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万伏电线杆拉线规格从房子上跨过未经主人家允许就拉线孑违法吗?

电线杆的拉线拉在我的房子上这样合适吗?_百度知道
电线杆的拉线拉在我的房子上这样合适吗?
我家以前在路边买了一块地,电力部门在旁边放了个电线杆,它的拉线就放在我家的那块地上,也没有和我家人商量。现在我房子修在那里了,想把拉线移开,可是电力部门的人说不能移周围都是房子,没有空地,而且说很麻烦,可是这样的话就很影响我修房子,拉线拉着我运东西啊什么的都不好弄。然后他们说在修第二层缉紶光咳叱纠癸穴含膜的时候把拉线拉在我房子上面,还叫我们给我一百员的手费(当然是没有发票的。问了也没有给)然后还买了个铁的东西。现在我房子修好了,可是我心中总是有疑问。
1:电力部门当时安装的时候没有告诉我们。这样合理吗?
2:拉线拉在我的房子上危险吗?(因为他们曾经说过 这个拉线不能拆,拉力大的。)
3:他们收取我的一百多块的手续费,买东西的钱是合理的吗?
4:我家以前的房子是在危险区域的,
要是不合理的话我又应该找什么部门投诉呢?怎样才能解决我的问题呢?谢谢大家能帮帮我。谢谢。。。
是在买地后安上去的.可是那时侯我父母不知道阻止他们啊.我造房子的时候才知道它的不好啊.你说的两个方缉紶光咳叱纠癸穴含膜案都不能实施怎么办呢?
提问者采纳
1 电线如果是高压线的话,在线路底下不能建房子 2 如果你买地的时候就已经有拉线了,那缉紶光咳叱纠癸穴含膜么拉线的处理费用就该你负责,
如果你买地之后才在你地上做拉线的话。你有权阻止,因为那块地的
使用权在你而不是电力部门(政府征地除外)4 电杆拉线拉在房子上肯定不合理,也不安全5 两个解决方案:
1 改线路(移电杆)
2 走地下(电缆)
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参考上面第2点 两方案都不能实施的话,与线路管理方协商,理由: 1 首先要明确你买的地块属于住房用地, 2 最好管理方认同是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设置的拉线 3 更多咨询9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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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最好找管理部门。我非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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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伏的高压电线要从我家房子上经过
10万伏的高压电线要从我家房子上经过?如果不拆能住吗。有相关资料吗,我女儿才4岁,我家的房子会被拆迁吗
提问者采纳
去找第二房子吧.为了女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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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十一万浮的电线过我家房屋.他们强制拉线并打伤了人..请求相关人事帮助_百度知道
十一万浮的电线过我家房屋.他们强制拉线并打伤了人..请求相关人事帮助
要求查处打人的行为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你可以和线路单位协商。
对于十一万伏的电线,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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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万伏高压线下可以住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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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的发展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日新月异,十年前的上海和现在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委市府及各级政府功不可没。
   市委市府在发展城市的同时,不大可能兼顾所有市民的利益,这在城市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可以理解的。但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政府应该考虑,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市民利益被侵犯的情况现在应该予以纠正。
   我们知道国家电力法早在1994年已经颁布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也在1999年生效(详见附件),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不允许存在建筑,以防止损害电力设施及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以上明确规定了安全保护区域,并以法律的形式做了规定。也就是说凡在保护区域内不允许存在建筑,换句话说,凡在建筑物上方安装电力设施,必须拆除相关建筑,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任何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995年及以后,南汇区宣桥镇光明村8组居民生活区上方先后被架起了2路22万伏的高压电缆,并一直存在。每逢阴雨天,在屋里可以听见上方非常明显的“吱吱”噪声。我们不明白,既然在已有高压电缆下方不允许再建建筑物,那为何可以在已建建筑物上方架高压电缆?而且,供电部门透露,他们早已把高压线下的土地买下来了,也就是说,高压线下的老百姓居住的房子所在的土地早已被政府卖给供电部门了。
  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电力企业的权益,同时也保护国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我们支持城市的发展,但也请政府不要默默的侵害市民的权益。
   物权法即将实施,国民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是公正的。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兼顾多方利益,政府本身也应该肩负起保护人民利益不受侵害。1995年至今,宣桥光明村村民的利益被侵害了13年,政府应该考虑为高压线下的老百姓另外安置其生活区,而不应再置其居住在高压线之下。南汇区宣桥镇光明村村民可能不会考虑13年的补偿费,而寄希望于不再生活于高压线之下,我们希望政府认真考虑光明村高压线下的老百姓的生活。
   习书记、韩市长,你们为上海的发展呕心沥血,上海市民感谢你们。我相信,在你们了解相关情况后,你们会同情宣桥镇光明村村民的遭遇,同样会憎恨践踏法律的违法者。
   如果政府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如果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不能真正实施,人民还能相信谁?
   我相信领导说过的“百姓无小事”不是一句喊喊的空话。
  附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生效日期:】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公 安 部   部 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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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思考,文明发表,传播正能量,做中国好网民,为中国梦添砖加瓦。
可以起诉相关部门,要求搬迁,或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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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说他们的线已经在安全范围外。
比如法律规定是5米,他们安在5.5米,可你又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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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也住了几十年了,这个几天我家后面30米的位置现在在建22万伏的高压线,我现在很担心我家人的身体健康会不会受到影响,谁能告诉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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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也是这样,高压线从民用建筑房子上面经过,投诉到省里面,地及市里面,县级市里面,都没有结果,忽悠一下就过去了。到现在还没有解决,有没有什么办法啊?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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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楼主 xuanqiao 的帖子
应及时向有关部们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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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网友&
我一定要维权,几十年了,家被22万伏高压线穿过,不整体拆迁,风槽口不能档风,家被风侵雨蚀,让人不得安生~~~~这是十分霸道的做法,一定要讨回公道,几十年对家人精神伤害,父亲、哥哥因这事,身心受害早逝,要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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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所谓的《电力法》,应该是建立在保护百姓安全基础上的法例,而不只是保护电力部门的保护法,应该是双向的,不然有违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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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网友&
一定对身体有影响的,要坚决维护自己权益呀。
理性思考,文明发表,传播正能量,做中国好网民,为中国梦添砖加瓦。房子建在十万伏高压电线下有影响吗的?影响会怎样?_百度知道
房子建在十万伏高压电线下有影响吗的?影响会怎样?
问题是,也是防止出现危险,电磁干扰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高压线下不允许有建筑物,按照国家规定,打乱正常的人体生物机能,基本不构成危害,如果有几十米远。不过,这个跟距离有关系当然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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