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反馈组查下桂坑有2万元存村民小组长管理办法是否事实

刘建华: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职务犯罪主体
 时间: 14:02:00  作者:刘建华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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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9年上半年,某县人民政府为建设防洪堤、开发滨江大道,需征用C镇N村11组耕地12亩,荒地40余亩。C镇政府遂成立征地工作组,负责征地工作。身为N村11组小组长康某、出纳曾某等小组干部除协助工作组做好村民的征地政策宣传和思想稳定工作外,还代表村民就征地范围和面积、征地价格等与征地工作组协商,并签订征地协议。2009年5月,C镇财政所按照11组要求,将17万余元征地补偿款转入曾某的银行账户,再由村小组将征地补偿款发给被征地户。因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争议较大,该款迟迟未能发给被征地户,曾某遂与康某商定,将其中的16万元征地补偿款存入银行定期,以期获得更高的存款利息。为加强监督,该存单由曾某保管,密码则由康某设置。2010年8月,曾某谎称存单密码遗失,擅自凭其身份证和存单到银行办理了密码重置,将款取出,并陆续将其中的12.2万元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而身为N村11组组长的康某对此事概不知情,直至2010年10月案发。
  [分析]在本案中,曾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无异议,但属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就存在争议。曾某作为村民小组干部,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此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村民小组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如果是,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小组干部就可能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所列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从而成为职务犯罪主体。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此应作限制性解释,不能将范围向下延伸,村民委员会人员只能是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及其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而不包括村民小组干部,因此曾某作为村民小组出纳,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我们认为,曾某作为村民小组干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工作,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理由如下:
  1、认定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关键是看是否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日的案件批复和日的会谈纪要均明确表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不属于职务犯罪主体,但是随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后,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扩大化了,更注重的是行为人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非人事制度上的身份性质,该解释认为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要视是否“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日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秉承了该立法解释精神,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陪审员、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有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这说明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已经逐步认识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工作当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只要是依法有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就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
  结合本案,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毫无疑问是征地工作这一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曾某与他人将征地补偿款领出,后又负责保管征地补偿款,这都是“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其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曾某保管征地补偿款期间,该款性质为公款,因为该款是征地补偿款,是发给被征地户的,并非发给村民小组,只有在该钱分发到被征地户后,其性质才转化为私有财产,之前都属于公有财产。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当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其中“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用语并非特指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而是指与村民委员会性质相近的村基层组织,村民小组当然是村的基层组织,换言之,从语义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并未将村民小组排除在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日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一语,更能看出并未将村民小组人员排除在“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之外。曾某作为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小组出纳,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3、从客观事实和现实需要来看,也有必要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小组干部纳入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现实当中,村民小组承担着救灾款物发放、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事务,这些事务与村民的集体日常管理事务不同,将其纳入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符合人民群众对于这些村官的身份认识,也是打击日益严重的村民小组干部等村官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
  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案件批复认为村民小组组长不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但该批复规定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之前,按照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按新的立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处理本案。
  [本案例处理结果]2011年5月,一审法院认定曾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作者职务: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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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已结束,媒体似乎正在为个税改革定调,3000元起征几无悬念。这大规模征求意见,只是走过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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