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28000万元以赔了,还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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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故意伤害罪,汪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58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无职业。因携带管制刀具,于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李丑桥(另案处理)因积怨欲邀约他人对吴某实施报复。同年9月24日10时许,李丑桥邀约被告人汪某及阳利、刘博武(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牌号鄂a×××××的黄色吉利牌轿车及另一辆国产轿车行至本区左岭街甲铺岭村廖家垅路口附近守候,待吴某驾驶牌号鄂a×××××的轿车经过时,李丑桥指使阳利驾驶黄色吉利轿车将吴某所驾车辆逼停,后被告人汪某及阳利、刘博武等人将吴某所驾车辆的车窗玻璃砸毁,拉开车门,用事先准备的砍刀、斧头殴打吴某的双手、臀部、肩部、腿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重型),其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21584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破案及抓获经过;2、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医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物证照片;5、增值税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6、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7、证人证言;8、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同案人李丑桥(另案处理)因积怨欲邀约他人对被害人吴某实施报复。同年9月24日10时许,同案人李丑桥邀约同案人阳利、刘博武(均另案处理)并通过阳利邀约被告人汪某等人,经预谋并踩点后,由同案人阳利驾驶鄂a×××××黄色吉利牌轿车及同案人李丑桥驾驶另一辆轿车分别载人,提前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甲铺岭村廖家垅路口附近守候,待被害人吴某驾驶牌号鄂a×××××的轿车经过时,同案人李丑桥指使同案人阳利驾驶黄色吉利轿车将被害人吴某所驾车辆逼停,同案人阳利、刘博武及被告人汪某等人持斧头、砍刀等将被害人吴某所驾宝马轿车的车窗玻璃砸损并拉开车门,用事先准备的砍刀、斧头殴打被害人吴某,致其双手、臀部、肩部、腿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主要损伤为左臀部两处挫裂伤瘢痕,分别为8.4cm及5.4cm,左肩部2cm挫裂伤瘢痕,左手背部一手术切口瘢痕,左手中指及环指主动伸指无力,环指可伸至5°,中指可伸至20°,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其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21584元。日,被告人汪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破案经过,证明:日,被告人汪某被抓获。2、被害人陈述(1)报案人吴中华的报案材料,证实:我代吴某报案,日上午9时许,吴某在老左庙路甲铺岭路段被大概九人围殴打伤,车玻璃被砸碎。(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初,村里的老书记为了村里的团结稳定叫我把李丑桥等人叫到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李丑桥和我舅舅吴中华发生了争吵,后来打起来了,事后双方达成了调解。2013年7月份,李丑桥因没当选公司总负责人,对我有意见。日上午10时许,我在老左庙街甲铺岭路段被人打了,当时我一个人开着宝马x1(鄂a×××××)到老左庙路段时,看到前面一台黄色小轿车突然从旁边一岔路口冲出来往我车撞,左前轮大灯被撞了一块。这时双方的车子都停了下来,突然从我的车后面来了5、6个人,手里都拿着刀或斧头,冲到我驾驶座的左边,把我车窗玻璃都砸了,又有3个人从前面银黄色车上下来打我,我说:“我是村里书记,和你们无冤无仇。”他们说搞的就是你的人,还想把我从车上拉下去,没拉动。他们用斧头反着锤我趴在方向盘上的手。我看到前面有几个老人就喊了救命,但没人敢过来。过好久他们才不打跑了,我就用手机报警。后来有路过的人告诉我他们逃跑坐的车是鄂开头,尾数7636。我左腿臀部被砍了3、4刀,左手骨折,右手关节被刀背锤肿,两条大腿也被锤肿。3、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的陈述,证实:日上午10点多,我在廖家垅的路口看到两辆车堵在路口,有4、5个人拿着米把长的砍刀、锤子、小斧头在砍其中一辆车子。等他们打完了,就从我开的麻木旁走过去,到老左庙路和新左庙路交会的路口上了一台车牌号前面是a,尾号是7636的灰色小轿车,然后开走了。打人的人走了后,被打的人打电话叫人快来,我就把开走的那辆车的车牌号报给他了,他说他是卸甲的书记,我也认识他。(2)证人朱某的陈述,证实:鄂a×××××是我名字登记的车,这是一辆黄色吉利美日三厢轿车,该车是我2010年用8000元在一个天门人手上买的。公安盗抢网上有我报的被盗记录,具体情况是因为我月份时将车卖给一个好像是红安那边的人,是在58同城网上交易的,当时是3800元卖给他,将登记证书也给了他,因为车子太旧没过户,只签了个协议,但是协议现在不见了。后来etc的人多次跟我打电话说我欠费,我情急之下说车子被盗了,当时无法联系上买我车的人,所以就到公安机关报了假警。4、鉴定意见书(1)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的武平安法(2013)临鉴字第500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吴某主要损伤为左臀部可见两处挫裂伤(刀刺伤)瘢痕,分别为8.4cm及5.4cm,左肩部可见一2cm挫裂伤(刀刺伤)瘢痕,左手背部可见一手术切口瘢痕,左手中指及环指主动伸指无力,环指可伸至5°,中指可伸至20°,损伤程度为轻伤(重型)。(2)武汉市洪山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洪成价鉴字(2013)b186号价格鉴证意见书和被毁坏车辆照片、增值税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明:被害人吴某的宝马牌wbavl510小型轿车的损坏鉴证值合计为人民币21584元。5、辨认笔录,证明:(1)阳利经辨认后指出,12号(同案人李丑桥)就是日指使和带领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对被害人吴某的人身和车辆进行打砸的“胡哥”。(2)刘博武经辨认后指出,12号(同案人李丑桥)就是日指使其在左岭街对被害人吴某的人身和车辆进行打砸的“李哥”。(3)刘博武经辨认后指出,9号(同案人汪某)就是日在左岭参与打伤他人的人。6、对案笔录,证明:李丑桥指出日安排人员入住的是位于葛店的天星宾馆以及同月24日带领安排人员打伤被害人吴某的地方位于左岭街左庙老路甲铺岭路口。7、扣押决定书、照片和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鄂a×××××黄色吉利小轿车。8、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2014)新公(邾)行决字第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汪某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日被行政拘留十日。9、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汪某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0、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李丑桥的供述,平时别人喊我“胡多”、“胡哥”、“李哥”等。2年前吴某叫人打我,经协商后吴某答应赔我费用,后来一直没给我。2013年7月份又因村里抢建的事叫人打我,于是我就想找人把他的车砸了,打他一顿教训他。于是我找了远房亲戚阳利,他又另外找了3个人,我们选了一个路比较窄、路况差、车开不快的吴某要路经的路段埋伏。日上午8点左右,阳利开着他买的吉利车带着2个人,我开着辆租来的黑车带着1个人。10点左右,吴某开着宝马车从高新大道开过来,他们4个人就下车把吴某拦住打了一顿,我当时将车停在看不到打人场景的地方。他们4人打完后就上了我的车,阳利说他的车熄火了所以丢在原地,他们把吴某的车砸了,砍了吴某肩膀一刀,身上砍了几下。打人用的工具是阳利准备的,打完人上我车时他们手上什么都没有拿。送他们走的时候我给了阳利6千块作为好处费。那天连我一起去了5个人,2台车。(2)同案人阳利的供述,2013年9月,我和另外5人在左岭把一个人打了。这是“胡哥”(大名李丑桥)和那个人有矛盾,他让我叫人去教训那个人一顿。我在赶集网上花了6300元买了一台土黄色吉利二手车方便打人用。大概日17时许,胡哥约我到螃蟹甲的简朴寨吃饭商量打人的事,我就叫了朋友“卫星”,卫星还带了个年轻人,当时共4个人。胡哥说人少了,后来卫星就又打电话叫了2个人来。胡哥当晚让我们到葛化休息,让我们第二天去踩点。次日上午8点我们去踩点时,胡哥说把车停在路口,等对方开车过来时把他逼停,教训他一顿。用的工具是胡哥和我开车去葛店的一家五金店买的3把斧头,当时我没下车,是胡哥去买的,他车上原来也有2把砍刀。第二天也即9月24日9时许,我们6人(有胡哥、我、卫星、刘博武和刘博武叫的2个人)分2辆车,我车3人停在踩点的路口,胡哥带2人在另一个路口。等了一个多小时,胡哥打电话说那个人的车来了,我就启动车开到路中央挡住路。这时一辆宝马车开来擦到我车,胡哥车上的卫星等2人拿着斧头冲下来,我和车上的2个人就下了车,我拿斧头,另外2人拿砍刀,都拿手上工具打了那人几下,我打了那人的左大腿两下。打架的时候胡哥没有下车,是我们5个人动手打的,打完后我把自己在网上买的吉利牌小车就留在现场,我们一起坐胡哥的车走了。车上,胡哥给我2万元,我自己拿3000元,卫星1万元,卫星带的年轻人7千元。(3)同案人刘博武的供述,2013年中秋节前2天,汪某打电话说请我到简朴寨吃饭,见面时他说他要打个人,之后搞点费用给我们。一起吃饭的有5个人,其中左岭的2个人和阳利说有个地方搞开发,那的书记答应了很多事都没兑现,要阳利找人把他打一顿,阳利答应了。后来汪某叫我给胖子打电话,然后胖子又带一个人来。吃完饭一起去了左岭。阳利喊左岭的那个人叫“李哥”(大名李丑桥)。第二天李哥带上我、阳利和汪某去熟悉路况,商量在哪里拦车,在哪里动手。第三天早上8时许,我们一起6人分乘2辆车到了现场,我坐在阳利车上,2辆车前后停着,相距50米左右。10点多,一辆宝马x1开过来,李哥打电话告诉阳利人来了,阳利就把车拦在路中间,要宝马车司机下来,但司机没下车。李哥车上下来2个人(汪某和我叫的那个瘦高个)。我看到汪某先去拉司机,后又用斧头砍人,这时我们也下了车,我拿砍刀拍了司机右手臂,其他人也动手了,有砍人的有砸车玻璃的。几分钟后我们就走了,上了李哥的车,另一台车子被丢在了现场。打人的凶器斧头和砍刀是李哥提供的。11、被告人汪某的供述:2013年9月的一天,朋友刘刚打电话说有个事要我帮忙,叫我到小东门,那里有人等。我到小东门后,阳利来跟我说有个老板要我们去打个人,然后安排点费用,还让我再叫个人。我打电话叫了刘博武来,那个老板也过来了,我们4个人在小东门吃饭,老板说因为跟人有矛盾,想把对方打一顿。我们这边人还是少了,刘博武又叫了2个人来。之后我就坐阳利的车,另外的人坐老板的车,到葛店的一个宾馆住下。第二天,老板开车带我们到左岭的一个地方熟悉地形,说在岔路口把对方的车逼停,然后打对方一顿,老板当时说搞重一点,把车牌也告诉了我们,说对方是个宝马车。我后来跟刘博武说要“按”到一点,不能搞重,刘博武心里有数了,所以后来我和他都没往对方要害打。第三天上午8时半左右,我们开了2辆车,每个车上3人,我在老板车上,还有刘博武叫来的那个人,其余人在阳利开的吉利车上。到了左岭的一个岔路口后,我们在大路上,阳利那车在岔路那边,准备前后夹击。10点28分时,对方车来了,阳利开车把对方车撞停了,我就和刘博武叫的一个人从老板车上下来,我当时拿了把斧头,他们几个拿刀、斧等凶器,把对方的车玻璃砸破,阳利把对方正驾车门打开想拖对方下来,对方不下来,刘博武和另一个伢把对方副驾门打开,我用斧头背朝对方小腿打了两下,和我一起的人也朝对方身上砍了几下,然后我们就撤退了。我们都上了老板的车,开了约半个小时,除了阳利外,我们都下了车。我们等了一会,阳利就过来给我们每人发了钱,我拿了大概是9千或1万。阳利说要我转交给刘刚5千元,但我后来没给。我们拿的凶器是出发前老板发的,我和同车的一个人拿的斧头,刘博武和另一个人拿的砍刀,阳利因开车是空手。殴打时,我们把对方副驾窗户玻璃打破后,刘博武和一个伢把身子伸进去后刘博武拿刀背朝对方头部拍了两下,我用斧背朝对方背上打了两下后,阳利把我斧头接过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受邀约后伙同他人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桂武审 判 员  俞 飞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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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故意烧车(车内无人)是否够得上纵火罪和故意杀人罪?
北京&12-18 12:29&&悬赏 0&&发布者:bljmj & 回答:(62)
事件经过:
我方由于私人恩怨将对方的车辆烧毁(价值4万不到),车辆完全损毁,对公共设施的损坏只有挨着车的一棵树被烧毁,场地为偏远停车场内没有对附近设施造成任何威胁或损伤,也无其他公共或个人损失且无任何人员伤亡。
对方要求:
对方要求派出所以【纵火罪】和【故意杀人罪】立案,起诉我们,并要求我们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车款20万并且要求坐牢。
希望得到的帮助:
1,行为是否够得上&纵火罪?
2,行为是否够得上&故意杀人罪?
3,如果对方执意要求以以上两个罪名立案,警方能否立案成功?
4,如果立案成功能否根据因为&达不到立案标准&再撤案?
5,以我们付出[最小代价]应该以【什么罪】名立案?
6,行为是否够得上【需要坐牢】?
7,财产损失最多需要赔偿多少钱?除了车钱还需要赔偿什么其他款?(如精神损失费)
8,撤案需要几人同意才能撤案?(目前派出所说需要报案人和车主同时撤案才能撤案,是这样么?)
希望尽快得到答复,谢谢各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你好,纵火罪是有可能的,但是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比较小,除非车里面当时有人,而且你们明知道有人,还放火,那么就涉及故意伤害罪。如果涉及纵火罪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只要是立案了,不会以为谁原谅了,就不走刑事程序了。
[北京-海淀区]
262137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这是涉嫌的,及时报警
[北京-西城区]
回复时间:
你好,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涉嫌纵火
[辽宁-铁岭]
回复时间:
1,行为是否够得上&纵火罪?
你的行为应当构成放火罪。(不是纵火)
2,行为是否够得上&故意杀人罪?
如果知道车里没人,只是烧毁车辆那么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3,如果对方执意要求以以上两个罪名立案,警方能否立案成功?
是否立案及立什么,不是由当是人决定的。
4,如果立案成功能否根据因为&达不到立案标准&再撤案?
这是公诉案子,不能由当是人撤案。
5,以我们付出[最小代价]应该以【什么罪】名立案?
你们立故意损坏财物罪,这个罪刑期低点。
6,行为是否够得上【需要坐牢】?
这是刑事问题,法院判处后需要坐牢的。
7,财产损失最多需要赔偿多少钱?除了车钱还需要赔偿什么其他款?(如精神损失费)
法律没有规定有精神损失费。但为了少判可以用金钱补偿。
8,撤案需要几人同意才能撤案?(目前派出所说需要报案人和车主同时撤案才能撤案,是这样么?)
公诉案子不能由当是人决定是否撤案。报案人和车主可能公安机关要重新取证。
我的补充:
附法律规定及其他规定: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外,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不严重。
二、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罪名区分,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我的补充:
补充一点,你的一个行为牵连两个罪名,应择重罪处罚(法院判决)。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您的介绍,并不能完全明确问题,但是从目前分析来看,您是构成放火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其次,放火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再次,您的行为并按照您的分析,您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这块法院基本不会支持的。
&&&&&&最后,给您综合进行总结:您的行为基本已经涉嫌放火罪,但是不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对方造成的损失,基本会支持造成对方车辆损失,但是精神损失一般不会支持。如果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基本不会撤案的,因为前面已经说了可能涉嫌放火罪。建议您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辩护,争取利益。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提供全面服务。
我的补充:
放火烧他人财物是故意损坏财物罪还是放火罪
  【案情】  
  日凌晨,被告人梁华在樟木乡振南街喝酒后,刘康、梁萌送其回家,途经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中团村大团屯陈曦经营的游戏室(周乾的旧卫生所)时,被告人梁华因对游戏室老板有怨气,便点燃一块塑料布从窗口丢进游戏室,焚烧游戏室。大火烧毁游戏室的一间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房屋和游戏室内的一套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游戏机、三台价值人民币540元的美的牌风扇、一台价值人民币250元的美的牌饮水机、十二张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藤椅。案发后,被告人梁华与王宏、李晓样、周乾达成和解,并赔偿周乾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梁华为泄私愤,放火烧毁游戏室,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争议】  
  为泄私愤采用放火手段损毁他人财物,应认定为故意损坏财物罪还是应认定为放火罪呢?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梁华放火泄愤的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
  要解决案件定性争议首先要区分两种罪名的性质。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属于财产类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特定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梁华在明知游戏厅附近存有其他房屋的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致使周乾的房屋焚毁,并造成了周围房屋起火的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被告人梁华因与游戏室老板有过节,故朝其游戏室内扔点燃的塑料布,致使房屋以及屋内财产被焚毁。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放火行为,并造成了他人财物的损毁。因此,被告人梁华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故意损坏财物罪。既然如此,为何本案要定性为放火罪呢?这就涉及到案件定性争议的另一要点,犯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所谓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两条以上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梁华即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这种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为禁止重复评价与择一重罪处罚原则。禁止重复评价,是指被告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只能被定一个罪,而不能作为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择一重罪处罚,是指当行为人一行为触犯数罪时,选择处罚最为严重的一罪对其进行惩处。
  故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最终应如何定性,就要比较放火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量刑规定,选择法定刑较重的一罪对其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放火罪的法定刑明显高于故意损坏财物罪,属重罪,故本案被告人梁华的行为应定性为放火罪。
我的补充:
针对本案,您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而非纵火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上已经说过了,精神损失不会被支持,撤案是由检察院决定的,因此,建议您积极跟对方沟通,让对方出具谅解书,争取减轻处罚。
如果满意,请您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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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您好,涉嫌纵火。是否够得上故意杀人就看当时的主观意图以及一些客观情形来判断了。会撤案。定罪量刑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不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会撤案的。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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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据您的描述还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不应该构成该罪名。
&&&2、故意杀人罪,必须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据您描述车内无人,你方不具有主观杀人的故意,也不应该构成该罪名。
&&&3、警方立案时会审查你方的行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立案。至于罪名警方会结合案件事实来确定,不是对方建议什么罪名就定什么罪名。
&&&&4、警方在立案后会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你方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6、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是以五千元起,数额巨大是以五万元起。
&&&&7、财产的赔偿看车子的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费。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遭到侵害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8、撤销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侦查,看案件是否符合第4点提到的几种情形,符合则可以撤销。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您。
我的补充:
您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您应该将该车停放场地,停车场环境再详细描述一下。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你方行为人涉及的责任分析如下。
1,行为是否够得上&纵火罪?
你的行为应当构成放火罪。(不是纵火)
2,行为是否够得上&故意杀人罪?
如果知道车里没人,只是烧毁车辆那么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3,如果对方执意要求以以上两个罪名立案,警方能否立案成功?
是否立案及立什么,不是由当是人决定的。
4,如果立案成功能否根据因为&达不到立案标准&再撤案?
这是公诉案子,不能由当是人撤案。
5,以我们付出[最小代价]应该以【什么罪】名立案?
你们立故意损坏财物罪,这个罪刑期低点。
6,行为是否够得上【需要坐牢】?
这是刑事问题,法院判处后需要坐牢的。
7,财产损失最多需要赔偿多少钱?除了车钱还需要赔偿什么其他款?(如精神损失费)
法律没有规定有精神损失费。但为了少判可以用金钱补偿。
8,撤案需要几人同意才能撤案?(目前派出所说需要报案人和车主同时撤案才能撤案,是这样么?)
公诉案子不能由当是人决定是否撤案。报案人和车主可能公安机关要重新取证。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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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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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参与辩护维权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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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太多,而且还涉及法律技术问题,建议面询律师以获详细解答。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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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涉嫌纵火罪,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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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纵火罪和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是以对方的意思立案的,如果立案成功,可以向检察申请复议。付出[最小代价]应该以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立案,你们的行为够得上【需要坐牢】了。财产损失以实际损失赔偿,无精神损失费。撤案需要受害人的谅解,和公安的审批。
[北京-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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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车内无人且你主观上是毁坏财物烧车,客观上也并没有人员伤亡,不应涉嫌故意杀人罪;其次,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与放火罪的关键在于放火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还是仅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性质。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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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纵火罪,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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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构成纵火罪,但是从你的表达中可以看出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财产损失需要赔偿,精神损失不用赔偿。
最小代价是帮你争取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欢迎来电咨询。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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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太多,建议当面咨询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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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于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一、&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不严重。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要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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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纵火罪可能构成,但是故意杀人罪应该构不成。
[江苏-连云港]
回复时间:
1、你所说的“纵火罪”即指法律上的“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分析:你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没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质结果,故你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2、车上没有人,你无杀人的故意,故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但是你烧毁车辆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警方立案时会审查你方的行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立案。至于罪名警方会结合案件事实来确定,不是对方建议什么罪名就定什么罪名。
5、你们立故意损坏财物罪罪刑期低点。
6、这是刑事案件,法院判处后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坐牢的。建议委托律师为你做罪轻的辩护。
7、财产的赔偿看车子的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费。
8、撤案需要受害人的谅解,和公安的审批。
建议抓紧时间协调,尽量取得车主的谅解,及时找律师当面咨询。
[山东-青岛]
回复时间:
1、不构成纵火罪。
2、不构成杀人罪。
3、如果对方执意要求立案,警方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
4、立案后假如达不到立案标准是可以撤案的。
5、本案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
6、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7、财产损失要按实际损失赔偿。不存在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8、派出所说需要报案人和车主同时撤案才能撤案,是指双方达成和解。说法是对的。
[四川-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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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构成放方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如果对方不追究,你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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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纵火罪的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存在没有精神损失费。车损肯定要赔。撤案要由办案机关决定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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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纵火罪,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处理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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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纵火罪和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是以对方的意思立案的,如果立案成功,可以向检察申请复议。付出[最小代价]应该以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立案,你们的行为够得上【需要坐牢】了。财产损失以实际损失赔偿,无精神损失费。撤案需要受害人的谅解,和公安的审批。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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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故意放火罪(没有&纵火罪);2、车上没有人,也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警察会依法办案的,不会被受害人左右的;4、警察立案成功,检察院不一定会同意的;5、你们可以主张是故意损坏财物罪,比较有利;6、我认为应该坐牢,缓刑的可能性极小;7、赔偿应该赔偿实际损失(车辆和树木的实际损失)没有其他要赔偿的(刑事案件没有精神赔偿),但是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条件的可以多赔偿被害人几万元。9、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警察已经介入,谁也没有权力和胆量撤销案件的。
[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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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条件,有可能构成放火罪。
2、是否构成故意杀人,要看纵火的目的而定。
3、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你的叙述不详细,不好判断。
4、根据上述叙述,立案后撤案的可能性小。
5、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要轻些。
6、如你说的罪名成立,要坐牢。
7、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仅限直接财产损失,对于精神损失不支持。当然,双方协商法律不干涉。
8、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自愿撤诉才能撤案。刑事公诉案件不以被害人的意愿撤案,被害人的谅解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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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警方查明的情况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想法的陈述,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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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纵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不能成立的。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你故去他人生命的犯罪,您没有这方面的故意,也就不成为该罪的。
所以说您的行为目前不是说构成重罪的情形,不存在案件立案处理。
&&&其次,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对于积极退赔的,坦白的情形,能够十分有效的缓解自己的犯罪情节,最终也是没有什么重大的责任的。
&&&&再则,目前此事情的解决,还是主导民事赔偿,对车子本身价值的赔偿处理,了解事件。财务类损失,精神损失肯定是没有的,不存在相关规定,您不要担心的。
&&&&最后,最后,给您综合进行总结:您的行为最坏的打算是应该定位损害财物犯罪,但是不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纵火罪,对于对方造成的损失,基本会支持造成对方车辆损失,但是精神损失一般不会支持。公安阶段撤案还是很有希望的。建议您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辩护,争取利益。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提供全面服务。
我的补充:
例如:在一片空地上停放着一辆大车,四周没有建筑物,只是在大车南边20多米远有一户人家,嫌疑人用汽油把大车的驾驶室全烧毁了,无法修理,损失价值10万元左右。对该案如何定性?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两个罪的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一个是公私财物,一个是公共安全。一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则第二章),一个是侵犯财产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上面所说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王朝网络 )
我的补充:
对于您的情况现在:
主要是进行相应的赔偿为主要工作,不管接不接受,您的态度必须明确给对方和公安机关。
其次,对于定罪让公安决定,合法性和合理性您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希望还是很大的。
再者。案件的结果,您不必太担心。认为突破就在财物赔偿上。
最后,自己当时冲动也难以完全逃避的,现在处理起来也希望您耐心,静心一些
[云南-曲靖]
回复时间:
你好,也不多说了,你这个行为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务罪法条竞合,从重处罚。初步判定多半会牵涉刑事立案侦查,公诉程序。强烈建议你赶紧找律师介入,周旋,调解或和解,不宜闹,多赔钱多认错,经不起追究的。对于实际问题的坚决也一言难尽,不甚了解,建议在当地尽早咨询,提前做好准备。祝好
[新疆-乌鲁木齐]
回复时间:
构成犯罪。
[天津-蓟县]
回复时间:
你好,只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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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个罪名判刑不重。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你好,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是5000元。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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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一一为您解答如下:
&&&1,刑法上无“纵火罪”,您所说的实为“放火罪”,即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您的行为是否涉嫌放火罪,这里首先要确定烧毁车辆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对不特定人或者不特定财产造成威胁。通说认为放火罪是行为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判断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要结合行为人放火的时间是白天还是黑夜,地点是居民区还是偏僻处及周围的具体环境等因素来分析。依据您的描述本律师认为您不构成放火罪
&&&2,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警方立案是有相应标准的,但是这不影响您为自己辩护。
&&&4,警方立案后如果查明没有犯罪事实会撤销立案。
&&&5,您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如果您能够积极赔偿,并且得到对方谅解的话,有可能被判缓刑。
&&&7,一般赔偿车辆损失,无其他款项
&&&8,关于撤销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所谓不应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撤销立案情形,因此,不能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随意撤销案件,当然没有立案的除外。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如果有疑问可追问,如果您满意请采纳。
[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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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涉嫌放火罪。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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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罪名不是以对方的意思来立案的,最轻也应该以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立案,财产损失以实际损失赔偿,无精神损失费,撤案需要受害人的谅解书。
[北京-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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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涉嫌放火罪
2:若车内无人,且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明知道车内有人而纵火涉嫌故意杀人,若不知车内有人,只是以烧毁车辆为目的纵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以什么罪名立案是由警方调查决定的。
4:这属于公诉案件,一旦警方立案侦查,当事人无权请求撤案
5: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这个罪名量刑相对较轻
6:这是刑事犯罪,一旦罪名成立是需要接受刑罚的,也就是坐牢。
7:需要赔偿与被毁坏财物实际价值相当的金额,但是如果多出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可以少量刑。
8:这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撤案
[河南-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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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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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性较大。
2,除非自己口供说以为当时上面有人。。。。
3,不会的。
4,能达到立案标准。
5,最小的代价?要律师先介入了解下。
6,坐牢是肯定的。
7,按照实际损失。
8,没有撤案的理由。
[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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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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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不是。能,立案与认定是两回事。有可能。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构成立案标准,涉嫌犯罪。以实际损失为限。消不了。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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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的行为不构成成纵火罪的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您的行为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案标准。您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其次,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这是刑事案件,法院判处后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坐牢的。建议委托律师为你做罪轻的辩护。
财产的赔偿看车子的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费。
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故是否撤案由公安机关决定,当然尽可能争取被害人谅解,对你刑期有帮助。
希望上述回答能帮到你。如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湖北-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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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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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放火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有可能定放火罪,如果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较轻
[山东-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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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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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张情况下&构成纵火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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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纵火罪和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的竞合,需要根据环境判断,撤案是不可能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从轻辩护。
[湖南-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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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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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才能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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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所说,涉嫌纵火的
[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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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认为定故意毁坏财物是比较合适的,
[山西-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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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我认为不构成你所说的罪名,因为你们明知该车上没有人,而且该车停放在偏远的停车场,周边没有其他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其他的公私财物,那么应当涉嫌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是我以上所说的情况,那么你们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条件,那么我认为不涉嫌你们所说的放火罪;
&&&&2、如果对方报警,警方应当予以立案,但是所涉嫌的罪名应当待公安机关侦查以后以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而并非由当事人即报警的人予以确定;
&&&&3、只要报警,而且案件进行侦查阶段,财物的价值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就应当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想撤销应当是不可能的,但是,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刑事和解程序,你们可以与对方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和解。
&&&&和解以后,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相应的减轻,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会出具已经刑事和解程序的证明,会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
&&&&4、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及和解中对方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多少钱,建议你们自行协商,或者在公安机关参与下进行协商处理,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额,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聘请有关权利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由公安机关对财物进行评估;
&&&&5、关于撤案,首先应当在报案人与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次是需要双方达成相应的和解并进行了赔偿,再次,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撤销案件一般需要公安局局长同意。
&&&&6、事情已经出现,建议与受害方进行和解以及跟对方积极协调赔偿事宜,而后再进行相应的程序看是否能够将该案予以撤销。另外,建议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面谈,将该案件的实际情况说清楚,让律师当面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因为从你所提供的信息来说,各位网上的律师的分析就有不一样的答案,分歧较大,所以建议与律师面谈最好。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们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辽宁-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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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罪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你的朋友只是放火烧了对方的车,并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一种毁坏财物的行为。
2、我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杀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事实了杀人的行为。你的朋友只是为了泄私愤而烧车,并不是针对车里的人,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以什么罪立案是公安机关来认定,并不是被害人说的算,这个你不用管他。
4、公诉案件是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法院审理并予以定罪量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姑且以该罪名来说)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你的朋友毁坏的数额远远大于这个数,应该是不能撤案的。
5、故意毁坏财物罪。
6、如果能够争取在3年以下量刑,有缓刑的机会。
7、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有精神损失费。
8、公诉案件是不能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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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尽快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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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放火罪。
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失。
[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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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建议积极赔偿得到当事人谅解,在追究你刑事责任时可以聘请律师做罪轻辩护,希望你好运!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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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案件材料,单凭你说的构成纵火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与律师办理委托后处理。
[上海-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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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纵火罪被吸收。
2、看着火时,车里有没有人,如果没有,是损坏公私财物。及纵火。
3、警方有没有立案,公安内部有立案的标准。
4、会不会撤销,这这种情况是有可能的。
5、立什么案不是你能决定的,看公安机关。但是律师可以帮你做罪轻的辩护。
6、坐不坐牢由法院判,但是律师可以帮你做罪轻的辩护。
7、财产赔偿可以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律师可以帮你从证据方面把关,防止对方乱喊价。
8、如果构成公诉案件,当时人无法撤销案件。是否撤案由公安、检察院决定。
希望以上能对你有帮助。
如需更详细的帮助,可致电本律师。
可提供会见、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及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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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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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说属实,够不上纵火罪,也够不上故意杀人罪,但是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湖南-邵阳]
回复时间:
你好,不构成放火罪故意杀人罪,但是肯定是一种犯罪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赔偿物质损失。只要构成刑事犯罪,就不存在撤案。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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