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定期生活补助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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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我市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0〕12号)精神,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我市现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人员8000多人,全部纳入此次调整范围。春节前,优抚对象等人员将领取到提标后的抚恤和生活补助金。12月15日,我市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文件正式出台。
&&& 此次有九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做出调整。其中,七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它们具体包括:
&&&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
&&&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调整情况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 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具体凋整情况为,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225元;
&&& 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调整情况为,每人每月提高生活补助20元,达到每人每月220元;
&&&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同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调整情况为,每人每月提高生话补助20元,达到每人每月220元;
&&& 提高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具体调整情况为,在原每人每年4354元和311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840元和600元,标准提高后,分别达到5194元和3710元;
&&& 提高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 此外,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三属”、在乡7至10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 我市2009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266元,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此标准为参照,因战因公一级、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今年达到10133元,因战因公三级、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今年达到8106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今年达到6080元;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三属”、在乡7至10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具体调整情况为,发到优抚对象本人由每年600元提高到1000元。
&&& 此次调标,市民政局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完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和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将提高的标准及发放时限通知优抚对象,确保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使优抚对象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抗美援朝民兵民工补助
抗美援朝在乡复员军人定补70%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补助
抗美援朝在乡复员军人定补5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
农村参战人员生活补助
农村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部分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因病一至四级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三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门诊药费补助您现在的位置:&&&&&&&&&& > 2015深圳残疾军人及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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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发放标准(元/月)
(从2015年1月起)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孤儿)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年老生活困难或子女年幼)
病故军人遗属
(年老生活困难或子女年幼)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生活一般)
病故军人遗属
(生活一般)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建国后入伍
“五老”人员
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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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深网 版权所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信息中心)作者:发布日期: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若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有2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应当由遗属所在地各自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发给。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根据民政部《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起发给问题的复函》(民优函〔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民办函〔号)的规定,应当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发放。
  三属享受的医疗补助政策:
  先按相应的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相应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其中烈士遗属按80﹪比例给予补助,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70﹪比例给予补助,病故军人遗属按60﹪比例给予补助。
【责编: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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