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干部不仅要严格遵守党内监督条例法规还要遵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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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律是党员干部永远坚守的底线
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增强法律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如果目无法律,胆大妄为,就必然自食其苦果。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来说,仅仅知法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遵守党纪党规,牢牢记住《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时时刻刻自觉对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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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欣怡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纪国法是从政做人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周永康被立案审查,充分体现了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再次警示党员干部:党纪国法不容违逆。(人民日报8月1日)
  俗话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恪守规矩,谨言慎行,关系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关系到部队建设的成败。各级党员干部,必须以法纪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锤炼自己的官德品行,确保自己始终身心端正、思想纯洁、一尘不染。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对党员干部讲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是一个党员干部应有的政治素质,也是一种政治责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要求党员干部把党的纪律作为履职尽责、开展工作的基本准则。党的纪律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推进工作的有力武器,绝不是束缚创新的&条条框框&。任何一名党员干部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党的纪律,不能以某一条纪律对自己是否有利作为遵守与否的前提,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其次要求党员干部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作为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执行党的纪律的前提是自身要正,遵守党的纪律的关键是有良好的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这就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约束监督。
  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增强法律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如果目无法律,胆大妄为,就必然自食其苦果。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来说,仅仅知法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遵守党纪党规,牢牢记住《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时时刻刻自觉对照检查。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慎初、慎微、慎独、慎交,不为权所惑,不为利所诱,不为色所迷,不为情所困,真正做到一要干事,二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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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热门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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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必依据法规。管理好我们党这样一个有着8600多万名党员、43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离不开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作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这为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坚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党内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直接阐明了党内法规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管党治党意义重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经过长期艰辛探索,我国于2010年形成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求我们除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外,还要特别注意完善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我们既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还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使之相互作用、相得益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是毛泽东同志于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来的,至今已有76年的历史。此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中央领导同志均对党内法规建设作过重要阐述,党的十四大将党内法规的表述写入了党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颁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纲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实践表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有力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的保障作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党规党纪强调得多,法律法规就会被弱化。事实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不会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而且有利于国家法律实施,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党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较好遵守,法治建设就能顺利推进;如果党内法规执行不好,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也就无法实现。  完善以党章为根本、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备程度是政党发展成熟与否和执政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政党发展到高级阶段,都离不开完备的党内规章制度,否则就无法规范党内秩序、严明党的纪律,也就无法实现党的集中统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陆续制定颁布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由一系列相关具体法规制度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章是我们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了明确规定,对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所有重大原则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既为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提供了根本准则,又为制定党内其他规章制度提供了根据和基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贯穿于党的组织和活动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核心。党内各项制度,包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实质上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和实际应用。只有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推进党内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才能逐步形成完整、系统、配套、协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17年要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理念,坚持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基本要求,遵循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妥善处理数量与质量、前瞻性与现实性等关系,确保法规制度适应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需要,体现广大党员干部意愿,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制定党内法规的重要主体之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要求,加快推进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认真完成《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提高制度安排的系统性、科学性,努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发展党内民主、推进作风转变、规范权力行使、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等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作风建设监督惩戒制度,完善惩治腐败、预防腐败的党内法规,完善纪律处分制度、党员申诉制度、检举控告的制度,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关规定。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依据是宪法和国家法律,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依据是党章和党内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受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有的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缺乏论证,部分党纪规定与国法重复,有些党纪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国法,等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党内立规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要将这些原则贯彻到党内立规实践中去,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党章和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为管党治党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纪的立、改、废、释工作,对于党纪中虽有规定但可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尽量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纪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党纪,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做出规定;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逐步形成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  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必须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决定》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纪严于国法,主要表现为党纪对党员的要求比国法对公民的要求标准更高。这是由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修改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凡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在前。当前,要抓紧修订廉政准则、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要建立协调顺畅的案件查处机制,发现党员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查清其违纪事实,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如涉嫌违法犯罪,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党组织纪律审查的决定,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配合组织查清事实。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和进行非组织活动,必须从严从重处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纪律在党内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中坚作用,只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依法治国才有保障。  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我们党有着严明的纪律要求,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守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广大党员干部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理想信念走到一起来的。加入党组织,是个人的自愿选择;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严守党的纪律,是面对党旗宣誓入党时对党作出的庄严承诺。这就决定了党员干部的行动是自觉的行动。要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使接受纪律约束成为一种习惯,并把习惯内化为一种行动,进而升华成一种文明素养。要进一步增强各级党组织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党的纪律范围内活动。同时,党的纪律也是铁的纪律,必须无条件遵守。不自觉遵守甚至违反党的纪律的,就必须受到处理,直至开除出党。  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受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双重约束,既要做党的纪律的自觉遵守者,又要做国家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总是听其言、观其行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否带头遵守法律,对能否实现全民守法具有重要影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要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要铁面执纪,不讲情面、不怕得罪人,敢于动真碰硬,敢于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亮剑,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要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要正确处理党纪与国法、党内审查与法律处理的关系,切实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能力。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启动问责机制,对维护党纪、执行党纪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形成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 人民日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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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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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是设定国家宪法日的重要意图。广大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尊重宪法权威、遵守宪法法律方面,需要发挥带头作用。对此,应通过党内法规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着力促进和保障宪法实施。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核心,党内法规作为执政党的重要行为规范体系,具有确保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大使命。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律,首先就要尊重宪法。执政党的成员作为普通公民中的先进分子,一言一行都有示范效应,特别是许多党员居于领导岗位,行使着公共权力,负有公共职责,这使得他们不仅要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守法,还必须在履职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公共事务。因此,通过党内法规促使全体党员和干部增强宪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相当于依法治国的“前列方阵”率先出列,切实发挥示范作用,进而引领全民积极学习宪法、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法律。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确保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可或缺。党内法规是让全体执政党成员沿着依法治国道路迈进的昂扬军令,广大党员干部应当踏准节拍,统一正步,率先前行。
与国家法律相比,党内法规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提出更高、更严标准的行为规则,这是由执政党的先锋队性质所决定的。作为公民中的先进分子,党员必然要有高于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承担更严格的守法责任。凡违反国家法律者,必违反党内法规,应同时追究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双重责任。不仅如此,对那些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法律责任的,或尚未构成违法但并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失德失范行为,仍要依党内法规追究。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更严格的约束机制,党内法规能大大强化对党员、干部遵守宪法法律和依法办事的督促。
党内法规通过党的组织系统加以严格有效地执行,一方面能与国家执法、司法形成配合,另一方面还能深入到执法、司法未予涉及的干部政绩、选任等内在层面,通过干部政绩考核、德能考察和提拔任用的组织管理机制,强有力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因此,党内法规是执政党维护宪法法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特殊保障资源,也是赢得人民群众拥护的重要法治机制。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党内法规的重要作用,今后要根据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作者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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