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全文和安置条例全文?

我国修订《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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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信息分类:政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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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10月29日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此次兵役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发布修改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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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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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解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7时53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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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就业·多元安置·城乡一体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民政部副部长
孙绍骋解读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 (记者 卫敏丽)11日,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在京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各项改革任务。
    结合新修订的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就广大军民普遍关注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
    原有安置政策难以为继 推进改革势在必行
    问:为什么要进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答:传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伴随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和军队编制体制调整等改革,特别是由于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断增强,政府调控空间逐步缩小,指令性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数量过大,安置任务越来越难以完成,退役士兵安置难困扰着政府工作,损害退役士兵利益,影响部队建设。
    为解决这个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进行着不懈探索,对安置政策调整做了一些尝试:围绕适应市场就业机制,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围绕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围绕解决就业难,出台扶持优惠政策等。但这些都是在原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的改良,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安置矛盾。原有安置政策难以为继,推进改革势在必行。
    2004年6月,遵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的指示,由民政部、总参谋部牵头,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共18个部门组成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协调小组,展开了安置改革研究论证工作。
    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
    为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国家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并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将原来的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为对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教育资助。
    改革的主要内容还包括:
    ——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将原来城镇籍士兵、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改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将原来的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
    ——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
    此外,改革还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要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
    问: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应重点抓好哪些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答:这次改革,涉及体制和政策调整,涵盖内容较多,需要做的工作也很多,关键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
    一是扎实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抓好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帮助退役士兵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二是着力提高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质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退伍通知要求,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能够就业上岗。
    三是倾情竭力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一方面,要以扎实的作风和务实的措施推动交接。另一方面,要以有力的保障和优质的服务促进交接。
    四是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
    为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中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组织实施。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切实把各级各部门以及广大军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到改革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抓紧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按照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区分,保证安置资金到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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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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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襄阳军分区参谋长、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市征兵办公室主任黄正勇大校
11月1日,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日前,襄阳军分区参谋长、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征兵办公室主任黄正勇大校就有关兵役最新政策答记者问。
  记者:新《兵役法》对军人待遇有哪些新的规定?
  黄正勇:新《兵役法》对军人的基本待遇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职尽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修正案还增加了现役军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励制度,保险制度、福利待遇等规定。
  记者:新《兵役法》在平时征集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黄正勇:新《兵役法》在平时征集方面,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新的规定:①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岁。②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③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在征兵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在征兵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兵役义务。
  记者:为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新《兵役法》制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黄正勇:新《兵役法》以法规形式明确了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后的五项优惠政策。①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②义务兵退出现役,可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并在就业时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③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复学。④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⑤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记者:今年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大学生实行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的第一年,相关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黄正勇:国家为《兵役法》中有关服义务兵役在校大学生所享有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政策,专门配套制定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费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进行资助;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记者: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了士兵退役后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黄正勇:法规明确,士兵退役后,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四种方式给予安置:①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②下列四种对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③下列四种对象作退休安置:一是年满55周岁的;二是服现役满30年的;三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④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由国家供养终身:一是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二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
  记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制定了哪些优待政策?
  黄正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六大优惠。①由部队根据服现役年限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②退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③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内,免收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④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⑤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并享有优先。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记者:湖北省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定了哪些配套优惠政策?
  黄正勇:湖北省委、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就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其服现役期间视同为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人员,并纳入定向招录有关比例范围;在招录基层初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的专项指标招聘退役士兵。
  记者:违反《兵役法》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黄正勇:新《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是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是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是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违反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是收受贿赂的;二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是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对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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