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怎样依法履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索要任命的副区长

武进区人大:任命路宏伟为武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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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
任命路宏伟为武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9月26日,武进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汉林主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邰建平、郭志贤及委员共25人出席会议,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顾伟国,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领导,牛塘镇、横林镇镇人大负责同志,2名区人大代表,2名选民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2014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听取了区法院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司法为民工作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的报告;讨论通过了《武进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依法履职的意见》;任命路宏伟为武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并决定了其他人事任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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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新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
新任命的万州区政府副区长涂立军向宪法宣誓。廖梓均&&摄万州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3月25日上午,万州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的会场上响起了铿锵有力的声音。新任命的区政府副区长涂立军身着正装,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面对国旗,向宪法庄严宣誓。这是万州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实行新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这对于在全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推动作用。“能够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向宪法宣誓,让我感到既庄重严肃,也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一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积极履职,为万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宣誓后,涂立军发自内心地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态。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万州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尤其对首次宪法宣誓仪式进行了精心安排和组织。同时,该区人大常委会将以此次宪法宣誓仪式为契机,激励和教育全区干部进一步提高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宪法实施,使任命干部向宪法宣誓走向“常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王智鸣&&潘鹏武)酉阳自治县“宣誓人黄朝忠,宣誓人李成群”。洪亮的声音在音响的助力下传遍整个会场。这是3月18日上午10时许,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十六届人大第七次会议闭幕前,新当选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朝忠,新当选的县人民政府县长李成群向宪法宣誓的结束语。宣誓仪式现场由武警护送、护卫国旗,宣誓仪式背景墙印着鲜艳的国徽。宣誓仪式由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清海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志明领誓。(通讯员&陈思劼&&特约记者&陈亮)城口县右图为谭会山向宪法宣誓。冉洪兴&&摄影报道日前,在城口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新任命的城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谭会山就职前向宪法庄严宣誓。这是《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城口县新任命公职人员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这也成为城口县人大常委会维护宪法权威、扎实推进依法治县的历史性新时刻。责任编辑: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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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有权罢免由其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职务吗?
翟峰& 滕修福& 武春&
(陕西《法治与社会》杂志2014年第3期“辩论大厅”)
□主持人/张艳霞
目前对人代会是否有权罢免由其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职务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由于局长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而不是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按照选罢任免一致的原则,要取消局长的职务,只能由人大常委会免去或撤销局长职务,不能由人代会罢免;有人认为,由于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而人代会当然有权罢免局长职务。
人代会罢免由其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职务有法可依
□文/闫旭辉
(正文略)
罢免权的争议彰显完善法律的必要性
□文/翟峰
(正文略)
人代会直接罢免政府局长不妥
□文/滕修福
笔者认为,虽然依法人代会可以直接罢免本级政府局长的职务,但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必要,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改时应予以纠正。
依法人代会的确有权直接罢免政府局长。依据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的表述,政府“领导人员”指的是政府正副职。如: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将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人选统称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在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中将各级人民政府正职统称为“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将各级人民政府副职统称为“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而政府“组成人员”,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则不仅仅是指政府正副职,还包括“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科长”等这些称谓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因此,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的规定,在人代会上代表们依法有权直接罢免政府局长的职务。
人代会直接罢免政府科局长有所不妥。首先,有悖选罢任免一致的原则。政府局长依法应有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即“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因此,在人代会上直接表决罢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任免的政府局长,不仅有悖于选罢任免一致的原则,也似乎有越俎代庖之嫌。其次,“地方组织法释义”也有所牵强。由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一书,就地方组织法第十条为什么规定人代会还可以罢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科局长等其他政府组成人员,给出的释义是:“因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是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构(笔者注:应为“常设机关”),要向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所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如果人大会议认为不合适,当然有权予以罢免。”笔者认为,用“向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这一理由来解释人代会有权直接罢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局长,实际上不算什么理由;如果据此理由,那法律为什么不规定人代会还可以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其他对象(如法检两院组成人员)呢?
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改时应有必要予以纠正。首先,无须罢免,人代会依法也可以对不信任的政府科局长进行处置。假如有大多数人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局长不信任,也未必非要行使罢免权;人代会可以依法通过不信任案或决议、决定,责令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免职或撤职权予以落实。对此,“地方组织法释义”一书就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罢免案程序处理的释义也明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任免的人员(即政府副职领导人和秘书长、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人)提出的罢免案,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授权常委会进行调查决定是否予以撤职,向下次人大会议报告处理情况。”其次,闲置的法律规定不要也罢。在人代会上直接罢免政府科局长,在地方人大实践中少有甚至没有;纵然有那么一两例,也完全可以按照代表议案的处理方式,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置,由人大常委会来决定免职或撤职更为妥当。因此,笔者建议,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改时,其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中的政府“组成人员”应改为“领导人员”,没有必要特别赋予人代会对政府局长的罢免权。
人代会有权罢免由其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职务
□文/武春
“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受辞”这种理念得到多数人的接受和认可,且不少法律规定也遵循这种理念,但这不是“必须的”,法律也有一些特别地规定。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而是由选区选举产生的,但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接受县乡人大代表辞职的权力,选区对自己选出的代表,法律只赋予其罢免权但没有赋予其接受辞职权。又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有接受其组成人员辞职的权力,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不是由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当然,符合“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受辞”的法律规定多的是。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政府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也有对其罢免权和接受其辞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一些口语中也经常称之为政府组阁部门)的局长,其职务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十二款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免去其局长职务,可以撤销局长职务。这表明对人大常委会来说,对局长有任命权,也有免职权和接受辞职权,符合“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受辞”理念。
但值得强调的是,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吗?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从中可以看出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当然有权罢免局长职务。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不是由自己选举的局长职务的权力,表明人大常委会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制约,虽然不符合“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受辞”的理念,但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人代会罢免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是依法行使职权
□文/沈彦科
(正文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法律考试将作为干部任用的一项常规程序 徐汇区领导要参加“法律考” 包括区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区委书记也主动要求参加
                          本报讯(记者 张骏)走进徐汇区机关大楼,不少干部的案头多了一本“黄皮书”和一套题目,这本“黄皮书”正是宪法和法律知识汇编。为了迎接4月上旬的考试,这几天,他们正加紧复习。
  这场即将举行的宪法、法律知识考试,由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推出,考试对象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希望通过考试“进一步提高被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人民意识、政治意识、履职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因此考试内容集中在 《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条文中。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秋萍说,徐汇人大酝酿这次考试,首先对200多名现职相关人员组织集中考试,其中第一次考试对象以区领导为主,包括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都要参加考试。 下转◆7版  (上接第1版)考试采用集中、开卷、机考方式,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成绩不合格的要补考,考试结果在徐汇人大网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本不在考试对象之列的徐汇区委书记莫负春、区委副书记王醇晨和不担任行政职务的区委常委也主动参加此次考试。
  “考试不是目的,我们希望通过考试以及今后一系列举措,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通过人大程序贯彻党的意志,推进法治城区建设,”彭秋萍说。
  据介绍,今后法律考试将作为徐汇区干部任用的一项常规程序,区人代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将在人代会后接受法律考试,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前接受考试。徐汇区人大常委会还将探索执行法律考试、承诺公示、正式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等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忠诚、对法律的敬畏。
  此外,为尊重人大的法定性和民主性,徐汇还出台了关于列席人代会、人大常委会的请假办法,明确人大的法定会议,必须由部门正职领导列席;探索在人事任免方面由区委组织部向人大党组介绍人选基本情况及任职理由等程序。区领导也经常以人大代表身份,深入基层社区倾听民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去年,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等6项制度,后来区政府主动制定了相应实施办法,力求就相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达成共识,让监督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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