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庭审直播网结束后法院是否进行深入调查

薄熙来案一审庭审结束 法庭宣布择期宣判(2)
时间: 07:49  编辑:刘明远
  辩论终结后,法庭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薄熙来作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法院将认真、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宣判时间另行公告。
  案件调查了97人掌握大量证据
  据记者了解,在案件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调查了97名相关当事人和知情人员,掌握了大量证据,并依法告知薄熙来有权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提讯了被告人,既注意收集有罪供述,也对其合理辩解依法研究认定。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安排专人为辩护人查阅案卷提供了帮助。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2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8月14日,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回避、公开审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8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就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发布公告,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
  庭审焦点
  被告人薄熙来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多以&与我无关&&印象模糊&等进行辩解,不承认指控,但没有提出否定指控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指出,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向法庭提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旁听者刘炳君:
  微博及时发布庭审情况,反映了法制建设的长足进步
  据新华社电 旁听完庭审的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院长刘炳君说,案件从起诉送达、开庭公告和公开审理的全过程来看,很好地体现了司法审判公开公正的原则。庭审全过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公诉意见、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辩解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法庭辩论是充分的、全面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这对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庭审流于形式起到了重要作用。案件审理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审判公开、程序公正,特别是通过微博及时向社会发布庭审情况,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长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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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新产生的证据可否作为二审中的新的证据?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左禄山&&发布时间: 10:02:08
  【案情】
  日,高某向彭某借款10万元,刘某作为债务的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借款到期后,高某无力偿还借款,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高某对1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以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为由,支持了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某在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形下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向其支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其连带承担的10万元借款金额。一审法院以刘某未实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为由,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某代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且彭某向刘某出具了收条。之后,刘某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刘某向法院出示了彭某出具的收条,以已经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本案中,二审法院能否认定彭某出具的收条为新的证据,并据此对一审予以改判?
  对于本案中彭某出具的收条能否认定为二审中的新的证据,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收条是在一审判决后新产生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二审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故二审法院可以以该证据为依据对一审进行改判。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收条虽然是在一审判决后产生的,但其只是新发生的证据,并不是新发现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二审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二审法院判处的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此条是关于二审中新的证据的规定。那么,本案中的收条是否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呢?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所谓的“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既要求该证据是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提供的,也要求该证据在一审庭审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但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之前并未发现,直到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该证据的存在。本案中的收条虽然也是在一审庭审之后才提供的,但它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并不存在,并不是新发现的证据,而是新发生的证据,也就是该证据产生于一审庭审之后,而不是产生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在此,应注意区分“发现”与“发生”的不同。
  二、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案件的审理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法院审理案件的“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是特定的,它只能以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之后新出现的事实不再做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相对应的,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证据也只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证据,对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生的事实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证据不再做为裁判的依据。
  三、二审的主要活动在于审查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因而二审对事实的认定也应限定于一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对证据的采纳也应限于一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证据。二审程序规定“新的证据”的原因之一在于,证据的显现与反映它的客观事实可能存在时间上的不一致性,可能存在反映一审法院认定的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的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尚未显现,而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显现,此种情况下出现的证据自然无法纳入一审裁判范畴,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只能将其纳入二审裁判范畴,在二审中对其进行认定。而对于本案中一审裁判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及因此而产生的收条,自然不能作为二审中的新的证据予以采纳。否则,不仅扩大了二审中的新的证据的范围,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一审法院裁判的确定性与权威性。
责任编辑:元春华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剧评(第八集)
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剧评(第八集)
发布人: 发布时间: 11:11:19
&& 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八集)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作者:王如僧 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核心成员
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第八集)
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
作者:王如僧&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核心成员
在郑天涯与夏芳草的离婚大战中,由于郑天涯拍摄到夏芳草与顾威在客厅中的亲密视频,池海东把罗鹂攻击得毫没还手之力。
由于庭审失利,夏芳草认为罗鹂没有尽到律师的职责,到罗鹂的律师事务所叫嚷,要求罗鹂退费,而且还是双倍返回律师费。
听说到罗鹂庭审失利,一向极为关心罗鹂动向的吴文辉急忙赶过来当救火队长,支走夏芳草后,吴文辉为罗鹂分析案情,认为郑天涯与吴依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建议罗鹂从吴依那里入手,搜集郑天涯包养小三的证据。罗鹂觉得吴文辉所说极有道理,但又觉得难度太大了,不知从何入手。
吴文辉通过朋友策反吴依,通过吴依要郑天涯写了一份保证书,郑天涯在保证书是称吴依不老婆,还说到与吴依未婚生子的内容。吴文辉将保证书交给罗鹂,罗鹂将保证书交到法院。
池海东接到庭审法官通知双方人员再次开庭,就保证书进行质证的通知,池海东的助手表示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庭审都已经结束了,言下之意,法院不应该重新开庭质证。
那么开完庭后,法院做出判决前,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1.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再组织双方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罗鹂应该在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超,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通常是一个月);罗鹂在这个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如果罗鹂没有举证期限内或没有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法院原则上不再重新组织双方质证。
罗鹂是在开完庭后,做出判决前提交保证书给法院,按照上述规定,确实是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对于这份保证书,如无特殊原因,法院是不会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会组织双方对这份保证书进行质证呢?
2.如果属于新的证据,法院可以重新组织双方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罗鹂交给法院的保证书是开完庭后,吴依强迫郑天涯写的,是一审开完庭后才形成,属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这就是为什么池海东接到法官电话后,神情会如此凝重的原因。
3.如果不属于新的证据,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不属于新的证据,但是又想法院组织双方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应该怎么办才好呢?
对于这种情形,有一种变通的做法,那就是离婚诉讼通常都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如果能够说服法官将原来适用的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就会重新给予当事举证期限,当事人就可顺理成章地重新提交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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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法院:冒酷暑深入调查 案发地现场开庭
作者:陇县法院 李艳军 张菁麟&&发布时间: 12:43:28
案发地现场查看就地开庭
  宝鸡法院网讯 连日来,持续高温让户外工作异常艰苦。7月29日,陇县法院刑庭法官深入该县城关镇麻坊铺村,就地开庭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
  为了准确的审理此案,办案法官决定前往案发地点查看现场情况。着火地点位于麻坊铺村后的山上。当开车行至山脚下时,发现山坡陡峭,车辆不能前行,办案法官果断决定下车携带材料徒步上山。因失火面积太大,从步行上山到勘察完失火现场用了近3个小时。
  在认真仔细查看现场之后,大家又马不停蹄的返回麻坊铺村委会现场开庭。被告人胡某某因年事已高,听力不佳,对当庭的问话及证据都听不清楚,办案法官不厌其烦的向其大声重复和解释,直至被告人听清楚、听明白。在保证庭审严谨、公正、高效的情况下,庭审结束已是下午3点多。
  司法为民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扎实的为民行动。陇县法院法官用他们的实际行动谱写着一曲曲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时代乐章。
责任编辑:魏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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