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手机外地交话费农民工孩子想读68中怎么交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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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子女在莞就读 68万人数超北上广
  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崛起
  在东莞民办学校起步的20世纪90年代,也是东莞外来务工人员急速增长的十年。2000年,东莞外来人口达到了490万,与1990年相比增加447万。青春劳动力逐步在这片新天地扎根落户、生儿育女,孩子的教育问题逐步浮出水面。公办学校无法完全承担,动辄交十几万教育基金的贵族化学校也不可能是务工者的选择,一批相对小型、平民化的民办学校应运而生,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号:新莞人子女学校。
  1998年年底,长安沙头社区村头的一片荒田里,传来了隆隆的机器轰鸣声,这里要建的是东莞第一所新莞人子女学校———培英小学。学校刚建之初的规模并不大,一栋3层的教学楼,一个篮球场,还有20人不到的老师队伍。
  “老实说,我们其实心里没底。毕竟此前东莞没有一所正规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也不知道能招到多少学生。”一直在培英小学担任校长的钱钢坦言,学校刚建时,不论投资方还是老师心里都没底。直到开学报到那天,1400多名家长蜂拥而至,远远超出了预估的500人学位,所有人才舒了一口气。
  意想不到的超额生源也给学校带来了不少麻烦,教室不够用,只好临时租用了马路对面的一家厂房,改作学校食堂和教职工宿舍。学校周边很多居民现在还记得,1999年开课的第一个学期,每到中午看到从学校鱼贯而出一批学生,由老师带领着去马路对面的食堂用餐。租用的食堂很小,学校只能分批放学就餐。
  虽然艰苦,但以平价、亲民吸引新莞人子女就读的培英小学,打开了东莞民办教育希望的盒子。
  第二年,距离培英学校不到1公里,先后有3所新莞人子女学校挂牌成立。从2003年开始,东莞因应人口增加、学位不足,以及原来许多的村办学校办学水平较低的实际,在全市推动实施小规模学校联合办学,将“麻雀式”的村办学校整合成规模更大、设施更优的镇办学校,既增加了学位,也提升了品位。2006年,东莞市委作出决定,从2007年开始实行办学体制从市、镇、村三级办学管理转为市、镇两级统筹办学,全面取消村级举办中小学。这一原本为提升教育质量、减轻村级负担的政策,也在客观上推动了民办学校的发展。
  “政策 市场”催生一批民办教育品牌
  2002年,东莞出台《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同年,国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4年颁布《民促法实施条例》。
  善于把握政策、利用民间资金的东莞早早捕捉到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政府的开放姿态、市场的强烈需求就像一针强劲的兴奋剂,催生了民间资本举办教育的巨大热情。分管教育的东莞市副市长喻丽君说,年这5年是“快速发展阶段”。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在各镇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5年间,新增194所民办中小学和116所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学生超过30万,占东莞在校学生总数43.2%。私立学校的发展和当时东莞经济增速一样势不可挡。
  一些资金雄厚的民间团体开始以更务实的姿态、更弘大的目标试水教育领域,由此诞生了一批特色明星学校,比如东华中学、光明中学和翰林学校等。
  《人民日报》曾发文《从东莞东华学校看民办教育》赞誉:“大规划、大投入、高标准建设,在这里不难看出东莞办教育的远大目标和虔诚,民办与公办将公平发展。”
  从2004以来,作为东莞民办教育标本的东华高级中学,送出了13062名大学本科生。在刚刚过去的这个高考季,东华又交出了一份10人清华、6人北大、4人香港大学的成绩,超过了很多公办学校。
  金融危机后民办教育的春天
  民办教育井喷式的发展带来混乱的竞争,经过2008年金融危机的催化,演变成一场危机。随着一些新莞人返乡,民办学校生源流失,有学校甚至遭遇生源减少10%的困境。这场寒冬比经济领域消融得快得多。2009年,东莞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学生比2008年减少了3000余人,但2010年立即复苏,且比2009年暴增6万。
  金融危机加快了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调整。统计显示,2012年,东莞外市户籍学生数占外市户籍人口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了近2个百分点。这反映出,随着来莞创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收入逐渐丰厚,“举家迁徙”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外来务工人员逐渐结束“候鸟式”的迁徙,民办学校也不会是流动的“大篷车”。2009年,东莞市教育局下发“东教民”一号文,决定从2009年起,暂缓民办中小学的审批,协调和控制民办学校的发展数量,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质量上。
  2010年,东莞市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资金,用于补助民办中小学。2012年开始,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投入1亿元资金补贴幼儿园,其中很大一部分费用用于民办幼儿园。这年,市政府又增加安排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规范化达标专项资金4140万元,对评上规范化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2013年,东莞开始对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发放补贴,每人每年小学850元、初中1330元,到2015年将提高到小学每人每年1250元,初中2130元。
  资金扶持之外,教学方面的扶持同步推进。将名师工作室向民办学校伸延,要求公办民办学校互派教师跟岗学习、要求民办学校在2014年前建立校园网并接入全市教育专网……
  吸纳外来工子女数超北上广
  这一系列的政策,推动东莞民办教育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2012年,东莞市获得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一等奖(全省设最高奖为一等奖1个市),学前教育阶段二等奖。2所高中阶段学校、15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6所幼儿园获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
  目前,共有68万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东莞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数量在全国各大城市排第二,仅次于深圳,超过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而深圳等城市的经济总量、财政收入等,却比东莞高出一倍之多。东莞1378所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中,有904所民办私立学校。其中,252所民办普通中小学里,222所以招收新莞人子女为主。这些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解决了52.6万名新莞人子女入学问题,而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30 .9万名学生中,新莞人学生达15.4万,占比接近一半。统计显示,2012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49.6万人,占全省的17.94%(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224万人)。
  “在吸引外来务工人员方面,民办学校可以称作是东莞经济的‘吸铁石’。试想,如果孩子不能在身边读书,东莞吸引不了这么多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关注外来工子女入学的东莞城市学院教研科科长夏泉源直言,在东莞经济昂首走过的几十年里,离不开民办学校这只助推器。
  记者 洪灵芝 摄影 陈奕启 刘媚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规定68问_政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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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规定68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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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9问
20、农民、农民工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1、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如何缴费的?
&答:农民工进入企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22、已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改按以个体或企业职工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中止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
2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4、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如果工作单位或就业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但是,如果户籍没有变动的,可以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而直接在新就业地参保,待需要变更参保地时,再把新参保地所交养老保险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时,只需要在当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拿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需要哪些条件?
&答: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②累计缴费15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6、参保职工及个人退休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可享受以下待遇:①按月领取养老金;②享受国家历年的增资政策;③退休人员去世后,可享受一次性安葬费及抚恤金。同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一次性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④享受劳动保障服务组织、社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27、参保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是否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8、参保人员退休以后,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二)工伤保险7问
29、农民及农民工能否参加工伤保险?
&答:农民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可以参加由工作单位统一办理的工伤保险。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0、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打工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1、参保职工工伤治疗过程中怎样办理转院审批手续?转院有何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我县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为宜丰县人民医院、宜丰县中医院),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入协议医院继续治疗。如需转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转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及社保局批准。转院原则上只能转上级公立医院,如:省人民医院、省一附院、二附院、市人民医院以及省、市工伤定点专科医院等,未经批准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保局不予支付。
32、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3、办理工伤认定时间是多久?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4、劳动能力鉴定是什么?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5、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①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性治疗待遇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仅限1-4级伤残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5-6级伤残人员由单位负担)、生活护理费(仅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待遇。这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
&④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以上各类待遇的构成和支付渠道上来看,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三)生育保险1问
36、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②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
&②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③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5问
37、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职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定为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工资基数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为准,且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退休金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为3.2%,法定退休年龄(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为3.8%。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目前,我市规定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与待遇是怎样的?
&答:职工个人帐户基金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自负。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特殊慢性病人的门诊医疗费,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在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按《住院病种目录》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的医药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仍需负担其中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与转诊转院、住院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
39、农民工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①农民工本人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终止手续,由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出参保凭证。②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③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对方寄来相关凭证(参保凭证、参保信息表),有个人帐户的,将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参保医保地经办机构。⑤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将转移的个人账户余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并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0、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慢性病共有十四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脑瘫症(伴偏瘫)、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精神病、血友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DNA阳性)、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肺心病)。
&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报销时,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账支付完以后,慢性病起付线以上费用进统筹按比例报销。慢性病起付线不与住院起付线相抵扣。
41、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①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自行转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
&②因工(公)负伤、职业病;
&③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⑤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⑥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五)新农保5问
4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何时实施?
&答:宜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为日。
4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4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目前,标准如下: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每年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以此类推,最高可达75元。
45、重度残疾人(I、II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缴费吗?
&答:城乡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参保登记,政府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目前每年为100元)。
46、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包含政府补贴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六)失业保险3问
47、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8、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或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怎么办?
&答:《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劳动者发现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拒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参保后不缴、少缴、漏缴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机关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机关依法查处。
49、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时,失业保险费如何转迁?
&答: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七)创业及小额贷款6问
50、农民、农民工可以自主创业吗?
&答:可以,国家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扶持,制定了许多具体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地方人民政府也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
51、我县扶持的创业主体有哪些?
&答: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返乡农民工、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等自主创业人员。
52、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答: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通过有稳定收入人员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解决本地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等初始创业人员在创业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以及缺乏有效贷款担保措施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实现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的一项促进就业政策。
53、哪些人员可以作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人?
&答:凡我县县、乡财政全额拨款的在编在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均可作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人。
54、对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哪些规定?如何贴息?
&答:根据创业项目、创业能力、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确定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55、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还款怎么办?
&答:对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追索。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向经办银行进行先行代偿,代偿只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对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八)职业培训3问
56、职业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培训?
&答:职业培训主要分就业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就业前培训主要指对新成长的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劳动预备制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的培训、以及国家规定的人员和群体培训。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主要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有意愿提升自身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创业培训主要对象是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基础的创业者;再就业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持有下岗证、失业证的下岗、失业职工。
57、农民、农民工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吗?
&答:只要符合用工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农民工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58、我县现有职业培训专业有哪些?
&答:培训专业大致有:计算机操作、电算化会计、电动缝纫、电工、家政服务、厨师等。
(九)职业介绍3问
59、职介中心对已进行求职登记的求职者如何推荐就业?
&答:①告知求职者定期举办洽谈会的时间,求职者需携带证件主动参加洽谈会;
②我们将求职表录入职业介绍信息管理系统,平时有用工单位前来招聘,我们从系统中进行匹配推荐,用工单位从中挑选适宜人选通知安排面试,根据面试结果确定录用人员。
60、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1、什么样的人员适合进行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劳务人员,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①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②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③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④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⑤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⑥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十)劳动保障维权20问
62、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准还是以用工所在地为准?
&答:以用工所在地为准,劳务派遣人员既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准,也可以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准。
63、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6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自立案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完成?
&答: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5、哪些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答: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6、我国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④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7、《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答:①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④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8、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劳动合同无效情况由哪个部门认定?
&答: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④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9、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0、劳动者有哪些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变更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答: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③用人单位的合并或分立;
④用人单位投资人的变更。
72、劳动者有哪些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4、我国关于《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③我国《劳动合同法》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5、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答: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6、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77、为什么要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建立健全的劳动制度、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是稳定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订立劳动合同,只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才能依法签订。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是指:劳动者必须达到依法就业年龄,即法律规定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从用人单位来讲,应当是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条件,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8、劳动合同期限分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合同中既明确了合同的起始日期,也明确了合同的终止日期。(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订立的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终止或解除。(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即订立的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终止日期以及工作完成的日期为准。
79、哪些辞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辞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第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十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十三、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80、哪三种超时加班违法?
答: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
&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则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81、节假日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费按如下方法计算:平时晚上加班按本人工资的150%计算,双休日加班按200%计算,法定假日加班按300%计算。那么这150%、200%和300%工资究竟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呢?
&目前,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根据集体合同的约定确定。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企业如果没有与职工协商就自行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就属于违规行为。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十一)其他政策6问
82、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83、职业资格包括哪些方面?
&答: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84、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
&答: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由政府认定和授权机构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国家证书。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目前,我国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由五级构成,即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8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毕业证书的区别是什么?
&答:我国实行的是双证书制度,毕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都是求职人员的应业凭证,求职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
86、农民、农民工可以评定工程师吗?
&答:工程师是属于一种职称,农民不能评定职称,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技术性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工程师评定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参加评定。
87、“五险一金”指什么?
&答:“五险”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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