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bot融资方式与代建制与ppp区别区别和联系

PPP模式与BOT模式融资方式比较分析_论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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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与BOT模式融资方式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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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近​几​年​来​在​世​界​各​国​兴​起​的​新​型​融​资​模​式​P​P​P​模​式​的​含​义​及​其​内​涵​,​对​比​分​析​了​P​P​P​模​式​与​以​往​使​用​的​另​一​种​融​资​模​式​B​O​T​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以​及​两​种​融​资​模​式​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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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方式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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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内容
  1, 胛裨汗睦椭С治缁嶙式鸾胝蹲实墓嫘曰∩枋,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 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 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3,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号)
  1.3.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3.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3.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3.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4,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4.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4.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4.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4.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4.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4.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4.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5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敕[2014]60号)
  1.5.1 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1)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治污减排服务,同时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2)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1.5.2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1)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形式,参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2)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3)建立水权制度,规范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和交易市场,社会资本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4)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K根据供水成本及社会承受能立适时调整,推行两部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在价格调整不到位时,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合理补偿。
  1.5.3 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1)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率。推进各级政府管辖的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实行城乡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社会资本。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县和镇发展为中小城市的,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
  3)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调整和补偿机制,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在价格调整不到位时,政府进行合理补偿。
  1.5.4 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1)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示范项目有蒙西至华中段,长春至西巴彦花段)
  2)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3)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建设航电枢~,港口,内河航运设施,以及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能源设施建设,包括电力(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核电,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背压式热电,清洁高效煤电等)建设,电网建设,(海南联网II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为试点),以及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和运营。
  1.5.6 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试点)
  1.5.7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事业
  1)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
  2)完善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的税费优惠政策和价格管理政策。
  1.5.8 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1.5.9 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1)支持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2)充分发]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3)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支持。
  4)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筹措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
  2,全面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制度
  2.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号)
  2.3, 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2.4,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2.5, 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2.6,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号)
  2.7, 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8,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K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纳入银监会名单制管理体系全面检查监管
除在日前已投融资建设之外,上述融资平台不得再接手完全或大部(70%)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建设,对融资平台授信余额只减不增
  2.8.3, 上述融资平台原则上仅能从事赢利性收入公益性项目(如收费公路,自来水工厂等),特别是能从事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8.4,上述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性债务范围内的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不能采取BT等方式,不能向一般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举债
  2.8.5,
上述融资平台在清理整顿后,吸引民间资本合资,与政府脱钩,改造成正常的法人治理机制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只能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偿债
  2.9, 国务院《批转发改委深化体制改革任务的意见》(国发[2014]18号)
  2.9.1, 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制度,
  2.9.2,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
  2.9.3,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
  2.9.4,
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2.10,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日)
  2.10.1,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将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即一
  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和或有债务,同时将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债务风险,进行风险预警;
  2.10.2, 硬化预算约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机制。
  1) 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2) 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10.3, 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惩罚机制。
  1) 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外违法违规融资,
  2) 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台馆所建设,
  3) 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注资,财政补贴要依法合规,
  4) 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5) 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6) 不得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
  2.10,4, 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2.10.5,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无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都应纳入限额管理。
  1)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K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 地方政府在规定的限额内,地方政府举债实际规模,由地方政府确定K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10.6, 政府性项目投融资分类原则
  1) 政府平台公司从事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须与政府脱钩,
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其债务按市场化原则偿还,政府按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3) 难以社会资金参与的项目,政府发行债券举债。
  2.11, 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号)
  2.11.1, 对政府存量债务实施填报,对帐,上报,及数据备份等工作,
  2.11.2, 甄别融资平台债务属于政府债务部分的,将该债务及资产,管护等全部移交政府,
  2.11.3, 融资平台将关闭,合K或改制,完全脱钩政府,其债务纯属企业债务,
  2.11.4, 政府债务分为三类,即
  1) 政府直接债务
  2) 非政府直接债务,但有一定救助责任
  3) 政府或有债务,包括合法有效担保责任债务,不包括违规违法担保债务,
  2.11.5, 政府债务甄别原则
  1) 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
  2) 项目没有收益,甄别为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如义务教育债务
  3) 项目有一定收益,甄别为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或专项预算管理,如土地储备
  4) 项目有一定收益,但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无法覆盖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3, 中央建筑企业从事投融资建设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动机
  3.1 国家国资委鼓励央企从事包括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等的投资业务
  3.2, 国家优先安排央企整体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募集大量社会资金,K且金融机构给与央企大量贷款授信,因此央企有巨量的资金能力
  3.3, 胱饰匝肫缶杖氲木迷龀ぶ悼己,迫使央企通过投资(包括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等)提高企业利润率
  3.4, 央企通过对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解决政府短期资金困难,从而和政府良性互动,以资本经营拉动和扩大生产经营
  4, 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和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的主要适用法律--《政府采购法》
  4.1, 政府是采购主体,可以授权部门机构和所属非赢利性事业单位采购,但不得授权企业采购
  4.2,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财政预算编制提供依据,政府采购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执行,其中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采购品目,如:
  公用房建设 B0101
  住房建设 B0102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属于此品目)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 B0104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105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B0202
  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B0204
  污水处理 B0301
  市政垃圾处理 B0302
  园林绿化工程 B0303
  防沙工程 B0306
  河道疏浚工程 B0401
  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 B0402
  机场,航空工程 B0501
  港口工程 B0502
  铁路工程 B0503
  公路,桥粱,涵洞 B0504
  电力工程 B07
  电信工程 B08
  其他种类工程 B99
  4.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日)
  4.3.1, 应采尽采原则
  凡列入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从近几年中纪委,高检展开的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公布,以种种理由和困难,阻挠和迟缓政府采购程序的,腐败情况严重
  4.3.2 管采分离原则
  严禁政府采购程序由一个部门,机构,甚至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全部包揽,铁路,公路部门普遍问题严重,重要原因是管采不分离,没有监管约束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在2012年6月基本实现铁路工程管采分离原则
  4.3.3预算约束原则
  项目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一般分析为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工作责任性不强,缺乏工作能力,应于问责;除谨慎,准确,周到,全面编制预概算时,应考虑在执行预算时,有一定的资金节约
  4.3.4, 采购债务管理原则
  应加强项目采购,延期或分期付款产生的债务管理(如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方式的政府采购债务管理),落实项目生命周期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4.4, 工程项目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4.5, 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财库[2013]18号)
  4.5.1, 全国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有利彻底实现管采分离机制
  4.5.2, 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系统接,中央和地方系统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交易平台统一
  4.5.3,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和部门财政预算接,和国库集中支付接,有利遵从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与报告的规定
  4.5.4,
政府采购进入政府公共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将政府采购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管理,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及财政总帐管理等系统接,形成完整的财政支出纪录和报告体系
  4.6,国家审计署《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日),依据国务院意见,对政府性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分为三类如下,
  4.6.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采购项下的债务属于此类
  4.6.2,&政府或有债务&项下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项下的合法,有效和足值的担保的债务属于此类
  4.6.3,&政府或有债务&项下的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属于此类
  5,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和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项目应有完整的基本建设程序
  5.1, 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2, 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
  5.3, 完成环保,地震,水土及文物等各项评估批准
  5.4, 完成土地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批准
  5.5, 完成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批准
  5.6. 住建部《住房和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日)规定
  5.6.1,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查封施工现场,按期改正的,处建造价5%罚款,如采取强制拆除的,处建造价10%罚款。
  5.6.1,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按期拆除,不予P款,如逾期,处建造价10%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收入,K处建造价10%以下罚款。
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2006年)确定投资建设基本结构的原则
  6.1, 要求项目出资方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方两者分离
  6.2, 投资建设方式采取,建筑企业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出资方和发包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的两者分离
  6.3, 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的招标方式尽量采取投融资标和施工标结合的方式
  6.4, 上述投资方和工程承包方分离,产生两次征税问题
  7, 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的基本结构应采取代建制建设方式
  7,1, 上述财政部等四部委(号文件,要求吸引社会资金建设项目应采取代建制方式
  7.2, 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体制改革方案》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代建制要点介绍
  7.2.1,
代建制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四者关系,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发挥投资效益,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从政府部门移交企业
  7.2.2,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项下政府职能如下,
  7.2.2.1,制定中长期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专业规划,建立项目技术储备(包括项目设计方案)
  7.2.2.2, 审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
  7.2.2.3, 安排和完成项目基本建设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
  7.2.2.4, 确定投资方式,融资方式,包括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以及项目管理方式
  7.2.2.5,
安排和完成项目政府采购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如果是采取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应安排和完成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
  7.2.2.6,
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包括战略性投资公司),及工程承包公司(包括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不能存在隶属,资产和其他利益关系
  7.2.2.7, 实施项目基本建设行政监管的各项工作,包括过程审计
  7.2.2.8, 公开招标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
  7.2.2.9, 安排和完成项目竣(交)工验收的行政工作以及行政考核,年检,评级等行政工作
  7.2.2.10, 竣(交)工交付项目的资产管理和运作,等等
  7.2.3,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项下的项目管理公司(战略性投资,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的项目投资公司)职能如下,
  7.2.3.1, 原则上,责从项目完成立项以后,直至项目竣(完)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7.2.3.2, 项目前期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编制,评估
  7.2.3.3, 项目前期动拆迁和项目建设红线外部配套工程的管理
  7.2.3.4, 组织项目工程设计优化
  7.2.3.5, 政府委托,代表政府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选型的招标工作
  7.2.3.6, 项目工程设计,投资,质量,进度等管控,合同管理和施工现鲂
  7.2.3.7, 项目生产试运行管理和评估
  7.2.3.8, 如果是采取战略性方式,负责项目投资和融资,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要
  7.2.3.9, 负责项目财务管理,支付管理和现金管理
  7.2.3.10, 组织项目工裎竣(交)工验收和移交生产使用,等等
  8, 项目建设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8.1,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日)
  8.2, 财政部《政府采购拨付管理办法》(2001年)
  8.3,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
  8.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2008年)
  8,5, 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8.6, 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8.6.1, 财政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8.6.2, 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原则,预算计划编制前提必须是符合本级政府中长期预算规划,上级政府指示和上一年度决算情况,
  8.6.3,
项目支付跨年度支付周期长,金额巨大,分期分批支付的,必须先行编制项目整个周期的支付划拨计划,K以此为基础编制年度项目支付预算,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计划,报审本级政府后报经同级人大机构批准,
  8.6.4, 项目支付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设立支付专户,如有不同资金来源,全部先入国库,再按预算计划支付,
  8.6.5,
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度主要依靠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缴库管理,支付申请和审批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8.7, 财政体制和预算改管理制度改革要点
  8.7.1, 推进预算公开
  1)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使用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
  2)建立预算标准体系,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和政府的预决算,
  3)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其中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和地区公开,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8.7.2,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三年重大财政收支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营机制和评价办法,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约束,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和运筹能力,
  2)一般公共预算审核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改革拓展,化支出预算约束,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债弥补,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划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报人大批准,再由财政部下达限额,
  地方政府在规定的限额内举债,须报同级人大批准,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短收,申请上级政府救助,实现平衡,K在下年度归还,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度安排,出现短收,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8.7.3,加强预算收入管理
  8.7.4,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1)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办法,
  2)规范重点支出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
  3)取消城市维护建设费,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规定,统一预算分配,将所有项目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
  8.7.5,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1)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程序,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等办理资金支付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人大预算计划批准后30天内正式下达,资金在90天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转移支付(一般或专项支付),在30天内下达市县级政府,
  2)规范权责发生制,
  3)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8.7.6,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确定地方政府举债权限只能通过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离融资平台的政府举债功能,
  2)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3)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的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9,土地资金和收入管理
  9.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
  9.2,《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2008年)
  9.3,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违反国有土地管理处罚办法》(2010年)
  9.4,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2012年)
  9.5, 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9.5.1, 项目工程不能定向置换土地,包括事先协议约定,否则违反土地出让公开&招拍挂&原则
  9.5.2, 土地收入不能定向某项用途,某些支付和偿债,否则违反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9.5.3, 土地收入统一入库后,在支付方面严格排序,先行支付三农支出(10%),保障性住房建设(10%)等各项支出后,余额才用于建设项目支出
  9.5.4,,
国有土地收入作为公益性资产,严禁无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划与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承诺质押,否则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年中央新规定的政策
  9.5.5, 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由国土,财政及人行共同负责审核,融资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和融资规模控制卡管理
  10, 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政策
  10.1, 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10.2,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10.3, 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10.4,上述政策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要点
  10.4.1, 对政府性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实行比普通企业更严厉的准入门槛制度,但企业战略性投资项目贷款不受限制
  10.4.2,,
融资平台贷款,一般仅限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而且笔笔贷款必须报经银行的总行批准,取消地方分行授权,战略性投资项目公司贷款,银行仍采取原来的授权审批体系
  10.5, 上述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担保条件
  10.5.1, 战略性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必须有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
  10.5.2, 不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担保,各类信用承诺,
  10.5.3, 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体育馆,电视台,行政办公楼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品,
  10.5.4, 不接受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承诺,
  10.5.5, 不接受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但是,
  10.5.6, 可以接受当地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履约担保,
  10.5.7,
可以接受净资产大于战略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及国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履约担保,但不接受进入银监会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担保
  10.5.8,
可以接受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的收入质押,包括归属合法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承诺和质押
  10.5.9,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
  10.5.10, 具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湖河水面使用权证的抵押,
  10.5.11,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及省级担保公司的担保,等等
  10.6,,
建筑企业可以采取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建设公益性项目,但完全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贷款风险权重提升为300%(一般项目仅为100%),提高银行资本占有成本,因此除提高担保条件和利率价格,还要评估建筑企业的信用授信总量,以及建筑企业的担保作为增信措施
  10.7,,
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9号),公益性项目投资资本金一般不小于25%,而且必须注册验资
  10.8, 项目开贷放款,必须实贷实付,贷款资金不进项目投资公司,直接按建筑等发票支付施工企业
  11, 战略性投资,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项目风险控制要点,以及投资技术核心要点
  11.1, 战略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行政批准程序齐全
  11.2, 战略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支付行政审核程序齐全,包括,
  11.2.1, 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批准
  11.2.2, 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落实支付划拨计划,设立项目专户,完成进入国库支付的行政程序
  11.2.3,同级人大机构决议批准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社会经济发展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报,列明该战略性投资项目
  11.3, 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预算
  11.4, 本级审计机构介入项目过程跟踪审计
  11.5, 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一般只能是,
  11.5.1, 经营性资产抵押(一般通过金融机构过桥抵押)
  11.5.2, ,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保证担保,如省级市级担保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等
  11.5.3, 地方政府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履约保函保证
  按照人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方类及定义》(2002年),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可以提供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股权投资类除外)
  11.6, 本级政府建立综合性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包括,
  11.6.1,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11.6.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
  据国家审计署日公告,截止2013年6月底,18个省本级,156个市本级,935个县本级建立该制度
  11,6.3,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
  据国家审计署日公告,截止2013年6月底,28个省本级,254个市本级,755个县本级建立该制度,累计3265.50亿元
  11.6.4,据国家审计署日公告,截止2013年6月底,建立上述C合性管理制度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县本级分别占总数的63.89%,76.21%和63.49%
  11.7, 投资技术核心要点
  11.7.1, 研究投资项目生命周期现金流量动态分析.
  11.7.2, 研究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增减可能性分析
  11.7.3, 研究投资项目资本金节约方案
  11.7.4, 研究投资项目资本金提前退出方案
  12, 主要类型项目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介绍
  12.1, 棚户区改造工程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项目
  12.1.1 财政部《关于要求各地做好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资金安排工作的逼知》(日)
  12.1.1.1,,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分类管理,直接纳入政府管理的是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建设,
  12.1.1.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优先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个人住房产税收入专项,财政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不超过15年),以及省级财政补助拨付等,
  12.1.1.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12.1.1.4, 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财政收入安排
  12.1,2, 国土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通知》规定,
  12.1,2.1, 土地收储机构由国土部名单制管理
  12.1.2.2, 土地收储机构按下达的收储计划,向省财政厅和人行省支行申请债务规模控制卡,然后可以向银行贷款,取得收储资金
  12.1.2..3, 除银行贷款外,不得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如BT和垫资施工。
  12.1.3, 棚户区改造项目3个主要规定,
  1)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5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年7月)
  3) 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与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
  12.1.3.1,
棚户区改造工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采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及委托代建等方式,从而产生综合性的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参与棚户区改造,K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12.1.3.2,
年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800万户,国和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30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80万户,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与公共服务设施(安置小区的商业,教育,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建设;
  12.1.3.3, 发行债券支持范围的项目应纳入当地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当年度计划
鼓励发行&债贷组合&的专项债券,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模式,由银行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将债贷统一纳入银行C合授信管理体系
  2) 债券发行量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3) 鼓励当地政府给予债券贴息优惠
  4) 债券发行企业及利益相关方应在规划,征地,拆迁,建设,资金管理,债务偿还等棚户区改造项目各个环节,建立完善C合信用承诺制度。
  12.1.3.4, 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12.1.3.5, 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实行实物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对于经济困难,无力购置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或者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12.2,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工程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项目
  12.2.1,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2, 上述政策要点
  12.2.2.1, 这类公路投资采取省级政府&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
  12.2.2.2, 这类公路企业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12.2.2.3,
这类公路一般获得财政补助(国道工程可获中央财政补助,省道工程可获省级财政补助)和银行统借统还贷款,因此可以落实项目总投资的85%左右建设资金,财政补助属于拨款,无需偿还
  12.2.3,
这类公路需要项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拨款资金(大约15%),不能在建设期落实情况下,需要采取战略性投资方式,补足项目属地地方配套拨款资金缺口,一般要求战略性投资对这类公路企业法人财政拨款(有些地方政府将财政拨款作为股权投资)替代,K几年后项目属地政府财政拨款回购方式,以取得代建制项下的工程总承包权
  12.2.4,
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号)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号)等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属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小于25%现金交易的除外),交易前必须产权价格评估,K要报经出受让双方的国资委,以报经的价格订立交易协议。因此项目属地财政拨款资金作为股权投资同时订立回购协议不成立,另外,财政拨款性质也不能作为股权投资,战略性投资资金只能作为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有偿集资&,K以项目属地财政拨款资金作为偿还来源。
  12.2.5, 国家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规定
  12.2.5.1,资产(包括投资股权)转让交易的,超过100万元必须进场,信息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须竞价交易,
  12.2.5.2, 进场交易前,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当评估K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价结果,
  12.2.5.3, 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12.2.5.4, 资产转让,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12.2.6, 规避上述问题的股权投资方式
  12.2.6.1, 定向投资股权式金融信托计划方式,但期限较短,信托机构收费高,
  12.2.6.2, 定向委托贷款方式,期限不限,银行收费低。
  12.3, 非收费公路工程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项目
  12.3.1,
这类公路工程一般获得财政补助,国道工程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占公路工程建安部份的60%左右,省道工程获得省级财政补助占公路工程建安部份的60%左右,但这类公路不易获得银行贷款,因此,这类公路的项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拨款资金比重较大
  12.3.2, 战略性投资,补足攻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资全金缺口,以取得代建制项下的工程总承包权
  12.4, 经营性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项目
  12.4.1,
2005年始,国家审计署审计全国高速公路(国道)网的项目车辆通行量和,运营收费收入,发现超过50%项目的车流量和收入,低于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测指标和远期评价
  12.4.2,
国道公路和省道公路配比不合理,高等级公路和低等级公路配比不合理,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配比不合理等因素,影响投资项目的车流量和收入的远期成长
  12.4.3, 铁路运输,江海航道运输的替代量成长,影响公路运输车流量的远期成长
  12.4.4, 公路运输行政管理,如路政管理,交通管理,路网规划管理,物价管理等的失位,错位,越位等可能影响项目正常运营
  12.4.5, 项目初步设计不科学,后期设计变更多,概算预算超额严重,竣工决算和后评价结果,可能影响项目预期目标
  12.5, 城际(市)轨道交通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项目
  12.5.1, 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对铁道部体制改革提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设权下放的意见;
  12.5.2,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意见》(铁政法[2012]97号)
  规范设置社会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及优惠扶持政策,投资建设范围涵盖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场站设施等项目,
  12.5.3,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
  12.5.3.1,
特大城市(城区人口300万以上),大城市(城区人口150万以上)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大容量的地铁(客流规模应单项高峰每小时3万人次),轻轨交通(客流规模应单项高峰每小时1万人次),现代有轨电车交通,
  12.5.3.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调度中心,停车,保养,首末站,停靠站,以及Q乘枢纽,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
  12.5.3.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1)新建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和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2)已建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地上,地下立体开发,
  3)上述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12.5.3.4,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包括配套的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等,
  12.5.3.5,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拓宽投资渠道,包括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运营,
  12.5.3.6,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包括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明确城市轨道项目,属于财政性经常补助的经营性公益项目,地方政府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 财政性经常补助,如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420公里,2012年财政补助不低于40亿,
以土养路政策,如广东省《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提出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开发规模分为红线内用地规模和红线外备选用地规模,归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执行&以土养路政策&,将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开发收益,用来弥补建设和营运亏损,
  12.5.4, 城际轨道建设资金结构如下
  12.5.4.1 中央财政补助(投资)占建设资金的25%
  12.5.3.2, 省级和项目属地地方财政补助(投资)占建设资金的25%
  12.5.4.3, 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50%
  12.5.5,
战略性投资,补足项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或投资)不足部份,以取得工程承包权,战略性投资偿还来源应是项目属地地方财政体系的资金来源,
  12.5.6, 战略性投资,除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外的形式
  1)以建设单位(业主)代建管理方式,
  2)和金融信托机构组成战略性联合体
  3)股权融资建设单位(业主),取得工程承包权.
  4)轨道建设用地和其他综合用地的联合综合开发+工程总承包
  12.5.7,
一般采取战略性投资+EPC方式,即采取设计(方案,初步和施工图设计),线下工程施工承包,设备采购(动力,牵引,车辆,信号,通讯,维护),安装,项目装备调试,联动和试运营(包括岗位培训)等一体化交钥匙。
  12.6. 铁路,及城际,市域等轨道交通BOO项目及综合开发+铁路工程总承包
  12.6.1,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敕[2013]33号)规定,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等4项铁路项目,鼓励采取BOO投融资方式,即投资人拥有上述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12.6.2, 提高BOO投资经营效益的三项措施
  12.6.2.1, 建立铁路运价浮动机制
  按照铁路和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货运价格,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
  12.6.2.2, 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制度
  对于铁路承担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和紧急救援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造成经营亏损,建立健全的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补贴机制。
  12.6.2.3,& 以土养路&政策补偿铁路经运亏损
  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特别是铁路车站及沿线用地的综合开发。
  12.6.3, 投资中央铁路发展基金的企业,不能直接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
  12.6.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
  12.6.4.1, 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
  1) 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坚持多方式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站黾芭诘厍囟ǚ段诘耐恋
  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供应土地,一体设计,统一联建方式开发利用土地,
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地方政府要符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两个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引导市场主体实施铁路用地及站雠诘厍恋刈酆峡,
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老站鲇玫叵嘟岷,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12.6.4.2, 可以采取和铁路建设投资主体(中国铁路总公司或地方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合作综合开发+铁路工程总承包。
  12.7, 水利建设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项目
  12.7.1,
人行,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包括BOT(建设&经营&移交),ROT(改扩建&经营&移交)等方式。
  12.7.2, 设立完整的水利建设项目金融政策
  12.7.2.1, 采取BOT,R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投资方式,K有水利建筑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可以作为贷款主体。
  12.7.2.2,
加大对经营性水利项目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对水利工程经营性收益,可以实现可持续经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经营性水利项目,包括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和土地资源等。
  12.7.2.3,
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等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包括&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
  12.7.2.4,
指定水利建设项目主要信贷银行,为中肱┮捣⒄挂校铱⒁校泄┮狄校泄收⑿钜械,要求其支持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
  12.7.2.5,
支持水利企业,包括BOT.R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投资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定向工具等的直接融资方式。
  12.7.2.6, 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提供融资租赁方式。
  12.7.2.7, 水利建设项目融资,要求落实抵押担保等风险缓措施。
  1) 拓宽水利项目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可以将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
  2) 探索水利项目收益相关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包括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3) 经地方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4)建立地方政府风险补偿专项基金,K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其他补助方式,组织担保机构再担保,或者联合担保,以及担保和保险结合方式。
  5) 要求保险机构设立水利担保保险,提供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12.7.3,
BOT,R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投资领域,还包括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大型建设项目。
  12.7.4, 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号)
  12.8, 海绵城市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12.8.1,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号)
  1), 《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城市申报指南》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标准化和制度化
  2), 海绵城市建设核心是建设和运营城市统一的水系统,建立城市吸
  水,蓄水,净水和水功能的海绵体,及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城市年度径流量目标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3), 城市水系统专项规划应包括3个子系统,
  A,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排水防涝,防洪,城市水体等水系统,
  B,城市园林绿化系统.
  C,城市道路交通系统
  4), 海绵城市建设优先安排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包括绿色建筑小区建设
  5),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合理性
  城市年径流量目标控制率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6),投融资模式创新性
  A,项目投资规模经济合理
  B,建设和运营成本核算清晰
  C,有效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D,客观评价地方财政可承受度
  E,建设和运营模式有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提高PPP模式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采取PPP模式,中央财政给予奖励
  F,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支持,但要充分体现&以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原则
  7), 配套制度措施建设完整性
  A,海绵城市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
  B,建立城市河湖水系的保护与管理机制
  C,建立低影响开发控制和雨水调蓄利用的建设管理制度
  D,建立充分有效的可持续投资机制
  E,建立合理的工作和技术的标准化体系
  F,建立有效的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
  G,健全城市排水防涝和防洪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
  H,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力建设,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抢险能力等
  8), 实施方案(实施期年,含1年项目运营期)
  A,城市现状分析
  B,实施目标任务
  1)项目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建设范围
  3)总体目标,包括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年径流量目标控制率,排水防涝标准,防洪标准,
  4)制度机制建设目标,包括城市蓝线划定与保护,河湖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低影响开发控制和雨水调蓄利用,持续稳定的投资投入,城市洪涝灾害应急管理等
  5)能力建设目标,包括城市暴雨预报预警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技术标准规范,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培训,抢险能力等
  9), 实施项目内容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各项工程措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明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执行进度安排,近期建设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等,建立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总体布局和项目实施方案
  10),保障措施
  A.标准体系建设
  B,投入机制建设
  C,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建设
  D,其他制度机制建设,包括能力建设
  12.8.2,PPP模式+MPC(或EPC)综合性一体化建设捆绑包
  1),PPP模式,包括投资,新建,运营(管护)与移交方式(BOT),投资,改扩建,运营(管护)与移交方式(ROT),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代建制)
  2),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采购+工程总承包(MPC)
  3), 设计+采购+工程总承包(EPC)
  12.9,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12.9,1, 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号)
  1), 《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A,建设资格,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万,管廊建设长度不少于10公里,入廊管线不少于3类(含3类)
  B,入廊管线7项,包括供水,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排水等管线集中铺设,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
  C,评审标准,包括地方政府重视程度,目标任务合理性(规划,布局,技术规范,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和报警),投融资模式创新性,配套制度机制完整性(包括强制入廊政策,建设费用分担政策和运营管理办法)
  D,建设标准体系,投资机制,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及其他制度
  E,建设能力措施制度
  2), 编制实施方案
  A,城市现状分析
  B,实施目标任务,包括实施目标,制度机制建设目标,能力建设目标
  C,实施目标内容,包括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执行进度安排,项目进展情况
  D,政策机制措施,包括入廊政策,与管线单位的入廊合同格式,建设费用分担政策,制度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
  12.9.2, PPP模式+MPC(EPC)综合性一体化建设y绑包
  13,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13.1,财政部《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13.1.1,合作模式基本结构是,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和监管,财政补贴机制及价格和质量管理,K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资本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大部分工作,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13.1.2,先期开展项目示范,选择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收费定价机制透明,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重点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以及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
  13.1.3,财政部建立示范项目标准化指导,包括项目论证,交易结构设计,政府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项目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对地方政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13.1.4,政府项目评价论证原则是,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理念和方式,同时要和传统政府采购模式比对分析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及项目成本,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所需的财政补贴需求(依据地方财政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承受能力论证),平衡项目效益和社会效益方案等。
  13.1.5,政府建立合作模式的全方位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投入方式,项目运营补贴(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项目政府采购,收费定价和调整机制,绩效评价,政府性债务管理等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
  13.1.6,政府建立项目风险分配管理机制,按照风险由&最适宜一方承担&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即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财务等商业风险原则,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原则。
  13.1.7,政府建立项目运营绩效评价制度,即建立政府和项目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M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13.2,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号)
  13.2.1, 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项目运作方式
  1) 委托运营
  2) 管理合同(包括代建制)
  3) 建设&运营&移交(BOT)
  4) 建设&拥有&运营(BOO)
  5) 转让&运营&移交(TOT)
  6) 改扩建&运营&移交(ROT)
  13.2.2, 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的核心问题
  1) 项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定义,范围,时效,变更及运营的排他属性
  2) 政府和社会资金在项目的权力分界甄别
  3) 政府和社会资金在项目的责任和风险分配甄别
  4)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行政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
  5) 项目运营(无论使用者付费,还是政府付费)定价机制和调整机制
  6) 项目运营财政补助机制
  13.2.3, 项目识别
  1)识别原则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2) 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都可发起,但以政府发起为主
财政部门对项目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列入年度开发计划,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如是存量项目,则提交项目相应历史资料
  4) 政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开展项目物有所值(VRM)评价工作
  A 定性评价&PPP和政府传统采购模式比较,
  a 增加供给比较
  b 优化风险分配比较
  c 提高运营效率比较
  d 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
  B 定量评价&项目生命周期政府支出成本现值和政府传统采购模式比较值比较,判断pPP能否降低项目生命周期总成本
  5) 项目政府付费或政府补助的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
  13.2.4, 项目准备
  1)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是否设立项目公司,公司股权结构分配等)
  2)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A 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金承担
  B 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风险由政府承担
  C 不可抗力由双方合理承担
  3) 项目运作方式选择依据
  A 收费定价机制
  B 项目投资收益水平
  C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D 项目融资需求
  E 改扩建需求
  F 期满处置,等
  4), 交易结构
  A 投融资结构&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用途,及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
  B 回报机制&社会资金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或政府付费方式,可行性亏损缺口财政补助方式
  C 相关配套安排&政府机构提供相应土地,水,电,气,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上下游配套服务
  5), 合同体系
  A 合同清单
  项目合同, 项目公司股东合同, 融资合同, 工程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运营服务合同, 原材料供应合同, 产品供销合同,保险合同等
  B 项目边界条件
  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调整接
  C 权利义务边界
  包括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金公共责任承担,政府付费或财政补助方式,风险分配
  D 交易条件边界
  包括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和调整机制,项目产出说明
  E 履约保障边界
  包括强制保险方案,投资竞标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证
  F 调整接边界
  包括应急处置,临时接管,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
  6), 监管架构
  A 授权
  a 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授权
  b 政府直接或者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金授权
  B 监管
  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公众监督
  7), 项目采购方式选择
  A 按《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
  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B 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K要求确定项目核心边界条件,技术经济参数指标,K且采购中途不会变更
  13.2.5, 项目采购
  1) 政府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A 3家以上社会资金通过预审,则准备采购招标文件
  B 不足3家,调整预审
  C 预审调整后,仍不足3家,调整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2)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发布至资格预审应15工作日
  3) 建立采购邀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具体制度和步骤
  4) 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
  5)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等非公开招标程序顺次为a,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告结果,b,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c,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d,响应文件评审
  6) 政符(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列明,
  A 本国和外国社会资金的政府采购政策
  B 社会资本参与采购和项目合同履约的强制性担保条件
  C 参与采购担保金不超过项目总预算2%
  D 项目合同履约担保金不超过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VRM)10%
  E 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的合同履约担保金不超过6个月的服务收入
  F 组织项目现隹疾旎蛘倏晒捍鹨苫
  G 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的谈判工作组,包括与侯选人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谈判K确认融资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
  H 签定谈判备忘录,K对拟定的合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不包括合同内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z密,公示结束签定合同
  I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签定合同,或签定承继原合同的补充合同
  J 签定合同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
  13.2.6, 项目执行
  1) 社会资金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参股项目公司,政府监督项目公司的缴资和合同执行
  2)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金或项目公司负责,政府监管K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3) 社会资金或项目公司完成融资,政府可从融资中提取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性直至终止项目合同
  4) 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债权人可依据项目合同相关介入,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但重大风险解除,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5) 项目合同h及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项目政府支付台帐。
  在政府综合财务制度建立后,政府支付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6) 项目实施机构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K报财政部门备案。
  7) 政府有义务支付的,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实际绩效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金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享有超额收益部分应及时足额支付。
  项目公司如有&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奖励条款,可作为项目合同期满能否展期依据。
社会资金或项目公司违反合同,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该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临时接管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9) 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0) 项目实机构应每3至5年对项目中期评估,K报财政部门备案。
  11) 政府职能部门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政府,社会资金或项目公司应公开披露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项目产出的数量,质量,经营状况,政府应公开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或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
  13.2.7, 项目移交
  1)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资产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
  采用有偿移交的,合同K明确补偿方案。没有方案的,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
  2) 政府应成立项目移交工作组,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测试不达标的,要求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3) 社会资金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4) 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督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进行绩效评价,公开评价结果。
  13.3,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的项目清单
  1) 公共充电设施网络
  2) 城市集中供热
  3) 综合地下管廊
  4) 城市污水处理
  5) 城市供水
  6) 城市供暖
  7) 城市垃圾处理
  8) 现代有轨电车
  9) 城市轨道交通
  10) 医院
  11) 体育中心
  12) 公路交通
  13)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13.4, 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
  1) 项目适用范围
  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城市轨道交通,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
  2)操作模式
  A, 经营性项目&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K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采取BOT,BOOT等模式,
  B, 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采取政府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方式的BOT,BOO等模式,
  C, 非经营性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BOO,委托运营等模式。
  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建成[2012]89号)在政策上原则性规定了下述的方式,即,
  13.5.1, 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垃圾发电)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13.5.2.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粱,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13.5.3,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粱,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营和养护等
  13.5.4, 上述BOT等投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13.5.5, 上述BOT等投资项目,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明确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13.5.6, BOT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13.5.7, BOT特许经营基本内容应包括
  1) 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2) 产品和服务标准
  3) 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4) 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5) 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6) 安全管理
  7) 履约担保
  8)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13.5.8, BOT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13.5.9, BOT企业获取项目贷款融资,一般将特许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或者资产进行质(抵)押,应经政府同意K办理行政登记
  13.5.10, 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建设还有待完善,主要是行政监管,定价管理,税费政策以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具体方面包括
  1) 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2) 建立煤热联动机制,包括用热量计价收费机制
  3)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拉圾处理运营规范和机制,包括按月份核拨费用制度
  4) 项目建设和运营用地,应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内,作为划拨建设用地性质
  5) 建立技术指导服务机制
  13.6 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策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市政道路桥梁可以实行建设施工和养护管理一体化运营方式采用PPP模式。
  13.7, 发改委,财政部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3.7.1 本办法适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
  13.7.2 特许经营原则
  1) 发]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 转变政府职能,
  3) 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持特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4) 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13.7.3 特许经营方式
  1) 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期限届M移交政府(BOT)
  2) 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K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期限届M移交政府(BOOT)
  3) 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K移交政府,由政府授予在一定期限内运营(BTOT)
  13.7.4, 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13.7,5, 特许经营项目应该符合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等
  13.7.6,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内容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实施机构
  3) 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4) 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5) 可行性分析,即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6) 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期限
  7) 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8) 政府的承诺和保障
  9) 特许经营期限届M后资产处置方式
  13.7.7,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内容
  1) 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
  2) 有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鲋魈褰ㄉ柙擞芰ψ纯龊筒斡胍庠
  3) 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13.7.8, 政府实施机构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K在招标或谈判文件载明是否要成立项目公司
  13.7.9,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
  1) 项目名称,内容
  2) 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3)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4) 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5) 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6) 监测和评估
  7) 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8) 投资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以及调整程序
  9) 履约担保
  10) 特许经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11) 政府承诺和保障
  12)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3) 特许经营期限届M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
  14) 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15) 违约责任
  16) 争议解决方式
  17) 其他事项
  13.7.10,
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13.7.11, 政府承诺内容
  1) 承诺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等
  2) 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
  13.7.12, 配套金融政策内容
  1)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2) 设定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
  3) 可以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4) 国家设立产业基金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
  5) 项目公司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
  6) 设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性投资者
  7) 发行特许经营者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
  13.7.13, 政府通过投资补贴,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13.7.14, 政府监督管理
  1) 特许经营项目纳入政府审计
  2) 定期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助进行调整机制
  3) 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K定期将项目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13.7.15, 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3.8, 财政部,发改委,人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42号)
  13.8.1, 健全财政管理制度
  1) 政府以运营补贴等方式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K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
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的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K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
  13.8.2, 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框架,规划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个环节,制定合同指南,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13.8.3, 完善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1)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理顺公共服务价格
  2) 依据项目运营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13.8.4, 做好金融服务
  1) 主要依靠开发性融资机构的中长期贷款
  2) 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
  3) 利用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
  4) 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14, 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项目前期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预期投资的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项目,应与政府方面签定一个投资要点框架协议,以此作为政府招标文件的要点内容,
  14.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因此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及PPP项目招标不要分开投资标和施工标,尽量一次性招标。(按上述《条例》,PPP项目的投资企业如有建设能力,可以不用工程公开招标
  注意战略性投资+EPC(含工程总承包)及PPP投资和工程施工一次性招标,标书明确,投标人(中标人)要参加或设立投资项目公司,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同时,作为投资人和招标人(中标人)订立PPP合同,投标人(中标人)作为工程施工承包人,
  14.3, 尽早提前参与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减少设计错误漏项,减少工程变更,提高概算宽裕,减少投资追加
考虑到不能概算包干的财政部规定,要求政府跟综审计在项目正式开工时进场审计,有利工程变更和单价调价工作顺利快捷,有利按时竣工决算,最终完成项目回购偿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并合法纳入预算管理的程序
  14.5, 避免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重复征收营业税
  14.6, 需要确认当地政府已经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健全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含责任制度),以及健全的债务风险预算和应急处置机制
  14.7,需要审核担保人或担保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足值性
  15, 投资项目后期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5.1, 国资委《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15.1.1 健全和强化&投资项目体检&制度,风险动态评估常态化
  15.1.2 完善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负责制
  15.1.3 健全风险报告制度,重视风险关键成因量化分析工作
  15,2 关注项目完工交付后项目使用状况和质量状况,减少回购偿付政府方面的纠纷
  15.3, 关注政府财政性资金收支流量与政策的变动,以及换届换人的变动,对回购偿付的影响
  15.4, 关注担保人和担保物的变动,对回购偿付的影响
  15.5, 关注政府年度财政支付预算计划编制,有否纳入该期回购偿付,BT项目债权债务对帐常态化
  15.6, 安排金融投资机构收购投资项目债权,提前退出投资资金,不仅提高企业现金流的速动率,还可以筹备续后投资项目的资金
根据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各个省级政府设立省级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如投资项目债务可能发生不良,及时和这类公司接触。
  16,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日,国家审计署《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政府性债务截止2013年6月底的余额已达10.885917万亿,与2012年底相比,债务上升13.06%,
  2011年3月,国家审计署《地方政府性债务2010年末审计报告》称,与地方政府负有偿债责任的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率52.25%,总债务(包括担保责任或有债务)70.45%,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逾期,借新还旧及亏损达26.37%,问题较严峻。
日,国家审计署《36个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布天津,河北,\龙江,吉林,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和甘肃的省本级以及该省的省会成市本级2012年末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如下
  16.2.1,
2010年,国务院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19号文件下达后,上述36个政府债务平均增长13%.其中4个省本级和8个省会本级增长超过20%,最高65%,
  16.2.2,
上述36个政府,以土地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年度应偿本息债务总额,为当年度可支配土地出让收入的1.25倍,收不抵支。2012年末,上述36个政府土地收入,比2010年末减少2.83%,其中可支配用于偿债的土地收入,减少8.8%,未来收入趋势递减。
  16.2.3,
14个省会本级应付偿债发生逾期,其中2个省会本级逾期超过债务总余额的10%,最高16.36%,(逾期的单位,全部进入央行征信部门的名单制监控),5个省会本级借新还旧超过20%,最高38.01%。
  16.2.4, 公路项目债务逾期严重,8个省本级的高速公路项目,借新还旧比同期新增50%,6个省本级的二级公路,借新还旧新增66.92%。
  16.2.5,
上述36个政府的平台贷款已有控制,但其他融资渠道猛增,包括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BT(投资建设)和垫资施工等,其中1个省本级和12个省会本级的BT和垫资施工项目计196个,金额1060.8亿元。
  16.3, 日,国家审计署《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公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3个方面问题,
  16.3.1,, 变相融资现象突出
  信托,BT(建设移交)和违规集资2180.87亿元,
  16.3.2, 债务增长较快
  16.3.3, 债务管理不规范
  16.3.3.1,融资平台清理不到位,
  16.3.3.2,违规担保817.67亿元的债务,
  16.3.3.3,虚假和不合规抵押融资262.38亿元,
  16.3.3.4,债务挪用378.16亿元,
  16.3.3.5,债务闲置(闲置2年以上)271.71亿元
  16.4, 日,财政部《2012年中央决算报告》,提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措施,
  16.4.1,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执行分类管理,即.
  15.4.1.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16.4.1.2,政府或有债务中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16.4.1.3,政府或有债务中的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16.4.2,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即给地方政府开一条正路,堵住歪门
  16.4.3,健全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帐机制,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扫清债务死角
  16.4.4,地方政府性债务分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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