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打过架,然后一起到了官底初中王品武了是吗

一场发生在周口太康县中学校园的“黑社会”事件
来源:南方都市报
  大规模抓捕行动
  还有一节课就到午饭时间了,太康县第二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太康二高)的学生孙科威正与同桌商量要去何处吃饭,两名男子走进教室,径直来到跟前,让他出去一趟。他再也没有返回课堂,同桌后来才知道那两人是便衣。
  太康县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太康一高)的学生朱卫亮则是下午放学后被带走的。他刚回到宿舍,学校保卫科老师就过来了,核实姓名后,他被带到保卫科办公室,几名警察正等候在那里,他们一起乘警车离开了学校。
  当天被带走的还有太康县第三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太康三高)的学生耿松杰,他翘课后,去了志高网吧,刚登录上Q Q没多久,进来了几个警察。警察没有理会那些作鸟兽散的未成年小孩,直接把他带走了。
  如此这般,日之后,一场大规模抓捕行动在太康县开始了。据公开资料显示,包括学生、老师、村民及家长在内近百人接受了太康警方的调查。与此同时,太康警方的审讯和逮捕大约也持续了半年,共计有30人被送进了当地及邻县两个看守所。
  据讯问笔录,警方要求被刑事拘留的学生们交代三年内所有参与的打架斗殴事件及同伙,更多的学生被牵连进来,包括一些已经离校的男孩子。
  安全威从太康三高辍学近两年了,一日他与女友逛街时,也被警察当众带走。
  家住太康县马头镇的何开通本已高中毕业入伍当兵,因为有学生供称他也曾参与一宗聚众斗殴事件,被太康警方从部队带回。
  太康当地的高中生说,那一段时间,几乎任何人,都可能因为交友不慎被逮捕。整个学校都笼罩在恐惧中。
  大约一个月后,这些少年被太康县检察院批捕,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太康警方没有出示逮捕证,也没有通知家长。
  在后来太康县公安局“打黑办”上报周口市公安局及河南省公安厅的文件中,这30名少年被命名为孙科威涉黑团伙。
  日,太康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刘涛在《河南法制报》撰文:“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县成功侦破了省厅督办的孙科威涉黑案件。”
  一个月后,太康县法院一审认定,三年来,孙科威及其团伙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2余起。作为主犯的孙科威获刑四年零二个月。
  孙科威是谁?一个高中学生如何成为河南省公安厅督办的涉黑案主犯?30名少年又是如何成为涉黑团伙成员的?
  “主犯”孙科威
  2月5日结束的一审判决中,对孙科威个人经历几乎只字未提。综合他外公、他的3个兄弟姐妹、他的小学老师、邻居和朋友们的描述,能简单拼凑出下面的故事:
  1992年出生的孙科威是家中四个孩子的老大,他家住太康县朱口镇王集村孙庄,简陋拥挤。在他不到2岁时,他的父母就外出打工,他被母亲送回娘家,由外公抚养长大。
  在外公钟胜强的眼中,外孙孙科威是一个“乖巧听话的娃儿,像个女孩一样文静。在村里从不胡来,要是他不求上进,我也不会送他一直读书啊。家里这么穷”。
  从小学到初中,孙科威的成绩属于优良,一位初中老师还记得他,“他当时是学校‘快班’的,没听说过爱打架。”
  与孙科威一起长大的伙伴初中毕业后都出外打工了,他参加了中考,坚持要上高中,他告诉外公自己要上大学,改变命运。
  太康县主要有三所公立高中,孙科威就读的太康二高的教育水准属于中等。该校位于豫东古城阳夏南关,1979年建校,现有53个教学班,学生6000多人,教职工200多人。学校位于多民族杂居的大街,学生斗殴之风颇盛。
  学校三周放假一次,钟胜强与孙科威见面次数减少,遑论管教。他说,学校老师从来没有找过他,他一直以为孩子在学校表现良好。
  老人没有想到,来到县城后,外孙学会了抽烟、打牌和上网,也开始结识了形形色色的社会青年。孙科威为何转变如此之大,现在没人能够讲清。
  “他经常不进班,在外面胡混,他认识一帮人,我们要有事或者受欺负了,能请他帮我们助威、捧场,我们感觉比较有面子。”孙科威的几位朋友说。
  在太康二高学生中,孙科威、高超群、孙海涛等人和宋留榜、邢占强、张雪涛等人相互对立,各有支持者。
  孙科威虽然身材中等且瘦弱,却有股咄咄逼人的狠劲,很少有人敢招惹他。而且他为人仗义,在学生中“颇有名望”,打架能够一呼百应。很快,他就有了一个外号“斗威”,但他从不欺负同班同学,也很少在本校闹事,这一点给老师和同学的印象很深刻。
  当孙科威被警方带走后,他的弟弟妹妹震惊了。在他们心目中,哥哥主意总是很大,甚至很顽固。但是,距离犯罪似乎很遥远。
  “1128”事件
  是一个名叫周刘山的学生引发了这场抓捕行动。
  据太康检方指控,日晚,孙科威以其好友吴彭被太康二高学生宋留榜等人打伤为由,伙同尚清风、吴彭等人预谋报复。日下午,三人在网吧集合并准备作案工具,后尚清风等20人手持砍刀和钢管先后到太康二高门口,无故将该校学生周刘山砍伤。
  当时,在太康二高学生看来,这不过是同学之间一宗普通打架事件而已。依照以往惯例,伤人者一般会选择赔偿了事。过些时日,被伤者伺机报复“挣回面子”,如此反复,直至其中一方要求讲和,不再打斗。
  但这一次事情没有依照惯例进行。日,太康县公安局成立了“1128”专案组介入调查,参与打架的学生被警方迅即刑拘,还有部分学生在胆战心惊几日后投案自首。
  当地警方为何大动干戈?
  一种说法是,周刘山遇袭后在当地论坛上发帖,自称被校内黑社会重残,要求惩治凶手;另一种说法是周家有亲戚在周口市要害部门任职。但周刘山和他的家长现在都拒绝谈及此事。
  周刘山接受调查时称,被砍伤后,他被同学送入太康县人民医院,但医生认为伤情严重“治不了”,他遂转至70公里之外的周口市协和医院治疗。
  21天后,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出具鉴定书,周刘山的外伤属轻伤。
  综合警方的近百份讯问笔录,可以还原周刘山被砍事件的前因后果:
  因为男女恋爱纠葛,孙海涛被宋留榜等人殴打,孙科威一伙遂与宋留榜一伙结下积怨,见面即发生冲突。
  日,宋留榜伙同他人砍伤与孙科威一伙的吴彭,后者入院治疗,孙科威等人探病时商量报复之策。尽管11月28日,孙科威因故没有到场,报复行动还是展开了。当天宋留榜没有现身,但在太康二高附近理发归来的周刘山遭到围殴。
  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周刘山自称“不认识宋留榜,只是听说过这个人,见面点点头而已”。但在太康二高学生的印象中,周刘山与宋留榜俨然一伙,他们从校外批发来廉价物件后强卖给同学,如有不从,则以武力威胁,大家都敢怒不敢言。
  孙科威虽没有参与围殴周刘山,但警方还是很快将他带走,因为事情闹大了。
  交代“犯罪事实”
  “放学后,你给我等着!”这是流行于中学男生间的逞凶斗狠之语。如果不是警察找上门来,太康一高的诸多学生还不知道这也是一种犯罪。
  太康一高是河南省重点高中,亦有多名学生卷入该案,其中所涉一事令人费解。
  据该校学生朱卫亮和曾非凡的讯问笔录,他们原本交好,但朱卫亮不慎将曾非凡的电动自行车遗失,两人因为赔偿金额不一而闹翻,约定在校外解决,方式是“比谁的人多”。
  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们各自邀集四五十人到太康一高西区的南河堤“谈判”。当日到场的多名学生说,双方并无动手,因为彼此认识,加之有警车路过,最后各自散去了。但在检方的起诉书中此事被控为聚众斗殴罪。
  据讯问笔录,这件事之所以浮出水面,系因太康二高一名被拘学生当时应曾非凡之邀也参与“站场子”,他将此事作为“犯罪事实”供述出来了。
  太康县公安局“1128”专案组对每个被传唤的学生都会说两句话:“你与谁的关系最好?”以及“继续交代你的犯罪事实。”
  一些获释学生对办案人员的侦查方式记忆犹新(依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9名一审被判一年左右的学生现已刑满释放)。
  “审讯人员告诉我们想到什么就说什么,都是小孩子,说错了也不要紧。”张庆(化名)说。
  陈小旭(化名)说:“他们没有打我们,但是从精神上折磨我们,三天三夜不让睡觉,一直用大灯照射眼睛。有时候甚至还用冷水淋我们。”
  “审讯人员还对我们进行引诱。”刘洋(化名)说,“在看守所里每天都吃馍馍,咸菜要自己买,但总是被牢头抢走。我们都很馋。提审时,只要我们表现好,警察就会给我们买大饼吃,里面夹有牛肉,可香啦。还给我们买饮料喝,买烟抽。”
  这几名获释的学生说,他们虽然在学校耀武扬威,但是进了看守所后都吓坏了,只想少受折磨,“警察让说啥就说啥。”
  在此情形下,很多学生依照模糊的记忆供出两三年前的打架斗殴事件和参与同学的名字,即使他们并不肯定,前后口供矛盾。
  如警方与太康二高学生宋伟光有如下对话:
  “以前讯问你时,你说张浩东、孟飞翔、刘振也参与了这件事,他们确实参与没有?”
  “我经常见他仨在志高网吧上网,我印象有他仨,上次询问时我就把他仨说上了。再者,刘振、流琛、孟飞翔他们三个我有点分不清谁是谁,现在确实记不清了。”
  甚至许多已经得以和解的斗殴事件也被警方重新立案调查。
  太康三高保卫科长王敬义称,在该校操场曾发生一起打架事件,派出所也有来人,因为无人受伤,民警把涉事学生批评教育一顿后就完结了。但在检方的起诉书中此事被控为寻衅滋事罪。
  事实上,周刘山被打后一个月,20名涉事学生的家长已经合计赔偿11万元。周父同意撤诉,但已经无济于事。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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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 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 塔底部被人偷走了 68 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 9 个未成年的孩子!某日凌晨,青白江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 “一座 220KV 高压电力输送塔倒塌,交通被阻断! ”几乎是同时,当地电力 部门也接到了报告。这座 220KV 电塔所在线路是成都输往绵阳输电 主线备用线路。正值用电高峰期,该电塔的骤然倒塌,造成备用线路 全线断电, 青白江、 金堂等地的居民生产、 生活用电也因此受到影响。 电塔倒塌还压坏了电信公司分路器等设备, 造成 200 余万元的直接经 济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民警们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得到一条线索,发现当地 的王平(化名)等人长期在附近实施盗窃。就在电塔倒掉的前几天, 有人曾看到王平和几个男孩出现在塔下。民警们立即找到王平询问。 王平终于交代,倒掉的电塔上的钢条就是他和另外 8 人一起偷的。一 直喜欢小偷小摸的他没钱后就会找电塔下手,每块钢条可以卖得 10 元左右。得知电力部门会在每月的 18 日将缺损的钢材补上后,他们 便从 5 月 18 日开始,先后四次对该电塔下手,总共偷了 68 块钢材。 少了这样多的塔材,严重改变了电塔的受力结构,恰好头天晚上,当 地刮起了大风,最终造成高压电力输送塔拦腰折断。他们没有想到的 是, 因为贪图这点钱而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 很快, 另外 8 人也落网, 他们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收赃的老板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 2]:抢劫八毛钱 被判罚八千 案例 :由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华(化名)抢劫 8 毛钱一案,法院作出判 决,沈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16 岁的沈华是日照市某酒店员工。因嫌自己的收入不够花销, 就与朋友王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几个钱花花” 。2006 年 3 月 6 日 18 时许,被告人沈华伙同王某窜至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居 委菜市场处, 将路经此处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陈某、 安某拦住, 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不料翻遍陈某、安某全身上 下,只有陈某的衣服口袋里有 8 毛钱,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继 续殴打、搜身,后陈某、安某趁沈某不备逃跑。2006 年 3 月 16 日, 沈华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玩耍,碰巧被陈某、安某二人 认出,被抓获归案。原本有正当职业的沈华因贪图不义之财,最终锒 铛入狱,不但被判刑,而且被判处了抢劫数额的一万倍罚金。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沈某的行 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减 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 3]: 案例 : 汕头警方端掉少年抢劫团伙 汕头警方端掉少年抢劫团伙十六七岁本正是上学读书的幸福时光,但一群在网吧或溜冰场结识的、年龄相仿的花季少年 持刀抢劫路边情侣的钱物供挥霍消费, 作案手段也从最初的侵财型逐 渐向暴力型发展,谁稍有反抗即被狠捅几刀予以“教训” 。该团伙成 员人数不断增多,从今年 6 月初的 3 个人扩展至近 20 人。最近,这 个重大抢劫犯罪团伙被汕头警方端掉,朱×雄等 19 人锒铛入狱。 今年 6 月 21 日晚 9 时许,女青年徐某与朋友胡某等人驾驶摩托 车到内充公一带玩耍。当他们玩兴正浓时,几名男青年围了上来,二 话不说上前就是一顿拳头,抢走了摩托车及 2 部手机。6 月 26 日凌 晨 2 时 35 分,事主王某、徐某在海滨路观海长廊遭到 5 名男子的抢 劫。歹徒将王某打倒在地,用脚狠踩,还用石头猛砸。徐某则被勒脖 子还被扇耳光。5 歹徒抢走了 800 多元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7 月 4 日凌晨 5 时, 女青年林某驾驶本田摩托车载男友杨某回家路过中 山东路集装箱码头时,被 4 男子拦住去路,持摩托车防盗锁不分青红 皂白地迎头打来,当场被抢走了摩托车、手机等物。7 月 10 日零时 许, 事主张某和女友陈某在锦泰花园对面路段聊天, 男子现身近前, 4 用水果刀架在他们脖子上,抢走了 100 元现金、手机 2 部及 1 辆红色 太子摩托车。7 月 14 日零时许,事主黄某和女友罗某在迎宾广场草地聊天。4 名男子突然蹿到该处,动手殴打黄某并抢走 140 元。当这伙人继续对 罗某实施抢劫时,黄某高声呼救。正在附近伏哨的金园派出所民警闻 声赶到现场,在“洛城酒吧”保安员的大力协助下,抓获犯罪嫌疑人 赵×校(河南人) 、付×(湖北人) 、王×海(江西人) ,另一歹徒趁 乱逃脱。 经审,赵×校等 3 人初步交代了今年 6 月份以来伙同蒋×敏、杨 ×伟等人分分合合, 在龙湖区珠池片区和金平区海滨路抢劫作案的犯 罪事实。民警抓获团伙成员蒋×敏、胡×军。在某溜冰城抓获杨×伟等 4 人。在一溜冰场门口抓获李×勇。在一网吧抓获朱×雄等 4 人。在一 出租屋抓获黄×财、陈×锋。至此,金园派出所民警连续作战 32 天, 共缴获赃物摩托车 4 辆、手机 10 部、史泰龙刀 1 把、被抢事主身份 证 6 张、银行卡 1 张。这个犯罪团伙自今年以来在龙湖区及金平区的 歧山、金湖、崎碌、金砂,濠江区的珠浦等地抢劫作案 30 余宗。 这个犯罪团伙年龄最小的 16 岁, 最大的才 18 岁。 他们来自河南、 湖北、江西、安徽、贵州、广东饶平及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意识十分 淡薄甚至是法盲,整天无业到处游荡,在溜冰场、网吧、迪吧结识并 纠合成团,然后分分合合外出作案。每次作案时花二三元买一把水果 刀作为工具威胁恐吓事主, 若事主稍有反抗即对他乱拳殴打甚至捅上 几刀,完全不计较后果。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案例 4]:少年接连纵火 30 起只因爱看救火 案例 :16 岁少年见消防车灭火很刺激,便放火烧了 30 多个草垛,希望能引来消防车灭火。 为避免村民自救,他还用稻草拴住了村民的大门。近日,涉嫌连续纵 火 30 起的少年吕某被溧阳警方刑事拘留,至此,困扰溧阳竹箦警方 大半年的系列纵火案终于告破。自去年年底以来, 溧阳市竹箦镇棠荫村经常发生农户家的草垛被 人故意纵火烧掉,有的农户家连续被烧了 4 次。由于发现及时,均没 有造成屋毁人亡的重大后果。但由于草垛一般都靠墙堆放,着火后容 易对住宅和人造成威胁,很多村民开始防备,甚至在床前放了水桶随 时准备救火。当地警方判断此类案件极可能是同一人所为, 于是在棠荫村周边 加强布控和治安巡逻,纵火人一时间开始收敛了行为。然而在七月底 的一起纵火案中,纵火人变本加厉,居然把受害农户家的门用稻草拴 了起来,以阻止房屋主人出来救火。 就在溧阳警方加强布控时,8 月 4 日晚 10 时许,一个黑影鬼鬼 祟祟地来到溧阳市竹箦镇棠荫村的一家农户住宅前, 从口袋里掏出打 火机将靠墙堆放的稻草垛点燃,见火势旺起来后,黑影立即开溜。谁 知刚跑出几步,就被竹箦派出所巡逻人员一举擒获。经审查,该嫌疑人吕某是溧阳竹箦本地人,才 16 岁,小学文化。 而他纵火的动机很奇怪,只是曾看见过该镇一户人家着火,消防车开 来把火灭了,他觉得看着火和救火很好玩很刺激,于是从去年年底以 来,在棠荫村等地陆续纵火 30 起,烧了 36 个草垛。 [案例 5]: 案例 : 杭州 5 名花季少年杀人分尸获刑 杭州 5 名平均年龄仅 18 岁的少男少女却因“口角之争” ,将一名 17 岁少女杀害并分尸。 8 月 21 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人被判死刑, 2 2 人无期,1 人有期徒刑 15 年。据了解, 杭州人陈洁因怀疑相识的陈红在背后说其坏话后发生口 角, “理论”中陈洁动手殴打陈红,致使陈红受伤,头部还缝了 5 针。 后因陈红报案,陈洁被警方治安处罚,罚款 150 元。 此事埋下了祸根,陈洁一直怀恨在心。今年 2 月 17 日晚上,陈 洁约集曹俊玲、张静平、华丹丹、王红强等 4 名朋友,将陈红骗至钱 塘江边,轮流对其殴打。随后因怕陈红报警,5 人将陈红带到华丹丹 家,先后轮流采用水淹、捂嘴、枕头蒙头、掐颈、塑料袋套头、腰带 围巾勒颈等手段致陈红机械性窒息死亡。 陈红死后, 人商议进行毁尸灭迹。陈洁、王红强分别用杀猪刀、 5 钢锯进行分尸并分装在三只编织袋内。次日凌晨及晚上,王红强和陈 洁分两次将装有陈红尸块的编织袋分别抛在钱塘江内及附近一垃圾 场中。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由陈洁引起,且杀害陈红的犯意也是陈洁提 出,其余 4 人曾对杀害陈红的犯意提出过异议并对陈洁作过劝解,但 最后还是在“今天不是她死,就是我们死”的思想作用下互相配合, 共同实施了杀害陈红的犯罪行为。 令警方震惊的是,他们确定并最终抓获 5 名犯罪嫌疑人后,发现 凶手都是“花季少年” 女 1 男中,年龄最大的未满 19 周岁,最小 ,4 的未满 16 周岁。在这些人中,1 名高三在读,2 名高二辍学,1 名初 中辍学,1 名初中毕业,其中 3 名来自单亲家庭。同时,此案在审讯 过程中,陈洁还交代了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警方认为,这些孩子缺乏家庭监管,是造成他们走上歧途的重要 原因。据了解,2 月 17 日晚上,陈洁等 5 人在华丹丹家杀害陈红并 分尸时,华丹丹的父亲听到楼上响动很大,却没有过问,还以为他们 在搬家。[案例 6]:高中生怀疑女友被骂邀人群殴致一人重伤 案例 :因怀疑对方辱骂自己女友,高中在校生小唐就邀来几个同学将人狠揍一顿, 可没成想对方也不是省油的灯,被打者找来初中同学躲在校门外,对 参与殴打自己的几个人进行报复, 结果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 后果。200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合肥市某中学学生唐某因怀疑其同学 汪某辱骂了自己女友,便伙同同学夏某等人殴打了汪某。事后,汪某 越想越觉得不忿,遂找到几个初中同学葛某和仇某,并请二人多带些 人到学校找唐某等人报复。 200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放学后,葛某及其邀约的一伙人赶到唐 某所在学校与汪某会合。在汪的带领下,他们进入校内,指认了要报 复的唐某、夏某等人。为避免被学校老师看到,汪某等人商量决定把 要报复的学生带至学校对面的巷子内再进行殴打。17 时 30 分许,唐 某、夏某等数十名学生从校内出来,葛邀请来的陈某、张某一伙人将 夏某等人强行带至学校对面,而不明情况的陶某也随同学一起前去。 在巷口,葛某和陈某伙同他人对几个学生一顿拳打脚踢,陈某更是持 砖块砸向陶某的左头部,其他人也都纷纷动手,将陶某、夏某等多人 打伤。学校相关人员闻讯后立即报警,才最终制止这场斗殴事件。经 医院鉴定,被害人陶某头部伤属重伤,夏某头部属轻微伤。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校生汪某、葛某以及邀请来的陈某、张某 等四人邀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致使他人重伤、轻伤,后果严重, 属于故意伤害罪。[案例 7]:流浪少年抢劫果腹 8 岁就开始流浪生涯,又因无法果 案例 : 腹而实施抢劫。19 日,一位身世令人同情的流浪少年因犯抢劫罪被 判一年有期徒刑。吴家 8 岁时即离家出走,开始到处流浪,平日靠打零工和捡食为 生。今年 2 月 23 日晚上,吴家抢劫了一名走在路上的女子,劫得价 值 600 多元的手机一部。事后,逃跑中的吴家被公安人员抓获。吴家自述,萌生抢劫念头 的原因是因为找不到零工,又捡不到食物。审判时,法院考虑吴家未 满 18 周岁,又系初次犯罪,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赃物已追 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案例 8]:徐州 三少年盗窃水泵被四男子发现遭敲诈 3 个少年 案例 :徐州:三少年盗窃 三少年盗窃水泵被四男子发现遭敲诈 将身上的钱花光后,想方设法去找钱继续上网、吃喝,到一家废弃的 工厂盗窃水泵时,被 4 名男子看到。4 人以此对他们进行敲诈:要每 人拿 1000 元。就在这 4 个人忙于跟着 3 个少年挨家挨户地拿钱时, 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个正着, 而盗窃水泵的 3 个少年也将受到相应的 处罚。8 月 18 日凌晨零时许,16 岁的孙某和两个伙伴花光了身上的所 有钱后,从淮海广场附近的一家网吧里出来。他们商量到哪里搞点东 西卖了换钱。一个多小时后,3 个人游荡到鼓楼区殷庄路附近的一家 废弃厂子前,翻墙进入了厂区,然后又进入车间,找遍了整个车间, “收获”了一台小型水泵。他们将水泵从车间的窗户直接扔到院墙外 后,从原路翻墙回到厂区外面。就在孙某等 3 人盘算着怎样处理水泵时, 他们的翻墙行为被停在 厂区外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上的 4 双眼睛盯上。 车上的一个青年悄悄地 来到孙某等人的身边,厉声喝问: “半夜三更的,你们在这干什么?” 孙某等三人惊恐万分,但他们并没承认自己是在偷盗,只是说在这里 玩的。那个男子在附近找了一会后,发现了孙某等人藏在草丛中的水 泵。看到水泵, 该男子仿佛明白了什么, 他随即向汽车方向挥了挥手, 汽车里迅即又钻出来 3 个人。4 个人围上来,二话没说,对着孙某等 人就是一顿打骂。其中一个人拿出刀子威胁道: “不老实,就将他们 送到派出所! ”3 个少年顿时被眼前的阵势吓住了。这时,对方开出 了条件:不到派出所也可以,但是必须通知家长,每人拿出 1000 元 钱来将事情摆平。随后,他们索要了 3 个少年的家庭电话。 四男子知道其中一个少年的爸爸在某大学工作后, 便带着 3 个少 年来到南郊这所大学。半夜三更的,他们没能进入校区。跑了大半个 城区一无所获,这让 4 名男子恼羞成怒,又一次狠狠地将 3 名少年打 了一顿。 被打急了, 家住九里山附近的孙某称, 可以到他家碰碰运气。 4 名男子又驱车来到孙某家,但其父母都不在家,只有姐姐在,家里 也没有那么多钱。万般无奈之下,孙某又想到了住在乡下的奶奶。于 是,这 4 人中的 3 人跟着孙某到奶奶家取钱,另外一人在孙某家中看 着孙某的另外两个同伴。 18 日凌晨 5 时许,孙某带着 3 人顺利地在其奶奶家拿到了 500 元钱,随后返回九里山。就在此时,孙某的姐姐也打通了其父亲的电 话,孙某的父亲感觉到这事有些蹊跷,就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 迅速赶到孙某家中,将留守的那名男子当场抓获。不久,又将另外 3 人堵了个正着。据朱庄派出所民警介绍,涉嫌敲诈的 4 人中有一个尚 未成年, 警方将会酌情处理, 其他 3 人由于涉嫌敲诈勒索都将被拘留。 而涉嫌偷盗的 3 名少年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例 9]:永州新田县:少年抢劫团伙 1 个多月制造 11 起劫车伤 案例 :永州新田县: 人案 永州新田县警方 18 日成功捣毁一个&盗抢&摩托车的特大流窜犯罪团伙,9 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该盗抢团伙中年纪最大的 22 岁,最小的仅有 16 岁。他们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先后流窜数县制造了 11 起劫车伤人案,共盗抢摩托车 35 台,涉案价值达 10 余万元。 8 月 10 日晚 9:30 分,上县城办完户口的陈先生喜滋滋地驾着 摩托车返回石羊镇自己家,当车行至新嘉公路龙脉塘路段时,突然一 辆摩托车从后面将他连人带车撞到在地,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只见 两名年轻男子手持两把寒光闪闪约一尺来长的大砍刀, 目露凶光疾步 向自己走来。陈先生心里一&咯噔&:遇上打劫的了!也顾不上被摔得 浑身青紫,忙一骨碌爬起来就跑,这时一名持刀男子迅速骑上陈先生 的摩托车走了,另一名持刀男子则骑上同伴的摩托车向自己追来,陈 先生没命地跑出 100 米,终于看见迎面驶来三台摩托车,犹如抓住一 根救命稻草,忙拦下一辆报了警,这时劫匪早已逃之夭夭。 经过新圩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一整夜的勘察, 最后确定有 9 名嫌疑 人。他们平均年龄不足 19 岁,最大的 22 岁,最小的刚满 16 周岁。 新田县公安局迅速组织刑警大队、新圩派出所民警成立&8-10&抢劫 案专案组,由副局长骆海兵挂帅指挥,限期月内破案。案发后,专案 组及时采取了围追堵截, 拉网式大清查, 巡逻布控等有效的侦查措施, 但是没有获得预期效果。8 月 16 日,骆海兵副局长率刑警赴新圩派出所安排部署侦破工 作,下午 4 时许在返回县城途经新圩镇社湾村路段时,对面山坡上停 放着的一台无牌照摩托车和蹲在地上窃窃私语的四名年青男子引起 了刑警们的注意。刑警们上前盘查时四人神色慌张,支支吾吾说他们 是从嘉禾县到新田县来玩的,出于职业的敏感,骆海兵副局长当机立 断将四人带回审查。在 5 个多小时斗智斗勇的较量后,四名男子终于 缴械投降,承认了这次来新田县是来偷车的,但是还未来得及实施便 被刑警慧眼识破。同时,他们还交待了部分盗抢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及另几名同伙的情况。8 月 17 日凌晨 5 时许,刑警们赴嘉禾县在&天 穴&旅社将其余 3 名犯罪嫌疑人胡国平、李小华、李林一举擒获。18 日,刑警们再赴嘉禾县布控将另两名同伙抓捕归案。经突审,胡国平 等人交待了今年 7 月份以来, 先后流窜数县持械拦路抢劫作案 11 起, 抢得摩托车 11 台、手机 6 台、现金数千元,打伤 6 人及盗窃摩托车 24 台的犯罪事实。 这个盗抢团伙共有成员 10 余人,均系嘉禾县人,团伙成员中胡 井平和李石次原来学过修理摩托车,对摩托车的构造了如指掌,偷车 对于他们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因嫌修车赃、累、来钱慢,胡井平开 始走上了偷车这条&捷径&。 几分钟盗走一台摩托车,转手就能赚好 几百元, 来钱太容易了, 胡井平很快便迷上了这一行。 开始是&单干&, 后来遇上邓乐明、李林等人,他人生的&潘多拉魔盒&就此打开。盗窃 和抢劫摩托车成了他生活中最大的乐趣, 渐渐地他与一帮臭味相投的 &哥们&越走越近,却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这个团伙中最有威信 的还是绰号为&天才&的邓乐明, 他现在已是&二进宫&, 早在 2000 年他 就因为抢劫罪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刑五年。 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的他 便与胡井平等人打得火热,他们盗窃摩托车的足迹遍布宁远、蓝山、 桂阳、新田等县。后来上网认识李小军等人,他们便一拍即合干起了 抢劫摩托车的勾当。他认为这样更过瘾,更刺激,来钱多,除了抢劫 摩托车外,车主身上的手机、现金等物品往往也被他们洗劫一空。盗 抢得来的赃款往往在几天之内就被他们用于吃喝玩乐而挥霍一空。[案例 10]:少年砸坏“告密”摄像头被刑拘 案例因电子监控摄像头将一少年贪玩的事记录下来,其家长通过摄像头的“告密”责骂了 儿子一顿,于是该少年迁怒于摄像头,将它砸毁并扔到泥坑中。19 日,该少年被顺义警方刑事拘留。警方称,18 日,他们接到市民王 某的报案,称石家营村的一处摄像头被破坏,价值 5000 余元。顺义 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民警在现场提取到一枚指纹。 并证实该指纹 属于该村少年石某。 石某被传唤后, 向警方承认了摄像头是其砸坏的。 石某认为“要不是摄像头,父母就不会知道自己贪玩的事了。 ”遂于 18 日凌晨将摄像头砸坏,并丢弃在附近的泥坑中。 [案例 11]:哈尔滨市首例利用未成年人盗窃民航旅客财物案件宣 案例 哈尔滨市首例利用未成年人盗窃民航旅客财物案件宣 哈尔滨市首例利用未成年人盗窃民航旅客 判 去年 11 月,民航黑龙江机场公安局相继接到旅客相似的报案,均称在太平国际机场乘坐民航班车到达市内后, 发现放在班车行李舱 内的行李箱被撬盗,里面财物丢失。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侦查。去年 11 月 14 日 22 时许,在太平国际机场一名年轻男子手持民航班车票, 拉着一个拉杆箱, 欲将其放入班车行李舱。 侦查员发现此箱比较沉重, 便询问箱中是什么物品, 该男子称箱中为书籍, 当被要求开箱检查时, 该男子丢下拉杆箱转身就跑,侦查员立即追赶并将其制服。当侦查员 打开拉杆箱时,发现箱中蜷缩着一名约 10 岁的男孩。经讯问,年轻男子姓赖,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他利用孩子 身体瘦小的特点,将其放入拉杆箱,再装入民航班车行李舱,当班车 开动后,便用手机指挥孩子钻出箱盗窃旅客财物,然后再指挥孩子钻 回箱中,到达市内后再取回拉杆箱及盗得的财物。据赖某交代,此团 伙共有 9 名成员(包括两名未成年人),专门来哈机场利用此手段进行 盗窃。专案组随即对团伙窝点进行搜查,并将团伙成员林某、王某抓 获,其他成员被通缉。专案组追回赃款 8500 元,数码摄像机一部, 中华香烟一条,其余赃款赃物已被团伙成员挥霍。近日,道里区人民 法院宣判:林某、赖某、王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4 年和 2 年,并处以罚款。三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案例 12]: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案 案例 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案 【案情简介】案件一: 2002 年 3 月,温州市一位年仅 9 岁的女孩 遭受虐待的悲惨经历引起了当地市民乃至全国民众的极大愤慨。 3 月 21 日,在哭泣声中,小丹开始讲述自己遭受亲生父母虐待的悲惨 经历: “爸爸时常用烟蒂烫我的大腿,妈妈更坏,竟用火烧红的菜刀 烫我的屁股……求求你们救救我,千万不要送我回家,不然他们会杀 了我的。前几天,他们吵完架后,妈妈就将我手脚捆绑起来,用抹布 塞住我的嘴,再把用火烧红地菜刀放到我的屁股上烫,无论我怎么求 饶,妈妈还不放过我。 ”据温州市瓯海娄桥派出所民警调查,小丹是 附近陈庄村的农家小孩,今年仅 9 岁,在家经常受父母的虐待,身体 上到处是伤疤,尤其在她的大腿上,几乎没有一处完好的肌肤,满眼 都是拧伤、烫伤的痕迹,更让人触目的是她的臀部被烫伤后,已开始 化脓了, 裤子都粘在了伤口上。 除此之外, 小丹还经常被父母掴耳光、 拧大腿,有时候还被关到棚屋里,不给她吃饭。 案件二:据《北京晚 报》报道:2002 年 4 月 9 日,大连市大孤山派出所接到一名 11 岁女 孩小丽的报案, 小丽称自己被狠心的父亲虐待两年之久。 小丽于 2000 年带着上学的梦想被父亲王洪杰从河南接到大连,不但没有走进校 门, 反而惨遭父亲长达两年之久的虐待。 父亲对她用开水烫、 锥子扎、 钳子夹、斧子砍。4 月 9 日,小丽在父亲又一次痛打她之后,忍无可 忍,跑到了派出所。记者发现,小丽嘴里有几颗牙齿只有半截,胳膊 肘上大片血泡,左手腕已经变形,腕骨高高的翘着,皮肤的颜色呈青 紫色,在小腿和臀部有多处结痂,脚趾红肿,指甲发黑,额头和脸部 也有多处红肿,这些都是被王洪杰虐待的结果。案发后,大连开发区 法院以对王洪杰执行暂拘。4 月 12 日律师代理小丽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律分析】 读了以上三名未成年人被父母长期虐待而健康乃至 法律分析】 生命都无法保障的案件报道, 作为一名职业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士 和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人员,在愤怒之余,我想就以上案件的处理谈几 点看法和建议,希望整个社会能够真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这些孩子 健康成长。一、 小丹的父母与小丽的父亲已构成虐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 责任。虐待是家庭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监护责任的恶劣表现。 虐待主 要表现为各种精神折磨和肉体的摧残,并且是一贯经常性的行为。例 如:经常性的打骂、恐吓、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活动 自由、患病不予治疗、凌辱人格。虐待行为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 命健康权,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大量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明确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 、 、 人的虐待行为并对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有虐待行为 的,法院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虐 待罪,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 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 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 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情节恶劣是界定是否构成虐待罪的主要界限, 所谓情节恶劣一般认 为,虐待动机特别卑鄙;手段特别凶残;因虐待引起伤残或死亡的; 虐待年老、年幼、患病或残废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长期虐待而屡教不 改的。在第一起案件中,9 岁的小丹经常受到父母的虐待,身体上到 处是伤疤,尤其在她的大腿上,几乎没有一处完好的肌肤,满眼都是 拧伤、烫伤的痕迹,其父亲经常用烟蒂烫她,母亲竟用火烧红的菜刀 烫她,除此之外,小丹还经常被父母掴耳光、拧大腿,有时候还被关 到棚屋里,不让吃饭。在第二起案件中,父亲王洪杰残忍虐待 11 岁 的小丽长达两年之久,对她用开水烫、锥子扎、钳子夹、斧子砍,造 成小丽身体上多处伤痕,可以说,这两起案件情节非常恶劣,手段特 别残忍,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我认为小丹的父母与小丽的 父亲已构成虐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小丹和小丽应当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 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如果被虐待构成重伤、死亡则属于公诉案件, 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 尚未构成重伤、 死亡, 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 “民不告官不纠” 即 。上述案件中,公安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该立即立案并进行侦查, 对小丹和小丽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属于重伤,由公安部门侦查 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如果没有构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只 有被害人到法院直接起诉才能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小丹、 小丽的这种情况,显然她们自己无法提起刑事诉讼,因为,根据《民 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 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父母 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对外 进行诉讼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而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涉及儿童 权利的案件,侵权人就是父母,就是监护人,像小丹、小丽这样的案 件,侵犯她们合法权益的正是她们的父母,他们的父母又怎么可能代 理被虐待的子女去起诉自己呢?为了帮助这样的被害人实现自己的 权利, 《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人 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即人民检察院和小丹、小丽 的近亲属也可以代表小丹、小丽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父母的刑事责 任。三、面对父母的虐待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受到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虐待, 我们建议受到侵害的未成年 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告诉父母或其他监 护人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如果自己被打伤或被打残,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是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此置若罔闻, 2、 可以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自己的虐待行为告诉其他近亲属,如爷 爷、奶奶或者叔叔、舅舅、姨、姑等,由他们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进行劝阻、说服;3、未成年被害人还可以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 待行为告诉老师或学校,由老师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劝阻、教 育; 也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 劝阻、调解;4、在虐待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紧 急采取措施制止危害行为并对加害人进行处罚或制裁;5、根据《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共青 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 应当接受,并且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6、虐待情节严重的, 未成年被害人可以主动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生 命健康权利,7、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因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强制 或威吓无法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代为提起诉讼。四、对案件的建议和思考在我国父母虐待子女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很大范围 内存在,父母虐待子女,构成犯罪时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 构成犯罪时怎么办?对此,法律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罚手段。 《未成年 人保护法》 第十二条虽然规定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尽监 护职责时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 资格,那么这个孩子由谁监护?目前,我国司法部门也没有更好的办 法来维护这些孩子的权利, 因为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剥夺了他们父母 的监护人资格, 这些孩子可能就无处栖身了。 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健全、 完善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对于像小丹、小丽这样的情况,依法剥夺 其父母监护人资格,由国家来监护。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 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 下。但是在我国,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父母以 怎样的方式或者内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只有像小丹、小丽这种 恶性案件发生以后,社会才给以关注。但事件过后还是无法避免类似 的恶性案件发生,北京的王闯案件是这样,天安门自焚的刘思影案件 是这样,今天小丹、小丽的案件同样是这样。所以我们再次呼吁,必 须尽快建立、完善我们的监护人监督制度。此外, 为了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在立法中, 应当明确不但未成年人本人有权提起涉及他们权利的诉讼, 而且在未 成年人与监护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亲属、所在地居(村) 委会、民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都有权代表受到 侵害的未成年人起诉父母。 [案例 13]:小学男生因一句脏话被三少年殴打致死 案例深度提示 ●惨剧发生在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 在该村的民办学 校——红星学校门口,只因一句脏话,3 个少年将该校的一名三年级 小学生殴打致死。 ●警方证实,3 个打人者没有使用凶器。死者家 属发现,孩子身上无明显外伤,但生殖器官已被踢破。律师认为,由 于发生在校外,学校并不担责。 ●目前,3 个打人者中,两个未满 14 岁的男孩被释放回家,另外一名近 17 岁的男孩被刑事拘留。死者 家属表示将追究刑事责任。7 月 8 日中午 12 点多,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村民高先生气喘 吁吁地敲开已经 40 岁的高志会的家门: “大哥,你家小东被人打了! 现在就躺在校门口的土坡上呢! ”话音刚落,高志会的妻子扔下抹布, 拔腿便往外跑,而此时,小东——高志会两口子的独生子已经死在了 自己学校的门外。小东今年 15 岁,半年前刚随父母从河南邓州的老 家来京上学,被打前在红星学校(小学)读三年级。小东的父亲说, 军营村里有几个问题少年总是惹是生非, 平时他常提醒小东要离他们 远一点。然而,小东正是因为和这样的 3 个男孩发生口角,才惹来了 杀身之祸。红星学校位于军营村的南部,这是一所类似于四合院式的建筑, 6 个年级加上学前班和教师办公室分布在东、西、北三侧,立在大门 后面的影壁上还贴着“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条幅。学校正门前是 一处开阔的土坡,前天中午,惨剧就发生在这片土坡上。记者昨日中 午到现场时,现场打斗的痕迹已经被雨水冲刷得一干二净,只有十来 个小孩子蹲在地上在弹石子、打弹弓。除了两名已经被警察带走做笔录的目击者外, 一名姓李的村民也 称看到了事情的经过。 “中午 12 点刚过,我端着饭碗刚走出门口,看 见小东正推着自行车站在路边,一个男孩站在他前面,手握着小东的 车把手,另外两个男孩也站在他的面前。 ”李先生说,小东长得要比 3 个男孩都结实,但是对骂了没有几句就不说话了。随后,3 个男孩不由分说拽开小东的自行车,冲上去就开始拳打 脚踢,边打边骂: “你丫牛×,再给我还嘴! ”此时,很多午休的村民 听到叫骂声后都从家里出来了。 “他们看了一眼就又进屋了,都以为 这种半大孩子打架是小事,谁也没想到会闹出人命来” 。另一位村民 杨先生说, “斗殴大概持续了 5 分钟,而小东在整个被打过程中都没 力气还手,那几个男孩先是打他脸,随后就踢他的腿和肚子,最后看 小东躺在地上不起来了才离开。 ” 随后,红星学校的老师和校长闻讯赶了出来,看到小东已经失去 知觉后,便急忙拨了 120 和 110,差不多 10 分钟以后,急救人员赶 到现场,而此时小东已经没有气息了。小东的母亲跑到现场时,急救人员和民警已经围在了尸体旁,周 围站满了围观的村民。 “让我去看尸体的时候我简直不敢相信,20 分 钟以前还活蹦乱跳的儿子,转眼就躺在地上了! ”小东的母亲说,她 被人搀扶着走到儿子身体旁发现,儿子身上并没有出血的迹象,本想 问是不是真的死了,可是话到嘴边却怎么也说不出来。“我当时根本不相信,连哭都哭不出声来了。 ”小东母亲说着, 眼泪哗哗地开始往下掉, “没有容我多看一眼,急救人员便把小东抬 上了急救车, 我上了救护车后, 大夫为了安慰我, 让我喊儿子的名字, 试试能不能喊回来,我喊了好几遍,儿子没有一点反应。 ”小东的伯父高志国向记者证实,家属赶到现场时看到,小东身体 没有明显的外伤,当时都怀疑不是被打死的。由于从外表判断不出致 命伤的位置,最后只得由法医进行尸体解剖。昨天中午,警方安排小 东的家属去太平间看小东最后一眼。“中午我们去看尸体时发现,孩子的后脑和颈椎部位有淤血,生 殖器官也被踢破了,法医现在只是怀疑这两处伤有致命的可能,但是 结果还要等到尸检之后。 ”昨晚 9 点,记者电话联系死者家属时,他 们尚未接到尸检报告。 一句脏话引来杀身之祸记者在小东的伯父高志国处了解到, 小东是弟弟家里的独子, 由于老实懂事, 亲戚们都把他当做宝贝。 小东的母亲说, 由于自己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 孩子从小就没有人管, 因此上学很晚。 “他前年才开始上小学,上了两年后,我和他爸觉得 不能再让孩子长期脱离父母,所以今年过年后特意把他带到北京,到 红星学校上学。 昨天下午, ” 小东的伯父高志国家里坐了十余名亲友, 小东的母亲坐在蜂窝煤前的一张小板凳上,哭着对记者说: “昨天是 他最后一天考试, 本来今天就可以放暑假回家了, 哪想到孩子就……” 小东的母亲说,事发当天中午小东回家吃饭,因嫌母亲做的饭不够可 口,于是提出想吃饺子,母亲也觉得儿子考试很辛苦,就给了小东 5 元钱, “犒劳犒劳儿子” “我还告诉他,家离学校这么近,即使出 。 去吃饭也不用骑车,可是他偏不听。 ”15 分钟后,小东骑车回到家, 把吃饭剩下的 1 块 5 毛钱交给妈妈后便骑车去了学校。事后,知情人 对她说,小东骑车到学校门口时发现脚蹬子坏了,于是推车调头准备 修理,可是刚推了没多, 远就发现走在前面的 3 个男孩挡住了自己的 路。 “他和那 3 个男孩都不认识,嫌他们走得慢,于是要求对方让开 道路,可是 3 个男孩拒绝让路。 ”于是,小东就张口骂了一句脏话,3 个男孩马上围了上来要求小东道歉,可是小东没有照做,而这样的举 动激怒了 3 个男孩,直接导致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骂人是他不对, 但是不管他骂的什么,也不能往死里打啊,他还只是个孩子,怎么这 么忍心下手啊! ”小东的父亲坐在妻子旁边,一边安慰着悲恸欲绝的 妻子,一边哽咽着对记者说。 3 个打人者两人也是小学生记者随后从多名军营村村民处了解到,3 个打人致死的男孩是村内另一家私人小学——育英小学的学 生。记者在村内看到,育英小学离红星学校不到 200 米,校舍同样是 由两排平房组成。校长席女士向记者证实, 名伤人者中, 3 只有两名是该校的学生。 “其中一个姓李,另外一个姓杨。 ”她向记者介绍,小李在育英小学 已经读了 3 年书,今年已经毕业,而另一名学生小杨还在校内读 5 年 级。 “打人的第三个男孩,警察说是一名十六七岁的小混混,但是不 知道这名男孩的身份。 ”席校长说。席校长还告诉记者,打人的李同学是一名调皮捣蛋的学生,连 家长的话他都不听。她说,小李的老家在河北,四年级的时候转入育 英小学,和小杨的关系一直不错。“我根本无法想象他会做出这么大的事来,他看上去瘦小枯干 的,就像个小不点! ”席校长说,她眼中的小李和小杨并不算坏孩子, “他们都很聪明,对老师也很懂礼貌,小李平时非常大方,在校内还 有不少好哥们” 。“校外发生的事我们不负责” 校外发生的事我们不负责”校长熊女士向记者证实,小东的确是红星学校三年级的学生,今 年春节后刚刚转学进来。她告诉记者,学校共有 200 多名学生,设有 6 个年级,共 8 个班,小东所在的班级一共有 40 多名学生。 她同时对记者说,由于事发地点在校门外面,并且不是在上课时 间,所以学校没有义务负责任。在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规定: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 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当 记者问为何学校没有安保人员时,熊校长只说: “村里的私人学校都 是如此。 ”据小东的班主任顾老师说,小东平时性格比较内向,不是惹是 生非的孩子, “虽然成绩不好,但是很老实,也很懂事” 。小东的叔叔 也对记者说: “小东很懂事,我们的很多亲戚都在附近做生意,他每 天放学只要有时间, 就会到亲戚经营的瓜果蔬菜摊去帮忙打理生意。 ”记者向熊校长询问孩子是否在校内上了保险,熊校长犹豫了片 刻告诉记者: “校内的学生都是打工子弟,每个学期 300 元钱的学杂 费都很难收齐,要是再让交保险,谁还愿意在这儿上学啊! ”一男孩被刑拘两男孩被释放警察证实凶手未持凶器记者赶到顺义区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空港刑侦队。 据办案的警察 证实,打斗的确是因为死者推自行车被挡后骂人引起的;同时警察告 诉记者,3 名男孩在殴打时并没有拿任何凶器。由于其中两名男孩未 满 14 岁,因此已经被释放回家。 “因为不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我 们也只能依法办事,另外一名近 17 岁的男孩已经被刑事拘留。 ”家属欲追究凶手刑责 小东的父亲高志会说,目前先要把孩子的死因查清楚,料理完孩 子的后事以后,一定要给儿子讨个公道。 “我的孩子根本不认识他们, 为什么会打起来?到底是哪处的伤要了我儿子的命?我现在就想查 清楚这些。 ”孩子的其他几名亲属也向记者表示,料理完孩子的后事,将要追 究 3 名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我们还要索赔,不能让他们这么胡作非 为! ”高志国说。律师认为校园外发案学校无责教育专家、律师王杰君告诉记者,从整个事件看,发生地点是在 校外,学校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如果是在学校内发生这样的事件,学 校肯定是要负责任的。 他还表示, 并没有规定民办学校必须设立保安。王杰君还表示, “红星学校能接受 15 岁的孩子上小学,这已经是 对社会有贡献了” 。 17 岁杀人最高可判无期王杰君告诉记者,事情属于恶性刑事案件, 《刑法》17 条规定: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 、抢劫等,属于恶性刑事案件, 最高将判死刑。他表示,如果是 17 岁的学生给死者致命一击的话,那可能要判到 无期,最少起刑点也将到 10 年。对于满 14-16 周岁的学生,按照《刑 法》17 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受害方家长可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加害者家长(监护人)给予经济赔偿。考虑到双方都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他建议双方家长: “加害者家 长可以向顺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律师为其辩 护;受害方家长在需要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也可提请法律援助。 ” [案例 14]:两少年为姐姐家庭幸福杀害其继子 案例 两少年为姐姐家庭幸福杀害其继子 6 月 26 日,湖北省荆门中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吃惊的是,这起有计划、手 段残忍的杀人案,凶手竟是两个不满 18 岁的少年。作案的动机也简 单,仅仅是为了姐姐“家庭幸福” 。据了解,王某的姐姐于 2003 年同 鲁某结婚, 婚后生有一女儿。 此前, 鲁某同前妻生有一子军军 (化名) , 随鲁某生活。见鲁某与姐姐争吵不休,王某认为侄儿军军不该存在, 并产生了杀死军军的念头。2005 年 5 月,王某找到熊某,让其帮助 除掉 13 岁的军军。两人先弄来大量安眠药,准备药死军军,因觉得 安眠药太苦而放弃。当年 7 月 15 日晚,王、熊二人将军军骗上面包 车,王某将车开到事先选定的石料场,二人用绳索将军军勒死。法院认为,王某、熊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二人均不满 18 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处王、熊二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例 15]为给女同学表 “ 心意 ” 南昌一莽撞少年校园抢劫 案例 为给女同学表“ 为给女同学表 心意” 为向心仪的女生表达爱慕之心,在她过生日的当天好好庆祝一番,莽 撞男生竟然邀集几名同学向行人抢劫。昨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 察院以抢劫罪将这几名“多情”的抢劫犯批准逮捕。现年 17 岁的饶某是南昌市清华泰豪职业学院的学生。2004 年 12 月份,饶某得知心仪已久的女同学罗某将在 12 月 10 日过生日, 便想为其庆祝一番,却苦于没钱。于是莽撞的饶某想到了抢劫。12 月 4 日中午,饶某邀集同学彭某、洪某等人在学校操场附近以借手机 打电话为名将学生李某拦住,对其进行殴打并实施抢劫。这时李某的 两个同学上前阻止,也同样遭到饶某等人的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 李某及两个同学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乙级。 [案例 16]17 岁&大姐大 腿上绑着刀 领导 16 人专偷电动车 案例 大姐大&腿上绑着刀 大姐大 17岁的李青骗父母说自己在手机店打工, 实际上是跟着男友杨木以盗窃 电动车为生。在杨木因涉嫌盗窃被抓后,李青腿绑着长刀,震慑住了 杨木的原手下们,成了“大姐大” 。截至昨日,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 队四中队已抓住该团伙 16 名盗车嫌疑人,追回电动车 12 辆。 偷车小孩说出团伙“大姐大”1 月 29 日 2 时许,金水公安分局 刑侦大队四中队 6 名民警在二十里铺蹲点时,见 4 个 10 岁左右的小 孩推着两辆电动车正走,形迹可疑。民警上前盘问时,4 个小孩看到 民警,扔掉电动车就四散跑开。但不到两分钟,他们就被民警抓住。 经调查,4 名小孩中年龄最大的 13 岁,最小的 9 岁,家都住在北环 以外的郊区,父母已离异,对他们放任自流。 王华等 4 名小孩先是称电动车是自己的,只因在网吧上网时钥 匙丢了,只好推着车回家。经过民警耐心的劝说,9 岁的乐乐首先道 出了实情:电动车是他们刚刚从一个网吧门口偷的,准备交给“大姐 大”后,每人可以分得 20 至 50 元的“提成”“不给她不行,她会拔 , 出绑在腿上的刀宰了我们” 随后,民警根据几个孩子提供的情况, 。 赶到陈寨“大姐大”的家。 “大姐大”见到民警,弯下腰正准备从腿 上拔刀,被民警扭住双手,将她摁倒。出手阔气引来众多“手下”经民警调查, “大姐大”叫李青,今年 17 岁,是古荥镇人。据李青介绍,她的家庭并不富裕,她读书 全靠哥哥在外打工供养。2003 年 11 月,她哥哥因车祸去世。随后, 李青就辍学到市区一手机店打工。不到两个月,她结识了 21 岁的杨 木。李青想过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于是明知道杨木是混社会 的,但仍与他同居了。随后,李青加入了杨木做头头的盗车团伙。但 是,杨木每次都只带李青到盗车现场,但绝不让她“动手” 。很快, 李青耳闻目染,学会了杨木操纵盗车团伙的手段。 2004 年 12 月上旬,杨木因涉嫌盗窃电动车被抓,但这并没有敲 醒李青, “我给父母说我在郑州打工, 就这样回去多没脸面呀” 于是, 。 失去生活来源的李青,在腿上绑上长约 20 厘米的尖刀,找到杨木原 来的“手下”王华等人,厉声地问: “你们大哥把事儿都揽下来了, 你们看怎么办吧! ”据王华等人供述,当时他们很犹豫,但李青一看 他们犹豫了,就提右裤腿露出了长刀,于是,大家就决定跟她,并称 李青为“大姐大” ,一切听她的安排。据王华等人供述,后来他们多次在“大姐大”的指使下去盗窃 电动车,每次得手都会分到 20~40 元。 “杨木在的时候给我们也就 10 元, ‘大姐大’出手阔气多了。 ”就这样,李青的名气很快在杨木原来 的“手下”圈子里传开了,很多人跑来“归顺”到李青手下,到今年 1 月 29 日李青被抓时,她也不清楚自己有多少“手下” 。追回 12 辆 车等人认领根据李青提供的线索,民警对其“手下”展开了抓捕。截至昨日 10 时,又抓获 12 名 20 岁左右的年轻人。综合这 16 人的供述,他们 自去年 12 月 19 日起,共作案三四十起,偷窃电动车 50 多辆。目前, 警方已将价值 4000 多元的 12 辆电动车追回。据民警介绍,他们偷窃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中州乐 园、科技市场、陈寨花卉市场等人群比较集中的地方,失主不愿或忘 了给电动车上锁。二是夜晚在网吧门口,用 T 形锥撬锁偷窃。三是利 用一些单位、家属院对未成年人放松的情况,以找人为借口进入,用 T 形锥撬锁偷窃。 目前,民警已对 4 名小孩进行批评教育,由其父母领回,李青和 12 名成年人已被刑拘。警方将继续抓捕该盗车团伙的其他成员。 (文 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案例 17]:天才少年 16 岁大学毕业 工作后盗窃公司财产 案例 天才少年 庭审侧记小龙(化名)曾经是父母的骄傲。他 4 岁读书,14 岁上大学,未满 17 岁就只身闯荡大上海。爱好电脑的小龙还如愿进入 了某计算机网络公司工作。 然而, 这个 “神童” 却利用在公司值夜班, 多次盗窃服务器配件,价值 7 万余元。今天上午,普陀区检察院将小 龙以职务侵占罪送上法庭。天资聪慧小龙出生在一个知识分子的家庭,父亲是当地医院的药剂师,母亲是小学教师。良好的家庭环境加之父母严格的教育, 使得他的起步比同龄孩子要早得多。4 岁,一个懵懂无知的年龄。许 多这个年龄的孩子甚至不知道上学是什么, 就连去幼儿园都要家长连 哄带骗的。小龙却在课堂里如鱼得水,慢慢地超过了同级的学生。仅 用 4 年,他就读完了小学课程。14 岁那年,他顺利地考入当地大学 就读。2003 年 6 月,未满 17 岁的小龙大学毕业后只身一人来上海闯 荡。 2003 年 11 月 22 日,小龙从原先的数码影像有限误入歧途公司跳槽至一家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支持部网络维护工程 师,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等工作。对于爱好电脑的小龙而言,这份有 机会接触一流电脑配件的工作让他兴奋不已。去年 2 月的一天,又轮 到小龙一人值夜班。眼见周围无人,想着唾手可得的配件,他偷拿了 库房的钥匙,从中窃得零散的电脑配件,价值数万元。他将其中的 2 套主板交给朋友测试,并通过朋友上网卖掉。没过几天,小龙再起贪 心,将放置在监控室内的电脑配件占为己有。短短几十天里,小龙共 窃得 7 万余元的服务器配件,并将部分出售。投案自首很快,小龙任职的公司就发现库房的配件缺少了。公司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小龙有犯罪嫌疑。而另一方面,小龙在实施数 次盗窃后,开始感到后怕,很快他选择了投案自首。 去年 3 月 9 日 下午,小龙在首席运营官的陪同下,跨进了公安机关的大门。突然失踪鉴于小龙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作案时未成年,且有投案自首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分别对 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当案件移送法院 之后,承办人突然失去了小龙的下落。 原来,小龙在取保候审期间, 因做生意不顺,将向亲戚借来的钱全部赔光,他觉得无脸见亲戚,便 躲在外面,不敢回家。然而躲终究解决不了问题,想到自己还有案在 身,小龙打电话向老家的母亲求救。接到儿子电话后,母亲连夜买了 火车票赶到上海,并陪同小龙走进了公安机关的大门。[案例 18]: 案例 女大学生盗窃被公诉 因虚荣心犯罪令人忧北京某大学的学生小叶(化名)因涉嫌盗窃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据了 解,朝检女子审控组自成立到现在,共受理了女性犯罪案件 36 件, 其中以盗窃案所占比例最大,共计 14 件;而令人诧异的是,这 14 起 盗窃案中竟有 7 件是北京在校大学生所为。 9 月 29 日,小叶的手机丢了,同学的漠不关心深深地刺痛了她。 报复念头再也挥之不去。 一时凑不齐钱买新手机的她开始打起了歪主 意。在不到 15 天的时间里,小叶盗得同学手机 1 部、随身听 4 个, 变卖现金 2000 余元,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愿望” 。朝阳检察院检察官张冬青介绍说,她们的犯罪动机都特别简单, 她们道德品质并不存在多大问题, 把她们害到这一步的是糟糕的虚荣 心。其中有多位大学生对张冬青说,看见同学们拥有时尚的服饰和流 行的手机就眼馋,如果自己没有就觉得低人一等,缺乏自信心。这些 20 岁左右的大学生当中,罪行重的,已被判刑一年。罪行轻的,档 案里也记下一笔,一辈子都得背着。 [案例 19]:未成年人购买手机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案例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正在念初三的赵莉莉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 但其家长认为孩 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莉莉的母亲 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 2400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 月 1 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 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 1200 元。赵莉莉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 下,在被告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 1200 元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赵莉莉年仅 15 岁, 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 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 因此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 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 2400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 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 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 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 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 但该手机在维修时发现 “维修标贴” 已被撕掉, 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 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 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 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 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 更换配件的费 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则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 1200 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 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原告以 1200 元的价格购买 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 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 将所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 1200 元,并赔偿原告 工商查询费人民币 1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案例 20]: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原告:杨新宇,男, 18 岁,天津市第 48 中学学生,住天津市 河北区狮子林大街 10 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 中学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第三人:王斌,男, 53 岁,天津市第 48 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 岁,天津市第 48 中学教员、校团队 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 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 年 10 月 26 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 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 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 不给我书包。 为防信件内容扩散, 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 王斌不让走。 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 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 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 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 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 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 1300 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 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 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 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被告天津市第 48 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 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 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 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 原因, 并进行说服教育。 原告拒不服教, 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 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 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 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 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 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 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 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 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 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 元费用。原告坠楼 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 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 务,并无不当。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 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 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 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 事故发生时,杨新宇 16 岁。1988 年 10 月 26 日下午第 2、3 节课, 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 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 办公室。原告在第 3 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 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 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 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 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 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 杨颖强进入里屋, 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 便上前阻拦, 被原告蹬倒。 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 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 医药费、 住院费 1830.83 元、 护理费 768 元、 营养费 100 元, 共计 2698.83 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 1044.16 元。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 纪, 服从学校管理, 不应擅自旷课, 过早恋爱。 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 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 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 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 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 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 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 易产生逆反心态, 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 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 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 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 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 尚无经济收入, 原告负担的部分, 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 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3 条、第 119 条、第 131 条之 规定, 1990 年 5 月 17 日判决如下: 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 于 (1) 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 3867 .99 元,原告自行承担 2320.79 元,被告承担 1547.20 元; (2)被告垫付的 2698.83 元由第三人杨国 祥退还被告 1151.63 元; (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 要求校方 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 48 中学 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 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 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 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 窗走脱, 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 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 对此, 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 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 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 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 津市第 48 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 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 条、第 121 条及第 131 条之规定,于 1992 年 7 月 7 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 ( (2)变更一审 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 费等共计 3867.99 元,天津页第 48 中学负担 2707.59 元,杨新字负担 1160.40 元; (3)加判:天津市第 48 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 费 3000 元,减除已给付 2698.83 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付 清。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 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 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 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 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一, 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权。 我国宪法第 4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 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 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 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 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 擅自翻弄、 检查其书包、 物品, 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 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其二, 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 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 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 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 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 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 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其三, 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 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抠不出来的情况下,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 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烧掉,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 的行为。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 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 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包 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 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 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 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 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 纪责任,两者不能混同。另外, 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 前后相互矛盾。 按二审判决的本意, 被告除应当负担原告 2707.59 元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负担原告 3000 元的伤残补助费。但根据判决的第三条,实际上成为被告对两种费用 共负担 3000 元,这是主文表述上的错误。 [案例 21]: 案例 学生上课患急症 学校延误应担责董某夫妇之子小虎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去年 7 月 11 日上午第二节课时,小虎发病, 出现精神不振、额头出汗等症状。任课老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 刚、小强(当时均 11 岁)送小虎回家。小刚、小强将小虎送到家门 口时发现大门锁着,就将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返回学校。不久,邻 居陶老太太发现小虎躺在门口, 当即喊来同村郭某让其抱着小虎去本 村的诊所看病,因未找到医生返回,途中碰到小虎爸爸董某,董某将 儿子送到乡医院,此时已是中午。乡医院诊断小虎患病毒性脑炎。下 午 4 时左右又转到漯河市某医院。 三日后转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 疗,但为时已晚,小虎于当日死亡。诊断结论为小虎患急性食物中毒 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共花医疗费 4591.5 元。虽然保险公司已赔 偿医疗费,但痛失爱子的董某妇夫认为如果学校尽到职责,不延误治 疗,事情或许有所转机,于是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慰抚金等共 计 13783 元。但校方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尽到了责任,小 虎的死亡并不是学校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董某夫妇便将 学校推上了被告席。[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 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案中,小 虎在校期间患急症, 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 联系,延误治疗 1 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 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案例结论 案例结论] 案例结论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 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 故判决学校赔偿二原告死亡慰抚金 4000 元。 [案例 22]:为讨工钱实施偷窃 妙龄少女锒铛入狱 案例 :李丽和王芳是同班同学, 她们来自冀北的边远山区。 农村的孩子, 尤其是女孩在父母的眼里,有没有文化一个样。小学四年级她们就相 继辍学了。山区的生活是单调、闭塞的,她们不甘心象父辈那样,祖 祖辈辈走不出大山,继续过那种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她们虽然没 什么文化,但也有自己的梦,那是少女五彩斑斓的梦。她们渴望走出 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不安分的她们终于盼到了机会。一个初春的 早晨,她们结伴来到城市。几天里,她们四处奔波,终于找到一家私 人洗衣店打工。洗衣店的活并不轻松,她们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 累得腰酸腿疼,还要帮老板娘带孩子、做饭,稍有不如意,老板娘还 要骂她们。老板怕她们逃跑,把她们的身份证也扣留了。几个月过去 了也没有发给她们一分钱。农村长大的姑娘本来挺能吃苦的,可她们 没有想到,这种打工妹的境遇竟是如此的不人道。自从进城后,李丽 和王芳相继接到家里的来信,询问她们打工生活怎么样、老板待她们 好不好,究竟挣到钱没有。姐妹俩欲哭无泪,欲说无言,她们不敢把 自己真实的境遇告诉家人,她们不愿意家里人为她们担心。转眼快过 年了, 李丽和王芳想要回自己的身份证回家过年, 却遭到老板的拒绝。 自感上当受骗的姐妹俩非常气愤,便私下里商量对付老板的办法:硬 向老板要钱吧,她们担心自己人小力弱,对付不了老板和老板娘;找 人帮忙吧,她们又举目无亲;想要去告老板,又不知道到哪里去告。 姐俩最后决定,用偷的办法对付黑心的老板。她们仔细留意老板的日 常生活,留心观察老板放钱的习惯,终于摸清楚老板床下有个装钱的 铁皮箱。要过春节了,生意人总有许多应酬,老板一家也不例外。一 天晚上,老板一家人出去应酬,李丽和王芳设法来到了老板房间,偷 走了老板的铁皮钱箱子。乘着夜色,她俩飞快地跑出来,来到一个路 灯下想把箱子打开,把里边的钱拿出来分一分,无奈两人就是打不开 钱箱子。就在她们手忙脚乱企图砸开箱子时,保安巡逻到此,见她们 的行为可疑,便把她们带到附近的派出所。最后, 李丽和王芳以盗 窃罪被判刑。点评: 点评: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违法犯罪必受惩处。李丽 和王芳还未脱掉童年的稚气,她们犯罪让人痛心。看到这个案例,善 良的人们首先痛恨那些黑了心的、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的个体老板,从 心里同情李丽和王芳这两个天真、迷茫、涉世不深而又盲目追求幸福 的小女孩。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它的功能就是惩治犯罪。 俄国诗人莱蒙托夫说过: “我可以一连 20 次把自己的生命孤注 一掷,但我绝不出卖自己的自由。 李丽和王芳从打工的那一刻起, ” 就失掉了人身的自由。为了取回她们应该得到的东西,她们采用了犯 罪的方法。 青少年要自我防范,防微杜渐,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中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明令禁止,这是从法律的高度在求广大 青少年做到自我规范,避免犯罪 。[案例 23]:同学之间应相互尊重 案例 : 2002 年,XX 乡一所中学的一个文弱的女学生,无情地将同班的 一个男同学杀死。手段竟是那样的残忍,杀人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女学生孙平是个自尊心很强的姑娘,因从小不慎落下了残疾后, 除了自卑以外,她特别忌讳别人拿她的残疾取乐。初中二年级,同班 的男生杨立还偏爱开玩笑,不是逗这个同学几句,就是给那个同学起 个外号。他不仅经常拿孙平的残疾取乐,还给孙平起了一个外号,孙 平非常气恼。一天中午放学后,孙平背着书包准备回家,刚出校门, 突然被一群小学生团团围住。他们拍着手,跳着脚,有节奏的喊着杨 立给孙平起的外号。受到侮辱的孙平气得直掉眼泪。她知道又是杨立 搞的鬼。 从此, 孙平对杨立怀恨在心, 开始伺机寻找报复杨立的机会。这天中午, 孙平约杨立到村里的小树林里玩, 杨立爽快地答应了。 他们一起来到小树林的深处,刚才还有说有笑的孙平,脸突然往下一 沉指着杨说: “你知道我为什么叫你到这里来吗?”杨立还没反应过 来是怎么回事,就被早有准备的孙平抱住。随后,孙平突然又从腰间 抽出一把水果刀,朝杨立腹部狠狠刺去。杨立在惨叫中跪倒在地,鲜 血不断从伤口涌出,杨立用颤抖的声音指着孙平问: “你为什么要杀 我,……你竟敢杀人,你要杀死我……”孙平咬牙切齿的说: “我今 天就是要来教训你的,让你再给我起外号……” 。说着更用力的朝杨 立的身上刺下去。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杨立流尽了最后一滴血。结 束了他短短的一生。 孙平拿一把铁锹, 挖了一个坑, 一边挖还一边说: “让你给我起外号,让你给我起外号!……”坑挖好了,孙平抬脚狠 狠将杨立踢进坑里。将杨立掩埋后,孙平拍拍身上的土,骑着自行车 子回家了。16 岁的少女孙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点评: 点评: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然而它却真实地发生了。身体 的残疾本已不幸,更不幸的是心灵的残疾。人生路上难免有挫折和不 幸,在不幸目前,更要做一个心灵坚强的人。只有用自尊、自强、自 爱的信念来支撑自己的人生,才能真正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经不起 人他人的嘲笑就做出傻事,只能说明自己内心的软弱。在面对自己的 残疾和他人的嘲笑时,孙平更应该有一颗坚强的心。而杨立更不应拿他人的身体残疾开玩笑, 这是对他人人格的不尊 重。幽默风趣本是个性的魅力,但必须建立在善意的基础上,否则只 是流于粗俗和不文明。青少年应当学法、守法,在法律的规则内处理相互的关系,懂得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时时处处遵守文明规则, 做一个有道德、讲文明的好公民。 [案例 24]:哥们儿义气害了他 案例 :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 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 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 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 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 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 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 他方猛醒。 可是,一切都太晚了。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 充满温馨。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 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 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学和 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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