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高碑店市部队领导法院领导分工

  日,周三工作日,湖北随州市的县级市广水市人民法院办公楼内,近半办公室锁着无人。这种冷清的办公场面,与广水法院人员规模极不相符。广水市政法系统一名官员向记者透露,广水法院超编严重,法院只有146个中央政法编制,但现有在岗人员约267人,超编100多人。(阅读保定新闻)   “广水法院,现在是全国基层法院超编第一名!”一名曾在该院工作过的科级官员半开玩笑地说,“那些没有政法编制的人,没有得到省高院认可,也没有审判资格,但有地方财政编制、干部编制,靠地方财政养。”(阅读娱乐新闻)   广水法院长期人员超编的大背景下,法院法官岗位严重人员不足,法官数量和素质堪忧,法院的管理亦呈现多种乱象。广水法院纪检组长蔡水平介绍,这些超编的人大多数是在十多年前进来的。因为超编严重,这十来年法院没怎么进人。目前,有审判资格的只有八十多人。在一些政法系统人士眼里,广水法院怪象也是中西部一些地方基层法院现状的缩影。   三种人清退不了   被安排进法院的关系户太多,主要有三大类:法院干部子女、广水市官员们的亲属和其他社会关系   多名广水政法官员介绍,法院超编很大程度是因为被安排进法院的关系户太多。一名离职法官介绍,这个群体主要有三大类,法院干部子女、广水市官员们的亲属和其他社会关系。   “过去法院有个土政策,法院每个班子成员可解决一个子女到法院工作,中层干部也能设法安排。但只能是子女,兄弟姐妹不行。”一名知情人士介绍。一名曾在广水法院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承认,他女儿在上大学期间就被安排进了法院,成为法院职工,在法院领工资,领了至少6年。“当时不仅是我的孩子,其他院领导的孩子也在上学时就进了法院,在领工资。”这名官员称,跟他女儿一起吃空饷的,还有不少法院中高层领导的子女。   上述官员介绍,大量法院干部子女进入法院,后来引起举报。他女儿研究生毕业后到上海就业,就把工作关系转走了,不再在法院领工资,但过去领的工资也没退。   另一个群体是广水市各类官员的亲属。一名已离开法院的老法官介绍,过去该院还有市委领导的女儿、市人大领导的儿子等领导子女被安排进法院。   上述离职老法官介绍,该院有一名副庭长一直很少上班,办的案子也很少,不懂法律,连法院最简单的“支付令”都不会写。但她父亲曾是市委领导、哥哥当时是某局局长。为让她得到提拔,法院有关领导把该庭其他人办的案子带上她的名字,让她达到一定业绩。经过一番操作,此人被提拔为副庭长。   不仅法院一些重要岗位被官员亲属占据,连司机岗位都有人看中。“我当庭长时,司机是人大一个领导的亲戚,打招呼进来的。”一名曾在法院任职的人士说。   “这些人大多没有审判资格,但有财政编和干部编。有些人很久不上班,但一样拿工资,把他们调到哪里去他们也不去。”上述老法官说,法院有一名工作人员一直在北京做生意,多年不上班但一直拿空饷。   记者调查获知,十多年来,广水法院历任院长都没有真正对超编人员进行清理。“这些人都有官方背景,没有领导愿去干得罪人的事情。”一名熟知法院情况的政法界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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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14:36:33
  案由:行政违法
  对方当事人:保定市易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曹星 张波
  时间:4月10日上午9时
  地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您当前位置: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瑞清,男,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文苑路20号 原告宋玉花,女,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文苑路20号 原告杨艳凤,女,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兴华北路粮局家属楼 原告孙杨,女,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
  发生交通事故后,孙建军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为解决事故善后事宜,被告李亚军垫付的费用有:日为王立民检测酒精的测试费150元、运尸体费1000元,日法医检验鉴定费500元,日事故处理费500元,日冀FQ2563号货车拖车、检修费200元,日冀FQ2563号货车停车费3300元。另日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冀FQ2563号货车估损总额为97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6620元。日原告杨艳凤在高碑店市公安交警大队支取丧葬费2000元,日原告孙瑞清在高碑店市公安交警大队支款1000元,交警队已从被告李亚军预交的事故押金中扣除原告已支款项。  上述事实,有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原告杨艳凤与孙建军结婚证、居民户口薄、高碑店市法医医院票据、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费票据、高碑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票据、高碑店市新新汽车装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高级轿车修理厂票据、高碑店市保安服务公司票据、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杨艳凤、孙瑞清支款借条、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孙建军与被告王立民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依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明确的王立民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建军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虽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但双方未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交警队认定的相应证据,故对二被告对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有异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立民系被告李亚军雇佣司机,其在履行职务从事运营活动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其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李亚军对原告承担,王立民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就赔偿问题主张权利,现五原告作为死者孙建军的近亲属,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本院依照河北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交警队认定的责任分担比例依法予以确定。被告李亚军称应参照2003年度赔偿项目标准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瑞清、宋玉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的条件,故二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杨、孙鑫系未成年人,符合被扶养人条件,但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本院依法支持一人即户口登记在孙建军名下的孙鑫生活费,具体赔偿数额依法确定。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死者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孙建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确给其亲属在精神上带来一定痛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但请求50000元数额过高,本院依法酌情支持5000元为宜。原告孙瑞清、宋玉花、杨艳凤主张误工费3000元、复议交警队认定书支出交通费1360元、亲属探望饮食费1990元、埋葬死者时帮工人员饮食费1880元,无相应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称事故发生后,孙建军丢失随身携带手机等财物,直接损失1000元,因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被告李亚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已支付各项费用6620元,原告已收被告李亚军赔偿款3000元。因孙建军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其死亡赔偿金144780元、丧葬费559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515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元。按事故责任比例3:7分担后,被告李亚军应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元,原告应给付被告李亚军各项费用1986元,扣除被告李亚军已支付原告3000元,经折抵被告李亚军应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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