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没合同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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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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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16 & 作者:莫新杰
林敦培 包红玉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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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改善企业用工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贺州市经济建设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劳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总体看,我市劳动关系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用工方面亟须加强指导和监管。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现状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8年&2012年,贺州市共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分别是428件、894件、653件、693件、969件。
(二)&两节&效应明显。主要集中在每年第四季度和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劳资矛盾纠纷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明显上升。此时劳动者回家心切,要求全部结算和支付的工资,来年再做打算。作为雇主一方,也面临供货商催款,资金紧张的情况,同时也有担心熟练工人流失,采取暂扣一点工资来留住工人的想法,因此这时候容易发生欠薪问题。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占较大比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也大量增加。2008年&2012年贺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受理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投诉案件数分别是94件、120 件、114件、131件、163件,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数分别是62件、92件、81件、114件、106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65.96%、76.67%、71.05%、87.02%、65.03%。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率低。主要表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加大了单位的用工成本和负担,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由。劳动者怕签订劳动合同限制自己的择业自由,怕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束缚。特别是贺州市使用的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由于劳动者流动性大,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然存在。
(五)建筑企业层层转包较为普遍。目前,我市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层层转包较为普遍,层层转包最终让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小包工头实施用工。主要表现在:总承包单位发包给项目部,项目部分项转包给小包工头。这些小包工头基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分包人员主要是农民工,他们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作业队伍规模普遍较小,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劳资纠纷经常不断,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难以得到落实,这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建筑业大部分没有做到按《劳动法》规定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原因有:除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外,还由于建筑业分部门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不能按月结算。绝大部分建筑企业都采用每月预支生活费,其余部分年底结清的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与《劳动法》的规定明显不符。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不稳定问题的原因
(一)拖欠工资是引发劳资矛盾纠纷的突出原因
近年来,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资矛盾纠纷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金不足、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产生拖欠工资行为,遇到节假日更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日即农历十二月十四日,距离2013年春节还有十五天,以湖南道县籍农民工吴&&、李&&为代表的86名农民工到贺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反映他们在贺州市&&科技园&&项目做木工、脚手架、钢筋、混泥土被拖欠工资约100万元。经过贺州市人社局牵头组织的多个部门多次协调后,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公司资金不足,贺州市&&科技园管委筹集了100万元资金,于日和2月1日支付了四个工班的86位农民工989859元工资,农民工高兴地离开工地返乡过年。
二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拖欠工资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压低职工工资。少数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打折扣,尽管工资发放形式上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将加班费、津贴、福利待遇等,甚至将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作为工资项目。
(二)劳动合同法未能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劳动合同在某些行业单位签订率低。劳动合同在公有制企业的签订率较高,但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尤其在建筑、餐饮、娱乐、加工行业在招用进城务工人员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40%。一些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后,由于劳动关系难以确认,造成工伤认定困难,引发矛盾纠纷和上访投诉且难以处理。二是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有的不填写、不齐全,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明确,甚至强加一些&霸王条款&。三是用人单位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收归自己保管,没有交给劳动者一份,遇到问题时,随意增减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四是不履行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实际用工过程并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有些企业采取增加工作量、超时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发加班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仍很普遍。
(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艰难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害怕提出要求而被解雇失去工作,又顾虑法律诉求道路漫长,不能解决眼前问题,不敢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是在问题发生后,如被解雇、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治疗或无法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时,才开始投诉上访,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解决他们的诉求,就容易发生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四)劳动保障监察人力物力财力严重不足
近年来,贺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加强,执法能力水平也不断提高,但因职能不断增加,用人单位越来越多,外来务工人员数量日益庞大,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有限,给监察执法带来很大困难。目前,全市仅有14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虽然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维权工作,普遍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但因人员不足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普遍缺乏办公、办案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现在只能疲于应付,被动监察,一些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难以适应形势发展
当前,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出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对劳资矛盾纠纷更多的是积极地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这也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要求。但是,过细的调解工作往往比仲裁的裁决要花费更多的行政成本。近年以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大幅上升,争议处理范围扩大,争议内容复杂多样,调处难度加大,在新的挑战面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却遇到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机构不健全、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根据目前的工作量和新的法律规定,仲裁机构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目前全市的仲裁专职干部只有9人,专职仲裁员仅有18名,没有专设书记员,不能适应办案的需要。二是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由于取消了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目前部分地方财政没有按照预算项目予以保障,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面临着办案经费保障的困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面临困难。
综上分析,正确处理新形势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化解劳资矛盾纠纷,要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兼顾双方利益;要注重事前防范、案前调解,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为此提出以下七点对策和建议:
(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责任感。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拓宽信访渠道,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处理和督查督办等制度。创新管理与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增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通过进企业、进学校、进街道、进社区、进机关、进乡村等集中学习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
(二)企业内部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资矛盾纠纷的产生都有其诱因和苗头,关键在于早发现早处置,如果在其萌芽状态就能够在企业内部及时得到化解,做到事前防范,将大大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和负担。企业是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要构筑第一道防线,就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矛盾纠纷事前化解调处机制,才能做到尽可能实现劳资纠纷内部消化,不出企业,减少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上有多种方式,依靠和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是有效方法之一。工会组织只有加强与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的交流沟通,就可以及时发现劳资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提早介入,妥善处理。
(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组织的功能,建议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人民调解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乡镇、(街道)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消化劳动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经招投标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欠薪应急保障金专门用于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因企业经营者逃匿、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欠薪应急保障金的来源,主要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承担。政府为企业垫付欠薪后,由当地法院对企业资产依法处置变现后,将资金返还欠薪应急保障金。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大主动监察、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对恶意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六)进一步加强部门的密切配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司法、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抓好工作,特别是建设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加强源头治理,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为基础。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是指将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实现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是指在网格化监察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同时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监控管理平台,实现管理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通过&两网化&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积极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nbsp&&nbsp&nbsp
&&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我没签订劳务合同,现在甲方故意拖欠农民工
0我没签订劳务合同,现在甲方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提问于: 10:31:258
我没签订,现在甲方故意拖欠工资,我只是带工人干活的工头,现在怎么办?其他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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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欠条,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呢
我是一名司机,没有签劳动合同,拖欠二十多个司机的工资,也没有给司机们写任何手续,队长总是以老板没有钱的理由答复司机们,求帮助,谢谢
 问题来自:河南 - 平顶山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6:31 咨询人:ebn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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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先协商解决,如未果,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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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需要搜集哪方面的证据,需要详细,谢谢
您好,比如证人证言,工作服或者工作证以及工资条等
现在是工作服,工作证和工资条都没有
被拖欠工资的司机相互之间的证言行不行,,谢谢
您好,可以作为一部分证据,也可以搜集一下其他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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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
收集其它证据,到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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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需要搜集哪方面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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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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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目前许多企业都不会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没有节假日、工资被拖欠等现象非常普遍。这些企业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①平等就业权&&&&&②休息休假权&&&&&&③劳动报酬权&&&&&④享受社会福利权
夏轩U挱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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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调查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随着农民进城务工数量的增加,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极为普遍的现象,它不仅发生在年底,即使在平时,也常常有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工资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影响到了农民工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而且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进一步快速增长,依法治国进度进一步加快。 中国论文网 /7/view-6327872.htm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特点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人均收入中约70%来自工资性收入,工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农民工能否按时拿到工资这一问题,有关部门随机访问了100位农民工,结果显示:按时拿到工资的占15.1%,年底一并拿到工资的占13.5%。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随机作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为:85%的受访农民工工资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其特点如下:   1、农民工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调查显示,外出的打工的大多数是家里的青壮年,自己的收入也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20岁以下的14人,20岁至40岁的63人,40岁以上的23人。他们中大部分没有接受过专业化的技能培训,生存技能和社会生活经验明显不足。   2、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调查分析表明,在接受访问的100位农民工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2.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6.6%,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11.3%。从文化程度来看,大多数农民工知识匮乏、素质不高。在外遇到不公情况时,联合同事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51%,自己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33.7%,找政府部门解决的占8.6%,放弃的占6.7%。   3、拖欠工资时间较长,农民工拿不出合理证据。调查显示,被拖欠工资一年以上的占27%,三年以上的占12%。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被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为: 一是老板告诉农民工手里资金周转不开,以此来拖延时间;二是认定工程质量不好,扣发工资以示惩罚;三是时间没有做够;四是拒付工钱。由于农民工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即使拒付工钱这些农民工也拿他们没有办法。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1、不健全的工程承包制。工程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的劳动市场上,劳动施工合同不完善,农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后转手就给包工头,包工头在把活分给农民工,这样的工程承包使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卷款而逃,直接导致下面的农民工完成工程后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2、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局限性,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完整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刑事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在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拿三倍薪水,而其他双休日则双薪,但节假日加班下来,大多数民工是拿不到双倍或三倍薪水,虽然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但对执行内容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3、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后。我国改革开放进行了30多年,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不成熟、不完善。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正呈现变革状态。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靠亲朋和老乡相互引荐和帮带,其余基本上是在盲目无序的状态下寻找工作,究其主要原因正是因为缺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一些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按照劳动法规用工的很少,有的干脆就不签劳动合同,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不给农民工应得的一份,更不去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就为那些唯利是图的用工单位实行不合理用工制度和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4、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差。由于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加上缺乏城市文明和生活常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农民工包括已经工作的农民工都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个别签了合同的也多属无效合同,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明显对农民工不利,如大多数没有明确的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使农民工很容易遭受欠薪的不公平待遇。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农民工无以为凭,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也只能为自己争取到一般权利。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对策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一是规定用工单位不得随便招工,若要招聘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一一列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二是劳动中介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责,一旦发现中介机构有意欺骗应聘者或用工单位,应接受处罚或依法取缔,并追究中介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自己开办的劳动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劳动力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方面实现准确角色定位。   2、完善劳动立法。《劳动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同时,首先建立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制度,如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制度。其次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凡是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报告的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或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的权利。逐步在劳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平公正,还需要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在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一些监控和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劳动力市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专项服务,使他们在外就业有个依靠。一是设立更多的公共就业服务结构,服务机构将用工单位的信息免费及时提供给农民工群体。二是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降低门槛,为一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力较弱的用工主体提供优惠政策。三是提供人性化的服务,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   4、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首先要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在务工前培训时,应增加学习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使其懂得自己在劳动中应该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等。其次要让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一旦出现托欠工资情况,不要采取极端方式去讨薪要薪,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是我国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过程。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能够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要树立“群众路线无小事”的思想观念,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有关部门的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制援助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因此,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欠薪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明 2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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