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情况和实际情况 英文事实不一样可以吗

  关于天津一中院魏欣,在审理我与天津高新区人社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一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私自隐匿我提交的诉讼材料,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违法乱纪行为的情况反映。  第一部分:一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一、一审南开区法院对于我依法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6份调取证据申请书,均以莫须有的理由,毫无道理的一概不予以准许。剥夺了我依法享有的该项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1、一审法官对于我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法庭调查、收集证据的6份申请均以莫须有的理由一概不予准许,该行为在程序上对上诉人极不公正,剥夺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申请法庭调查、收集证据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予准许的决定,我有依法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对于我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这些程序依法都应该在开庭前完成,因为如果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决定就需要对调取的证据开庭质证的程序。  二、一审法院对于我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法庭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1、本案开庭时间是日,具体见开庭传票及开庭笔录的日期可以证实。  2、而一审对于我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不予准许的决定,是在我要求对于该申请应该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的情况下,同时也是一审法官为了掩盖程序违法,才不得不在本案开庭之后的11月14日才做出的。对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毫无疑问应该在开庭时依法质证的,而法庭却是在开庭之后的7日后才做出不予准许的决定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对于不予准许的决定,我有依法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对于我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这些程序依法都应该在开庭前完成,因为如果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决定就需要对调取的证据开庭质证的程序,该不予准许调取证据的决定却在开庭之后做出,显然把应该在开庭前完成的程序事项颠倒了,等于变相的剥夺了我的该项诉讼权利,因而构成程序违法。  三、一审法院对于我依法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延期举证申请书,始终未做出是否准许的任何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四、一审判决故意错误的遗漏了原告人的诉请事项,亦属程序违法。  1、我在一审诉请被告人依法赔偿损失的各项诉讼请求一审法庭未列入审理范围,我在庭审时向法庭提出了要求把我对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请列入庭审范围,但是,法庭拒不采纳我的意见,拒不对该项诉请事项进行审理,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态度,在还未经审理时法官就把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排斥在外,给人的印象是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时就已经策划好了判决结果,不会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然,为何对该项诉请不予列入审理范围呢?此外,没有其他解释可以说得通。  2、当然,在一审判决书里更不可能有关于赔偿损失的判项,该行为属于故意遗漏诉请事项的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亦构成程序违法。  五、一审判决没有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为进行审查,在判决书里没有对该事项作出判决,违反了对于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司法原则,亦属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书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错误:  一、判决书确认被上诉人做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的时间为日是完全错误的。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出决定的时间是8月7日,该认定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恰恰相反的倒是,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在2012年八月九日,被告在八月九日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是超过法定期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于如此明确的事实一审法官,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其违法办案的胆子够大。敢于公开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卑鄙行为到了公开化的程度。  1、判决书已经确认被上诉人在12年8月2日收到该劳动违法投诉书的事实;也有证据证明了以上事实。  2、判决书同时确认被上诉人在12年8月9日才从天津邮局交邮给我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的事实;3、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违法投诉的处理时间的要求,应该是在其收到投诉书之日起的5日内依法处理,我的投诉书被上诉人是在8月2日收到,其应该在8月2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即依法应该最迟在8月7日前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才是符合法定程序的。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5、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6、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向我(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书的日期,应当以其实际交邮的日期作为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即应当以被上诉人,在8月9日向邮局实际交邮不予受理投诉书的决定书的日期为其作出决定的的时间。很显然被上诉人是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的第八天才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明显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对此,一审判决却不予以确认,是在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二、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没有依法认定赛恩公司的劳动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的客观事实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一审法官未对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天津赛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连续、继续状态,至今还没有停止(终了),仍旧处于连续、继续状态的事实,是已经被庭审时的证据证明了的事实。2、因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对赛恩公司的劳动违法的投诉并未超过劳动监察2年的时效期限。被告主观臆断,认定我的投诉超过2年的时效期间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主办法官魏欣度对于一审判决存在使用证据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颠倒黑白;审理程序多处违反法律规定,刻意偏袒一方;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彻头彻尾的错误判决,予以维持的错误做法,是在故意错误的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司法腐败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第二部分:天津一中院二审合议庭主办法官魏欣等人审理本案中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一、对于我在二审程序中依法提交的5份《调取证据申请书》,一概不予以准许,是在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也是在为其后的枉法判决打基础。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一审未予以调取的,我可以在二审程序继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3、根据第52条的规定我在一审提交的6份调取证据申请书因未获准许,我可以在二审程序继续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  4、我在二审中依法向魏欣提交了5份《调取证据申请书》,该事实见我给魏欣邮寄申请书的邮局单据。(邮寄单据号码:XA及其邮件跟踪查询单)。证明二审主办法官已经收到了5份《调取证据申请书》。  5、魏欣在收到我的5份调取证据申请书后,直到做出判决始终未予以准许的行为,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程序违法。该事实可以从该案卷材料里予以查实。  6、为何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调取证据申请书都一概不予以准许呢?理由很简单,那就是那些证据都是客观、真实的,如果调取了肯定对被上诉人不利,那样她就没法做偏袒被上诉人的枉法裁判了。  二、二审法院对于我在二审程序中依法申请法庭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始终未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1、我在二审程序提交了5份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二审主办法官魏欣始终未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同时也剥夺了我依法享有的该项诉讼权利。  2、不管其是否准许都应该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做出决定,才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3、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不予准许的决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的而权力。由于二审法官不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在客观上非法剥夺了我申请复议的诉讼权利。  三、对于我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二审法官未予以组织质证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违反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的规定。 亦属于故意程序违法。  1、我依法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主办法官在审理中不予以组织质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该事实见案材料以及我在13年4月二审提交的证据目录(该证据目录随附)。  2、我提交的新证据二审法官未予以组织质证的事实,通过查阅案卷、庭审笔录、我提交的二审证据及目录即可得知。  3、魏欣等对于我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庭审中拒不予以组织质证的行为,是在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的规定。  四、魏欣对于我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一概不予以认定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更是为偏袒被上诉人,为继续维持一审的错误判决制造条件。  该事实可在案卷材料里核实,我在二审提交的《证据目录》可以查明。《证据目录》所列新证据均未被二审法官予以认定,更不可能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了。为何对于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合法的证据故意排斥在外呢???为何不敢说明对我的证据不予认定、采信的理由呢?而且,在开庭时也没说过排除那些证据,为何却在判决书里排除我的证据。该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我提交的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未依法排除的证据,却在判决书里暗箱操作,私自予以排除,该做法是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达到刻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而故意对我的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不予以认定、采信,故意歪曲案件事实,为其枉法裁判打基础。该事实查阅案卷材料即可查明。  六、违反法律关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司法原则,没有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该行为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二审继续一审的错误裁判,没有纠正一审错误裁判的严重错误,该事实查阅案卷材料即可查明。  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一中院二审法官魏欣等为枉法裁判故意私自隐匿我就提交的诉讼材料的事实:  一、主办法官魏欣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胆大妄为, 把二审我依法提交的申请法庭调查、收集证据的5份申请书,均私自隐匿,未予以入卷。其目的就是故意歪曲案件事实,作枉法裁判。该事实可以在案卷材料里以及你院收发邮件的登记记录中查明。  1、我给魏欣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事实的证据见:我给魏欣邮寄该申请书的邮局邮寄单据。以及我在日给魏欣的关于南开法院一审未予以调取证据的说明暨在二审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的说明。还可以从你院邮件接收、发放记录里查明。我在该《说明》的第五个问题说明了,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一审未予以调取的证据,我在二审可以继续申请调取该证据。详见该《说明》。2、魏欣故意把我的申请书私自隐匿,不予入卷的行为的事实,查阅案卷即可得知。案卷里没有该5份申请书。3、不但把申请书隐匿,而且把邮寄该申请书的信封也隐匿了。私自隐匿诉讼材料的行为,不但违反法定程序,甚至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二、主办法官魏欣把我在二审提交的,关于南开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我在一审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一概不予调取,暨二审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的《说明》。这一诉讼材料私自隐匿,未予以入卷的行为。不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而且,有故意违法、甚至犯罪之嫌。  1、为了说明我在二审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合法性,我特意给二审主办法官提交了这份日的《说明》。该说明能清楚地反映出一审法院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客观事实,以及我在二审继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合法性。(该《说明》随附)。  2、魏欣把本来应该予以入卷的诉讼材料归档,然而,她却私自把该《说明》予以隐匿,该事实可以从案卷里材料及你院邮件收发登记中查明。案卷里没有该材料。其目的就是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歪曲案件事实。继续故意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  二审法官故意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的错误:  一、二审法官对于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的严重错误,不但没有纠正,反而继续错误的予以维持,继续错误的对被上诉人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间的错误认定。  1、判决书已经确认我向被上诉人邮寄劳动违法投诉书的时间为8月1日的事实,并确认被上诉人在8月2日收到该劳动违法投诉书的事实;也有证据证明了以上事实。2、判决书同时确认被上诉人在12年8月9日才从天津邮局交邮给我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的事实;3、自8月2日到8月9日已经是八天时间了,而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在收到之日起的五日内作出决定。如此明显的违法法定程序的事实却不能被法官认定,请问在法官那里还有事事可言吗?还有真理可讲吗???  二、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没有依法认定赛恩公司的劳动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的客观事实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一审未对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是认定案件事实严重错误。二审法官继续一审的错误。理由如下:  1、天津赛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连续、继续状态,至今还没有停止(终了),仍旧处于连续、继续状态的事实,是已经被庭审时的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其劳动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连续、继续状态,至今还没有停止(终了),仍旧处于连续、继续状态的事实,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该公司长期以来,对公司所有员工在不同时期,不同方面都存在侵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利用企业的强势地位,不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也不支付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拒不支付职工休息日的加班费;拒不支付竟业禁止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拒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劳动违法行为。第二表现在:原告自09年至今一直不断地多次向赛恩公司主张权利,给其打电话、发督促函,要求其履行义务,原告还向天津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赛恩公司的劳动违法行为,要求处理其拖欠原告的费用无果,赛恩公司仍旧顽固地坚持其错误立场拒不改正劳动为违法行为,在以上措施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原告在12年8月1日向被告投诉赛恩公司劳动违法的事实,以上事实足已说明赛恩公司的劳动违法一直处于连续、继续状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须多论。  2、因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对赛恩公司的劳动违法的投诉并未超过劳动监察2年的时效期限。被告主观臆断,认定我的投诉超过2年的时效期间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3、被告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我对赛恩公司的劳动违法投诉并未超过劳动监察2年的时效,应依法受理我的投诉。其未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依法对赛恩公司的劳动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对于已经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明显的超过法定期限,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程序违法行为故意错误的不予以认定。(详见上诉状里的,一审判决书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错误中的第二个问题)。  一中院二审法官故意错误的适用法律:  一、被上诉人做出的劳监不受字(2012)第00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认定我要求赛恩公司支付竟业禁止合同的补偿,不属于劳动监察关系的范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对该错误未予以认定是在错误的适用法律。  二审法官本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审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依法应予以纠正。遗憾的是,二审法官明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却继续维护错误裁判。也是在继续错误的适用法律。  魏欣等人故意隐匿我提交的诉讼材料的违反乱纪行为,已经触犯了法纪,应依法给予制裁:  一、魏欣故意隐匿我提交的诉讼材料的违反乱纪行为,除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也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应当查明其违法乱纪行为的内幕,应该是在办关系案或人情案或金钱案。如果没有利益驱动,法官还会冒着公开违法的巨大风险,故意错误的认定事实;故意错误的使用证据;公开违反法定程序;刻意偏袒被上诉人,继而做枉法裁判吗???应该依法给予相应的法纪处理。以挽回其给法院造成的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第三十四条:“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本案二审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已经违反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4、40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条例以及其他规定,实行案件责任倒查。追究违法办案法官的过错责任。  四、同为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为何法官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大相径庭的做法呢???这难道是偶然的吗?绝非如此!!!一定有深层次的原因!!!不禁要问一、二审的法官是如何判案的?只能解释为他们可以不顾事实,不依法使用证据,是在绑架法律,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法律和案件事实就是他们手里的玩偶,可以由其任意摆布,谁能给带来他们好处谁就有理!!!由此,足见其对法律的漠视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法官为讨好被告可谓竭尽之能事,大肆利用手中权力,蓄意坑害作为弱者的劳动者,办理本案的法官,处心积虑、无孔不入的偏袒被告(被上诉人)的丑恶行径,已经暴露得淋漓尽致,它们比清朝的和珅真是有过之无不及啊!!!玩弄法律手段的新花样比起过去的贪官来还真是有高明的创新啊,这些枉法裁判的法官们,已经是在亵渎法律,其丑恶行径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给国家机关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出卖了法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是在故意制造新的社会矛盾,是在和国家大力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公开唱对台戏!!!也是在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唱对台戏!!!对于如此敢于公开枉法裁判案件的法官们,是到了应当依法查处,惩前毖后,警示那些违法办案法官的时候了,否则,哪还有正义?哪还有公理?哪还有老百姓说理的地方呢!!!哪还有社会的安定、局面可言呢!!!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对于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腐败分子,不能姑息迁就,应当依法治理,使司法队伍不断的提高纯洁性,恪守职业道德,遵法守纪,对那些故意错误的作枉法裁判的法官应当坚决的依法处理,警钟长鸣。只有这样社会才可能安定。常言说得好:”无利不起早”。如果没有利益驱动,办理本案的法官还会敢于冒着公开违法、违规暗箱操作的巨大风险,做出大量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吗?甚至故意弄虚作假,严重的可能会承担枉法裁判罪的法律责任的,对于如此明了的巨大法律风险,作为法官不会不知道吧,如果法官既然知道该风险,还是刻意为之,这其中的答案,就不难解释了吧!这其中一定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更严重的违法问题。我想在这里用一位伟大导师、伟人的英明论断来给这些刻意违法、违规枉法裁判办案的法官,画个像是再合适不过啦:“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家将不惜冒着被绞首的危险…..”。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逻辑。用在枉法裁判本案的一、二审法官身上是在合适不过啦!!!!!!  衷心的希望纪检监察部门,能依法对故意严重错误裁判的本案的法官进行责任倒查,并公正的予以纠正,保护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赖以养家糊口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得以偿付,并对法官故意枉法办案的严重违法和错误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以挽回其给司法机关造成的严重的负面影响,依法处理、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伸张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威信!!!  办理本案的法官还有许多违反程序的行为,诸多违法、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和诸多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违法行为,具体见起诉状、上诉状、二审的书面意见、判决书、及本案的情况反映等资料,法官们的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达到了令人发指,登峰造极的地步!!!利用职权,肆无忌惮的办关系案、人情案达到了十分疯狂的程度。在他们那里已经没有事实可言,更没有真理可说,只有关系、或其他利益才是他们处理案件的唯一准则,谁有权谁就有理!!!利益驱动是本案发生严重错误的的根本症结所在!!!办理本案的法官,处心积虑、无孔不入的偏袒被告(被上诉人)的丑恶行径,已经暴露得淋漓尽致,这些枉法裁判的法官们,已经是在故意亵渎法律,其丑恶行径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给国家机关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出卖了法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检举人:王建华  2015年 3 月 日  附具:  1、 天津一中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1份;  2、 日关于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的《说明》1份;  3、 2012年11月关于我向合议庭申请调取证据问题的意见1份;  4、 2013年4月给二审法官魏欣,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的邮寄单据一份,及其查询单(单据号:XA)。证明在4月27日收到该邮件。  5、 日给二审法官魏欣,邮寄本材料所附2、3的材料的邮寄单据一张。  6、 给本案二审法庭的2013年4月的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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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欠款人跑了他写的名字和实际名字不一样可不可以以诈骗起诉他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被告在龙泉开店两年了2012年2月被告以做机麻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考虑被告都是年轻人刚做生意起步难免有缺钱时,而且被告在这里开店有这么长时间,借款时间短,处于朋友关系。原告借了二万给被告,被告只打了一张欠条作为唯一凭证。(今欠XXX人民币20000元两万元整
40天内还 欠款人XXX 日)但是40天之后,无任何还款痕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因资回收不到位而一次又一次的拖延时间,直到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清空铺面潜逃,原告找到被告商铺的房主打听发现租房协议是和他一起的那个女的身份信息,最终原告多方打听确定被告身份,被告的欠条上的名字和他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而起他的几个供货商也被他的名字和他的真实身份过于轻信被骗,导致供货商也不同的被骗了2--3万多货款,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以诈骗起诉他吗。。谢谢
别人跟我借了款,借款人跑了,但是还款日期到,,借条上有他公司的章,请问我可起连同公司一起起诉吗
前几天我朋友被人喊去跟一老板帮忙起哄,老板叫了些残疾人去把别人那边砸了,我朋友他们什么也没做,就站在旁边起哄,后来被抓了,现在已经关了十多天了,也不知道这个事他们准备怎么处理。老板给叫他们去的人20万,但是那个人跑了,现在老板也不管了,我可不可以起诉老板?
他家的 东西被偷了
到处说是 我可 不可以起诉
在2008年办理信用卡时,一直办不来,买房子时也不给贷款,在2009年还是不行,最后我在银行打印出一份信誉受损的单子,才知道有人在2006年用我的身份证号和名字在信用社贷了一笔款,9万元,现在没有还,在2010年10月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就去找中国人民银行和信用社,信用社在20分钟之内没有给任何答复就将我的受损记录删除了,也没有给我任何回复,我觉得太憋屈了,我想知道我可不可以起诉信用社
我买了一批货物,货款已经付清,厂里帮忙找托运部托运,托运部找的车发生事故后,我的货物损失了,厂里提供证明是交通事故中损失,我是该找厂里还是驾驶人。
在一间大公司工作,公司为地方创税每年不少于二亿。现本人工伤三级重残,因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全公司近五千人都没买社会保险)法院以判公司每月支付伤残津贴,但每年的伤残调整公司拒不履行,可不可以起诉当地政府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是税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胜算多大,怎样收费。
我老公的朋友以朋友叔叔的房产证为抵押,在我老公这里借了5万元钱,自愿给我老公1万元作为利息,还了3万元,剩下2万元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认识一个在政府工作的人,他以能为我帮办到结扎证为名(人不用去的假结扎),叫我汇了3500元给他,时间过了三个月,他说办不到了,但钱又一直不还给我,我现在只能拿住汇款单和和他手机聊天的内容(内容多数为钱大约星期几还给我),现在他连我手机都不听,面我又要工作,没有这么多时间天天去他单位找他.我想问下这情况能不能去公安局告他诈骗?
今天收到一条信息:内容【温馨提醒:我行即日将从您卡中收取1200元,客服电话,[工商银行]】,发信息的手机号是+6。我没有打他们电话,但我查了他们的手机归属地,是广西南宁的,感觉可疑,但不知道怎样在网上举报,若去派出所又没有时间。
我爸爸是一名三轮车司机,在九月七号那天,别人找我爸拉货,但因为那几天一直下雨,路比较滑,在去拉货的路上,车翻了,因为伤势严重,已经做了截肢手术,我想咨询一下,找我爸拉货的人要不要付法律责任,我们是否可以起诉他,请求他的赔偿。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爸爸的车是在去拉货的路上,货并没有装在车上
并且当时事故发生后,找我爸爸拉货的人当场跑掉了,因为人少,导致我爸爸在车下被压一个多小时,那他算不算见死不救,当时不去找人救人,还自己跑了?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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