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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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国​籍​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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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为了合理解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的国籍问题,同意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特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苏纳约。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具有上述两种国籍的已经结婚的妇女,也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在两种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第二条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在本条约生效时已经成年,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选择他们的国籍。
        本条约所称已经成年的人是指年满十八岁或未满十八岁但已经结婚的人。
        第三条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印度尼西共和国国籍。
        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政府机关;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大使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领事馆,和上述大使馆或领事馆根据需要而派员设立的临时办事处,此项临时办事处的设立,应取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同意。
        上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如下: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的政府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使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事馆(如果设有领事馆),和上述大使馆或领事馆根据需要而派员设立的临时办事处,此项临时办事处的设立,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同意。
        为了便利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选择他们的国籍,缔约双方同意采取简便的宣告办法。
        本条所述选择国籍的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两国国境之外的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按照本条约的规定选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按照本条约的规定选择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果没有在第二条规定的两年期限内选择他们的国籍,则他们的国籍应按照下列的规定解决:如果他们的父亲是中国人的后裔,他们应被视为选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如果他们的父亲是印度尼西亚人的后裔,他们应被视为选择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
        上述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国籍的人,如果和他们的父亲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或他们的父亲的国籍不明,则他们的国籍应按照下列的规定解决:如果他们的母亲是中国人的后裔,他们应被视为选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如果他们的母亲是印度尼西亚人的后裔,他们应被视为选择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果在本条约生效时尚未成年,应在他们成年后一年的期限内选择他们的国籍。
        在他们未成年期间,应被视为只具有他们的父母双方或父方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所选择的国籍。如果他们和他们的父亲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或他们的父亲在选择国籍前已去世,或他们的父亲国籍不明,则他们在未成年期间应被视为只具有他们的母亲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所选择的国籍。
        如果他们在成年后没有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他们的国籍,则应被视为自愿选择了他们在未成年期间所具有的国籍。
        第七条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在选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丧失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之后,如果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固定居住,一经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重新取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在选择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并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之后,如果离开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境,并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外固定居住,一经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重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
        第八条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儿童,无论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仅父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出生后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儿童,无论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仅父方具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在出生后即具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
        第九条    一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如果在年满五岁之前,被一个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合法收养,即取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并当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个具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如果在年满五岁之前,被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收养,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当然丧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结婚,婚后双方各保有他们原来的国籍,但其中一方如果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申请并取得另一方的国籍,在取得另一方的国籍之后,即当然丧失他或她原来的国籍。
        上述申请应向有关国家的有关当局提出。
        第十一条    为了改善两国公民互相侨居的情况,缔约双方同意勉励本国侨民,即侨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和侨居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尊重侨居国政府的法律和社会习惯,不参加侨居国的政治活动。缔约双方愿意各自依照本国政府的法律,互相保护对方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条约所未规定的有关执行本条约的各项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规定。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如果在解释或执行本条约时,发生分歧,此项分歧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条约由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加以批准,并在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二十年,期满后继续有效。在期满后,如一方要求废除本条约,必须在一年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发出上述通知一年之后,本条约即行废除。
        本条约业经双方全权代表签字并由双方盖章,以昭信守。
        日订于万隆,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印度尼西亚文书就。上述两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苏纳约
        (签字)                                      (签字)
        *                                                  *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日批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理总统于日批准。条约自日生效。香港回归后居民国籍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对香港回归后居民国籍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与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看两会】国籍问题
国内有些民众搞不清楚&代表&和&委员&的差别,大抵是因为两会并提且会期重叠的缘故。所以,有的时候质疑起国籍问题来,往往容易把委员们的国籍问题牵扯到代表们的身上,一竿子掀翻一船人。
简单地说,人大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政协委员则是&推荐协商&出来的。人大代表可以是籍籍无名的普通人,例如农民工代表,而政协委员则必须是某一界别的名人,例如经常请假的刘翔。你可以去选代表,但委员你选不了。这是基本常识,搞搞清楚还是有必要的。
网上常有对代表委员们国籍问题的传言,其实,代表们的国籍是用不着质疑的,因为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这一关基本可以挡住。网上被指名道姓的那几位,实际上都是委员。至于被列名其中的本山大叔,则是被冤枉的,&&本山大叔曾经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当年辽宁省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时候,他是作为知识分子界的代表被铁岭市提名的,但因为在差额选举中得票数没有达到法定票数落选,而他也不是全国政协委员。
日前,杨澜委员通过媒体公开辟谣,亲口证实自己是中国国籍。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新闻发言人赵启正先生也针对&国籍质疑&做出回应,称&点的那几个人的名字我都查了,有的不是政协委员,有的没有外国籍。到现在我没发现,除非他做的大家不知道。政协委员,外籍是不行的&。但赵先生的这番回应,仍然没有完全消除民众的怀疑,因为那一句&除非他做的大家不知道&。
私以为,针对部分委员国籍问题的质疑,不应该由发言人在接受媒体访问的时候做出非正式的回应,因为这不是一个小问题。对委员们的国籍问题提出质疑,私认为是件好事,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众的政治敏感度提高了。对于网上流传的国籍传言,被牵涉到委员个人出来自证清白是一个办法,发言人在受访时作非正式回应也是一个办法但政协方面更应该郑重地做出官方回应,以消除相关质疑。但这仍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众所周知,目前政协委员基本上是由推荐协商而产生,而人大代表也有个资格审查的程序。按理说,国籍问题是可以在推荐协商、资格审查这一关解决的,但问题是如果出现&他做的大家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办?
这就带来最为核心的问题,亦即代表委员的产生过程应该公开透明。私以为,这比资格审查来得重要。惟其如此,国籍质疑方有可能消除,民众才可能放心,而代表委员们也才能不闹心。
但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公开透明&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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