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是以原来的土地册为标准,还是以现在丈量的实际地亩数为标准

从农村土地确权角度论我国城镇化
摘要:我国自1998年首次明确提出城镇化战略,之后逐渐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科学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于2011年首次突破50%。根据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经验,各个国家在城镇化率达到50%的时
  我国自1998年首次明确提出城镇化战略,之后逐渐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科学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于2011年首次突破50%。根据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经验,各个国家在城镇化率达到50%的时候,都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根据Northam对城镇化过程的S形曲线,城镇化在进行到25%―60%时会进入加速上升时期。国际上的实践和理论均说明我国的城镇化已经进入到了关键时期。  一、我国现阶段城镇化的特点  城镇化作为一国整体经济社会结构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但是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和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相比,其发展的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我国城镇化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形成了我国城镇化独有的特点。  (一)人口的虚假城镇化  在我国,在城镇居住期限超过6个月的农民工群体都被统计进入了城市人口,但是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民工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和真正的市民还有很大的差距。他们的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大多都还在农村,而这些农民工也只是把城市当作挣钱的地方,发了工资就会把钱汇回老家,很少在城里进行消费。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2.57%,但是在这里面就有2.6亿的农民工,如果去除这部分人口,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水平可能只有32.57%。  (二)土地的过度城镇化,与农业用地之间矛盾突出  与人口城镇化的虚高相比,土地就呈现出过度城镇化的趋势。城市发展空间失控、城市规模无限扩大,存在严重的与农业争地的情况。我国城市规模发展迅速,空间不断拓展,目前人均占地面积已经达到110―130m2的发达国家水平。长期以往,城镇化的进程必然加重耕地等农业资源的危机,威胁我国的农业安全。  (三)城镇化过程中行政干预作用凸显  长久的计划经济所形成的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习惯使得我国的城镇化充满了行政的色彩。无论是近些年兴起的新型农村社区、撤村并市、合村并镇、城中村改造,还是之前就  存在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产业园开发区、撤县设市、撤县改区都是典型的政府主动推动城镇化的行为。  (四)与工业化发展不协调  土地的过度城镇化以及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过多的干预使得我国的城镇化普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城镇化进程缺少相应的产业支撑,与工业化发展极不协调。虽然现在有些观点认为在我国存在着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的现象,其中很重要的一点理由就是第一产业占总产值的比重已经下降到了10%以下,而我国的城镇化仅仅刚过50%。但是城镇化内容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农民转化为市民,使其脱离原有的农业生产活动,所以城镇化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城镇要为农民身份的转变和劳动力的转移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从这个意义上出发,考虑城镇化水平是否与工业化相适应,首先要衡量的是各个产业就业人数的比重,而非产值比重。目前在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仍然占到45%,这说明我国的二三产业吸纳更多人员就业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工业化对于城镇化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二、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原有的人民公社旧体制,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我国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框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的初期,通过激发农民劳动的积极性,极大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其总体可以概括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民,流转权归政府的三权分离的土地权利格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这种原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就日益显现出来了。  (一)法律上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认知的模糊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更多的是依靠政治精英的设计来推行的,并没有经过十分充分的论证和深入的了解,这就造成了现在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认知上的模糊。例如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的纷争就长期存在,有的人主张其应归属于债权,依据是其是建立在联产承包合同基础之上的。有的人主张其为物权,理由是其代表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占有和支配。有的人则主张多元论。性质认知上的模糊就必然导致相关立法上的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既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私人产品的物权属性,又赋予其社会保障的公共属性。第二,关于承包土地是否可以流转在允许和限制之间摇摆不定。第三,既有所谓的“减人不减地”,又以集体成员资格作为承包土地的先决条件。  (二)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清晰,土地流转中农民处于混沌状态和弱势地位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由集体成员共享,人人有份,这就会存在单个监督成本过高和收益搭便车的问题,无形中降低了农民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最后就导致人人都没份的情况。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在现实中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普遍上都是一体的,就造成了村民委员会成为了事实上的农村土地的所有者,而村干部就成了农村土地的代理人。加之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只有经由国家因公共利益征用,才能转为非农用地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地方政府对于城镇化的极大热情使得征地权被滥用,而作为农村土地实际所有者的村民委员会由于和上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难以平等地对土地征用进行谈判,另外农民监督积极性的不高和固有的弱势地位,村务建设不透明,使得广大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始终处于混沌之中,对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却无法保护。  (三)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呈现出不完全性  由于农民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同时这种承包经营权带有“人人平等”的土地保障职能,所以其使用权经常表现出一种不完全性:1.支配权的缺乏。例如一些地区为了打造特色产业强制安排农民的种植计划,使农民无法自主决策自己的农业生产活动。2.缺乏排他性。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必然要求只要是集体成员,则人人可以拥有土地。随着集体人口的增长,人地矛盾必然愈加显现,导致人地间变动的不一致性。3.流转受限。在土地依然肩负着沉重的社会保障职能的时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只允许农户在不改变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经集体同意后自找对象进行承包。4.安全性较差。虽然目前看来承包期可以无限的向后顺延,但是毕竟不是永久归属,使得农民在土地的权益上无形中处于劣势地位。  三、农村土地确权对于城镇化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阻碍了土地流转,制约了农村土地向城镇用地的正常转换;同时使得广大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时候,难以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这一切的原因都在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权利主体不突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了人为的种种约束,无法和城镇土地共享一个市场,“同地而不同权”,“同地而不同价”,其正常的流转机制受到无情的打压。  现代产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这些权利可以由一个主体来承担,也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来分担。而在现代社会大生产条件下,产权组织关系均表现出分离的趋势。解决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如果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都分归农户所有,实际上是回到了小农经济时代,一切归农户。这种情况会导致大量分散的利益主体,难以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无法统一城市用地、工业用地,不仅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对城镇化的推动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并非所有权和经营权到底应该统一还是分属的问题,而是在于农民使用权处置权的不清晰,没有明确的法律凭证作为保障。  通过确权,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主体地位,将权益明晰化、具体化,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确定面积,划清四至,通过确权颁证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应享有的土地权利,解决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推动城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和城市统一的土地产权中心,形成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农村土地确权之后,无论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农民所居住房屋所有权都会得到相关的法律凭证的书面确认。农民的土地产权有了相应的书面证明,对于推动土地正常合理流转以及抵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在统一的土地产权中心挂牌交易,和城镇土地平等竞争,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价格机制的作用,真正体现农村土地实际价值,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的现状,实现“同地同权”,“同地同价”。  (二)农村土地确权,可以明确农民土地权利主体地位,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成为城镇贫民。农村土地确权,会使农民成为土地真正意义上的使用者和支配者,激发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热情,扭转农民在城镇化时土地被占用过程中的被动和弱势地位。广大农民充分参与关于土地的各种事项,降低村干部以权谋私的几率,监督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补偿标准,不使农民既失地又失钱。土地补偿款在很多时候充当了农民向市民身份转换的一种资本积累,如果土地补偿款无法落实或者打了很大的折扣,无疑是将农民榨干之后残忍的推向了城市。  (三)农村土地确权,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等农业资源向种植能手的转移,符合现代农业机械化生产的要求。虽然之前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经集体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进行承包,但可操作性较差,并没有普遍出现,同时土地权属没有相应的法律文凭,农民私自转包的收益较低,没有得到应有的对价,动力不足,以致许多地方在农民都出去打工之后会出现大量的土地无人耕种而被撂荒的状况。而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应该允许在不改变用途情况下进行土地的自由流转,降低了流转的门槛,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凭证必然保障了其流转收益的合法性,有利于流转收益的稳定增长预期的形成,进一步激发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热情。另外种粮大户也可以积极的通过流转将小块的土地变成大块,将零碎的土地变成完整的土地,便于现代农业机械的统一作业,统一管理。  四、为了更好促进城镇化,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一些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依赖于土地而形成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对于农民权益的维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意义,但是这种保障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同时肩负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不利于提高其利用效率,增加了流转成本。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民逐渐转变为市民设置了一道人为的屏障,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正常转移,增加了城镇化的风险。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必然无法实现集体土地随着人口进行动态的调整,会出现大量的新生一代没有土地的情况。这些人失去了土地这一个天然的保障,唯有统筹社会保障,把农民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摆脱对于土地的保障情节,才能有效的促进土地的流转,同时使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时减少后顾之忧。为此我们应建立包括养老、医疗等在内的社会保险体系,探索利用集体土地留存收益为农民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  (二)坚持确权到户,协调冲突和矛盾  坚持将权利落实到每家每户,明确权利归属,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要以确实权,颁铁证的勇气和决心,将农民的权益最大化,维护好。采用先进的测量技术,采取专业测绘和人工丈量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开展实地实测工作。对于有争议和矛盾的土地,要采取尊重历史和现实的态度,合理协商,避免矛盾激化。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大对于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充分尊重农民群众自身的意见,鼓励协商调解,坚持让利于民。  (三)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土地产权的顺利流转,完善包括转让、抵押、担保、赠予等流转机制  产权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实现要素流转是市场经济主体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流转是资源要素重新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提升经济效益,增强经济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构建流转平台,推动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在内的农民财产权的顺利流转。但是为了防止流转中发生大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象的出现,应在流转前对土地的属性做出明确的分类,对土地的用途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制,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允许土地流转的范围突破原有集体的限制,以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发掘土地的生产力,为农民带来实惠。推动土地产权的物权化进程,构筑包括转让、抵押、担保、赠予等流转机制。建立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规定登记是流转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构成要件。  (四)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构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政府三方参与的协商机制  在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确权,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目前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被边缘化的现象,而且也可以避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全分与农民所导致的利益主体过于分散,难以进行有效的统一和协调,不利于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城镇化的情况的出现。在目前产权制度格局下,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农民享有使用权,政府享有流转权,三方均是土地的权利主体,只是分属权利有所不同。对于土地的征用,应建立包括三方在内的完整的协商议事机制,使三方协商成为土地征用合法的一个必要构成组件,保障农民对于征地全过程的全方面了解、全方位参与、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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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新农网版权所有&赵俊臣:基层政府官员为什么对土地确权消极应付
  我国农村自1980年代初期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制后,碰到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农户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进行确权。
  所谓土地林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确权的实质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耕地,林地,宅基地,建设用地,水面,山地等)的权属要经过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证书等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遗憾的是,根据我们长期在农村的调查发现,基层政府官员较为普遍的对土地林地确权表现为不太积极,多数处于消极应付状态。在此我们的一个证据是,从新中国建立时的土改,到1980年代初期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再到第二轮家庭承包,后到集体林权改革,按道理讲,按法律讲,每一次都要求在土地林地确权的基础上分田地到户,都应该是权属明晰、没有争议的土地林地。但是直到今天,仍然有为数不少的地方存在着土地林地确权的问题,以至于2010年中央1号文件更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三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承认&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时也承认:&地方党委政府、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和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一、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对土地林地确权消极应付的表现
  ?一是没有做到&应确尽确&。所谓&应确尽确&,根据成都的经验,指的是只要是农村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构(建)筑物,除违法违规占用的土地和建设的构(建)筑物外,都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保证不留&死角&。而实际确权时有的地方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发现上面关于土地的信息并不十分精准、详尽,证号、地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块图斑、四至、面积以及对应的耕保基金标准、数额等台账信息,没有做到应有尽有。特别是承包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的四至界线不准确,有的仅是目测结论,没有实地丈量;有的依据的是多年前的现状,后来因洪水灾害冲毁而没有修改订正。此外,农户宅基地与房产普遍没有确权,农民以后要处理这个产权,包括今后一旦政策允许出让、抵押等,将缺乏一个主要依据;特别是农民没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证,将影响房屋顺利增值,也不利于解决很多农民家里空置的宅基地。
  二是没有确实权、颁铁证。不少地方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坚持以宗地为管理基本单元,出现了擅自分割宗地开发建设,或不按照规划批准的原始设计擅自将建筑物分割成若干单位出售产权的现象,由此产生不少纠纷;一些地方没有坚持所有权确权到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的地方使用权虽然确权到了户,但是没有调查核实土地权属单位的权属要素,即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属界线(包括界址点和界址线)、权源证明文件、面积、位置、用途及地上建筑物权属状况等;不少地方没有坚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1∶500大比例尺地籍测量,没有坚持数据建库及图属一致,面积没有搞准、权属没有搞实。
  三是相邻权的确权不规范。涉及村庄内外的道路、沟渠等带有集体性质的相邻权,多数没有经村民广泛深入讨论,在量化、分摊到每一户时没有确认他人使用的权利。
  四是多数没有确立地下资源权。地下资源权包括陶瓷、制砖等特殊用土、沙石、矿藏等,多数地方并没有确权,为以后的利用争执留下了隐患。
  五是没有以第三方评估的&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确权的目的是保护农民产权,最终让&群众满意&,这就要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许多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对于自己的工作都说&获得了群众拥护&、&群众很满意&。这种&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实际很可疑,很不可信。对此的解决之道,就是通过建立第三方调查评估机制,进行满意度测评,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化解矛盾问题,做到让群众满意。遗憾的是,许多地方没有以第三方评估的&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
  六是没有广泛宣传土地林地确权的用途。不少地方只把土地林地权证发给农民,没有广泛宣传土地林地确权的用途。许多农民只是把权证放在家里,压在箱子底完事,不明白这些证都能干啥用,怎样用,不清楚这些证实实在在的好处。
  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对土地林地确权消极应付的后果,表现在确权前存在的&产权边界不清、权属不明、矛盾错综复杂、历史遗留问题众多&的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滋生、隐藏新的矛盾,造成群众不满意。
  二、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那么,具有确认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体的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官员,为什么对于土地林地确权不积极,而处于消极应付呢?
  一是土地林地确权没有列入县乡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的盘子。在多年来我国全能政府的体制下,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官员是什么都要管,许多时候没有他们时&地球就不转&了。但是,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官员由于受到人员、时间、精力的限制,也不是什么都要管、什么都能管的,他们当然也会分个轻重缓急,分个主要矛盾次要矛盾的。大凡那些上级抓的紧、抓的狠、抓住不放的,又有硬指标的,往往会下大力去抓,否则也就只能消极应付了。此外,在一个乡或一个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官员面前的主要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变成了经济总量的发展,GDP的增长,土地林地确权并不能促使GDP增长,因而只能摆在次要位置。
  二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官员误认为土地林地确权的好处不多不大。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官员在权衡和确定自己工作的重点时,往往要考虑自己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一般来说,对于自己好处又多又大的,往往引起他们高度重视,能够以主要精力来抓。例如,我国目前仍然保留烤烟特产税,在云南省的烤烟种植区里的县乡政府不但可以征收烤烟特产税,而且还会得到烟草公司的其它扶持,因此就特别重视,当成了每年最重要的工作。我曾经在云南省的许多种植烤烟的乡级政府亲眼看到,每逢收购烤烟的8月、9月、10月,乡级政府官员的中心工作、压倒一切的工作、几乎每个官员都要参与的工作,就是分工包村监督村民向烟草公司缴烤烟,严格防止村民把烤烟卖给外地的公司。而相对于有经济好处的其它工作,则没有那么重视了,特别是不但没有好处、而且要倒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土地林地流转确权登记,也就不可能以主要精力来抓了。特别是土地林地确权是一个非常繁琐的工作,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官员平时其它工作很多,没有时间下到村庄去专门从事这项出力不讨好的工作。
  三是多数县乡政府及其官员误认为农村土地林地早已确权过了,没有纳入他们的视线。我国土地的权属变动,自建国起先后经历过19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贫下中农)、1956年的高级社(土地无偿入社)、1980年代初期土地均分到户(15年不变)、1990年代中期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户(30年不变)、1998年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几乎每一次都涉及确权。林地确权与土地差不多,但林地的权属变动相对较多一些。由于多次变动,使包括县乡政府官员在内的许多人误认为权属已经明确,不需要确认了。
  四是为数不少的县乡政府及其官员仍然抱住农村土地林地公有不需确权的陈旧意识观点。最典型的,当数云南巧家官员那句&土地是党给的,不能由农民掌握&的名言。据《t望东方周刊》日发表刘伊曼文章披露,巧家县城乡规划与建设局规划所长杨力宏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宽松度持保留意见,向记者表示:&土地本来应该是公有的嘛,应该是人人都有一份,为啥现在掌握在农民手头?并且他这个土地是共产党拿给他的,不是像旧社会那样一点点积累下来的。&按照巧家官员&土地是党给的,不能由农民掌握&的观点,既然土地是&党&的,也就没有必要&确权&了。因此,在这样的官员心目中,农村土地林地不能确权给农民。
  三、下决心解决土地林地确权问题的若干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林地确权的重大意义。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以&还权赋能&、&农民自主&为核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不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而且在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同时,可以大大减少基层政府及其官员的工作量,减少减轻其工作压力。
  二是从只确集体所有权到确立农户使用权、流转权。国土资源部日发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仅仅从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部署,这当然很重要,但是农户的土地林地使用权问题也不少,建议一起确立。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的确立,解决村与村、这个集体与那个集体的权利边界问题,相对工作量不大,而且简单。而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边界问题十分复杂,剪不断、理还乱。正如成都确权时基层干部所感叹的&不确权,风平浪静。一确权,矛盾、纠纷全浮出水面了。&因此,建议各地政府在根据国土资源部通知确立集体所有权的同时,把农户使用权、流转权一并重新确立,不要再留下后患。
  三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做好农村土地林地确权登记工作有两条截然不同的途径:一是主要依靠基层政府官员和技术人员来做,当地当事农民只是参与一下;二是主要依靠农村自治组织来做,当地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指导、帮助与协助。我们赞同第二种途径。理由是农民完全由能力做好这件有关他们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四是规范已有成果。目前全国各地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不一,凡是进展快的地方,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议来一次认真地检查;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凡是使用权没有确认到农户的,流转使用权没有确认到受让人的,应当尽快确认,不留空白;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五是确权后一并纳入信息化管理。把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议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尽快建立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做到所有人一上网就可以查到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权的所有信息,全面提高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权的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化服务程度。
  六是切实保障经费。针对中西部县乡基层政府财政困难的实际,建议中央财政拨出专款,用于土地林地确权登记的工作经费。鉴于前几年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林地改革时工作经费缺口至今仍未补上的实际,建议中央财政一并补足。要明白,土地林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当前乃至今后最大的维稳,拨出经费是非常值得的。中西部非贫困地区县乡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本文原载《改革内参》2012年第29期(非密级)]
| 来源日期: | 责任编辑:王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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