不提供被查询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相关信息。需要批量查询人口信息,需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由于人口信息资料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对公民因寻亲访友等原因要求查询人口信息的,应从严掌握。对于律师因业务需要查询相关人员信息资料的,公安户政部门可依据国家关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告知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公安户政部门及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的事由、查询人姓名(查询单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第三章 办理户口范围、流程和时限
第五十条 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的户口。
(一)办理范围: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公民姓名登记;
4、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转业、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市内户口迁移;
8、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9、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加入中国籍来鞍定居落户;
10、居民户口迁出未落时间未满一年,现申请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11、居民迁往市外的户口迁移;
12、学龄前儿童姓名及非户口主项的变更、更正;
13、居民立户、分户、并户;
14、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办理户口流程和时限:
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窗口直接受理并审结。
第五十一条 所长审批的户口。
(一)办理范围:
1、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投资兴办实业购买非住宅房申报落户;
2、小城镇人员落户;
3、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老人投靠子女申报落户;
4、应征入伍后被部队清退回原籍的人员及服役期间因犯罪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5、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及留场就业的人员落户;
6、7&15周岁在校学生姓名变更;
7、办理居民性别变更。
(二)办理户口流程和时限:
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窗口受理&派出所长审结(15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分局审批的户口。
(一)办理范围: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取得计生委手续,持证未满一年的(包括超生、非婚生、婚前生、间隔不够等)申报落户;
2、收养外市、县子女迁移落户;
3、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人员落户;
4、外市、县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人员落户;
  5、外市、县因工作需要调入我市的人员落户;
6、原为鞍山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人员,要求返回原住地的人员落户;
7、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落户。
(二)办理户口流程和时限:
分局社区警务科窗口受理&分局主管领导审结(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市局审批的户口。
(一)办理范围:
1、出生日期更正;
2、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姓名变更更正;
3、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4、户口待定人员落户;
5、引进人才及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人员落户;
6、异地入伍安置在我市的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7、已婚子女或年龄超过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8、凡受赠、继承、自建,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城市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申报落户;
9、疑难户口落户。
(二)办理户口流程和时限:
1、上述1、2、3项,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窗口受理&派出所长审核(5个工作日)&县(市)区局社区警务(治安)科(大队)审核(5个工作日)&市局户政科审核(5个工作日)&市局社区警务处长(分管处长)审结(5个工作日)。
2、上述5、6项,市局户政科户口接待室受理(1个工作日)&市局社区警务处分管处长审结(5个工作日)&签发准迁证(1个工作日)。
3、上述4、7、8、9项,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窗口受理&派出所长审核(5个工作日)&分局社区警务科审核(5个工作日)&市局社区警务处长(分管处长)审结(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证件及收费
第五十四条 各种户口证件,由市局社区警务处统一到省厅购买,各分局社区警务科统一到社区警务处领取,不准私自购买。
第五十五条 根据市政府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起停止收取《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工本费。对已经明令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对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政策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户籍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社区警务部门和派出所必须做好户口资料及上级公安部门的文件归档工作,按照派出所户籍档案归档要求对办理的户口登记手续、更换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准迁证》、《迁移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等全部材料要分类按时归档,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条 每年1月15日前户籍内勤应将上一年度的户籍档案组卷装订完毕。
第六章 监督与指导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社区警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十九条 市局社区警务处负责对各单位、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示、违规、违纪或违法问题,市局社区警务处将进行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海城、台安、岫岩公安局可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市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市人才户口服务站设在铁东分局新兴派出所。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它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此为准;如遇本规定与上级公安部门新出台的户籍管理政策不一致时,以新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局社区警务处负责解释。
鞍山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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