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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确定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和供应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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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确定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产品和供应商的通知
2014长宁县长宁县
一、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类别
2014年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类别包括:空调、电视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一体机、投影机、传真机、扫描仪、交换机、路由器、数码照相机及摄像机10台及以下;复印机、服务器3台及以下
二、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最高限价
2014长宁县“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
三、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须具备的条件
&&&(一)县内供应商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二)县外供应商。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四、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登记确认的办理程序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长宁县交易中心200
2014长宁县,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4长宁县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4长宁县确认
五、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登记时间及地点
519530上午:0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宁县政务中心24630543先生、陈
2014长宁县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519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2014年5月19日印发
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介绍函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长宁县
2014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长宁县
&&&&&&&&&&&&&&&
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书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622015515长宁县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4长宁县长宁县2014长宁县长宁县2014长宁县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长宁县
&&&&&&&&&&&&&&&&&&&
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要求,我单位对协议供货的产品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一、我单位保证对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任,如发现我单位因自身原因违反本承诺书和《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贵中心有权对我单位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停止我单位的“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长宁县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二、我单位保证在日至日期间按照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即时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并在其最高限价内向长宁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各乡镇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成交价格不高于最高限价,且不在《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三、我单位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我单位承诺为长宁县各政府采购单位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服务。&&&&四、除长宁县各政府采购单位有特别要求外,我单位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是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符合国家环境认证。&&&&五、我单位保证在所供货物的外包装上注明“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字样,并注明保修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六、我单位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上涨,保持原投标价不变;如果基准价下调,根据基准价的调整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基准价证明。即便没有发生价格调整的,在每月25—28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书面材料至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价格无变更。&&&&七、我单位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的升级,在配置的调整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调整配置,调整后的型号价格和优惠率不变。在配置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的配置证明。&&&&八、我单位保证所供机型的配置是符合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的要求,且一一对应,如果中标型号更新换代,我单位保证将原中标型号一对一替换为新型号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更新,新型号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型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调整后的价格不高于中标型号的价格。并在型号调整的同时,提供新型号最新基准价证明。&&&&九、我单位保证同意此次协议采购价格为实际采购的最高限价,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长宁县各政府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中,可以就价格进行二次询价,可以提出更高服务要求与我单位协商。&&&&十、在本协议供货年度内,我单位保证中标产品及原装备件、附件、配件的供货价格在同一地方的实际协议供货价均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我单位知道贵方将委托第三方开展协议供货产品行情调查工作,并根据其提供的数据监测协议供货产品的供货价格。若发现我单位的供货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通知我单位。我单位知道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将价格降低到市场平均价格以下时,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暂停我单位该型号产品的供货资格,直至我单位中标的全部产品被停止协议供货。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协议供货产品的选配件。&&&&十一、我单位同意在协议采购期间,如发现同品牌同型号的供应商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供应商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在经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报长宁县财政局备案后可以向非协议供货供应商购买。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按照《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约定对我单位进行处罚。&&&&十二、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基准价均是客观真实的。&&&&十三、我单位保证严格按照售后服务承诺向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十四、我单位保证在实际供货时按《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规定内容与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保证定期上报《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月报表》。&&&&十五、我单位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的信息,涉及网页制作等有关费用由我单位自理。&&&&十六、我单位承诺会保存与中标产品有关的网上报价和配置所在的历史网页两年(从中标时开始计算),并随时可以提供给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待查。&&&&本承诺书自我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日内有效。&&&&&&&&&&&&&&&&&&&&&&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年&&&月&&&日
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甲方: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乙方:
甲方确定乙方为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长宁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各乡镇(以下简称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乙方为甲方确定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为签署本协议的供应商。&&&&2、本协议为一定期限内的连续性供货总合同,甲方不保证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定会取得销售业绩。乙方与长宁县采购单位签订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为具体的供货合同。&&&&3、本协议所指期限自日起至日止。&&&&4、下列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成交通知书》;乙方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报价表;乙方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第二条&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最高限价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即时公布的为准。&&&&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二○一二年七月以后生产的(采购人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国家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并加贴“3C”认证标志。&&&&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等。&&&&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乙方负责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中标货物的供应。&&&&第七条&供货方式&&&&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签署《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保证在规定时间按照《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供货。&&&&第八条&验收&&&&由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并完善相关验收手续。&&&&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第九条&售后服务&&&&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实施。&&&&第十条&货款的支付&&&&供应商所供货物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持《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成交通知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留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长宁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各1份到长宁县财政局采监股结算货款。长宁县财政局采监股收到完整的结算依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供应商。&&&&第十一条&辅助服务&&&&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在厂家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第十二条&质量保证&&&&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第十三条&补救措施和索赔&&&&1、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政府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损失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第十四条&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2、在履行《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甲方或财政局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十七条&其他约定&&&&1、乙方必须对购货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填报《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月报表》。&&&&2、乙方对售出商品的质量、维修、其它售后服务承诺均按国家规定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对各款机型如有媒体价的变动,必须及时向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证明和报告。&&&&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无论什么理由(不可抗力除外),均不得拒绝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或相应服务(超出乙方中标的品牌产品机型以外的不在此列)。&&&&4、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义务保证和要求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必须到某一乙方处购货,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在所有具备协议采购供货资格的供应商中择优自主选择品牌。&&&&&5、在合同期内,乙方保证不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的自主选购行为(不正当行为包括回扣、非公众性赠送礼品、贬损其他商家、价格欺诈及其他不正当手段)。&&&&6、供货单位结款时,必须写清市场成交价和按本协议规定优惠率,否则不予结算。&&&&7、乙方发生转让、兼并、撤消等情况变化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公函,在公函中须说明本协议乙方权利与义务等承继的方法或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到乙方公函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8、乙方法人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须以书面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甲方备案。&&&&9、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履约保证金。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乙方须缴纳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1、乙方有违反《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或《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按照以下处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缴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0%;&&&&第二次扣缴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第三次扣缴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第四次扣缴剩余(总额的40%)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该供应商3年内不得参与长宁县政府采购活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接受第四次处理以前,每次被扣缴的履约保证金应在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补缴被扣缴的履约保证金。&&&&2、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的,其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完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十九条&违约处理&&&&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并扣缴相应额度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在1—3年内不得参与长宁县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5、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提供出厂原装产品或未经甲方允许私自更换产
6、违反本协议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协议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第二十一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经乙方和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第二十二条&协议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方(公章):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根据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宁县框架协议
品牌及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
2、乙方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3、合同其他条款按照乙方与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执行。
4、付款方式
长宁县采监股
5、本合同一式4份,由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甲、乙双方各执1份,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1份,报长宁县财政局采监股备案1份。
6、签约方:
7、合同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特别要求:本合同如印制为2页,必须双面印制)
---四川省(市/区)网站---成都人民政府凉山人民政府攀枝花人民政府泸州人民政府德阳人民政府绵阳人民政府广安人民政府达州人民政府巴中人民政府雅安人民政府眉山人民政府甘孜人民政府内江人民政府乐山人民政府遂宁人民政府南充人民政府广元人民政府宜宾人民政府资阳人民政府阿坝州人民政府自贡人民政府
---宜宾市区县网站---翠屏区人民政府兴文人民政府高县人民政府南溪人民政府屏山人民政府江安县人民政府临港经济开发区宜宾县人民政府筠连人民政府
---长宁县部门网站---长宁县人社局长宁县教体文广局长宁县工商局长宁县法制办长宁县经商科技局长宁县公安局长宁县卫生计生局长宁县交通运输局长宁县安监局长宁县发改局长宁县质监局长宁县统计局长宁县司法局长宁县农业局长宁县国土资源局长宁县食药监局长宁县住建城管局长宁县民政局长宁县投资促进局长宁县工管委长宁县旅游局长宁县财政局长宁县林业局长宁县环保局长宁县水务局长宁县档案局长宁县畜牧局
---长宁县乡镇网站---长宁县铜锣乡长宁县井江乡长宁县梅硐镇长宁县长宁镇长宁县花滩镇长宁县龙头镇长宁县开佛镇长宁县下长镇长宁县老翁镇长宁县竹海镇长宁县铜鼓乡长宁县富兴乡长宁县桃坪乡长宁县古河镇长宁县双河镇长宁县梅白乡长宁县三元乡长宁县硐底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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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各省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七、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八、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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