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乡镇街道乡镇纪委专职副书记记今年乡镇街道换届后备干部算吗

苏铁成在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工作调度会上的讲话
苏铁成在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工作调度会上的讲话
苏铁成在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工作调度会上的讲话日
&&& 今天这次会议,是我到县纪委工作以来,召开的第一次乡镇(街道)纪委工作调度会。会议的主题有两个:一个是和大家见见面,让大家与新调整后的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相互认识一下,以便于今后加强工作联系;另一个就是听取大家的工作汇报,了解一下各乡镇(街道)纪委工作开展情况。刚才,各位书记就今年以来的重点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处和信访举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从汇报情况看,大家对此次调度会高度重视,能够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对待,精心准备;多数同志的汇报做到了内容具体,重点突出。下面我就如何抓好当前工作讲三点意见。&&& 首先要准确定位&&& 作为乡镇(街道)纪委书记,要摆正自己的位置,选准工作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抓项目、创环境、解民忧”开展工作,抓好落实。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三个观点:一是一身担两任。县、乡镇(街道)纪委换届后,我们县、乡镇(街道)两级纪委书记都是一身担两任,身兼两职。诸位作为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作为乡镇(街道)党委核心成员,对维护乡镇(街道)党委权威,做好分管的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但作为乡镇(街道)纪委书记,抓好纪检监察工作更是份内之事,理所应当抓实抓好。二是工作有分工。诸位作为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都分管着党建等多项工作;但作为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就是要主持乡镇(街道)纪委全面工作,而不是分管。主持乡镇(街道)纪委工作,就要全面掌握,全面负责。如果纪委工作你抓不好、抓不到位,难辞其咎,就是严重失职。这一点作为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必须头脑清楚,不能顾此失彼,荒废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三是职责有规定。《党章》赋予我们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等基本职能,必须履行到位,尽职尽责。同时,《党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作为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在业务上就应该服从于县纪委,接受县纪委的领导。乡镇(街道)纪委要与县纪委常联系、多交流,相互沟通,上下联动,为我县的纪检监察工作登上新台阶而和衷共济。&&& 其次应争先进位&&& 随着换届的结束,县、乡镇(街道)纪检干部已经调整到位,但今年的工作时间已过大半,面对繁重复杂的工作任务,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按照年初既定目标,树立争先创优意识,牢牢把握工作的着力点,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快马加鞭,迎难而上,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推向深入。就我们乡镇(街道)纪委而言,组织开展工作有三个特定的背景和环境。一是起跑线同一。我们县、乡镇(街道)两级纪委都刚刚换届不久,处在同一起跑线上。我们不能看过去,要向前看,展望未来,新班子要有新气象,工作要有新起色。各乡镇(街道)在经济上可能存在南北差距,但作为乡镇(街道)纪委工作而言,这种差别并不明显。从汇报情况看,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有条不紊;而个别经济较强的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得并不是很理想。二是目标任务平等。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必须整体工作争优胜,单项工作争一流,个人工作争先进。作为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必须学习好《中国共产党迁西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纪委工作报告》(迁西发[2006] 8号),县纪委、监察局《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迁西纪发[2006]1号)、《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迁西纪发[2006]2号)、《关于建立健全案件检查目标责任及奖惩措施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迁西纪发[2005]3号)等文件。其中,我在县第十一次党代会所作的《纪委工作报告》,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反腐倡廉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精读细学,弄懂弄透。如果不把这些文件弄清楚,工作就不会主动。三是考评体系一致。我们重新修订了《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迁西纪发[2006]2号),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街道)纪委的办案目标。即年内各乡纪委至少查办2件案件,镇纪委至少查办3件案件。这是重担子,硬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凡年内无自办案件的,出现县以上集体访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其它重点工作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扣减同级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分数。同时, 在《关于建立健全案件检查目标责任及奖惩措施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迁西纪发[2005]3号)中也规定,对发现案件线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或对县纪委、监察局指定立案案件拖延不办,贻误时机的,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党委、纪委一把手及责任人的责任。对此我们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 努力形成争先恐后、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第三要有为有位&&& 要做到有为,就要在促发展、保稳定、为民安上做文章,充分发挥我们乡镇(街道)纪委的职能作用,这就是我们工作的落脚点。一是要抓学习,尽快进入角色。我们乡镇(街道)纪委书记要抓紧学习,熟悉业务,尽快进入角色,尽快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要抓重点,尽快打开局面。就办案工作而言,要有责任意识,亲自办案;要采取措施,注重效率;要搞好培训,注重质量;要深挖细查,拓宽案源。就信访工作而言,要加强县、乡信访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构建“党政统一领导、主管领导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纪检部门督促检查”的信访工作模式,畅通信访渠道。坚持有理推定的原则,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诉求,让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三是要抓特色,尽快树立形象。我们无论是抓什么工作,必须抓出特色,有自己独到的闪光点,这样才会树立自身的形象,扩大纪委的影响。在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中,具体应做的事情相当多,我们必须善于把上级部署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从本乡镇(街道)自身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另外,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执法执纪者,更要严格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特别要注意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中的形象。努力做到:一要“学”,勤于求知;二要“深”,善于谋划;三要“实”,精于干事;四要“严”,严于律己。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干好本职,真正成为一名让党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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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意见
来源: 联系QQ: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4/10/30
鉴于大家对思想汇报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乡镇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意见”一文,供大家参考学习区委召开这次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议,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全面安排部署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各项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搞好这次换届工作,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需要。乡镇领导班子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乡镇换届,不仅是领导班子成员的更替,更是基层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活动,全区将有1万多名党员和20多万名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观念,加深干部群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激发和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这对于扩大党内外民主,增强党的群众基础,保证广大党员、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推进新时期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这次换届工作,是为我区“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领导保证的需要。乡镇领导班子处在改革和发展的最前沿,是农村改革和经济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推动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总揽全局、攻坚克难的重要作用。今后五年里,我区能否抓住机遇又快又好的发展,做大做强XX新城、做活做靓XX古城、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核心在党,关键在干部,要有一支用心谋大事、用心抓落实的干部队伍,要有大批政治素质硬、工作思路清、工作激情高、工作作风实、工作实效大、廉政建设好的优秀乡镇干部。只有选好配强乡镇领导班子,进一步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增强班子的创新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顺利实现全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搞好这次换届工作,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需要。全区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相当多。搞好这次乡镇换届,选出让人民满意的新一届乡镇领导班子,才能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为XX又快又好的发展创造民主、和谐的政治环境。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乡镇换届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保持讲政治、顾大局的良好作风,抓紧抓好乡镇换届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二、明确任务,严把程序从7月中旬开始,区委着眼于树立鲜明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从主干线上选干部,突出从工作先进的地方选干部,突出看重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注重优化班子结构,注重推进干部交流,通过分层分类推优、直面问政、综合素质测评、实绩认证、民主推荐、全委会(常委会)票决等方式,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本月底前,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人选将全部到位,进入换届选举程序,接受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检验和挑选。要明确指导思想,严格把握政策。以党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为准则,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紧紧围绕推进XX经济结构大转型、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增强活力、完善功能的要求,切实改进干部选拔方式,增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扩大民主,努力把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领导本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坚强领导集体。全区30个乡镇领导班子的职数设5―7人,即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1人、乡镇长(副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人,专职人大副主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1人、副乡镇长1―3人(其中1人由武装部长兼任)。XXX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设3人,即书记兼主任1人、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负责武装工作)。提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公务员身份,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应以40岁左右为主体,原则上到今年底,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年满45岁的不再担任乡镇党政“一把手”;党政副职和人大专职副主席年满50岁的不再任职,新提拔的党政副职年龄不超过42岁。大力选配优秀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党政班子中一般应有1名3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和1名女干部。要坚决贯彻区委主张,选好领导班子。这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以后,与县级班子一样执行5年任期。与过去相比,乡镇班子的任期更长,所担负的责任更大。搞好乡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关键要把握好两条原则,一条是选什么样的人,另一条是怎样选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坚持按法律规定程序办事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在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考察、确定、酝酿协商以及正式选举各个环节中,都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变为代表的自觉行动,通过合法程序保证组织意图的实现。对人事安排,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把区委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要求讲清楚,把人事安排方案的形成过程讲清楚,把区委关于人事安排的理由,包括工作需要、结构要求、候选人情况等讲清楚,认真负责地解答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使代表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党委的主张。要严格依法照章办事,选好代表,开好“两会”。按照省、市委的安排部署和我区的实际情况,今天全区换届工作会议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于9月底前选举产生党代会代表,10月下旬召开乡镇(街道办事处)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纪委班子和区第五次党代会代表;11月下旬分选区进行区、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产生区、乡两级人大代表,12月中旬召开各乡镇人代会,选举产生人大主席团成员和政府正、副职领导。开好党代会和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政策性、原则性和程序性都很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要严把代表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关,把那些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坚持党性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在工作中能起表率作用的优秀分子选为区、乡代表。要注重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要充分调动各方面代表积极性,尤其要发挥好生产一线代表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要按照区委、区选举委员会的部署,统筹安排好换届选举工作,正确把握政策,严格依法照章办事,选好选准党代表和人大代表。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乡镇换届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换届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乡镇换届工作有序进行,区委成立了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选举委员会。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要具体负责对所联系乡镇(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把好政策关、程序关和质量关,帮助解决换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换届成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委的统一部署,迅速成立相关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措施。能不能搞好换届工作,是对乡镇党委书记执政能力的一个检验,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思想上重视,组织上加强,精力上集中,工作上到位,把各个环节的事项想透做细,应有的程序一点也不能变,该走的步骤一步也不能少,不要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搞应付。要加强教育引导,确保干部思想稳定。多年来换届工作的经验证明,选举工作出问题,往往不在党外,而在党内,多数还是党员干部。各乡镇党委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中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要求他们讲政治、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把换届工作看作是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考评的一次大好机会。要教育干部职工以党的事业为重,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要认真做好落选干部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明白,作为一名党员,不论职务、身份怎么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一定要坚守好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对待代表的选择,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继续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工作态度,迎接组织和人民的检验。要确保换届期间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要严肃换届纪律,妥善处理好换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换届中的不正之风,绝不允许任何人搞派别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绝不允许有违反纪律、干扰破坏的现象发生。对那些搞非法组织活动,或暗中策划、煽动、欺骗群众,制造混乱,干扰、破坏换届工作的,区纪委、监察局和政法部门要及时介入,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果断严肃的查处。各乡镇党委要密切关注各种动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始终绷紧稳定这根弦,及时排查和解决影响换届工作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同时,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推不拖,认真调查核实,及时、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对工作中出现的敏感问题、突出矛盾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审慎稳妥地进行处理,确保全区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对因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委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志们,这次乡镇换届正值农村秋收秋种的大忙季节,烤烟烘烤、公路建设等任务很繁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把换届工作同当前工作有机结合,以换届工作推进当前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意见责任编辑: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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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 11:48:51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委同意《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中共贵州省委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6" Month="6" Year="年6月16日
(此件发至县,加发至乡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选拔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高素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职数范围内进行。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应当在乡(镇、街道)副职或副科(局)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只能越一级。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经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应在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征得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成员和纪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三)乡(镇)党委、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县(市、区、特区)工作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乡(镇)党委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人选考察对象,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结合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应当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按照中央、省委规定,由县(市、区、特区)党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充实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分管工作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及联系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以外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干部及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市、区、特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特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市、区、特区)党委统战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特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县(市、区、特区)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县(市、区、特区)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特区)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县(市、区、特区)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报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审批的拟任免干部,应当呈报县(市、区、特区)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材料。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除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非选举产生的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决定任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特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向同级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和提名
第三十九条 乡(镇)党委换届时,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根据县(市、区、特区)党委提名意见,由上届乡(镇)党委提出,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应当根据县(市、区、特区)党委的推荐意见,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向同级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之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三条 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应当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四条 乡(镇)党委推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县(市、区、特区)范围内进行。
通过公开选拔确定的拟任用人选,不是公务员的,应征得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为公务员。
第四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县(市、区、特区)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乡(镇、街道)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委(纪工委)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同一乡(镇、街道)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县(市、区、特区)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四)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四十九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一般不得在同一乡(镇、街道)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乡(镇、街道)从事组织、纪检、财务工作。
担任乡(镇)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乡(镇)任职。
第五十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二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因公辞职,是指乡(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四条 自愿辞职,是指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特区)党委审批。县(市、区、特区)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利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五条 引咎辞职,是指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六条 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责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七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室、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市(州、地)党委或者组织部门责成县(市、区、特区)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县(市、区、特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建立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县(市、区、特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县(市、区、特区)直属单位科(局)级及其相当职务的领导干部,其基本条件和资格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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