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国家,中国是什么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不同.(越详细越好,在线等,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度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是更先进的民主制度,后者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前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具体表现在:(1)性质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这一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声称是“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不论采取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实质都是资产阶级掌权,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与西方国家的阶级关系、政党制度、私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实质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的工具.(2)代议制机关组成人员的阶级基础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虽然打着“全民的”、“普遍的”、“平等的”、“超阶级的”选举制度招牌,其实选出的议员多数是有产者,或者是有产阶级的代理人和辩护士,从表面上看,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的,似乎是民主的,但实际上是有钱人的民主,是一种金钱和权力的交易.选举中,受到资产阶级政党的控制的操作,受到资产、教育和文化的限制,受到民族歧视的影响,哗众取宠,贿选横行,特别是高额的竞选费用,一般选民很难当选,是少数人的民主和天堂,劳动人民是被排斥在外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则都是根据人民意志选举出来的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3)职权不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和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职能作用.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总统(政府)、议会、司法三权分立,矛盾很多,难以统一.有些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也有名无实.看起来争争吵吵,很热闹,实际上国家大权向总统和政府手上转移,议会成了“清谈馆”“表决器”.(4)与选民关系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罢免.这说明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和不彻底性.我国的宪法规定,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说明人民权力的至高性和权威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办事.(5)政党制度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下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它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革命和实践表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才能得以正确、有效的发挥.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在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议员的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组成、活动都受政党操纵.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正党,或正党联盟的领袖,或当选的总统,负责组织政府掌权的政党为执政党,未参加政府的为在野党.虽然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一个在朝,一个在野,有时也互相攻击,但实质目的都是一个,为资产阶级集团服务,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受时代的局限和阶级的局限,已失去了它在反封建中的作用,成了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御用工具.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制度,它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国情,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包括西方国家议会制的精华,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历史很短,还不完善,但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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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大多数国家没搞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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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参考》4月7日援引清华大学教授胡联合和胡鞍钢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报》的文章称,即使是只考察在国际事务中影响力极大的西方七国集团,也可发现,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只占极少数,只有美国一家;、、、、日本等国均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无论是议会制还是制,实质上都受到政党政治的主导和控制。该文摘要如下:不少人认为,西方国家甚至外国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三权分立」是所谓「国际惯例」。那麽,实际情况如何呢?真实的情况是,在西方国家中,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它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议会制,实际都未实行「三权分立」。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维护资产阶级经济利益的统治机器。但同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其政治体制形式也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总统制,一是议会制。这两种体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政首脑是如何产生的。在议会制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推选出总理(首相),总理(首相)挑选内阁形成政府(行政当局)。在总统制下,选民一方面要选议会,一方面要选总统,然后由总统来挑选他的内阁成员。孟德斯鸠误读英国,英国「议会至上」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是分立的。在议会制国家,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也属于行政部门(英国首相同时也是下议院成员)。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麽下台,要麽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首相)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实行「议会至上」,立法权与行政权不是分立的,甚至直到2005年前,司法权也是不分立的。因为英国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是英国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机关;上议院议长既是议员,又是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还是内阁成员,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身。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最终实质是「执政党至上」。西方主张「三权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鸠正是以为英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而提出了其「三权分立」理论,实际上这位法国学者对英国的认识是错误的。然而,这一理论虽然在欧洲并未被采纳,但在美国却真的第一次被采纳了。总统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在西方主要国家中,虽然有总统的国家有多个(如德国、意大利等国都有总统,但只是虚职,总理是政府首长),但属于总统制国家的只有美国。由于总统是政党政治推选的代表,实质上政党政治也是美国总统制的幕后之手。西方大多数国家行政立法权不分立总的来看,除美国之外,西方主要国家的政治体制形式不完全相同,但从根本上说都属于议会制,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比利时、丹麦、荷兰、芬兰、爱尔兰、奥地利、冰岛、卢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瑞典、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主要国家都实行议会制;法国情况有点特殊,属于半议会制半总统制。这就是说,在西方主要国家中,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都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不分立的,实质是合一的、共生共灭的,个别的甚至司法权与立法权也是不分立的。即使是只考察在国际事务中影响力极大的西方七国集团,也可发现,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只有美国一家,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等国均未「三权分立」。无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实质上都受政党政治的主导和控制。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英语写法是「checksandbalances」。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分权学说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翰·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各国古代的皇帝以及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促进政治生活民主化和防止专制,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今年3月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指出,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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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它体现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而国外的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为政党、利益集团提供了更多途径去实现自身的利益(比如你可以说服政府,而我则可以说服议会,他还可以说服法院),这样就将矛盾的冲突和协调限定在统治秩序之中,就可以在实现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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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有多少搞“三权分立”的?
日 08:48: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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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方面,总有极少数人极力鼓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模式,妄图歪曲政治体制改革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甚至鼓吹改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不少人潜意识地认为,西方国家甚至外国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似乎不搞“三权分立”就理不直气不壮,有人甚至认为“三权分立
”是所谓的“国际惯例”(这与国内有关教材尤其是普通教材对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片面介绍和论述有关,无论是对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介绍,还是对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评论批判,它们几乎都简单地认定西方国家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的)。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真实的情况是,在西方国家中,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议会制,实际都未实行“三权分立”。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形式,不但与其国家发展的历史、民情密切相关,而且与其国家的阶级特性密切相关。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维护资产阶级经济利益的统治机器。但是,同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其政治体制形式也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总统制,一是议会制。这两种体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政首脑是如何产生的。在议会制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推选出总理(首相),总理(首相)挑选内阁形成政府(行政当局)。在总统制下,选民一方面要选议会,一方面要选总统,然后由总统来挑选他的内阁成员。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是分立的。在议会制国家,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也属于行政部门(英国首相同时也是下议院成员)。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实行“议会至上”,立法权与行政权不是分立的,甚至直到2005年之前,司法权也是不分立的。因为英国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是英国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机关,上议院议长既是议员,又是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还是内阁成员,从而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身。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最终实质是“执政党至上”。西方主张“三权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鸠正是以为英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而提出了其“三权分立”理论,实际上这位法国学者对英国的认识是错误的。然而,这一理论虽然在欧洲并未被采纳,但在美国却真的第一次被采纳了。
&&&&总统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在西方主要国家中,虽然有总统的国家有多个(如德国、意大利等国都有总统,但只是虚职,总理是政府首长),但属于总统制国家的只有美国。由于总统是政党政治推选的代表,实质上政党政治也是美国总统制的幕后之手。
&&&&总的来看,除美国之外,西方主要国家的政治体制形式不完全相同,但从根本上说都属于议会制,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比利时、丹麦、荷兰、芬兰、爱尔兰、奥地利、冰岛、卢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瑞典、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主要国家都是实行议会制;法国情况有点特殊,属于半议会制半总统制。这就是说,在西方主要国家中,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都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不分立的,实质是合一的、共生共灭的,个别的甚至司法权与立法权也是不分立的。即使是只考察在国际事务中影响力极大的西方七国集团,也可发现,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也只占极少数,只有美国一家;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等国均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无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实质上都受到政党政治的主导和控制。突出的表现为:一是总统、总理(首相)、内阁成员、议员、部长,无论是选举产生或是任命决定,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执政党(或执政党联盟)推举出来而产生或确定;二是他们在本执政党执政期间,总是执行执政党的政纲及其总统、总理所制定的方针政策,维护执政党的地位和利益,是执政党执政的工具、载体和组织保证。
&&&&总之,实际上“三权分立”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很少被采用,政党政治在西方国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始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能搞在西方国家也很少采用的“三权分立”模式。(胡联合 胡鞍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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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有根本区别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77&&&&更新时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虽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但作为国家政体,两种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根本不同。“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倡导的分权学说。在封建社会末期,新生的资产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借助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他们主张设议会以限制王权,设法院以维护自由(自由买卖)、公平(等价交换)、人权(财产权)。资产阶级充当人民领袖,通过他们所竭力争取的代议制、选举权等民主形式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扩张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社会变革的过渡状态,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及至资产阶级用革命手段夺取了整个政权,早先那种阶级分权的暂时现象便不再存在了。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独占、不与他人分享的政权制度。资产阶级握有全部国家机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权分立”来包装,以便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特点是工农武装割据。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议会常常迫使内阁倒台或者弹劾总统,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效率上则远比“三权分立”优越。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澄清关于“三权分立”的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引导人们自觉地抵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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