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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性与社会政策改革――年间德国社会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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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与社会政策改革――年间德国社会政策探析
∷∷ 中国大学
文章来源:中国大学学术报告网  ∷∷
现 代 性 与 社 会政 策 改 革
――年间德国社会政策探析
摘 要:年间德国社会政策的演进,正是以“制度化”与“民主化”为目标的现代性在“国家/社会”这一权力结构中的又一展演。这一发展实现了现代国家在统治模式上的“理性化”,从而成为德国现代化的一次尝试。然而“现代性的病态”却注定了这种尝试以失败告终。德国社会政策改革的这一历史将成为学界反思现代性的又一途径。
关键词:社会政策& 制度化& 民主化& 现代性
&&&&& 19世纪以降,伴随工业革命等现代化运动而来的是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政策(Sozialpolitik)的起源,则在于对这些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年间德国社会政策的演进,正是以“制度化”与“民主化”为目标的现代性在“国家/社会”这一权力结构中的又一展演。本文的问题是:这种发展源何而生,又因何而息?它对德国历史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威廉二世时期的“社会政策制度化”
&&&&& 什么是“社会政策”?俾斯麦时代并未有过确切的定义。社会政策协会(Verein für Sozialpolitik)成立时,阿道夫?瓦格纳(Adolph Wagner)表示,他们的任务“不在于讨论主义,而在于深入问题的中心,把握目前最重要的改良事宜”。协会内部的分歧也不在于社会政策的研究范围,而是在贯彻社会政策的方法及手段的差异上。
&&&&& 这一情况自1890年代起有所变化。1891年,瓦格纳发表《社会政策、财政政策及租税政策》一文,首次对“社会政策”作出定义,它也是我们通常最熟知的一种概括。他认为:“一般的所谓社会政策,是对分配形成范围内的各种弊端,用立法及行政的手段,以抗争为目的的国家政策。”1899年,冯?博尔特科威茨(von Bortkiewicz)进一步指出,社会政策“不外是国家对于社会的对抗而在立法及行政上行使的权力”。他们将重点置于社会政策的国家性质,即肯定了国家干预行为的合理性,同时在主观上将国家与社会统一起来,社会政策是国家统治社会的一种工具。冯?黑德林(von Hertling)则提出了不同意见。1893年,他在《自然法与社会政策》一文中强调社会政策的目标在于实现各阶层的平衡和共同福利,“一切立法及行政手段,都不应以国民中的某一特定阶级或职位的特殊利益为宗旨,……而应是经过国家,或于国家的共同的利益上,指导、促进并调和各社会差别”。1914年,汉斯?格里希(Hans Gehrig)表达了类似的想法,他说:“社会政策是对于国民经济中各社会阶级的经济状态及其对立关系的调整。”他们的定义虽然也肯定国家的干预行为,但倾向于“阶级合作”,承认国家与社会的差别。关于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此时也成为争论的焦点。维尔纳?松巴特(Werner Sombart)认为社会政策是经济政策的的一部分。1897年,他在《社会政策的理想》写到:“社会政策,就是以保持、增进或抑制一定的经济制度或其构成部分为目的,或是产生上述结果的经济政策上的各种方法。”K.瓦塞拉布(K.Wasserrab)在此基础上指出,狭义的社会政策就是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而广义的社会政策则不仅包括国家在涉及国民福利等相关领域中的立法行为,还包括各种政党活动。
&&&&& 与此同时,各类社会政策团体相继成立,除社会政策协会外,当时比较著名的团体还有:天主教慈善协会(Caritasverband,1897年),社会民主党设在柏林的社会政策协会等。1881年成立的德国消除贫困与慈善联合会(Deutscher Verein für Armenpflege und Wohltaetigkeit, DV)作为进步主义者的代表积极参与了各项讨论。1892年,《社会实践》(Die Soziale Praxis)杂志在海德堡创刊,它推动了社会政策理论与实践的同步发展。此外,讲台社会主义者、教会及其政党、保守主义政党、自由主义政党、社会主义工人运动组织以及企业主与雇主协会对社会政策也各自持有不同的立场。
&&&&& 这场热烈的大讨论一直持续到一战爆发。“社会政策”不再被视作一种临时措施,而真正进入知识界思考的范畴。这种思考反过来也促进了社会政策的实践。
&&&&& 日,威廉二世发布诏书,指责俾斯麦在劳工问题上的失策,并宣布进行社会政策改革。这一诏书后被誉为“二月宣言”(die Februar-Erlasse)。宣言中指出,劳工保护是一项“国家任务”,并含蓄地认同了工会的地位。至此,德国步入了“社会政策新时期”(die Sozialpolitik des neuen Kurses),一场制度化的社会政策改革拉开了帷幕。
&&&&& 从社会政策的内容来看,其保障条款日渐丰富与充实,对象则从单一的劳工阶层向中产阶层扩展,在传统的劳工保障方面,帝国政府通过1891年的《帝国营业法修正案》、1903年的《儿童保护法修正案》和《工商业修正案》,再次规范了劳工的工作条件,对星期日休息制度、童工10小时工作制、女工11小时工作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儿童保护法规扩展到家庭劳动中,以保证子女免受父母的剥削。一战中,帝国政府还同意在军火工业、农业、医疗和其他对战时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部门,设立由劳资双方平等组成的劳工委员会,它的任务是“促进劳工与雇主之间的和睦关系”,这是德国“共决权”(Mitbestimmungrecht)的最早尝试。
&&&&& 另一方面,日,皇帝在会见首相冯?贝尔莱普歇(von Berlepsch)时,则提出社会政策要从劳工政策向中产阶层政策(Mittelstande Politik)转变,以期联合资产阶级与农业人士抵制劳工的压力。在1911年颁布的《帝国保险法典》中,就增设了《遗属保险法》和《职员保险法》,顾及了职员、公务员、军人及其遗属的利益,其中规定职员可享受比劳工多1倍的保险金。该法规共6篇1805条,不仅扩大了保险人范围、变更各级保险机构,还统一诉讼程序,简化办理手续。该法规后被称誉为德国“改革运动和新规划的时代标志”。一战中,为稳定后方,帝国政府又通过介入住房市场、干涉租赁关系等手段,保护租房者的利益,如1918年的《促进小住宅建设法》与《住房保护法》。
&&&&& 制度化改革的最大失误在于缺失了国家性质的失业保险。海因里希?赫克纳(Heinrich Herkner)当时就遗憾地指出,失业保险正是“社会保障体制宏伟建筑上尚未插上的一翼”。是时,斯特拉斯堡与科隆二市已开始进行有条件的失业保险,特别是斯特拉斯堡的根特体制(Genter)在当时领先于世界。但这种尝试没有被普遍接受,失业问题仍被视作个人责任,而非社会问题,人们坚持认为:“现在还不是实行强制干涉的时机,我们也许还要等很长时间才能有这样的可能。”
&&&&& 事实上,在上述的制度化政策背后,国家保护主义的色彩仍然十分浓烈。帝国政府的目标并非籍此实现公民的权利,而是为了“规范社群”(Regulating the Social),亦即维护国家的权威。这说明,即使在19世纪末大众政治与社群组织出现后,“国家”高于“社会”的观念依然十分顽固。例如在冯?贝尔莱普歇推行社会政策改革不到4年,皇帝就转向讨论实施《防止颠覆法案》的可能性,并进而推出《苦役监禁法案》与《帝国结社法》。设立“劳工法庭”及“企业委员会”等提案则遭到了否决。日,时任帝国内务部国务秘书的德尔布吕克(Delbrück)在其预算演讲中,宣布社会政策的立法阶段已经结束,他说:“在我看来,一个被理解的社会政策是帝国力量加强的因素。在一个被理解的社会政策下,我知道,不仅有工人,也有企业主的存在。他们都拥有经济和道德上的自由,都从事伟大的事业,即确保德国的工业在未来有所发展,并在世界上保持一个强有力的地位。一个被理解的社会政策也必须处在经济允许的范围之内。”这就是帝国社会政策改革的真实目标。
&&&&& 即便如此,将社会政策纳入制度化进程,通过立法形式将之“规范化”与“理性化”,却是帝国政府迈入现代国家的一种表现。它为后继者树立了榜样,同时也留下了更为艰巨的现代使命:如何实现民主化?
二、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社会政策民主化”
&&&&& 1920年,《科隆人民报》(K&lner Volkszeitung)曾这样说到:“(战争与革命)不仅在政治上促使我们成立了一个新的政权,而且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也导致了一种发展。许多迹象表明,我们需要对所有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我们在战前知道的概念和标准已经远离我们。其他的经济原则和新形式的社会正在出现。输掉的战争带来的新关系正努力争取达到一个新的形式,在新的任务到来之前重新安置国家和社会。社会重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公共救济和福利体制。它孕育于一种社会精神,理解人民需求。作为一种服务人民的形式,公共福利必须致力于尊重经济复员和提升德国民众。”而此前,《魏玛宪法》已制定了社会政策的发展目标。在第119、122、155、157、159、161-165条中,宪法分别涉及了产妇保护、青年、土地规划与住宅供给、劳工保护、结社自由、社会保险、工作条件保障、公共救济改革、中产阶层保护、劳资合作等方面。根据宪法建立起来的国会,则聚集了来自社会各方的利益代表。新时代赋予共和国社会政策的变革使命,至此拉开了帷幕,“福利政治”也从此形成。
所谓“福利政治”, 即围绕社会政策展开的政治行动。共和国时期,在制定及实施社会政策的主体与对象、资金来源与分配、目标与内容等方面,中央、地方、市三级政府之间,进步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与教会人士之间,工业利益集团与农业利益集团之间,福利官员与福利领取者之间,福利领取者之间,都存在严重的分歧与矛盾。他们充分利用了魏玛民主赋予的权利,在社会政策的决策过程中,伸张自己的意愿,并通过议会辩论与表决的方式,施加政治影响。这种政治运作模式,正如埃卡特?潘科克(Eckart Pankoke)所言:“在魏玛共和国向福利国家的发展中,起初充满了尖锐的争执,此后以妥协结束。现存的社会政策问题被转移到非政府领域中去处理,而国家则局限于对一些过度争执进行法律上的规范。”
&&&&& 以劳工政策为例。1918年列金-斯廷内斯协议推动了共和国政府形成在劳工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即促成劳资合作,实现民主共决。1919年的《煤矿业条例》和《社会化法》及1920年的《企业委员会法》,就着力于推进企业民主的实现。1923年的《调解法》与1926年的《劳工法庭法》,则确立了国家在劳资纠纷中的仲裁角色。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努力并没有得到各方认同。社会民主党同工会一起支持这种“经济民主”的实践活动,党内经济学家及米勒内阁的财政部长鲁道夫?希法亭(Rudolf Hilferding)还专门论述了这种“经济民主”的历史意义;然而通货膨胀与合理化运动,却使共和国的劳工政策越来越不得人心:一方面,日益激进的政治环境和民主赋予的政治权利,使劳工心怀不满,罢工日渐频繁;另一方面,工业家协会中的重工业家并不赞同这种形式的劳资妥协。1931年,克虏伯担任工业家协会主席后,工业家协会就对共和国的妥协政策持完全批判的态度。他们将共和国的政策称之为“冷酷的社会主义”,将共和国比喻成“工会国家”。当然从操作上来说,这种妥协方式还值得推敲,“仲裁者本身也不能摆脱这样一个想法:即他们应当定出会以最小阻力而为人们接受的工资率,而不是按照当时主要经济趋势定出最公正有利的工资率,结果仲裁者的作用往往归结为某种简单的算术。”例如月的柏林工具制造工人罢工,劳工要求将工资增加到1.5马克/小时,企业主不接受,并因此解雇6万名五金工人,政府对此作出的仲裁是:工资增加到1马克/小时,解雇令取消。4月萨克森五金工人罢工最后也以相同的方式结束。
&&&&& 类似的现象还出现在年的住房政策、1924年的《国家青年人福利法》、《关于救济义务的国家条令》与《关于公共救济的前提、方式、程度的国家原则》、1927年的《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等政策的出台过程中。
&&&&& 然而在二、三十年代的德国,这种社会政策模式却注定要面临如下考验:首先,德国的经济发展是否有能力承受日益增加的福利开支?其次,参与“福利政治”的各方力量在诉求利益的同时,是否承担了相应的维护共和国的义务?再次,传统的政治精英们是否做好了应对大众政治时代来临的准备?最后,共和国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去证明这些社会政策的远期效益?
&&&&& 历史对这些问题都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巨额赔款问题一直困扰德国经济的复苏,1923年的恶性通货膨胀与1929年开始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则沉重打击了魏玛政府创建“福利国家”的梦想。在民主尚未成熟的社会环境中,各利益集团几乎不约而同地忽视了他们对于共和国的责任,其中一部分政党更以推翻民主政府为己任。传统的政治精英(甚至包括最早发动工人运动的社会民主党)都没有及时发现大众政治时代的特征,仍然沿循传统,在社会政策事务中划分主次、标明立场,只有纳粹党宣称自己是全民的利益代表,从而得以骗取民众的信任。共和国更没有充足时间去展示其社会功绩。
因而,共和国的解体在一场“社会政策危机”中拉开了帷幕,后者在本质上则是对1890年以来的现代化发展提出了致命的质疑。
三、社会政策危机:
&&&&&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争执结束了最后一届联合政府,三届总统内阁的紧急法令则将共和国的社会政策带向末途。
&&&&& 1929年2月,在各地劳动局登记的失业人数达到了300万,有20%的工会会员失业。德国内阁就此展开争论。社会民主党鉴于失业人数激增、国家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机构的救济金枯竭的情况,要求企业主承担责任,提高税额。代表企业主利益的德国人民党则坚决反对。不久之后,社会民主党党员格奥尔格?德克尔在党刊《社会》上发表文章,指责人民党破坏共和国社会成就的企图:“如果它愿意同社会民主党组成联合政府,它就必须放弃对民主派的颠覆活动,在社会政策问题上,必须如同它在政府形式问题上所做的那样,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5月,社会民主党马格德堡党代会则开始建议党从政府中“退出来”。不少党员拒绝总理米勒的号召――超越党的利益而不忘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坚持认为“这种把政府凌驾于政党的行动是向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倒退”。
&&&&& 9月16日,大联合政府终于产生一项妥协方法,要求对《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进行修改,建议在日前,将税捐从工资总额的0.5%提高到3.5%,以减轻财政负担。这随即引起企业主联合会和德国工业界的抗议,人民党也在议会中提出了一系列修正提案。10月3日,在一片争吵声中,修正案在国会以238:155通过。除增加税捐外,该法案在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内排除了短工和家内劳工。但这一临时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的财政压力。
&&&&& 恰在此时,世界性经济大萧条爆发。领取失业金人数则在1929年12月超过了150万。为恢复失业保险金的收支平衡,财政部长希法亭联合总理米勒于12月12日向议会提交紧急法案,建议提高烟草税,将劳资双方对失业保险的缴款从3%提高到3.5%。这不仅引起了企业主联合会的反对,更遭到了代表工会的劳工部长维塞尔的激烈批评。几经反复后,3月27日晚,米勒内阁倒台。3月30日,布吕宁组成新内阁。
&&&&& 从布吕宁到巴本,再到施莱歇尔,三届总统内阁的社会政策并不沿着相同的道路前行。然而它们的结果却都不无例外地加速了共和国的社会政策走向崩溃。据统计,从年间,参加工作的人数从74%下降到66%,参加疾病保险者从61%下降到47%,养老保险者从69%下降到68%,失业保险者从44%下降到32%。劳资关系在几届总统内阁彼此矛盾的政策中被激化,阶级合作主义已然消失。德国社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
&&&&& 正是在这一情势下,德国民众迅速右转,将希望寄托于纳粹党。从年的5次议会选举结果来看,纳粹党无疑是动荡局面的最大受益者。通过对纳粹选民的研究,我们发现,给予纳粹党支持的正是在三届总统内阁的社会政策中不断遭受侵犯的各阶层,其中主要包括社会保险金领养者、普通退养者、退伍军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那些社会政策改革家,也在这一进程中,对共和国失去了信心。例如魏玛时期最著名的社会政策研究者、德国消除贫困与慈善联合会主席波利希凯特(Polligkeit)就对纳粹夺权表示欢迎,并在1933年5月写下了这样的话:“战后时期统治政治的观点加强了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却完全忽视了他的义务。一种设想无危机生存的运动是公民在国家中的理想,他要求国家对个人中的所有危险承担社会责任。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集体观念的缺乏和议会中的政党争吵导致了福利体系的令人悲痛地滥用。”波利希凯特对纳粹的“国家至上”、“极权主义”诸原则极为赞赏,并对“第三帝国”的未来充满信心。
&&&&& 在这场社会政策危机中,此前发生的社会政策改革受到了严厉批判。纳粹分子尖锐地指出,这种社会政策“自19世纪到纳粹革命以来,一直引导了我们经济与社会的错误发展,因而我们要努力去改正它”,因为人失去了“政治与社会的责任”,而“对成长中的公共秩序形成了威胁”。相反,纳粹政权采取了民族主义的社会政策,“确保和提高德国民族的生存”,“民族福利高于个人福利”的思想成为第三帝国社会政策的核心。其结果却使所有寄予希望的福利领取者们不仅不能改善境域,相反还进一步地失去了更多的东西――生育权乃至生存权。
四、结语:现代性的病态
&&&&& 从1890年到纳粹上台,德国的社会政策改革同其社会结构的变化密不可分。这种变化首先体现在城市人口的激增,从而促成了市民社会的成长。与此同时,“社会环境的碎片化”则加剧了利益团体的分化与组合。在这样的社会变动中,社会政策的“制度化”与“民主化”在不自觉中实现了现代国家在统治模式上的“理性化”,从而成为德国现代化的一次尝试。“制度化”承诺了国家在社会问题上的责任,“民主化”则力图改造“国家/社会”不分的专制结构,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并将“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确立为指导思想。
这一改革的最终结局却是出人意料的。当然,具体的经济困境是阻碍福利国家形成的因素之一。但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学习西方产生了怀疑。波利希凯特的话表达了一大批19世纪末成长起来的进步主义者对德国“学步西方”的失望。这种失望同当时流行于世的“德意志特殊道路论”(Sonderweg)结合,便产生了反现代性的潮流。
&&&&& 然而现代性本身也必须承担责任。正如德特勒福?珀凯尔特教授指出的那样,魏玛的历史揭示了“现代性的病态”(Pathologies of Modernity),历史学家必须“对现代性本身存在的病态与地震般的特点提出问题,也要对工业阶级社会中隐藏的毁灭性的趋势――纳粹将它显形化并导致了大众毁灭――提出问题。”从社会政策改革的角度出发,现代性的各种特征,确实应被认真检讨。社会政策的“制度化”必须建立在经济繁荣的基础上,“民主化”则同国民的民主启蒙及其民主意识息息相关。试问,在缺乏财富与思想的土地上,如何能在短期内建成一个现代福利国家呢?
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卡尔?迪特里希?布拉赫(Karl Dietrich Brach)将其新书定名为“作为教训的历史”,无疑向我们再次揭示了历史研究的现实意义。在当今世界上,福利国家的功过是非、社会政策的高低评价,仍然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我们对年间德国社会政策改革的研究,或许可以成为一种参照,甚或警示。
原载于《安徽史学》2004年第6期
“Sozialpolitik”亦作“社会福利政策”。社会学研究中,一般将“Sozialpolitik”译作“社会政策”,本文从之。
德国学者德特勒福?珀凯尔特(Detlev J. K. Peukert)曾提出“经典现代性”(classical modernity)的概念,亦即:生产和经济组织的资本主义形式、官僚体制、社会与文化日益“理性化”、大众日常的“社会纪律化”与“正常化”等。参见Detlev J. K. Peukert: Inside Nazi Germany: Conformity, Opposition, and Racism in Everyday Life, translated by Richard Deves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1987, pp.15-16. 中国学者在其著作中也有讨论。参见尹宝云:《什么是现代化――概念与范式的探讨》,第4-7章,人民出版社,北京,2001年。
有关这一领域的讨论在国内学界还不多见,主要成果有:[1]李工真:《德国魏玛时代“社会福利”政策的扩展与危机》,载《武汉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2]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出版社,武汉,1997年,第287-295页;[3]邢来顺:《德国工业化经济-社会史》,湖北人民出版社,武汉,2003年,第452-465页;[4]拙文《试论魏玛共和国的社会政策》,载《德国研究》2003年第4期。国外的最新研究有:W. R. Lee & Eve Rosenhaft, State, Social Policy and Social Change in Germany , Oxford, 2nd, 1997; Yong-sun Hong, Welfare, Modernity, and the Weimar State, , New Jersey, 1998; David F. Crew, Germans on Welfare: from Weimar to Hitler, Oxford, 1998; Manfred G. Schmidt, Sozilpolitik in Deutschland, Historische Entwicklung und Internationaler Vergleich, Opladen, 1998等。
洪德旋等编:《社会政策与立法》,台湾国立空中,2000年,第4页。
林癸未夫:《社会政策新原理》,周贤文译,中华书局,1932年,第12、6、17、8、14页。
参见Karl Erich Born: Staat und Sozialpolitik seit Bismarks Sturz: Ein Beitrag zur Geschichte der Innenpolitischen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 Franz Steiner Verlag GmbH, Wiesbaden, 1957, S. 33-83.
《宣言》中这样写到:“在劳资双方和平地规划并实施法规……的过程中,劳工可以通过它的代理人,亦即其信任者,承担商讨事宜,并代表其利益同雇主及政府进行协商。通过这种方法,自由与和平的劳工可以实现他们的愿望,减轻他们的痛苦,分担官僚机构的事务,维系劳资之间的关系”。参见Ibid, S.9.
Ibid, S. 98、184、213.
(德)卡尔?迪特里希?埃尔德曼:《德意志史?卷4?世界大战时期》(上),高年生等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86年,第124-125页。
Karl Erich Born: Staat und Sozialpolitik seit Bismarks Sturz: Ein Beitrag zur Geschichte der Innenpolitischen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 S 124.
Friedrich Kleeis: Die Geschichte der Sozialen Versicherung in Deutschland, Berlin, 1981。
Ludiwig Preller: Sozialpolitik in der Weimarer Republik, Athen&um / Droste Taschenbücher Geschichte,1978, S.67-68.
A. Faust: State and Unemployment in Germany, Edit by W.J.Mommson & Wolfgang Mock:The Emergence of the Welfare State in Britain and Germany, ,German Historical Institute, Croom Helm, London, 1981, pp.150-163.
Bernd Steinmetz: über den Wandel der Arbeit und das Problem der Arbeitslosigkeit, Müster:List, 1997, S.204-205.
A. Faust: State and Unemployment in Germany.
George Steinmetz: Regulating the Social: The Welfare State and Local Politics in Imperial German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144. 在这里,“社群”的概念介于“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亦即利益团体。
Eve Rosenhaft & W. R. Lee: State and Society in Modern Germany――Beamtenstaat, Klassenstaat, Sozialstaat,in (edited by)W. R. Lee & Eve Rosenhaft: State, Social Policy and Social Change in Germany , Berg, 2nd, Oxford, 1997, pp.8.
Karl Erich Born: Staat und Sozialpolitik seit Bismarks Sturz: Ein Beitrag zur Geschichte der Innenpolitischen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 S.232, S.246.
Hong Young-sun: Welfare, Modernity and the Weimar State,, pp. 33.
参见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华夏出版社,北京,1994年,第204、210-212页。
可参见Hong Young-sun: Welfare, Modernity and the Weimar State,, pp.44-58。笔者另有专文对此论述,此处不再赘言,见拙文《试论魏玛共和国的社会政策》,载《德国研究》2003年第4期。
Ludiwig Preller: Sozialpolitik in der Weimarer Republik, S.564.
Aus der Rede Rudolf Hilferdings auf dem Parteitag der SPD in Kiel am 26. Mai 1927 ueber den ‘Organisierten kapitalismus’, in (Hrsg. von)Wolfgang Ruge und Wolfgang Schumann: Dokumente zur deutschen Geschichte , VEB Deutsch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Berlin, 1975, S. 70-71.
参见洛塔尔?贝托尔特等编:《德国工人运动史大事记》第2卷,孙魁等译,人民出版社,北京,1986年。
同轻工业相比,重工业的利润率很低,一般只有4%,工资率则要达到50%,而轻工业的两项指数分别为10%和15%。因此,重工业家不愿意同劳工谈判,更不愿意接受中央政府的调解。1928年鲁尔地区的大争论即反映了这种情况。Dick Geary: The Industrial Elite and the Nazis in the Weimar Republic, in (edited by) Peter D. Stachura: The Nazi Machtergreifung, George Allen & Unwin, London,1983, pp. 93.
卡尔?兰道尔:《欧洲社会主义思想与运动史:从产业革命到希特勒攫取政权》下卷,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4年,第145页。
洛塔尔?贝托尔特等编:《德国工人运动史大事记》,第226-228页。
拙文:《试论魏玛共和国的社会政策》,载《德国研究》2003年第4期。
海因茨?赫内:《德国通向希特勒独裁之路》,张翼翼、任军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87年,第48-49页。
埃里希?艾克:《魏玛共和国史》(下),第226页。
B. Weisbord: The Crisis of German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and its Political Repercussions, in (edited by)W.J.Mommson & Wolfgang Mock, pp.189-204.
Manfred G. Schumdt: Sozialpolitik in Deutschland: Histpriswche Entwicklung und Internationaler Vergleich, S.57-58.
Thomas Childers: The Nazi Voter: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Fascism in Germany, ,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Chapel Hill and London, 1983, pp.140-141、157、164-165.
Hong Young-sun: Welfare, Modernity and the Weimar State,, pp.225.
Max Klüver: Vom Klassenkamfp zur Volksgemeinschaft, Sozialpolitik im Dritten Reich, Druffel-Verlag, D-8137 Leoni am Starnberger See, 1988, S.12.
Marie-Luise Recker: Sozialpolitik im Dritten Reich, in (Hrsg. Von) Hans Pohl, S.245-267.
据统计,德国城市人口比例在1890年为47%,1910年,则有超过60%的城市人口,其中在大城市中居住的人口达到了21.3%。参见Andrew Lees: The Civic Pride of The German Middle Classes, , in (edited by) Jack R. Dukes & Joachim Remak: Another Germany: 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Imperial Era, West Press Inc., Boulder and London, 1988, pp.42.
关于城市人口增加同市民社会成长的关系,参加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
参见Karl-Gustav Werner: Gründung des Deutschen Arbeitgeberbundes für das Baugewerbe 1899 und seine Entwicklung bis 1910; Helga Nussbaum: Die Bildung zweier Lager in der Industrie: Der Handelsvertragsverein, in (Hrsg. von ) Heinz Josef Varain: Interessenverb&nde in Deutschland, Verlag Kiepenheuer & Witsch K&ln, 1973, S.197-227;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第296-304页。
Manfred G. Schumdt: Sozialpolitik in Deutschland: Historische Entwicklung und Internationaler Vergleich, S.55。
景德祥:《在西方道路与东方道路之间――关于“德意志独特道路的新思考”》,载《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
Detlev J. K. Peukert: Inside Nazi Germany: Conformity, Opposition, and Racism in Everyday Life, pp.15-16.&
Karl Dietrich Brach : Geschichte als Erfahrung, Betrachtung zum 20. Jahrhundert, Deutsche Verlags-Anstalt, Stuttgart/Münche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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