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南华淄博工业学校单县分校技校怎样样

南化技校到底怎么样啊?一个宿舍多少人啊!拜托了_百度知道
南化技校到底怎么样啊?一个宿舍多少人啊!拜托了
公寓宿舍500元/空调宿舍200元/学期2人一间;学期、公寓宿舍、空调宿舍,住6-8人,空调南华技校宿舍分为普通宿舍,宿舍有热水供应,住6-8人,4人一套,普通宿舍费用包含在学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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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寓有空调,是普通宿舍无空调无电风扇,明明是1000胡扯吧,2000是好公寓有空调有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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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联合高级技工学校 怎么样
东莞联合高级技工学校 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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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被评为省一类技校、1998年被评为省级重点技校、1999年经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晋升为国家级重点技校,2003年经市政府批准增挂东莞市旅
游职业学校的牌子,2005年4...
开设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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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联合技工学校
广东联合职业培训学院
是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以培养中高级技工人才的全日制省重点技工学校,是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指定的首批“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是“东莞最受欢迎学历教育品牌”,是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注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是东莞市第一家通过
iso09001...
() 东莞市南华职业技术学校是经东莞市教育局批准建立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主要招生对象是初、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以全日制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技能培训、成人大专、本科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是一所培养复合型技术人才的教育单位。学校座落在历史名镇——虎门。
东莞市南华职业技术学校采用集团化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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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高级技工学校怎么样?
学校不是重点,关键还是看你自己怎么学,东莞市高级技工学校也出了不少精英,试问一所招生要求不高的学校都能培养出精英的事实摆在眼前,还有什么好挑剔学校的,做好自己该做的就是了!
东莞市高级技工学校怎么样
一般了,你可以去看一下西安机电信息学院挺不错的
东莞市高级技工学校
步行到 大井头 公交 - L4路空调 - L4路空调(观音山--市汽车总站) - 方向: 市汽车总站出发: 大井头 18.3 公里 到达: 石井 公交 - 32路空调 - 32路空调(市汽车东站--市人民医院) - 方向: 市人民医院出发: 石井 5.5 公里 到达: 技校 步行到 广东省东莞市莞龙路辅路东莞市高级技工学校 大约 96 米 路线 2 步行到 美景大道口 公交 - 81路空调 - 81路空调(凤岗汽车站--东莞总站) - 方向: 东莞总站出发: 美景大道口 18.6 公里 到达: 市汽车东站 公交 - 22路空调 - 22路空调(松山湖东莞中学--文化广场西) - 方向: 文化广场西出发: 汽车东站 7.4 公里 到达: 盈彩美地 步行到 广东省东莞市莞龙路辅路东莞市高级技工学
东莞高级技工学校
只要你交钱,没有不可以的,但你的毕业证上的毕业日期会推迟两年。我上了高二就去上了大学,我的毕业也是推迟一年才发的,,就这样现在的学校只要你交钱么都可以搞
那个东莞高级技工学校好不好? 学校在那?学习风气怎么样?
楼下的是说去 年审的时候,感觉不错,并不是去读过。我觉得百领国际教育管理学院不错,学校的作风和制度很好,理论加实践,重要的是学校的老师个个都是很负责任的。在东莞长安乌沙步步高旁边,邮局二楼。
成都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学校怎么样?
怎么去东莞联合技工学校
东莞联合技工学校落 广东联合职业培训学院有两个校区:A校区:东莞东城区光明一环路48号B校区:东莞东城区温塘茶下工业大道东坐1路(创业路―同沙)城巴在光明中学站下即到A校区A校区有校巴到B校区,可以免费坐车去B校区。
深圳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怎么样??
深圳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3年4级跳现在已经是国家级的重点学校了在很多技工学校来说,是一个不错的学校了如果你想上技校的话,我推荐你到或二高级技工学校或华强职校这3个都是不错的但首先还是推荐深职院,但很难进第二高级技工学校也不错,是一个好的选择。而且有助学金 奖学金等等参加校内比赛都有很好的奖励,像这一年就是送4G和1G的U盘。
广东轻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怎么样?
看了这个问题我特地注册了个号来回答你.我是这个学校的学生!既然你是这样的情况我就老实的告诉你吧!这个学校还可以校区很多!学校的教育还好.就是环境不怎么样.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还是去读大学好点!如果不行,来这里读也不错!
梅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怎么样
你好!我就是在这个学校读的。我不是说我在这里读就夸这个学校好!我是凭着良心说话的。我敢肯定这个学校是梅州市最好的技工学校。不管是纪律还是教学规模!现在每个教室都已经安装了多媒体电脑!使上课更有意思。住宿生星期五,星期六晚上八点半后不能出校门!其他时间六点半后不能出校门!其实不管怎么说:在梅州市读技校,真的是应该来高级技工学校 提问人的追问
15:29 你好!请问学校宿舍怎么样?一间宿舍住多少学生?学生一天上课时间多少、还有晚自习。 回答人的补充
20:33 宿舍还可以,10个人!上课跟中学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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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武汉市的一家从事机械/设备/重工行业的公司。机械/设备/重工近年来发展非常好,而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行业非常知名,员工规模超过88%的同行企业。公司设有研发部等多个部门。目前该公司提供的整体薪酬待遇在市场上竞争力一般,整体员工稳定性一般。员工平均年龄30.1岁,大多持有大专学历,总体以本省人居多。男女比例为4:6。
可供参考,样本数 50+
待遇及员工背景
月薪主要集中在
*薪酬分布仅供参考
平均工作经验3.7年
本科以下学历较多
硕士及以上
专科及以下
平均年龄27.3岁
从业者比例中男性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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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最多的5所院校:
武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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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自动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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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评级2.0山东单县房价惊爆300元RMB/㎡! 首先声明我不是标题党,我只是想用这种方式来引起大家注意,当然山东单县的房价肯定不止300元/㎡,新建的商品房也不是我们老百姓所能承受的。那么这个数字从何而来,听我一一道来。 山东单县是我的故乡,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经济在山东省算倒数,但是近几年发展还是比较快的。很多打工回来、学成归来的人,都能看到单县一点点在发展。但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总是有很多不和谐的音符: 在天涯上看到《山东省单县的贾千遭遇悲惨》、《强行征地民不愿,200打手与民斗—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政府的所作所为》等几篇帖子,也许大家看的有些麻木,先前笔者对这样的事情有所耳闻但不敢随便相信,但是最近笔者的村庄也发生了同样的事情。根据县政府的规划,单县西大门自“世纪之光”到谢集乡沿路进行拓宽、绿化,沿路住户、商家按规划列入拆迁范围,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必须先行公告、出示拆迁许可证,然后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签订后才能施行拆迁,即使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也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在拆迁前应当提供周转房、安置房,补偿到位后才能进行拆迁。然而事实却让人大跌眼镜。   拆迁人未进行任何的公示公告,在被拆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即确定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后未进行公示,在被拆迁人不知情、评估结果未告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随意给出补偿价款,且前后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补偿价,而后期给出的补偿价款比首次给出的价款相差甚远。最终给出的补偿价款是300元/㎡,但根据上述两个法规,要么提供置换房,要么进行货币补偿,且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如有住房用作经商等用途的,依法应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是,这在单县的拆迁过程中,成了一纸空文。   仅仅300元/㎡的补偿款,包含了置换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用等等一切费用!!!!   拆迁人欺负当地百姓不知法、不懂法,以该工程为公益项目为由,拒绝与被拆迁人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单方面提出补偿金额,即强行要求被拆迁人限期拆迁,使得多户被拆迁人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并且拒绝提供任何周转房、任何安置保障,采取多种方式来要挟被拆迁人拆迁,甚至威胁说延期拆迁得不到任何补偿。即使有住户有不同想法,但慑于淫威,更怕得不到任何补偿,均被迫向强势低头。因为他们都听说过单县暴力拆迁的时候,曾从别人房间里直接将住户拖出,将房子履为平地的。   县委县政府开会时讲过:“谁耽误单县发展一阵子,就耽误他一辈子”的话,这些可怜的被拆迁户没有耽误单县发展一阵子,只想得到应得的补偿,即使这种补偿不高,但是将要被政府耽误了一辈子了。   本来是一腔热血准备学成归来,报效家乡的,现在想来,被家乡的一些现象所震惊,真的不懂我的家乡为什么会变成现在这个样子,真的不敢相信自己在被人眼里比较发达的我的家乡会出现这样的事情,真的不敢想象我的家乡出现的这样的事情,在法治社会里出现这样违宪、违法、触犯刑律的事情而无人插手的现象,我在想,以后谁还敢在单县发展呢?   附:   山东省单县的贾千遭遇悲惨(转载)   自2005年3月,我家第4次遭受违法野蛮强制拆迁的掠夺,为了依法维权,我们无数次信访到北京两办、国家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菏泽地区信访局、菏泽地区检察院、单县信访局、单县检察院、单县纪委监察局、单县建设局等,至今已历时4年,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给我们一个公平合法的明确答复,在一些恼羞成怒的贪官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操纵下,对我家压制、打击报复,我们受剥削受压迫,依法维权反映问题,一些贪官却说我们是“刁民、胡搅蛮缠”。旧的问题不给解决,又违法制造出新的冤案,逼迫我们只能背负着“刁民、胡搅蛮缠”的丑名,一次次上访控诉,因上访被多次非法关押,非法监控,非法拘留。无奈之下,我们请求各位网友帮助我们转帖一下我们真实的遭遇,希望能引起有关领导的关注,将我们反映的问题依法落实解决:   一、我家遭受4次违法野蛮强制拆迁所受侵害的事实   (1).1992年开通湖西路,拆除我平房一间,因是开街,湖西路中段几十户居民无任何补偿,每户最多二三百元搬迁费,多数被赶到南华小区和北城外朱堤口换给一块宅基地,因我家仍有房屋住,也就未得到任何补偿。   (2).1997年拓宽湖西路,拆除我楼房五间,平房3间,仅补偿1.7万余元,有拆迁白条为证,当时开街指挥部人员张华、孔宪德等一次次威胁、利诱,一方面告诉我:“开街后,你的房子前面就是大路,你剩余的房子成了临街门面,本身就是受益。”另一方面,威胁我瘫痪在床的老父亲:“你赶快签字扒了吧,不然公安局得将您儿子抓起来,开街谁也挡不了。”……原先的楼房扒掉后,我们按规划于98年建起了两层半临街门面楼房租赁,每年租金1.5万元作为全家人的生活来源。然而2000年5月份,在我家楼房前面的绿化带上,又非法建造了一座高楼,离我的楼房距离不足1米,将我家的门面房全部遮住。我们多次找到城建局阻止他们的违法建设。因为此地块使用权属于我所有,国家用于公益事业征用,我可以贡献,但是建设局的贪官再转手倒卖给别人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他们以开街的名义无偿的收回我的土地使用权,再以商品地每间7.5-9万元高价进行倒卖,我的宅基是7间门面,被建设局副局长张华一次卖掉5间,获取赃款近40万元。2008年10月单县检察院调查了解了这一事实:张华将我的5间门面房进行了倒卖,按当时的规定:湖西路出售的商品房用地每间7.5-9万元,5间最低应该是37.5万元,事实是他们只交款7万元,就买了两间61.65平方米,建起了5间700平方米左右的高楼。仅土地款就被他们贪污近40万元;自2000年至今他们的楼房仅租赁收入30多万元;将我的楼房遮挡后,影响我的楼房收入15万元。2006年补办了房产证007976号,房主是房本来,附记说明是由原房产证08743号换发,然而査了单县房产局的档案,却没有原房产证08743号办理的登记资料,这一点足以说明,房产证08743号是违法办理的。张华当时出面给我们协商,答复在违法建造的楼房北面留出2间地皮,让我盖楼房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我们多次让张局长办建房手续,他回答:“现在不用办,盖的时候再办,单县都是先上车再买票,别人也没有手续都一样。”在场的有建筑公司夏经理。没有了房屋租赁收入,就没有生活来源,为了全家5口人的生存,日,我们按原来建设局的答复意见,在自己原有的土地上依法建房,3月9日建了2米多高时被行政执法局、建设局等政府官员二百多人用大铲车强行推塌,又一次造成了我们巨大的损失。此次野蛮执法,被周围群众议论、指骂了很长一段时间,他们气愤地骂道:“×他娘,真比土匪还狠,除了对老百姓历害,老百姓的地皮都倒腾给当官的,他们能随便盖,在公家的地皮上,都能盖自己的楼,老百姓都让当官的有权的给挤跑啦,都成了当官的楼啦,现在的世道,还不如旧社会。”等等。此事发生后,我们找建设局,被告知原拆迁指挥部已经解散,找到城建局副局长张华,他回答:“我现在已经不干啦,管不了啦,我也没有办法。”我们反复问他:“你凭良心说该不该让我们建房?”他回答:“让我说该让你盖,你再找找吧……”   从日推塌我们的房屋开始,我们又找遍了各个有关的职能部门均无结果;   日、15日县委书记王永江、县长王忠想分别大接访,我们将事实清楚地作了反映,递交了控诉材料却没有一个落到实处的处理结果;   日我又一次进北京上访,菏泽市信访局潘局长答复一个月之内把问题给处理好,可是至今问题没有解决。   日我再次进北京上访,101室接访员答复,让县里拿出处理结果,可至今,我们仍然无望。   日我再次进北京上访,211室接访员告知你们县里已经给你落实了,你马上回去找你们县信访局。现在我们仍在等待。   (3).2004年拓宽护城河拆迁,又拆除我房屋2间,砍伐树木12棵,最大的一颗榆树已40多年,无任何赔偿,只以困难的名义救济2千元。   (4).2005年建造“福鑫花园”,在我们47户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单县政府日卖给了福建南平华星房地产开发商,有合同书为证。日对我们实施野蛮强制拆迁。县政府与开发商所签定的合同书中载明:“每亩地45万元,共23.1亩,总土地出让金996.5万元,政府受益土地出让金162万元”。 政府给被拆迁户补偿仅为:临街房前4米按商铺每平方米260元,其余按每平方米160元,根椐公示补偿给被拆迁户共约506万元,剩余约328万元被非法截留侵吞。拆迁不给拆迁手续,补偿打白条,实施霸王条款,非法野蛮强制拆迁。   我家遭遇多次违法野蛮拆迁,国有土地使用权多次被单县建设局的贪官非法倒卖。现在又拆除我们用最优质的建材建起的两层半楼房,约150多平方米,我们全家人心痛至极,由于我家反对违法野蛮拆迁,单县建设局副局长张华指令拆迁办人员对我妻子毒打后,又勾结派出所长徐清锋,请他下饭店、送一支笔香烟,将我妻子非法拘留十六日。委屈又无奈的我的妻子在狱中绝食六天,险些丧命;还造成我14岁的女儿辍学,在家照顾86岁的奶奶、重病的父亲、4岁的弟弟。2005年4月我们全家被逼迫进京上访,又是单县建设局副局长张华出面协调,我的楼房一层给同面积置换,二层以上百余平方米仅补偿4.2万余元,每平方米不足420元。   我家拥有的是黄金地段一类商品用地,我们就是为了建设门面房养家糊口,我们位于湖西路中段路东老党校桥南原址是7间门面,我们委曲求全,要求哪怕盖两间都行,结果仍然卡住不给解决。虽然原拆迁指挥部不存在了,他的组成人员还在,他们是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他们遗留的问题应该公正、合理、合法的给予解决。2007年春季县里成立了矛盾协调小组,建设局副局长曹伟,职工李海洋,房产局主任苏爱华共同负责给我们协商,在城外张花园或者西城小区补偿给我们一块宅基,因为与我家的宅基相比其区位、面积、用途相差太大,我们不同意;建设局副局长张华答复在东沟河给两间门面房,同样区位和面积差距太大,后来又答复现金补偿,我们更不同意,我们要的是能养家糊口,与我们位于湖西路中段的宅基同区位、同面积、同用途的合理置换。但是,我们历尽千辛万苦,近5年的信访,却没有得到任何部门公平合理合法的解决,我们坚决恳求上级领导督导落实。    二、受打击报复制造的新的冤案   日我们接到单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为了单县万亩工业园区的建设,让我母亲樊东梅与堂妹樊东兰将位于谢集乡南王庄大队杨楼村的百年祖墓限期迁出,迁到哪里去?怎么迁?接到通知后,我们就来到东关街八景桥东路南我母亲的祖藉地,她们出生生长的地方,结果发现她们祖辈父辈遗留下的国有房地产都被强占瓜分光了。于是我们于日写了申诉材料,交到了单县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和单县建设局,希望政府能依法如实调查事实真相,归还我们合法的产权。然而从我们申诉和一次次的找信访局、建设局,没有任何人给我们明确的答复和处理意见。单县建设局副局长曹伟,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主观认定我们胡闹:一方面让我们带手续去领“补偿款”,一方面向县领导汇报我们无理取闹,于是我们等来的是:日政府副县长指挥单县建设局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带领三百多名武装特警、公安干警、治安大队、派出所、建设局干部职工、环卫处、执法局、信访局等政府官员,带大铲车、挖掘机将本属于我母亲和其堂妹的祖上遗留的房地产,“强制执行”给了马爱云。11月6日给我们一张信访答复意见书。其理由是:“单延绪从未将宅基转让给任何人,上访人不具备主张该宅基地的权利。”这个结论是依据什么作出的?如果单延绪的说法是事实,也只是我们与单延绪的矛盾,为什么单县政府要包庇袒护违法行政的单县建设局的贪官,不深入调查,武断专行,借题发挥,匆匆忙忙的组织武装力量进行“强制”,并每天派专人现场保护马爱云建房,种种行为令广大群众费解,更令我们不能接受。因为我们相信党和政府能“依法行政”,能保护公民的私有产权,能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是非,却不料这些贪官如此胆大妄为,横行霸道,贪赃枉法,包庇纵容贪官污吏,打击报复信访人。为了讨还公道我们要求上级领导组成调查组,澄清事实。   三、 拖欠我的病退工资,住院费、医药费不给报销。   我是商业系统职工,下岗多年无收入,由于私有财产多次遭非法掠夺,气急交加,被折磨的患上了多种致命疾病,2001年2月交劳保处300元鉴定费,经地区医疗机构鉴定为:四级伤残,一级护理。依法应该办理病退,却被单县劳动局的贪官卡住不办,拖至2004年重新交鉴定费鉴定,2005年3月才将病退工资发放每月362元,连我本人的医药费都不够,欠发近4年的病退工资。妻子在原单县棉纺织厂职工,自日违法宣布破产,在全厂4千多职工强烈反对卖厂的愤怒声中, 4.2亿国有资产被一些贪官2千万元超低价倒卖。4年半只领取三次共390元生活费,因拖欠的工资、集资、欠交的养老金、工作安置等问题多年信访,却无人问津,勤恳敬业,辛劳半生,因贪官的贪得无厌致使单县棉纺织厂违法破产,失业至今,无安置,无收入。我上有87岁高龄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又有一双儿女需要抚养。身患多种致命疾病的我,每年至少住院医治一次,巨额的医药费、住院费无处报销;巨大的财产损失、精神压力、经济负担、病痛折磨导致我贫困交加。   我们需要等到何年何月何日才能得到合法公正的结果?我们不禁要问:这些贪官污史,贪脏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恶果,只能听之任之吗?我们饱受的丧家之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就永远冤屈下去吗?一次次的非法拆迁、一次次的非人折磨、一次次的变相侵略、一次次的流氓执政,将我家庞大的祖业、一块块给吞蚀掉,使我沦落到了贫困的境地。更由于这桩桩人祸,让我气急交加,我本来身体健康,200多斤的壮汉,被折磨的只有150多斤,并且患上了多种致命疾病,我不知道这种人祸何时罢休?我殷切地期盼各级领导能来我家实地勘察,以事实为根据,依据国家法律将非法侵占的我家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返还处理,将违法占用绿地建造的楼房依法责令拆除,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让我建设楼房,我多年的信访问题能够依法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   控诉人:贾 千   二○○九年三月   『天涯杂谈』 强行征地民不愿,200打手与民斗—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政府的所作所为    作者:猛福 提交日期: 19:31:00 访问:91 回复:2    ??日,在强行征地不成的情况下,单县政府纠集200打手分成数量车,于中午一点左右来到要征的地旁边,在推土机被村民挡住无法铲地里的绿油油的小麦时,200打手与村民发生打斗,现场及其惨烈,致使村民数人受伤,被送进医院。后来,在增援的村民的怒吼下,200打手被迫撤离。这是发生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三里庄村的一件实事-县政府新城改造所在地。   对于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笔者是见怪不怪了。但是,对于这样一种政府出面侵害农民的事,不能抱着这种见怪不怪的态度,今天,我要把事实付诸大众,让农民得以伸冤。日,伴随着一阵急促的大喇叭声,张知楼村的村民模模糊糊的听到的是要征地的事,说是明天开始要农民把地里的树都砍掉-要征地。村民的第一反应是征地怎么就从大喇叭里吆喝一下就行了,关于赔偿和为什么征地怎么没有说清楚,况且现在地里的小麦马上就要成熟了,怎么说铲就铲呢!第二天,忧心忡忡的村民就陆陆续续的去自家地里看看怎么回事,现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知楼村第四大队干部--陈桂梅正带领着一群人开着大铲车要把地里的树和小麦铲掉,村民看到辛苦经营一年的小麦马上就要收割了,哪能让他们铲啊,就自发的和他们理论起来,但陈桂梅蛮不讲理,说什么都要把小麦铲掉,补偿费用是每亩地5万元,但必须缴纳1万元的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每亩地只能拿到4万元,对于这里的农民来说,每家最多也就2亩地,也就是8万元,看似不少,但要用这8万元养一家人老小养到老死-是不可能的,农民的命根子也就是这点地,强行征地也就是要了农民的命啊。于是村民就都站到铲车前--要铲小麦就要先铲人,一上午的时间就这样过去了,中午,村民自发的去大队办公所在地去论理,其中有一个人代表村民提出了三条意见,没想到一工作人员马上打电话说要把他的房子给拆掉,村民们怕房子真被拆掉,就都去那个代表家去看看,现场真有一辆铲车和人,在村民的阻挠下,房子没有被拆掉,事情一连三天,无果。   上面说到的三里庄村是张志楼村的邻村,同在县政府新城改造的中心。看到张知楼的地征不成,县政府把重点转移到三里庄村--这是未来县政府六大家的所在地。于是,大铲车又开到了三里庄村,三里庄村的问题比张知楼要早点,但由于补偿款的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在第一天遭到村民的维护后,铲车也没有开起来。后来几天,村民担心政府的人在村民不在的时候铲小麦,就自发的在地里守护着--为了自己的那点土地。4月26号左右,眼看着交地的日期就要到了--政府已经与开发商达成协议,5月1号交地开工,而且开发商预付了钱。一县长亲自出马和农民交谈--说是要征地为村民盖小区,但村民都清楚,盖小区再卖给自己,自己哪来的那么多钱啊,补偿款加上自己的一点储蓄也买不起商品房啊。县长也没有办法,每当大铲车要开铲时,车前就躺着几个老太太,司机就不管铲小麦。县长交涉无果后,5月1号,就发生了上面第一段所描述的事。   现在,三里庄村的村民不管白天黑夜刮风下雨都在地里睡觉,他们把帐篷搭在了自家的地里,日夜守护着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希望!!而那几个被打伤的老太太,至今仍在医院里躺着。。。。   写这份帖子,只是希望好心的网友能把帖子顶起来,在更大的范围内引起影响,由于不再现场,没有拍到照片。但帖子绝对属实!   现将单县县委、政府贪赃枉法、滥用职权违法拆迁,严重侵犯和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控告如下:单县县委副书记任单县北城拆迁指挥部指挥长,违法行政,充当房地产开发商的代理人。在拆迁过程中,他们采取株连九族的蛮横做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威胁、恐吓:是干部职工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所谓的说服动员,单位负责人如果完不成拆迁任务就要自动引咎辞职;被拆迁人的子女是公职人员的,就令其子女停职在家给其父母施加压力;被拆人是公职人员或党员的,就命令其单位领导以 还想不想当党员等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恐吓,说“这是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必须执行”。现在我们剩余的被拆迁户,生存环境更加恶劣,拆迁人采取各种卑劣手段: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砸门、寻衅滋事、辱骂等等……。为了不被抓捕、拘留,我们被拆迁户只有忍气吞声,百般躲避。2009年4月 21 日开发商和雇佣的员工20多人,到被拆迁居民周培敬家,挖掘其家后面的地基,使周家的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周培敬出面制止时,开发商20多人扛着铁锨,手拿木棍对周培敬围攻,并扬言:“打死他,打死一个不就是20来万块钱的事!”周母担心儿子出事,拼命护着儿子,在6-7个70多岁的老太太的护卫下,周培敬躲到了邻居家中,幸免被打。此事发生时,周培敬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说:“又没有打伤。这是政府的事,我们也管不了,你们找指挥部吧。”我们找到指挥部根本没有人管。冤屈的被拆迁户,挨打不能还手,挨骂不能还口,只要还手还口就要被抓捕。自己的私有财产被侵略被掠夺,连人身安全都要受威胁,我们有理没处说,有冤没处申;70多岁的闫大爷和40多岁的壮汉周培敬痛哭拜求,堂堂七尺男儿,久脆不起。十余天后,日3.40分开发商及其胁从人员20余人,继续滋事,挖掘被拆迁户张贵法家的房屋地基,又将张贵法打伤致面部骨折,在单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近二十天,无人过问,无人处理。房屋是广大居民的命根子,是我们世世代代祖祖辈辈呕心沥血、省吃俭用积累下来的唯一财富,是我们生存的根本。现在单县政府在一些贪官污吏,利欲熏心的诱使下,为了自己的政绩和暴利,不顾广大居民的死活,强行将我们的家园违法倒卖给开发商,建造商品楼房,暗箱操作、牟取暴利,一些贪官污吏利用这次商品房开发的“大好时机”, 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大肆贪污、霸占、签订虚假合同、将老百姓的补偿价格压缩到最低,借机重复冒领补偿款和置换商品房。在这次所谓的“北城涝洼区改造”的开发过程中,“拆迁指挥部”会计王文杰伙同评估师王绪春、夏宝林,暗箱操作、更改评估报告、贪污、挪用、受贿拆迁补偿款约500余万元,其中篡改拆迁评估报告套取商品房19套;现在已经逮捕了“拆迁指挥部”的会计和评估师,就足以说明违法拆迁问题。我县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最高价每平方米达到5500元左右,而他们制定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经过所谓的“容积率”“综合地价”等,七折八扣之后,每平方米仅600元左右,高的仅800元左右,差距近十倍,他们如此压低赔偿价,其根本目的就是:贪赃枉法,牟取暴利,中饱私囊。鉴于上述事实,我们强烈要求中央领导部门,火速派调查组来单县调查处理单县县委、政府一伙贪官污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拆迁的问题,制止其违法拆迁活动,制止其侵犯我们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还我们一个公平和正义。   单县会馆后街被拆迁户:严保诚 周超英 周星 石广学 严永安 康庆杰 蔡玉华 周培玉 康庆启 杨玉华 周培亮 李敏生 赵李氏 郑文学 张桂发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 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   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资料,并应当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拆迁当事人应当与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三人。   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改变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   (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房屋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赵润田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公安、物价、工商、文物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   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计划规模。   第十条 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在被拆迁范围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配合下,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拆迁方案;(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六)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交产权调换的房源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委托拆迁费。拆迁人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8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   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拆迁服务费,在最高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金额2%的范围内,由拆迁人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实施自行拆迁。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延长拆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拆迁期限愈期未申请延期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监督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监管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手续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使用。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实行现房安置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补偿安置资金;实行期房安置的,根据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补偿安置监管资金。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等,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产、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签订后纠纷解决的办法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公有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不能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拒绝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六条 申请裁决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期限届满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勘估表、平面位置图和有关证件及材料。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件及材料。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拆迁估价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应当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30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房屋产权登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房屋拆除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负责。   房屋拆除单位不得转包城市拆迁房屋拆除项目。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应当以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可确权书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依据。   凡符合产权证办理条件,但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件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拆迁公告下达后的房屋突击装饰装修行为属违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八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但协商的补偿标准,不得明显偏离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销售价格为城市规划区内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房屋砖木结构三等以上,且容积率低于0.7的房屋评估标准不得低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最低补偿价格。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四条 拆迁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七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的内容给予补偿或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临街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纳税记录;(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提高补偿标准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区位商业补偿标准的70%。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   第五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支付。   第五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测定,一般不超过18个月。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不足1年的,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营业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超期营业损失费。   第五十三条 拆迁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住宅房屋和符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沿主次干道的商业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按照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支付;生产加工、仓储、办公、旅馆等以及不临主次干道的经营性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从已公示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委托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八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到现场,被拆迁人应出示房屋和土地合法证件。拆迁当事人并要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察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察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第五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估价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十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允许误差范围为5%以内。   第六十一条 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按实际开支结算,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   第六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察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二)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擅自改变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3%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四)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第六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五)未按照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公告,正在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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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希望大家能够知道这个事实,有很多住户将被强制驱逐出自己所住的地方了
  你觉得有人耐心看完你写的这么多字?
  你娘在活该,SB,搞什么标题党呢?活该活该,去你妈的
  太长了
  作者:尾巴尾巴长 回复日期: 15:28:30 
    你娘在活该,SB,搞什么标题党呢?活该活该,去你妈的    够贱 你个SB进来干吗
  zf 的勾当,就是无本万利!
  地痞无赖啊。。。。
  单县的好形象都让那些混蛋官吏败坏了,现在浮岗的新农村建设也是搞得一塌糊涂,欺负老百姓不懂法,拿老百姓的钱鼓自己的腰包,丧尽天良,那些不为老百姓着想的人不得好死!
  官官相护,人民哭苦大仇深,小日本鬼子对老百姓也不过如此!继续上告,  
  可怜的单县人民!只能希望老天保佑你们!单县土地受害者群:
  顶一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希望中央记者来采访.在新闻播报,就真相了;  
  有钱就移民,还是那句话。
  只能当钉子户
  楼主单县人那,老乡啊,这些东西我还不太了解,不过这次回家看到单县发展的相当好啊
  楼主讲的都是属实啊,同命相怜,我家一条街的房子都被拆的一塌湖头,那些官民真是太无耻了,比日本人还野蛮,都一年多了,没有音讯,开发商竟然是冒牌,100万就做开发商,真为当地的官员感到难过,这是什么世道,比旧社会还黑。。。。。。希望中央的父母官为老百姓讨回个公道。
  请看到此贴的朋友顶一下。。。。。当地的朋友如看到此贴,请我们一起同心,把那些无耻之人赶出郭村,赶出单县。。。。。。。
  dage zhi neng tongqing nin!  danshi
ligangmen du neng bei hexie, hekuang shi nin de shiqing!  
  能帮你做的就是顶下
  卑鄙的单县政府,无耻的单县领导,貌似富余的单县,就像一头披着羊皮的狼。单县政府所做的恶事多了去了。力顶!!!!!!!!!!!!!!!!!!!!!!!!!!!!!!!!!!!!!!!!!!!!!!!!!!!!!!!!!!!!!!!!!!!!!!!!!!!!!!!!!!!!!!!
  楼猪辛苦了。
  不mark对不起楼猪,不马克对不起人民。
  该怎么办你心里很清楚。就看你有没有这个胆子。  
  单县垃圾啊,帮顶
  单县棉纺厂到现在都没给个说法,当官的不为老百姓办事,愿老天有眼,该遭雷劈的遭雷劈吧。
  打电话给焦点访谈,看行不行啊.
  @想得开我  00:18:10    打电话给焦点访谈,看行不行啊.   -----------------------------  老乡 说的好,单县政府太 腐败了,上面该下来整顿了,
  @liuaifen12  15:28:04    @想得开我  00:18:10      打电话给焦点访谈,看行不行啊.    -----------------------------    老乡 说的好,单县政府太 腐败了,上面该下来整顿了,  -----------------------------  你说那个地方就是不行,毕竟全国各地遍地好
  关注山东单县违法占地拆迁,关注单县民生,百度搜索“单县之殇”或者登录
  作为单县人,当年在外面漂泊也不愿意回去,就是觉得回去没有背景,根本找不到合适的岗位。  现在我家那里也要拆迁了,单县谢集乡陈桥集,  乡里和村里都在极力推动,想拆迁,其实就是为了自己的那点利益!~
  kQ未必钱多乐便多,财多累己招烦恼。清贫乐道真自在,无牵无挂乐逍遥。
  顶上,希望家里越来越好,
  中国哪里有拆迁,那里以后会成为火药桶!  等等吧,,。。。。大泽乡的雨快要下了!
  能补个300元,就不差了,  以前地主\资本家可都是直接没收的,  不服就挨枪子!  向来如此,这是有传统的!
  楼主真土包子,300一平米还嫌低,这是,什么事不能发生!我还见过40的呢,有3个不能比,一不要比惨,没有最惨,只有更惨,二不要比贪污,没有最贪污只有更贪污,三不要比无耻,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  
  打酱油来了
  你没有胆子说个鸡巴,没有菜刀?  
  政府的公信力是越来越差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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