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2015二级精神残疾补助病二级人员补助是多少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毛大付充分肯定温江区“量服”考核细则
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毛大付充分肯定温江区“量服”考核细则
时间: 9:57:26
来源:省残联维权处
近日,温江区残联就温江区委目督办、区人民政府目督办、区残联联合印发的全区2014年残疾人&量服&专项目标及考评实施细则向省残联作了专题汇报。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毛大付收悉后,充分肯定温江区的做法。他在题为《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2014年残疾人&量服&专项目标及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委目督〔2014〕38号)的文件上批示:&温江区这一&量服&考核细则,吃透了&量服&精神实质,措施具体可行,值得各市(州)、县(市、区)借鉴学习。&
&&& 为提升温江区&量服&工作水平,顺利完成省、市下达的民生目标任务,全面了解和掌握&量服&工作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量服&工作成效,争创全省&量服&工作示范区,根据省、市残联要求,温江区残联结合本地实际,与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目督办联合对各镇、街道印发了2014年残疾人&量服&专项目标及考评实施细则。&细则&规定&量服&专项目标的考核内容为组织领导、方案制定、方案落实、监督检查。考核的方式采取日常动态监督、半年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量服&工作目标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组织领导25分、方案制定15分、方案落实45分、监督检查15分,由温江区残联会同区目督办采取网络平台抽查、入户抽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记分。
&&& 具体专项目标内容在&量服&专项目标任务分解表中进行了明确。组织领导包括5个小项,明确要求镇(街)党政领导重视,有办公场地、工作经费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量服&服务制度和服务指南,镇(街)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站规范运行,每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方案制定包括2个小项,明确了入户调研和&一人一策&方案制定的要求。方案落实包括7个小项,明确了各级残疾人民生项目的任务量,&量服&平台的录入数、覆盖率和质量合格率,&量服&档案管理的规范合格率。监督检查包括2个小项,明确了督查的数量和要求,规定残疾人满意率不低于98%,抽查满意率95%。
&&& 根据各镇(街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区残联将会同区目督办对&量服&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道)予以表彰,在目标任务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未完成&量服&工作目标任务的,则按温江区目标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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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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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点 一是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每年集中筹资,按年度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三是参保后不受等待期限制;四是覆盖人群广,数量大(成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学生、中小学生、儿童)。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散居儿童,以及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散居儿童; 3、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4、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已参加成都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130元/人·年、230元/人·年两个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90元/人·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410元/人·年、205元/人·年两个档次。 缴费时间: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新生婴儿为出生后60天以内),逾期不予办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另行缴纳。 四、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是多久?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的待遇有效期为2015年9月1日零时至2016年8月31日24时);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6个月等待期(大学生、新生儿除外)。 五、新生婴儿如何参保和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60天内,持户口簿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须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新生婴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保险费,但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须自行缴纳。 新生婴儿参保后,保险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六、在哪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 (二)散居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街道(镇乡)、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三)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成人按230元缴费档次资助);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中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计生“三结合” 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民政资助的低保和残联资助人员自愿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可凭缴费发票和相关材料,由民政、残联按缴费标准的30%予以补助。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14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9.59万元)。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报销比例: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和参保的档次按比例支付。 230元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130元和学生、儿童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2.大病保险报销 封顶线:不设封顶线。 起付标准: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4478元)。 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 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41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40万元,205元缴费档次不超过20万元。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 41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额]×77%;&&
205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额]×38.5%。 案例: 宋×,女,39岁,2015年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高档,2015年1月2日—2015年8月8日,因患乳腺恶性肿瘤,在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7次,共计发生医疗费用元(其中全自费5538.04元,个人自付金额38856.60元)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宋×这7次住院共计报销医疗费用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元,大病保险报销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28721.67元。宋×本人只支付了17617.14元。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报销不超过200元。 (三)生育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八、普通门诊费用哪些可以报销?如何报销? 答:普通门诊的支付范围有诊疗项目和药品两大类。 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包括诊查费、注射费、清创缝合、洗胃、导尿、灌肠费、血液分析(含血常规)、尿液分析(含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肾功、电解质、血脂、乙肝五项检测、胸片、常规心电图检查、黑白B超、普通针刺疗法费用共20类,212项。 药品报销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部、省、市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范围,共计800余种药品。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 九、普通门诊费用哪些不能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未持本人《社会保险卡》刷卡就医的; (二)在非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超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 (四)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五)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 (六)其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情形的。 十、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到哪里办理《社会保险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卡》。 十一、参保后个人通过什么渠道查询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可以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助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咨询电话:12333 && 青羊区:&& 锦江区:&& 成华区:&
武侯区:&& 金牛区:&& 高新区:&
新都区:&& 郫& 县:&& 都江堰市: 新津县:&& 温江区:&& 龙泉驿区: 双流县:&& 崇州市:&& 天府新区: 邛崃市:&& 大邑县:&& 青白江区: 彭州市:&& 蒲江县:&& 金堂县:&
温馨提示: 1.城乡居民须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参保时,请参保人员一定要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等个人基础信息;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及时、准确送达。 3.参保后,应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动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并对个人的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正。发现无当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或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4.参保后,未领取到《社会保险卡》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的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5. 欢迎城乡居民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细了解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本资料仅供宣传,请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乡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为准。已开通站点:
马术康复 为爱前行 ——成都市温江区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系列活动“温江区残疾儿童马术康复公益活动”启动
马术康复 为爱前行
——成都市温江区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系列活动“温江区残疾儿童马术康复公益活动”启动
2016年5月12日,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办,成都市温江区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温江区体育局、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成都市残障马术康复协会、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成都麒骏马术俱乐部承办的成都市温江区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系列活动——温江区残疾儿童马术康复公益活动,在温江金马马术公园麒骏马术俱乐部举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领导胡德福先生,区残联理事长魏德芹女士、区教育局副局长曾宏先生,区体育局副局长杨静女士,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副院长何霞女士、成都市残障马术康复协会会长刘泉先生、区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各镇(街)分管领导、理事长、专干、成都麒骏马术俱乐部技术总监、障碍与舞步专业、资深马术骑师 Wesley Hoyt Singleton先生出席了本次活动。成都市残障马术康复协会主席刘泉先生,区残联理事长魏德芹女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领导胡德福先生分别为活动致辞。
本项活动是温江区为了庆祝5月15日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举办的系列活动之一,本次马术康复公益活动课程将由成都市残障马术康复协会执行,此项公益活动一共选取了16名来自温江的受助对象,其中温江区特殊教育学校13名,温江区残联3名,包含唐氏综合症、脑瘫、自闭症等残疾类型,年龄均集中在7-12岁。课程将计划进行8次课程,在麒骏马术俱乐部完成。
2015年,作为全国第九届残运会暨第六届特奥会的正式配套活动之一,马术康复公益活动在成都市残障马术协会的推动下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和意义。2016年1月成都市残障马术康复协会正式加入国际马术康复官方机构HETI,成为国内首家马术康复国际组织会员单位。此外,还成功在成都市慈善总会成立国内第一个马术康复基金——“马术康复治疗天使基金”,为马术康复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温江区在推动马术康复事业发展上也给予了很多支持,去年温江金马马术公园曾作为全国第九届残运会暨第六届特奥会“同一片蓝天下”马术康复公益活动启动仪式的主会场。而今年更是结合全国助残日将马术康复公益活动的关注度进一步提升。此次活动也标志着在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专业机构和爱心企业及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马术康复治疗项目正式系统性地走向社会、走向特殊人群,为特殊人群服务。
未来成都市残障马术康复协会会借助自身的“马术康复治疗天使基金”力量,组织各类活动及康复课程宣传马术康复,一方面将更为专业的国外先进马术康复经验引入国内,另一方面,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同时,也会更多的结合区市县的残联力量,向更大的范围推广马术康复的作用。
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口号为:
1、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2、共享文明成果,加快小康进程;3、关注孤残儿童,让爱洒满人间;4、弘扬自强精神,播撒关爱阳光;5、弘扬自强,传递关爱;6、扶残助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7、自强与助残;8、自尊、自信、自强、自立;9、加强残疾人服务,保障残疾人权益;10、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11、关心我身边的残疾人朋友;12、扶残助残,有你有我;13、把温暖送给每一名孤残儿童。当前位置: >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
16:02:09 & 作者:成都检察 & 来源: 本站原创 & 浏览次数:
(一)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玩忽职守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徇私枉法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9、私放在押人员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19、环境监管失职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3、放纵走私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商检徇私舞弊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5、商检失职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非法搜查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刑讯逼供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暴力取证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虐待被监管人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报复陷害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破坏选举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温江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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