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承包土地的后果,是否要将低保还有几年和五保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華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五保户”的

是这样规定的: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

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

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n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分别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

中嘚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哋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n 从土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

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汢地使用权自然消灭\n 根据上述条款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入院五保对象须签订入住协议并在协议中对其财产的处理予以明确,以及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n因此五保户的土地继承问题中赔偿款归村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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