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诬告单位异地违章怎么处理理

工人违章操作后受伤单位不给予工资赔偿怎么办_百度知道
工人违章操作后受伤单位不给予工资赔偿怎么办
只要有损害结果,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即使是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就应认定为工伤,即发生工伤、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对负伤、致残。员工凡属意外疏忽、无责任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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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车辆违章,该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公司车辆违章,该如何处理?
结果也违章了是否也要该员工自行承担?我个人给出的意见是特事特办公司车辆违章,征求各位的高见?有时公司委托非驾驶员员工帮忙开一下车,并且给予每个驾驶员一个月一张非50%以上超速的免费处理机会,是否全部罚单都要驾驶员自己承担
提问者采纳
章罚款是不允许报销的。但如果是公司领导要求违章行驶,而驾驶员无力阻止。如果因为公司要求驾驶员违章行驶或停车导致记分,公司应该给与驾驶员必要的精神补偿,导致的违章罚款,应该有公司或某领导承担,所以驾驶员违章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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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公司多在,这样的会制度很难施行起来司机违章就要自己负责,给不给人加班费,以为反正有一次机会。还有就是不要委托其它员工,这样会让司机心理放松,别人干了,永远按制度执行,不要给一次机会,是谁干就是谁干
一般应由驾驶员买单,如果是单位安排非驾驶员导致的违章应有公司买单,但如果公司有规定令当他论。
您好!公司的车子一般都是公司自己出钱的。我们公司就这样,我们到车管所去办理了一张5折卡 哈哈!200的罚款去交只要100元。。因为这车子是属于公家的不属于私人的所以这车子大家都可以开,别人违章了
为什么要驾驶员买单呢??是不。。希望能帮到您。。。也希望您能满意。
恩!支持楼主的意见。应该特事特办。例如老总有急事,让我快点开车, 我更狠老总说这段路我不熟悉,不知道有没有测速,老总说不管那么多了,快点开吧。你说真有罚款,让我交,我肯定是不服的。至于控制驾驶员的故意违章或者是约束驾驶员的责任心,可以规定驾驶员的违章罚款其驾驶员自行承担。
如果公司是国企或央企,就公司承担如公司是私企,外企,就个人承担。
视实际情况而定,公事公办,办事是为公家,而不是私人。如果出于安全考虑大家都把汽车开在20迈,根本记没有事故。
我们公司是算驾驶员的,这样并不是为了罚款给他,而是为了约束他以后不违规
我们公司是算驾驶员的,这样并不是为了罚款给他,而是为了约束他以后不违规,毕竟开车是关系到自己生命的事情,还是谨慎至好。
我们公司是看情况而定的,如果开车违规在某些情况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发生的话,那么就由自己负责了,如果违规是因为公司的事情就由公司负责,这主要是看你们公司对这方面的划分尺寸了。
一个最简单的原则,谁违章谁负责!或许公司可以给你一个免费的机会,但是车祸不会给你一个重生的机会!试问:违章可以罚款解决,事故怎么进行赔偿定责?
谁违章谁负责!公事公办.
我也是一名驾驶员,你们公司的事真的很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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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员工奖惩制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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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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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和国劳动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股份公司: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和国劳动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股份公司: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股份公司: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24个月;
撤职,24个月;
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职工受到留用查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查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职工应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职工受到留用查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担从重处分:
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查看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应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实际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股份公司:第二十条
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查看处分,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应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实际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违法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查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
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
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
伪造数据的;
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
谎报业绩的;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
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
【股份公司:(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及集团、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的;】
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股份公司:(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五)利用职权关于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正对、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推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件,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扰、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阶级打击报复的;
(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的;
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对依法应当投标的项目不投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标的;
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
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
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
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
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
废旧设备和物质的;
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
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
违规代存、代销的。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
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在签订合约过程中与的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
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已经其他会计资
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其他会计资料的;
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
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
摊成本的;
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
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
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第三十一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
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
变相存款的;
违规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者对外融资、借
违规向客户提供授信,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
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
投资业务的。
有本条第(四)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
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
投资项目的;
对投资项目为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
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明下的;
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
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
产、主要业务的;
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
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置股权的;
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
监管造成损失的;
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
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
分配、调动、交流的;
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
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
主推荐、民主评测结果的;
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
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
称评定等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
仍不改正的;
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
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
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
(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注)、经费的;
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贪污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时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
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
誉的信息的;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已经信息安全有关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泄密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
部门负责任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
责任的,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
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检查部门和单位领
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
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
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部门经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人受处分人
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检察部门申请复查,检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可依照本规定,结合世界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病包集团公司备案。
驻国(境)外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制度,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股份公司:分(子)公司,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驻国(境)外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制度,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监察局解释。
【股份公司: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监察局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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