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正方反方英文,是我国应该废除死刑,如果反方问我们恐怖分子该不该杀,我们怎么回答?

中国应不应该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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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背人命的死刑,我是绝不宽容的。我的观点是:你所有说的天花乱坠的观点都去说给死去的受害人听吧,如果他从阴间或天堂发来信息说原谅了罪犯,那我就没有什么说的了。如非死者本人,即使是他的亲人也无权说出“原谅”一词。作者列 举了几个冲动型犯罪的死刑犯,想说明他们只是一时糊涂,但我想说的是,“蠢”也是一种取死之道。可如果废除死刑,就成了要让受害人替杀人者承担他的“蠢”所产生的后果,凭什么啊!可善良的废死刑主义者的拳拳之心又让人不落忍,所以我给出如下建议:死刑个人说了算。每个人都作出自已的声明:是否赞成给杀死自已的人判死刑,法院今后将依据个人声明判案。如果我的建议被立法采纳,则所有善良的废死刑主义者则有福了,他们可以发出自己的声明:有暴力倾向的亲们,如果你杀死了我请不要恐惧,因为我在活着的时候已经原谅你了,请放心的杀我吧!所以我再强调一下,“蠢”也是一种取死之道。
这么说吧,如果我爱的亲人死于暴力犯罪,而罪犯没有被判处死刑,我会亲自去杀了ta。反正又不会判死刑o(`ω? )o
如果废除死刑,那么永远不要给那些原为死刑后改无期的罪犯减刑,这是底线问题。换句话,如果怕误杀的话,那么关丫一辈子吧。
看到的答案大部分都是从人的感情角度讨论的啊。我来提供两个不同方向的反对废除死刑意见吧。一、私刑和报复。我国已经不对未成年人使用死刑了,70岁以上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与之而来的是受害者家属的不满以及随之而来的私刑和报复。举两个实例。1、广东一位父亲的儿子被一群同学用铁棍打死。凶手都是未成年人,最后判刑的时候即使是主犯也只判了十五年,实际上在监狱里呆了五年不到就出来了。死者的父亲想不开,带上炸药和匕首冲到主犯家里杀光了主犯全家。2、江西的某地,一个老头强奸杀害了一个幼女,已经被送进派出所了。受害者家属听说因为罪犯年纪很大,不可能判死刑,花钱买通看守所里的在押犯,在看守所里打死了那个老头。结论:没有保障好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权利,就急着去保护罪犯的权利,只会使民众放弃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二、经济因素。1、我国现在每年投入在监狱里的在押犯的经费逐年递增。如果没有死刑的话,随着犯人数量的逐渐增加,就会出现美国某州的情况,花在每个罪犯的身上的税收是每个孩子身上的七倍。结果恶性循环----没钱教育孩子,预防犯罪---孩子犯罪----罪犯数量增多,消耗的税收更多------没钱教育孩子,预防犯罪。2、我国监狱里面,罪犯的医疗是政府全包的。结果出现了很奇怪的现状。外面的遵纪守法者没钱治病的话,犯个罪进监狱就有免费医疗了。这个已经有很多实例出现。一些老年罪犯,减刑出来后没有生活技能,一身疾病。无路可走,重新犯罪进监狱。有的时候……这些老年罪犯犯下的罪行很轻微只是为了进监狱。而有些时候犯下的罪行就很恐怖……因为以他们的身体状况只能伤害妇女和儿童……
最后,我认为对罪犯来说。死亡,一辈子呆在监狱里,或是关上个几十年等你年老体弱没有任何生存能力的时候政府把你踢出来。哪个更残忍????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是否只是在满足自己?耶和华说:凡使他人流血的,我必定使他流血。佛有好生之德,但也除魔卫道。阿门阿弥陀佛日追加。我没想到我一年半前的答案又被赞了这么多次。刚好我这一年半又有了些新的想法想对要求废除死刑的人说说。一、宽容和原谅。王二在他的答案引用了房龙的《宽容》,很多倡议废除死刑的人也希望原谅罪犯,给罪犯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对此我只有一句话:你不是罪行的受害者,你的宽容和原谅毫无意义!二、死刑造成的冤案和误杀。死刑造成冤案和误杀,并不是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死刑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误杀而废除死刑是因噎废食。我们该做的是严格审核每一起死刑案件,而不是废除死刑。每年中国有近十万人死于车祸,我们为什么不去禁止汽车?三、无期徒刑的弊端如果废除了死刑,每年将会累积多少罪犯?这些罪犯因为在监狱里生活规律,可以得到比较好的医疗保健,而且在监狱里也不太可能有太多意外,使得这些罪犯相当的长寿,如此长年累月的积累下来对国家财政是多大的负担?他们会占用多少本来应该用于守法公民的卫生、教育费用?这对于守法的公民来说是否公平?
终上所述,我认为应当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上,同时严格审核和复核死刑。我认为文明世界不应该是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而应该是一个是有死刑却用不着使用的世界。2014年九月10日修改看到了一个新闻。史上首次 阿富汗判处7名轮奸犯死刑这对于阿富汗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所以多妇女组织和人权团体均对这一结果表示赞赏和欢迎。日追加对比死刑和堕胎1、人数。2013年全球被处以死刑的人数除中国外是1万人左右。2013年全球堕胎数估计为3400万。2、尊重生命罪行累累的罪犯不该死,无辜的胎儿该死。3、死刑残忍执行死刑方式 普遍为无痛苦的毒针堕胎,呵呵自己百度吧
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本文原始出处应当是某本著作,已不可考,现在的文字转引自: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 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綑绑, 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 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 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 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麽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 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 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 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 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 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 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 「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像本村先 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 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 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慾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 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 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最近在读边沁的《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试着拿我所了解的功利主义解答一下。1.死刑(刑罚)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其作用是什么?按照边沁的观点,人类的一切活动的目的都在于趋利避害,也就是获得快乐、减少痛苦。刑罚其本质也是一种恶,因为它会减损快乐带来痛苦。但是我们要看到,刑罚带来的东西绝不止如此,它是在以恶治恶,所以,当一项公共政策造成的最终影响是社会幸福感的总体增加,那么它就是善的,反之为恶。今天讨论死刑应不应该废除就要看我们经过对「效益」和「成本」加减后,它对于社会带来的是正面结果还是负面结果。2.我们所说的原则问题是什么?在讨论死刑废除上,大家都会不可避免地碰到所谓「原则性问题」,比如「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或是「杀人就该偿命」。可是我们要知道的是,我们对所有东西、行为的判断都会落到它造成的效果上。我们为什么说自由是好的?因为人自由了以后就可以尽可能的趋利避害。我们为什么说公平是好的?因为它可以让大家的行为得到边界,从而合理地规范每个人可得到的快乐、应该承担的痛苦。讨论死刑应不应该废除的时候,我们其实不太应该在一直坚守一种原则,而是论证「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原则」「如果这个不作为原则那么社会会有什么结果」。3.那么死刑这种刑罚会带来什么效益?刑罚的预防作用分两种,一种是一般预防,一种是特殊预防。所谓的一般预防指的是通过这个刑罚的执行警示大众以后不要犯罪,既是所谓的威慑力。特殊预防指的是通过这个刑罚的执行改造这个犯罪者,让他以后不要重新犯罪。先看一般预防:此时我们要讨论的就是死刑和取消死刑后的替代刑罚,何者的威慑力更大,在不考虑其他的条件时,我们应该选择威慑力更大的。再看特殊预防:死刑的特殊预防作用绝对是最高的,因为毕竟死了就没法犯罪了。除去预防作用,刑罚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一种复仇的功能,就是让被害者家属(或社会大众)「爽」的功能。但是我个人不建议在考量刑罚时加入这种复仇考量,因为这种爽很难衡量其大小并且每个人的性格不同造成了他们本人对复仇的态度、对复仇程度大小的态度。4.死刑或不用死刑会消耗什么样的成本?首先是对于个人层面,即对于惩罚的人造成的痛苦。同样的,我个人不建议考量这个产量。理由是:难道要因为一个人十分贪生怕死,就给他减轻刑罚吗?执行死刑的成本:如果是一个可以改过自新的人,杀了他其实是一种不经济的做法,因为他会成为社会劳动力带来社会价值。这种价值有多少?现行的死刑的执行成本(子弹或药物注射)多大?误判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怎么办(错杀有时也是一种合理代价,相信我,如果效益成本比合理的话,那么错杀也是可以接受的)?不执行死刑后会带来的成本:犯人关押中是否会产出社会价值?如果有,有多少?犯人在刑满出狱后是否会再犯?再犯的几率如何?造成的负面效应多大?5.何时应该废除?何时应该坚持?死刑的效益-死刑的成本=死刑的作用替代刑罚的效益-其成本=替代刑罚的作用如果前两个式子的结果均为负值,那么,这两种刑罚都应该被取消;如果一正一负,那么应选择结果为正的刑罚;如果均为正,则应该选择结果比较大的刑罚。这个计算其实会是非常复杂的,因为我们要看的东西很多,前面的东西只是我想出来的一部分,相信还会有其他的考量因素。6.举个例子。在当今时代,我们普遍认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如前文所讲,我们最终要落到它对于社会的效果来说如果它是正,我们认为是好的,反之不人道。我们为什么会反对同态复仇?个人观点是:不经济。当一个人砍了别人的手,如果采取同态复仇,则犯罪者也要变成残疾,那么他的劳动力会大打折扣甚至消失,需要社会来养他,那么不如通过监禁等手段达到同态复仇的种种好处,同时让他可以重返社会为社会创造价值。7.为什么我要发这些?因为看到诸多回答,多停留在单纯的发出观点而未进行效益与成本的加减。私以为,合理的考量对比才是做出一个选择的必经之路。
死刑从公众的角度也许不会降低犯罪率(其实我表示怀疑,这个结论是如何在中国的环境下得出的?)但是对于受害的个体,却是一种「宽慰」别和我说人死了是不是要再用生命来补偿,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把狗的孩子打死它会和你拼命,连狗都知道的道理就是公理。如果公众不能给受害方以公正,难道要受害方自己来么?中国古代的法律,死刑是要经过重重会审的,皇帝本身也可能会亲自审核,可见重视程度我们应该更加谨慎的对待死刑判决,减少死刑判决但是对于完全废除死刑,我觉得是书生气太足
原谅他是上帝的事情,我的任务就是送他去见上帝!——————————————————分割线——————————————————————抛开抖机灵,认真的回答一次。从实用角度来说,法律与规则是社会契约,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安全。我赞成做为法律制定者的集体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为了社会契约,自由,财产都可以被合法剥夺,生命为什么不可以?在中国的国情下,不死刑不足以震慑,惩罚,防治那些严重危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我国人口不缺,原谅犯错需要承担的社会成本太高。从我国的文化角度来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已深深扎根我们脑海。感谢
对我的建议,我应该更严肃并且努力去尝试证明我自己的观点。首先我要反驳“公权力无权剥夺人的生命权”的观点。公权力是我们集体通过固定专业的方式赋予的保护我们自身权益的带有强制力的机构。对生命的剥夺权是这种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先不说法律与判刑的环节,在反恐与警察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对于即将或者正在危害集体权益的行为人,公权机构合理合法地不经审判把别人击毙了,这算不算是剥夺人的生命权?而且未经审判,有些行为还正在实行未造成后果,就被击毙了,你让那些经过严密审判有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犯怎么偷着乐?
即使很讲人权很讲程序正义的欧美诸国,在不假思索对恐怖分子进行轰炸击毙时,想过他们是没有权利对别人生命进行剥夺的吗?想过别人的罪行未经调查与审判程序吗
再说审判这一行为的延后性,有人会说制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与对已经产生的损害进行清算与惩罚不一样。ok,是不一样,明显前者更冤枉啊,这里面起码的公平都失去了,凭什么我一个法律上的嫌疑人就要被毫不犹豫地武断击毙?(我也能改过自新啊,我要杀的人死就死了我还活着会有用啊)凭什么他一个罪行确凿的人活得好好的判了无期一辈子吃喝不愁?
罪犯之间的不公平就不是不公平吗?再说法律的惩罚作用,我坚持认为法律是应当并且包含惩罚意义的。
法律不应该是单纯的法理逻辑推理,也不应是单纯的现实利益考量,也不应是单纯的照顾民心,真正成文的法律与实施过程是这几种因素综合考虑权衡的结果,各有不同的权重。惩罚与照顾大众感情作用理所应当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在当今的中国,这一作用的权重无论如何不能轻视。
这个问题争议性很大,毋庸置疑。但是让我比较震惊的是收到赞同最多的那个答案——它并没有像一般呼吁废除死刑的言论那样,提出至少应是直观的数据,用以证明死刑对暴力犯罪并无直接的打击作用等等,反而是用了一个很奇怪的犹如央视引导老百姓说“你幸福吗”的话题,恕我直接,除了看出回复者对于那些“法律意识缺失” 的老百姓的俯瞰外,我觉得这个回答不具有什么意义。更奇妙的是,那个回复又提出了另一个很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议,原谅我第一时间想到这个极其讥讽的形容:按照地区发达程度不同来制定相应的刑罚条款。邓小平同志说了嘛,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以我们要让一部分人先死起来……怎么想都很好笑。穷山恶水的刁民为钱杀人,嗯,判个死刑;富裕地方的中产阶级激情杀人,危害不大,判个有期徒刑?这种跟户籍制度一样的倾斜性政策,有人会觉得是公平且富有考虑的吗?怎么可以既高呼为谋求群体的正义和人类的发展而要求废除死刑,又能够提出“按照地区发达程度来决定废除与不废除”呢?也忒难以界定。按这种推导,所有说”死刑是我国跟外国发达国家文明程度之别的标杆“都是自打嘴巴,因为照这种说法,根据我们的国情和政治制度,我们还就只配被有中国特色一下。死刑存废不是因为地区不同文明程度不同而被刻意选择的,恰恰相反,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会自然而然引导出对于死刑存废的考虑和变化。【死刑所强调的报复和仇恨的理念对社会影响十分深远,死刑所代表的法律的惩戒意义超越了法律本身的教育意义】——法律从来都不是拿来教育人的,即便它有特殊的教育意义。它有很多机能,维持统治、对破坏规则的惩罚、在一定范围内服务大多数人的利益、巩固社会并且达到某种意义上的利益共存和共促。它“教育人”的机能很弱,至多是震慑。作为学习法律出身并且曾经在基层有一定实习经验的非法律工作者,我从来不乐观地认为刑罚能够“教育”什么人。有时候一个并不那么邪恶的人,进了监狱打个滚,出来后满血复活五毒俱全,反侦察手段都提高了。很不幸,法律条文往往是滞后的,而刑罚手段很大程度上也只是起到“补偿”作用。死刑有强大的公众认同度,但是也易受到情感情绪左右而动摇,我觉得从哪方面讲都挺正常。同时这里头还有执法成本需要考虑。有人说到死刑的不可挽回,这完全正确。补充一点:在我国,宣布死刑并不等于斩立决,死缓也是死刑内容。“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很明智。有人担心死刑会作为某党的暴权工具用来迫害人权:这也别担心了,要迫害你有的是办法,就像全款买房的大户会担心百分之二十的二手房产税吗?人看不上。目前死刑案件中有很大比例还是普通公民之间发生的恶性暴力犯罪事件。有些人提出发达国家已经渐渐废除了死刑:那发达国家还有比较完善的(也或许是吃饱了蛋疼的)动物保护法呢,该学的地方多着,要完善的东西也多着,前路漫漫,任重道远,光废除一个死刑不会直接达到文明。讲真,我觉得讨论死刑废除与否是个有意义的命题,讨论越多、有内容的回复越多,就说明了我国法制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所以我给自己认为写得比较客观丰沛的支持死刑的回复和支持废死的回复都各点了一个赞。死刑的废除,或者说死刑的抑制,不谈对错,也不问因果,至少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向,是人权意识提高的产物。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形态和时代发展变化的。旧日的善法可能是今日的恶法,越是文明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越有余暇(不是资格)实现人权的保护、谋求良性社会发展方式。从这种发展态势上,只要人类社会架构能够维持它的运转和发展,始终理性地一直朝“更文明”的方向行进,它总要在进退之间寻找出突破,并以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运用人的资源、物的资源。同样,我也很反对以民意操纵司法——虽然死刑对于受害者及社会公众的情绪补偿应该是比较痛快的方式,但是既然已经确立了第三方,有可以依照规则相对较为公平地决定是否要剥夺对方生命权的机构,那么以情绪来动摇和左右规则,也失去了设立规则谋求相对公平的意义。讨论问题并不在于非要让对方觉得自己是对的,或觉得不能立时三刻整出个子丑寅卯那就没有意义,很多时候进步就是在吃饱了坐下来闲扯淡里慢慢实现的。有很多问题都有不同的面向,做不到绝对公平,就寻求相对公平,不能一蹴而就,那得嘞,慢工细活也是个选择。但是对于那些张口闭口“支持死刑都是野蛮人”然后杜绝任何理性讨论可能的家伙,IB太过被雷劈,请记住长者的这句话。或者说,这个命题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和迷惑性:反对在现有的个案上废死,不等于不能寻求废除死刑的可能性。这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改善、法条的完整和执行力度的到位,有很多东西值得思索。至于“是的,贩毒是错的,但还不是为了钱,如果我们都不吸毒,她们有什么可贩。还是那句话,死刑犯,社会也有责任”诸如此类的圣母说,看着缭乱,其实说的人想什么我们都不知道,他们可能什么都没有想。对人类的同情和宽容是对自己的慈悲,不过法和情的冲突从来都是难以在短短数语中说清的。陀思妥耶夫斯基于苦痛煎熬中思考罪与罚的关系和人类的命运与终极归宿和到底存不存在一个公正的上帝……也并不是拿来让你们提高逼格的,至少爱赌博的陀君肯定没有想到这一点。有人道德品质比较低下杀人放火,肯定有他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却不应该在实务上直接推定辛辛苦苦劳作一生坚持不干给党给社会添乱的大坏事的普通百姓还跟他一样有罪。这本身不是一个语境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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