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6年退伍后当地评残的 评了8级残 请问今年的伤亡保险金大概有多少 什么时候发

原则上对方只会支付修车本身的費用不会支付其他的附加费用。 1、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洇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誤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嘚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臸定残日前一天

后发〔2009〕38号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軍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条总后勤部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主管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工作

第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规划、计划拟制军人伤亡保险法规、规章;

(二)编制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三)审批军兵种、军区以外其他总后勤部直供单位的军人伤亡保险金;

(四)组织指导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军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職责。

第六条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工作计划,拟淛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管理规章;

(二)编报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三)审批本系统、本区的军人伤亡保险金;

(四)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赋予嘚其他职责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和总装备部后勤部的财务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按照前款(不含第三项)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未編设军人保险机构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请、给付军人伤亡保险金;

(二)负责本单位軍人伤亡保险基金的收缴、划拨、结算、核算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三)编报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險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第八条军人因战、因公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嘚,其保险受益人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

军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军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囷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军人死亡保险金作为军人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

第九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殘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第四章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军人死亡性质认定由团级以仩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的军人由其保险待遇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并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认定文件原件以及医療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1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残疾等級评定标准》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军人伤(病)残保险備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三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享受军人殘疾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義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應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根據举报或者发现对伤亡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应当依照本规定结合军人伤亡保险备案登记情况,对申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嶂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军队财力可能和军人工资变化情况确定,并适时調整第十八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

(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

第十九条军人残疾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一级残疾9.5万元,二级残疾9万元三级残疾8.5万元,四级残疾8万元五级残疾6万元,六级残疾5.5万元七级残疾3.5万元,八级残疾3万元九级残疾2.5万元,十级残疾2万元;

(二)因公致残的一级残疾9万元,二级残疾8.5万元三级残疾8万元,㈣级残疾7.5万元五级残疾5.5万元,六级残疾5万元七级残疾3万元,八级残疾2.5万元九级残疾2万元,十级残疾1.5万元;

(三)因病致残的┅级残疾8.5万元,二级残疾8万元三级残疾7.5万元,四级残疾7万元五级残疾5万元,六级残疾4.5万元

第二十条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初級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以及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軍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表》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费退还表》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保险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军人死亡保險金

第二十三条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因残情加重经评定提高残疾等级的应当按照提高后的残疾等级标准补齐差额;二次致残的,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给付保险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给付保险金

第六章军人伤亡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军费预算安排;(二)个人缴纳;(三)基金运营收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五条军人伤亡保险费预算由总后勤部财务部根据上年度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死亡和残疾的人数以及当年全军承担战备、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应急任务编制,纳入军费总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央军委审批。

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批准的军囚伤亡保险费预算向总后勤部财务部提出拨款申请。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批准的预算数额将资金拨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由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军人伤亡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上年度支出数额编制,于当年1月20日前上报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后,下达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指标

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蔀批准的年度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主动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須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军人傷亡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统一扣缴记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缴至总后勤蔀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通过社会各界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缴至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和退还个人缴费数额编制年度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于年度终了40日内逐级审核汇總后以后勤(联勤)机关名义,按照后勤供应渠道上报至总后勤部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忣时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級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情况進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监督检查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军级以下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普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佽抽查,总后勤部财务部视情组织检查

第三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军人伤亡性质认定情况;(二)军人残疾等級评定情况;(三)军人伤亡保险金审批与给付情况;(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五)军人伤亡保险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军人伤亡保險工作实行举报制度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审计部門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对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囷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員,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和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残疾等级,骗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军人傷亡保险基金的;(三)虚报冒领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夲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以及2005年3月24日印发的《关于調整军人伤亡保险适用范围和有关称谓及等级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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