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企业生产工艺改为佛里昂是否存在液氨危险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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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化工涉氨企业重大危险源存在隐患情况的通报(济安办字27号)
发布时间: 18:0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3月份以来,全省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共发生各类事故13起,死亡10人,受伤21人。我市化工领域今年以来也先后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受伤1人。11月中旬,我省潍坊和烟台相继发生了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骤然严峻。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市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对全市化工、涉氨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同时,由市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邀请相关专家,成立6个检查组对全市37家化工、涉氨企业的43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了集中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隐患265处,现将隐患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资金和精力投入,积极认真做好隐患整改治理工作,要求所有隐患于2015年1月7日之前整改完毕,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整改计划。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守土有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督促本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隐患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报请政府予以关闭。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 2014年12月8日
一、任城区(7家企业共57条)
检查组成员:陈鲁起、任德福& 专家:张兴忠、张如密
(一)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1、消防栓缺消防水枪,阀门不能打开,消防带损坏,功能失效;
2、一临时泵使用的防静电软管静电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泵的接线应架空、加防护套管;
3、进出罐区的踏步缺静电释放器;
4、罐区部分防爆电器不满足防爆要求;
5、罐区部分法兰未做静电跨接;
6、罐区工艺管线缺少介质流向标识、安全色;
7、罐区东侧卧式储罐压力表损坏、法兰未做静电跨接,只有一个接地点,不满足规范要求;
8、卧罐的放净管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软管;
9、13、14号储罐尾气管道未固定且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软管、塑料桶;
10、罐区多处地沟缺盖板;
11、罐区集水池缺少防护栏;
12、卸车地下槽区缺少可燃气体报警器、不应大量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软管、无静电释放器、且静电报警仪失灵;
13、卸车平台防爆电机不应使用不防爆插座,电线接头不防爆,管线缺少安全标识,缺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静电释放器,缺少灭火器;
14、厂区架空管道无限高标识,道路无限速标识;
15、装置区部分管道缺少保温;
16、加氢装置须加强设备管道的维护保养,现场杂物多;
17、现场部分压力表未检验,无上限标识;
18、现场洗眼器已损坏;
19、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识;
20、配电室灭火器配备不足;
21、精馏装置罐区储罐缺少安全警示标识,缺防火堤,现场杂乱,缺少可燃气体报警器。
(二)济宁汇泉煤化有限公司
(三)济宁齐邦树脂有限公司
1、氯化岗位现场警示标志须更换;
2、氯化岗位现场彩钢瓦棚腐蚀严重
3、氯化岗位静电释放器接线不符合规范要求
4、液氯储罐上方的水喷淋阀门过高
5、部分压力表未检测、无上限标识
6、苯氯化装置苯管道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的PVC管道,部分法兰没有静电跨接且生产现场缺少可燃气体报警器
7、苯氯化装置部分管道保温缺失或损坏
8、氯化装置防护护堤有孔洞,且不应开口
9、氯化装置东侧重苯开工槽苯储罐液位计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管道法兰缺少静电跨接
10、装置停车应制订停车方案、检维修方案并备案,应做好工艺放净,安全处理
11、厂区中部路北向西拐弯处有管道物料泄漏点,散发异味
12、装卸台储罐液位计损坏
(四)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
1、小槽区踏步缺少静电释放器
2、压力表、加药计量泵无上下限标识
3、部分电机接地线损坏
4、重油装卸鹤管处无操作规程及静电释放器
5、洗眼器供水管道没有保温
6、沥青罐区部分电机未接地、卸料管无静电跨接
(五)山东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
1、操作室督导牌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销号
2、硫酸罐区洗眼器喷头损坏
3、防护栏、管道缺少防护色,液氨管道缺色环
(六)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油库
1、罐区缺少风向标,操作工不知道查看风向标
2、多处压力表无检验标识、工作上限标识
3、罐区进出料阀、旁通阀无静电跨接,罐区消防管道缺少跨步及防火标识
4、罐区大门处缺少减速带、限速标识
5、装卸鹤管平台密闭卸车点须加防护和防撞设施
6、建议增设对罐区周边环境的电子监测监控设施
7、气防站有一插座直接引至室外作照明用不符合规范要求,气防站缺少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8、值班室内缺少电话、人员及值班记录
9、装卸鹤管平台处缺安全操作规程
10、装卸鹤管平台应按GB50074进行规范的安全设计,装卸鹤管与泵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甲醇泵房检测报警仪腐蚀严重
2、盐酸储罐区一洗眼器缺水
3、重大危险源罐区入口踏步处及泵房外侧应增设静电释放器
4、甲醇泵房西南侧临时装卸管线法兰缺静电跨接,转料泵现场缺安全操作规程
5、储存区大门外跨路过桥无限高标识,无限速警示标志
二、兖州区(6家企业共28条)
检查组成员:许修航、吴红连& 专家:陆书凯、张庆丰
(一)青岛钢铁集团兖州焦化厂
1、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制订不完善
2、甲醇罐区贮罐上罐扶梯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设施
3、防火堤穿管处密封不严
4、粗苯工段部分扶梯腐蚀严重,部分管道保温脱落
5、粗苯罐区贮罐静电接地腐蚀严重,罐区外有临时线
6、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不规范
(二)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
1、罐区、装卸区个别人体静电导除设施损坏
2、甲醇罐区防火堤有裂缝
3、甲醇罐区内有少量桶装物料
4、个别管道阀门、法兰静电跨接不规范
5、粗苯罐区内有积水
6、甲醇、粗苯装卸区无喷淋、洗眼设施
(三)中石油兖州油库
1、汽油贮罐区防火堤有裂缝,穿越防火堤管道密闭不严
2、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
3、员工未进行“冬季四防”知识培训教育
(四)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隐患检查记录部分内容不符合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的要求
2、液氯使用现场应急器材不齐全
3、部分扶梯防滑措施不规范
4、现场洗眼器损坏
5、部分管道保温脱落
(五)兖州市龙腾化工有限公司
2014年7月停产至今。
1、应对设备、管道、贮存设施进行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
(六)兖州市天成化工有限公司
1、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制订不完善
2、隐患检查记录部分内容不符合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的要求
3、三甲胺、环氧氯丙烷管道阀门、法兰导线静电跨接不规范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不完善
5、罐区、车间人体静电导除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
6、重大危险源告知牌不符合要求
7、甲类车间一段塑料管应更换
三、太白湖新区(1家企业共3条)
检查组成员:许修航、吴红连& 专家:陆书凯、张庆丰
中石化济宁油库
1、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制订不完善
2、隐患检查记录部分内容不符合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的要求
3、重大危险源告知牌因施工拆除
四、邹城市(5家企业共38条)
检查组成员:常衍雷、田安源& 专家:周仕胜、刘建国
(一)兖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
1、甲醇罐区部分管道节点,安全附件节点锈蚀严重,蒸汽管道有漏气现象。
2、甲醇卸车泵静电接地不规范。
3、装车区现场无应急照明设施。
4、上装卸平台的爬梯处无静电释放器。
5、装车用踏板与罐车接触处无防撞击皮垫。
6、装卸区为设置防撞设施。
7、空分施工现场与运行装置区未进行有效隔离。
8、现场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
9、甲醇储罐区周边杂草和树叶较多。
(二)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1、焦油、苯卸车泵区地面不防滑。
2、粗苯罐区有与罐区不相关管道架管穿过。
3、甲醇泵房未设置应急照明,排风与可燃气体报警设施未连锁,报警探头设置数量少
4、甲醇储罐区监控有盲区,储罐区两个甲醇储罐之间动密封点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探头
5、焦油与洗油罐区未分开设置。
6、化产装卸区缺少防撞柱和静电释放器。
(三)邹城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1、卸油管道口部法兰不配套,静电接地不规范。
2、卸除罐车余油,采用人工卸油的方式。
3、厂区北部柴油埋地油罐呼吸阀设置不规范,与站外高压线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加油机未设罩棚。
4、储罐区无油品、管道标示,爬梯未固定。
5、调配泵设置在罐区内。
6、罐区汽油储罐之间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可燃气体报警设施设置数量不足。
7、装油操作平台铺地钢板未固定,未设置踢脚挡板。
8、未设置罐车装油的防溢设施。
9、装车区配置灭火器到期未检。
10、装车区无防撞设施,应急灯。
(四)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
1、LNG罐区西南消防水炮周边管道较多,不便于操作。
2、LNG卸车区未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法兰处未进行静电跨接。
3、LNG罐区周围不具备环状消防通道。
4、LNG卸车区未设置防撞设施。
5、现场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
(五)山东艾孚特科技有限公司
1、甲醇上料管道法兰处未静电跨接,叠氮化钠车间外电机未接地
2、叠氮化钠车间洗漱水龙头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3、叠氮化钠车间未封闭管理,半成品储存与生产车间未隔开设置
4、酸碱卸车区地面未防腐。
5、甲醇储罐未设置高低液位检测报警设施。
6、现场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
7、生产车间部分管道无介质名称和流向。
8、仓库管理乱,标示不全。
五、曲阜市(2家企业共21条)
检查组成员:常衍雷、田安源& 专家:周仕胜、刘建国
(一)曲阜晨光化工有限公司
1、原料罐区和生产现场管道标示不全
2、淋洗设施距离操作部位较远,不符合要求
3、罐区冷却水管道未保温
4、罐区监控不到位
5、盐酸装车岗位未设置洗眼器
6、吸收岗位部分水管保温脱落、两个电机没有固定及静电接地7、171车间门口平台上下疏散爬梯不防滑。
8、罐区、车间相关阀门静电跨接不规范。
9、蒸馏装置再沸器未设置高低液位检测报警设施。
10、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规范,防护鞋不符合要求。
11、生产现场洗眼器设置数量少,达不到及时救护的要求。
(二)中石化曲阜配送中心
1、现场部分静电接地锈蚀严重
2、现场停用设备未挂牌
3、卸车站台防撞设施设置不规范,达不到防撞效果
4、装车站台不防滑
5、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不规范,未与装车装置进行有效隔离
6、油品输送站与站区围墙间距不符合GB的要求,与站外居民区间距不符合GB的规定
7、油品输送站泵区漏油收集系统不规范
8、油库汽运卸车点未进行静电接地,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设施,未设置油气回收设施,未设置防撞设施
9、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规范,防护鞋不符合要求
10、配送中心和油品输送站现场管理不到位,院内落叶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六、泗水县(3家企业共23条)
检查组成员:张培川、徐法国& 专家:韩广松、戴仁秀
(一)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
1、塑料容器、塑料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金属导线
2、车间温度计未检测
3、车间设备名称标示不全
4、车间物料管线名称标示不全
5、重大危险源三氯硅烷、甲醇、二甲苯罐区缺监控报警措施
6、重大危险源缺进出物料自动切断措施(液体罐区)
7、乙炔储罐缺高位进气自动切断措施
(二)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
1、氯操作间更衣间不能安排氯气挥发岗位
2、氯有毒气体探头应更换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仪表线未穿钢管敷设
3、所有应急用品设在操作室,不可放现场
4、蒸汽或取暖设备不能采用铁材质
5、碱液池进罐一侧设置缓坡式
6、岗位及装卸地点、操作间未设置应急灯
7、操作间附近15米内设置淋洗洗眼器
8、整改全工段电气为防爆电气,动力线穿管敷设
(三)山东味珍食品有限公司
1、一车间大机房缺空气呼吸器
2、一只滤毒罐失效
3、氨储罐未涂黄漆
4、二车间大机房应急柜放在机房(应放在操作间)
5、各车间普遍缺少疏散标志
6、各车间缺少洗眼器、淋洗器
7、应急工具中缺少小手锤
8、防雷检测报告缺失
七、高新区(3家企业共16条)
检查组成员:张培川、徐法国& 专家:韩广松、戴仁秀
(一)济宁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
1、加强进入油库烟火、手机、防静电管理
2、抓紧设置装油平台
3、考察加油防溢油装置的可行性
4、建议在鹤管装车平台周围增加两支泡沫灭火器
5、增加重大危险源安全告知牌及安全标识
(二)济宁荟荃化工有限公司
1、重大危险源管理缺检查、培训、演练等资料
2、安全标准化未按新标准十二项进行验收
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未按要求检验
4、有裸露的洗眼器、淋洗器管道,应做保温处理
5、事故水收集池周边护栏稀疏,起不到防护作用
6、消防泵房门口杂物多,地面未硬化
7、远程液位计未连接
(三)冠铨(山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重大危险源装置西侧应加黄线警示
2、未设置氨泄漏事故喷淋水的收集处理措施
3、根据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氨泄漏应增加紧急自动切断系统
4、增加现场应急疏散路线标识
八、汶上县(2家企业共13条)
检查组成员:王保银、王洪远&
(一)济宁市恒发化工有限公司&&& 专家:黄汝秋、张建君
1、反应釜操作平台湿滑,平台上有绊脚处
2、甲醇钠操作原始记录不全
3、甲醇钠罐区防火堤有孔洞
4、原料甲醇罐区、成品油罐区枯叶多,成品罐区踏步少
5、消防用沙车缺消防锨
6、成品罐区静电释放仪无接地
7、车间内可燃气体检测仪数量少
8、原料贮罐无液位报警
9、原料贮罐设备标识不规范
(二)山东中联化学有限公司&&& 专家:陆书凯、黄汝秋
1、氯乙烯气柜区及液体罐区苯、氯苯、环己酮罐区多处缺静电导除仪
2、苯、氯苯罐区现场有塑料桶
3、苯、氯苯、环己酮罐区部分法兰未跨接
4、隐患排查部分未按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进行
九、梁山县(2家企业共17条)
检查组成员:王保银、王洪远& 专家:黄汝秋、张建君
(一)梁山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液氨罐区外侧缺消防栓
2、罐区贮罐上部有毒气体检测仪安装位置不规范
3、卸氨用静电释放仪不规范
4、液氨罐区有2个进口缺人体静电释放仪
5、罐区电视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不当
6、液氨贮罐无高低液位报警
7、液氨卸氨管道上五紧急切断阀
8、罐区内一压力表无上限标识
9、液氨系统工艺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工艺流程描述、异常处理等内容
10、硫酸罐区卸车处防腐效果差
(二)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过期
2、液氨贮罐爬梯只有一个
3、液氨罐区防火堤由孔洞
4、装置工艺管道无流向标识,罐区无设备标识
5、液氨罐区棚内无监控摄像头
6、有毒气体检测仪未完成取证工作
7、罐区东北角进出口处无人体静电释放仪
十、嘉祥县(1家企业共11条)
检查组成员:王保银、王洪远& 专家:黄汝秋、张建君
济宁市金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油罐进出口没有安装膨胀节
2、球阀选材为四氟乙烯密封面
3、职业卫生管理不规范
4、装油泵房处个别油管法兰螺丝未上全
5、灭火器检定日期缺失
6、装油泵房处、罐区外侧爬梯处缺静电释放仪
7、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过期
8、在用压力表检定过期
9、装油泵房处安全警示标识缺失
10、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11、在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定过期
十一、金乡县(2家企业共16条)
检查组成员:陈庆学、李宝杰& 专家:宋传信、王国栋
(一)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1、粗苯装车出未设置装车安全规程告知牌,未采取防溜车措施。
2、粗苯罐区地下槽放空管口处于罩棚之下。
3、粗苯储罐底板未做防腐处理。
4、粗苯储罐备用阀阀后管口未加盲板封堵。
5、厂区限速标志、安全警示标示少。
6、防静电接地设施检测不全,未纳入气象部门检测的接地点,企业未做到全部自检。
(二)金乡县益友工贸有限公司
1、装卸车平台相邻的管沟未用细沙填实。
2、装卸车管道、泵未作标示,未标明介质及流向。
3、装卸车泵的启动按钮不防爆。
4、卸车软管不是导静电专用软管。
5、罐区防火堤存有孔洞。
6、罐体与防雷接地线连接处锈蚀严重,连接不牢固。
7、罐区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8、装卸车平台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设施。
9、罐区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数量少,达不到规范要求。
10、罐区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告知牌。
十二、鱼台县(2家企业共17条)
检查组成员:陈庆学、李宝杰& 专家:宋传信、王国栋
(一)济宁金威煤电有限公司(氯碱厂)
1、氢气压缩机厂房内的一处电缆穿钢管保护不全。
2、氢气压缩机厂房内可燃气体报警探头安装方式不符合规范(探头应垂直朝下)。
3、氢气气柜高度参数未远传至控制室,未实现高低位报警及紧急切断功能。
4、氢气压缩厂房一入口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5、液氯充装岗位的有毒气体报警仪无现场声光报警功能。
(二)济宁盛发焦化有限公司
1、粗苯泵房内部分电机不防爆。
2、粗苯泵房内部分电气开关不防爆。
3、粗苯泵房内部分电机未作接地保护。
4、粗苯泵房内未设有毒气体报警设施。
5、粗苯泵房无强制通风设施。
6、粗苯泵房内部分电缆未穿钢管保护。
7、粗苯、煤焦油装车未采用装车鹤管,属于喷溅式装车作业。
8、粗苯储罐无标示,无高液位报警设施。
9、煤气鼓风机房与操作室隔墙上开有门窗。
10、粗苯泵房与操作室隔墙上开有观察窗。
11、装置区多处电机、开关、报警器探头接线不符合防爆要求。
12、粗苯发货环节充装检查内容及记录不规范。
十三、微山县(1家企业共5条)
检查组成员:陈庆学、李宝杰& 专家:宋传信、王国栋
微山县同泰焦化有限公司
1、未建立静电接地设施管理台账,未对气象部门检测之外的其他静电接地设施进行自检。
2、部分罐体、设备防雷、防静电接地体和部分人体静电释放器接地点锈蚀严重。
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设施没有现场声光报警功能。
4、粗苯罐区根部阀、螺旋爬梯锈蚀严重,需维护。
5、空分岗位未设置氧含量检测报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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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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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72000涉氨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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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各涉氨企业:
液氨是一种易燃易爆且有毒的危险化学品,一旦泄漏,能导致火灾、爆炸、冻伤事故。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8月31日,位于上海宝山区的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10万元。为了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液氨生产、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告知各涉氨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做好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要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企业日常和&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教育培训,使企业各级干部职工熟悉液氨的危险特性,掌握液氨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防控救援等知识。配备相应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在线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并持证上岗。涉及制冷操作的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完善液氨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在液氨作业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泄漏、应急喷淋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液氨储存、装卸、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特别是严禁擅离岗位、无证代班等现象发生,禁止车间内无关人员进出,杜绝职工在车间内睡觉和休息。
三、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要加强对液氨储罐、钢瓶、管道、仪表、阀门和安全装置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校验、检修,杜绝带病运行。液氨储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必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确定报废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列为监控运行的,要制定监控运行管理制度,降低运行压力,缩短巡检时间,加强检查、检验及监控,严防事故发生。
四、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标准,对液氨使用情况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建档、备案,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设置&两牌一箱&。
五、严格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管理。制定完善严格的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大修特别是在长期停车后的开车前,要制定严密的开车方案,并加强开车前的安全教育,使职工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确保开车安全。
六、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液氨使用环节的各岗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强化培训,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报警、防护、疏散、急救、现场堵漏处理等操作要领,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处置和逃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font-family:仿宋_GB年10月23日
备案证号:浙ICP备号-2
公开(监督)电话:2涉氨企业专项整治部门责任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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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鲁安办发〔2014〕83号文件切实做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安办发〔201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办〔2014〕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2013年9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活动,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大批事故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年3月以来,省安监局会同省轻工业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调查研究工作,基本摸清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生产现状和问题。从省政府安委会督查、各市政府安委会监督检查和全省涉氨制冷企业调研的情况看,当前,我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人员密集场所氨直接蒸发制冷和快速冻结装置隔离问题较为突出;许多企业设备陈旧老化、锈蚀严重,厂址规划、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手续缺失;多数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地区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者取缔关闭的企业执法不到位等。对这些环节和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包括冷库,下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改消除液氨使用安全隐患,加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各类涉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高度重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生产工作。我省是农林牧渔业大省,全省农、林、牧和水产品的冷藏(冷冻)及加工企业量大面广,拥有涉氨制冷企业7800多家、冷库9300多个,分布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大部分乡镇。多数涉氨制冷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业场所人员较多、分布较为集中;一些冷库还设置在城市、乡镇和村庄的人口聚集区;许多涉氨制冷企业没有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缺乏对液氨危险特性的认识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液氨泄漏,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   (二)充分认识液氨的危险特性。氨(液氨、氨气)是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大量泄漏时初期氨蒸汽云团密度高于空气密度,可随风飘移形成大面积的染毒区和燃烧爆炸区,影响范围远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间距,易造成氨气扩散范围内的人员急性中毒和灼伤,也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等点火源引起燃烧爆炸。此外,氨与氟、氯等化学品接触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液氨容器遇高热时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近年来,省内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要原因就是事故企业对液氨的危险特性认识不足,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范措施缺失。   二、进一步深化氨制冷系统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安全专项治理   (三)深化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治理。所有涉氨制冷企业都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氨制冷系统(单元)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氨制冷系统内存在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10吨的,即构成重大危险源,氨的实际数量不能准确计算的,可依据氨制冷系统的设计数量确定。凡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组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时、逐项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建档。按照40号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安全风险控制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按照40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要求,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和备案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四)深化重点装置设施安全专项治理。所有涉氨制冷企业都要对照国家安监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要求,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认真排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八个方面装置设施的安全专项治理:   1.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冷库库房内严禁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的,必须整改为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的制冷方式。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警示(指示)标志、检测报警装置、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保证完好适用。   3. 快速冻结装置(螺旋、平板速冻机等)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并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可采取套间开侧门洞等方法,将快速冻结装置与作业人员密集的加工间、包装间等进行有效隔离;也可采取将快速冻结装置的集管等事故易发部件移至车间外、以避开人员密集区,将集管和支管更换为低温下耐冲击性更高的锰钢、不锈钢等材料,在调节站上安装压力表以便控制融霜压力,在室外回气集管上安装安全阀控制超压等安全措施。   4. 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所或者配电室、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等应当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要求实行防火隔离;机房内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机房门口的适当位置应安装洗眼器、淋洗器,以及人工启停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   5. 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贮氨器或者液氨储罐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并按规范设置相应的围堰和事故水池;其他类型冷库有消防给水系统条件的,也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围堰和事故水池;所有冷库库区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均应规范设置室外消火栓,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氨制冷系统在有效满足冷藏或者冷冻制冷量需要的情况下,应严格控制和减少液氨的储量。   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要求进行整改,并确保热氨融霜管道和低压侧压力管道的对接焊接接头100%检测且合格,高压侧压力管道不少于20%检测且合格,角焊缝100%检测且合格。   7. 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或者液氨储罐)上方、快速冻结装置出入口处、速冻设备加工间内等重要部位应规范设置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制冷机房控制室和加工间、包装间等生产场所应设置氨泄漏声/光报警装置;氨气浓度检测信号应与事故排风系统、成套冻结装置自动停止运行等实现安全联锁。   8. 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氨制冷机房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至少1套隔离式防护服。   (五)深化关键环节安全专项治理。一是热氨融霜环节,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热氨融霜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制冷工全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要在融霜前将快速冻结装置内的液氨抽移完毕,在融霜过程中严格控制送氨速率和系统压力;非自动系统进行融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的作业人员必须事先撤离。二是设备检维修环节,涉氨制冷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有关动火、受限空间、破土、高处、吊装、断路、盲板抽堵、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安全规范(AQ-)的规定,建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氨制冷系统设备检维修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氨制冷装置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涉氨制冷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氨制冷系统,必须由具备制冷工程、压力管道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安装;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相应安装、改造和修理的许可资质,并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书面告知手续后,方可实施。   (七)搬迁改造安全距离不足的涉氨制冷企业。现有企业氨制冷装置设施与周边工厂、村庄等相邻的建(构)筑物和装置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搬迁或者改造(涉氨制冷企业或者周边工厂、村庄等搬迁,或者氨制冷系统改造为其他制冷剂制冷系统)。   现有企业氨制冷装置周边安全距离符合要求、但位于城乡人口聚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搬迁规划,将企业逐步搬迁进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区域。   (八)优化氨制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相关设计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针对近几年省内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订控制和减少氨制冷系统液氨储量、有效防止液氨泄漏、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设计措施,从设计源头有效控制液氨泄漏危害。大型涉氨制冷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计安装氨制冷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提高制冷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确保装置安全可靠。   氨制冷系统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涉氨制冷企业要主动与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设计单位联系合作,制定和落实本企业氨制冷系统的设计改造方案。氨制冷系统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没有设计的,涉氨制冷企业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者评估,查找工程设计和安装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   (九)淘汰工艺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氨制冷装置设施。涉氨制冷企业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制冷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及时更换超期服役的设备设施,提高制冷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对于使用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快提升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并按照法定要求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及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等设施。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足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液氨泄漏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十一)加快推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要求,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标准化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要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法,选择一批安全管理规范、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重点扶持培育,率先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示范带动其他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五、深入开展液氨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相关从业人员、政府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有涉氨制冷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制订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满足相应岗位的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抓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落实好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通过举办专题讲座、集中培训、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形式,组织涉氨制冷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等标准规定,以及特种设备、消防和液氨等相关的安全知识。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涉氨制冷安全应该查什么、怎么查、按什么标准查,保证每县至少有2个涉氨制冷安全监管业务的明白人。   六、不断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分别隶属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渔业、轻工、粮食、商务、供销、经信等行业(部门),其生产厂址、厂房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监管还涉及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等部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3〕32号)和本地区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认真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扎实开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开展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执法、严厉查处。对相关证照不全、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氨制冷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不达标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不健全、安全培训不落实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完成,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指导和推动涉氨制冷企业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各涉氨制冷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制订实施隐患整改的方案和措施,深入开展液氨泄漏预防与控制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各类涉氨事故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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