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个人财产财产属于2015年环保法修订案新举措

梳理环保法关键词:按日计罚让不改正者破产|环保法修订案_新浪新闻
  最严环保法施行  
  本报为你解读“严”在哪儿
  “按日计罚”让拒不改正者破产
  本报记者 钱祎
  今年,是我国环保史上的重要一年——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而这部被形容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环保法实施后,会对我们产生哪些具体影响?我们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生活又将有怎样的改变呢?
  这些你想知道的,本报为你仔细梳理和解读。
  关键词1: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保法修订案》保障了广大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老百姓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也就是说,今后环保的民主参与程度和监督比重都将加大。你以后可以骄傲地说: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
  关键词2:公民举报权
  今后,你若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都可以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这是新环保法给我们的新权利。
  当然,除了公民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这项举报权。
  接下来,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发现地方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继续举报。
  环保举报热线电话是一直有的,在这里再提醒下大家,号码没有变,还是12369。
  关键词3:公益诉讼
  因为社会公众对环保的日益关注,各种环保组织也逐渐兴起。以前,他们只是一种自发的公益组织,对环保事件进行监督,却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利。
  如今,新环保法给了这些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权利。举个例子,如果某环保组织发现某企业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除了加以劝阻或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今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当然,这还有一定要求。首先,环保组织不可以以此牟利。其次,该环保组织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关键词4:环保部门独立执法权
  新环保法有一项对环保职能部门的增权条款,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这就意味着,环保部门将具有独立执法权。
  之前,环保部门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在查验违法行为时,只能申请政府查封排污设备,却没有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
  新环保法增加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手段,这是地方环保部门第一次被法律赋予执法权。
  关键词5: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的对象是污染企业,也是《环保法修订案》的最大亮点之一。
  根据之前我国的法律,对污染者最高的罚款是100万元封顶。许多企业无视法律肆意排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基于此——违法成本低。
  而今后,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因为处罚没有了上限,你污染得多严重,处罚起来就有多“狠”。
  不过,“按日计罚”并不是针对所有污染企业,而是对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所说的。
  “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污染按日计罚”、“责任人与企业面临双罚”以及“处罚不设上限”等今后都将使违法排污企业无立身之地。
  关键词6:无环评不开工
  《环保法修订案》对环评有了严格规定,“补办环评”将退出历史舞台。
  今后,没有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如果有某个未经环评批准的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将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环评本来就是“防范于未然”,从源头控制污染。而之前的法律虽然对没有依法环评的企业有处罚,但只是要求限期补办环评。
  此外,还有一大重要改变,如果今后发现企业环评弄虚作假,环评机构也将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也将有法可依。
(原标题:“按日计罚”让拒不改正者破产)
在漫长的中国文明史上,国家主义之下弥漫着浓郁的集体无意识,天灾人祸来临,普通百姓是不配有姓名的,生命逝去能留下名字都是皇亲显贵,名流大腕。其余的都统称人民,即使是英烈,也是无名英雄。
美国《外交政策》网站刊发文章预测,中国的六大趋势可能在2015年成为国际新闻头条。上头条未必是好事,但能上头条得有点货,不论西方如何看中国,沉睡的东方之狮已经觉醒却是不争的事实
明仁天皇在今年的新年谈话中,第一次明确呼吁国民要“认真学习满洲事变开始的这一场战争的历史”。“满洲事变”就是中国的“9.18事变”,天皇如此明确提到这一事变,引起我很浓厚的兴趣。
从地铁票价与居民收入的对比角度看,北京地铁票价比起东京略贵。北京地铁运营方在涨价后,能不能很好地实现盈利,能不能把让北京地铁更加人性化,恐怕是下一步的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保法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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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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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倩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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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客户端解读:2015年与你我息息相关的经济体制改革10大关键词
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意见》涵盖从经济到民生的方方面面。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对外公布,明确了公车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徘徊了20年的公车改革终于全面启动。
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意见》涵盖从经济到民生的方方面面。人民网记者整理出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的十大关键词,带你读懂2015“深改”方向。
关键词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背景介绍:自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以来,“简政放权”成为了本届政府施政理念的核心词之一。2015年 4月15日,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上严斥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文件运转流程繁冗、拖沓。他说,我们出台的许多政策,中央和各部门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经过详细测算,并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执行方案,但却常常因为繁冗、拖沓的所谓“会签”,让一些好政策“迟迟落不了地”。
《意见》摘录: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广网上并联审批等新模式;大幅缩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范围,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等。
小编点评:“你妈是你妈” 式的证明即将成为历史。
关键词二:价格改革
背景介绍: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价格改革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年年初,宣布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改革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又迈出重要一步。
《意见》摘录:放开烟叶收购价格和部分铁路运价,下放一批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定价权;全面实行保基本、促节约的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改进补贴办法,降低操作成本等。
小编点评:以后咱生活用水、用气都有了“阶梯价”,节约型社会你我共同参与!
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所长宋立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未来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会有一个“放两端、抓中间”的趋势。在水电油气等资源品领域,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交织在一起,政府不能直接放开价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是推进价格监管现代化,研究更加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更加科学、规范、透明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背景介绍:今年3月20日,李克强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考察,着重了解商事制度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是哪块?负责人直言,是将工商、税务、质检的“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总理随后对相关部门提出硬要求:“三证合一、单一号码”改革年内务必实现。
《意见》摘录:加快形成商事制度新机制,深化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相关改革,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加快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构建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制度。
小编点评:“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大大减少了创业者的宝贵时间!
关键词四:公车改革
背景介绍:有媒体记者在一些地方采访时发现,部分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长期以来养成了“办公离不开公车”的不良作风,让原本短时间就能办好的事情因为“等车”而一再拖延。坐公车的背后,体现的是“权力的任性”。启动公车改革可谓“得民心、顺民意”。
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对外公布,明确了公车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徘徊了20年的公车改革终于全面启动。
《意见》摘录:全面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好车辆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等后续工作。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节约开支、有利于机制转换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地方党政机关和驻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启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小编点评:车改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公共财政支出,不能听任“最牛车补”违背初衷。
关键词五:出租车改革
背景介绍:出租车行业,长期以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及总量控制制度。近年来,该行业一直因其市场化步伐滞后而广受诟病。特别是在某些城市,甚至出现了人口十年来增长几倍、出租车数量却几乎不增加的现象。与此同时,“打车难”成为多个城市面对的共同问题。去年以来,“打车软件”和“专车”的出现,引起多方热议。
《意见》摘录: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
小编点评:“打车软件”的是非功过及未来走向或许将会“一锤定音”。
关键词六:户籍制度改革
背景介绍: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进城务工,有力地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的进步。但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比,户籍制度改革无疑进度迟缓。更多的农民由于现有户籍制度的限制,被排斥在城镇化进程之外,新华网曾评论到:“他们的‘城市梦’成为难以实现的梦想。”此前便有专家警告,如果不及时改革户籍制度,中国的城镇化只会沦为“半城镇化”。
《意见》摘录: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出台实施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等。
小编点评:“英雄不问出处”,我们都将平等享受城市的福利。
关键词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背景介绍: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为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为总体定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意见》摘录: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出台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
小编点评:政策倾斜农村娃,“寒门不再难出贵子”。
关键词八:医疗体制改革
背景介绍:日,国办对外发布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
《意见》摘录: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推动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小编点评:“得个阑尾炎,白种一年田”的担忧会越来越少啦。
关键词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背景介绍:公务员工资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有人说公务员“福利高”“工作清闲”,是“超国民待遇”群体,而调查显示,超六成基层公务员认为自己属于低收入群体。
近年来,公务员群体尤其是基层公务员工资的调整信号屡屡被放出。去年11月,“适当提高基层干部待遇”被写入了中办文件。
《意见》摘录: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制定地市以上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试点意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小编点评:公务员群体的薪酬已近十年未涨,尤其基层公务员的待遇长期“掉队”,也该给基层公务员涨涨薪啦!
关键词十:环保改革
背景介绍:我国推动环保工作的步伐一直在向前迈进。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日施行。今年4月14日,环保部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环保部首个统领性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也是新《环保法》配套文件之一。
《意见》摘录:编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办法,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等等。
小编点评:蓝天白云,不能仅靠风“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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