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女方第一次去男方家以前涉及男方财产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间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 核心摘要:夫妻之间私自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家庭律师 婚姻家庭 净身出户
  法帮网咨询:婚后我为了让丈夫证明他的忠诚,我与他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南宁婚姻家庭律师樊荣解答:《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婚姻协议中&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属于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对家庭事务的分工安排,其属于道德约束范畴,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据此诉之法律裁决执行。而对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
的约定,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另外,&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定义不明确,建议夫妻双方对&净身出户&的具体含义和内容约定得详细、清楚,避免产生争议。
法帮网&南宁婚姻家庭律师樊荣:
  手机号码:
  执业证号:49632
  执业机构: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三楼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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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荣,女,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在法院工作5年,有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基础。从法院辞职后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律顾问,合同风险防范、婚姻家庭财产处理、房产分割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讼方面有着冷静的思考、专业的判断和丰富的经验,使委托人能在最短的时间赢得最大的合法权益。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三楼。在成立的20年中,曾荣获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区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司法厅先进党支部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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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没有房产证买房合同上有夫妻的名字,买房的钱是男方家长出的,现在已经离婚了女方还有权利去争房子么,女方强烈要争房,该怎么办?
没有房产证买房合同上有夫妻的名字,买房的钱是男方家长出的,现在已经离婚了女方还有权利去争房子么,女方强烈要争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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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有,房产证上有么?还有能提供具体钱是谁付的么?就是能证明那钱是你爸妈给的,如果能证明,而且她也没有出过一分钱,没供过钱,那就让她争吧,争到底她也没有权利拿到房子
房产证没办下来,当时是妈妈交的钱,分期付款的,而且每个月房贷有时候都是爸妈在还,还房贷的名字是我的
你好,我是律师,女方没有权利争房,男方只要拿出证据证明买房的时候全是男方家长出的就可以了。具体面谈,Qq一二1五9六70三八
离婚协议书是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可以把相关补偿问题全部写在协议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取得房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买房合同上有夫妻二人名字并不代表房产证上必须写二人名字。
已经离婚了,她现在还要争房,而且住里面不走,我又不好赶她,挺苦恼的
只要离婚前购买的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与房产证什么时候发的没有关系。
那你应该找个律师当面谈谈,详细介绍家里的情况。
是我父母出钱买的房,买房的合同上写的有她的名字,房产证没有办下来现在,而且房贷也是父母在还,不过还房贷的卡是我的名字,哎!该怎么办
只要拿出证据证明买房的时候全是男方家长出的就可以,你最好找个律师尽快咨询,还有尽快办下房产证,这种事件拖太多时间结果都不是很好
办房产证现在都不好办,因为买房合同写的有女方的名字,去房管局问了说必须两个人到场,意思就是也得写她的名字,可是现在婚都离了,已经拖了一个多月了,她一直要求要复婚,我不想复婚,但是房子的事又一直解决不了,烦恼
一个人办房产证可以,但是需要准备如下资料1。对方的委托书2.对方的身份证原件3.对方的印章
婚后购房的,本身就已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写不写两个人的名字没关系。办房产证是根据购房合同来定的,谁的名字在前面谁就是房产持证人,另一个就是共有人。但是既然是你父母出的钱,你得拿出证据来;但是还房贷的卡是你的名字,所以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由于未能办理房产证,现在无法确认并分割产权,可以等产权证办下来后再处理。
协商不了起诉解决,
房子是女方出钱买的,但房产证是双方的名字,现在已经离婚,在离婚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那么我现在还有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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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签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否有效
时间:&&|&&作者:徐涛&&|&&浏览:2014
另外我与老公03年1月结婚,他父母于02年就交首期买了房子,房产证是于05年才拿到手的,户主是我老公的名字,买房子的钱是老公的父母出面交的,到底谁拿多少我并不清楚,因为他爸妈说全是他们自已的钱,我老公婚前的钱全给了他的父母
律师您好!我于2006年1月与老公签定一份协议,后来因种种原因至今也没有去办理手续,那么这个协议还现在有效吗?另外我与老公03年1月,他父母于02年就交首期买了房子,房产证是于05年才拿到手的,户主是我老公的名字,买房子的钱是老公的父母出面交的,到底谁拿多少我并不清楚,因为他爸妈说全是他们自已的钱,我老公婚前的钱全给了他的父母,那么如果离婚这处房产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吗?你好!1、关于你们所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没有生效,但是目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围绕此类诉前离婚协议,也就是男女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所达成的书面离婚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诉诸于人民法院,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力在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同案不同判,严重危害我国法制的权威,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证。应慎重对待。附: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八、【关于诉讼外离婚协议的效力】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十一、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21、第二十一条是对中的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的规定。本条第1款在本院民一庭《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综述》(日)第1条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司法解释未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达成离婚协议后却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在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表明其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协议因缺乏离婚的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且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当事人起诉离婚,当事人在此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均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不应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虽然涉及身份关系,但不能理解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对当事人就无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基本的原理,同意应当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与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离婚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如果将离婚协议看作附条件的协议,也不应将该条件限定为“登记离婚“,除非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应作宽泛理解为该条件是“离婚:,因此当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时,该条件同样已经成就。婚姻关系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关注自己离婚后产生的财产变动、子女等切身利益问题,尽量尊重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表达的意愿。基于上述理由我们采纳第二种意见。第2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在离婚协议中普遍存在没有在协议中列明所有财产项目仅列明一方分得财产范围,同时使用”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字样的情况,此时协议签订时另一方应分得的财产项目和数额不明确,事后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往往解释不一致。假设新发现的财产价值显著高于协议中已写明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价值的,而将新发现的财产解释为协议中的”其他财产“的话,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同时在控制财产的强势一方提供了转移、隐藏财产的机会,因此有必要予以平衡处理。2、关于您的房产权属问题,同样存在争议。以江苏法院为例,法院目前保守的一般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夫妻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形态上的转化,故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关于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如夫妻另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以市为例,观点较为激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民事诉讼有风险,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离婚时涉及协议及婚前购房均是存有争议的问题,我这里只能原则性地回答,为慎重起见,建议你到当地详细咨询。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57487积分 | 帮助24600人 | 23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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