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的款怎么做账是否按部提处理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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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抵押担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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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开证两种类型的保证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因此如遇法院要求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应及时向法院出示能够证明拟扣划帐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证据材料(开户资料、保证金质押合同或书面保证金质押条款、汇票等),积极同沟通、解释,不予协助扣划。同样,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规定: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其它类型的保证金如保函保证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多种类型,和上述两种保证金在性质上是完全一样的,银行都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一般情况下也是不得扣划的。但在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有权扣划。遇有这种情况,银行应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向其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向其出示有关合同等能够证明该银行保证金已被特定化的材料。若法院仍强行要求扣划该保证金的,银行在予以司法协助后,应及时通过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应该予以扣划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法院是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因此,对于法院要求扣划此种情况下的保证金,银行应予以及时办理。比如,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就应认为该保证金已经丧失保证功能,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银行有义务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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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该如何协助受托法院扣划存款
【学科分类】银行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法院;银行;委托扣款
【写作年份】2013年
&&&&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B公司
  被执行人:D公司
  协助执行义务人:G银行
  日,因工程款纠纷,住所地在H省的原告B公司将住所地在N省的被告D公司诉至N省Z市中级法院。经Z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梁某在半年内付清剩余工程款581.3万元,Z市中级法院依双方约定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半年后,被告D公司又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原告B公司经调查发现D公司在H省L市有一处价值约300万元的营业房,遂申请L市中级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中,又发现被告D公司在N省Z市G银行有存款126.83万元,L市中级法院便依法委托Z市中级法院扣划该存款,并邮寄了扣划存款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民事调解书副本。Z市中级法院接受委托后,派两名法官到G银行,出示L市中级法院扣划存款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所附民事调解书副本以及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要求G银行将被告D公司126.83万元存款扣划至指定账户。银行审核后要求Z市中级法院出示L市中级法院的委托函件。但Z市中级法院认为委托函件属法院内部手续,不属于应向银行出示的材料。双方遂发生争议。
  案例评析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1号,下称《委托执行若干规定》)第2条虽然有“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的规定,但并未明确受托法院是否应向协助执行人出示委托函件。这是本案争议发生的原因所在。
  就本案而言,笔者有如下意见:
  第一,H省L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执行有管辖权
  所谓执行管辖,亦称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该条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可由第一审法院管辖,也可由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营业房所在地为H省L市,且H省L市中级法院与第一审法院N省Z市中级法院同级,因此,H省L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执行有管辖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的规定,N省Z市中级法院不再对本案执行有管辖权。
  第二,本案属于事项委托
  与案件委托将案件的全部事项交给异地法院办理所不同,事项委托只是将案件的某一个或几个事项交给异地法院办理。《委托执行若干规定》第2条是事项委托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本案中,H省L市中级法院仅将扣划被告D公司在异地N省的银行存款,交给N省Z市中级法院办理。因此,本案属于事项委托。
  第三,N省Z市中级法院法官需向G银行出示委托函件
  《委托执行若干规定》第4条仅要求委托法院应以机要形式向受托法院送达事项委托的相关手续,至于“相关手续”是否包括委托函件,《委托执行若干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本案预扣划存款在外地即N省Z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的规定可知,H省L市中级法院需向N省Z市中级法院提供委托函件。而《法官法》第13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二)调出本法院的”的规定表明,法官只能承办任职法院交办的案件或事项。本案中,扣划存款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是由H省L市中级法院作出,N省Z市中级法院法官只有向G银行出示委托函件,才能表明其是在承办本院交办的受托扣划存款事项。因此,N省Z市中级法院需向G银行出示委托函件。不过需要指出,这只是理论推定,并不是法律规定,不得作为银行操作依据。
  案例启示
  银行在协助受托法院扣划存款时,可提请其出示委托函件,若受托法院拒绝出示的,银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协助扣划存款,以免引来法院的处罚。同时,基层银行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此类情况,力争使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受托法院扣划存款的操作,也便于银行判断与掌握,从而化解法院、银行与存款人的认识分歧。
【作者简介】
陈福录,单位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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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不协助法院扣划存款,银行被罚10万_新浪新闻
不协助法院扣划存款,银行被罚10万
  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中,发现农业银行亳州市一家营业部存有被执行人的1.9万余元存款。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扣划这笔存款,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却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导致这笔钱被转移走。昨天,记者从阜阳中院获悉,法院已对该营业部作出罚款10万元的制裁决定。
  工作人员拒绝扣划存款
  阜阳一家面粉公司与安徽某面粉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经省高院终审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安徽某面粉公司未履行义务,阜阳这家面粉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阜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安徽某面粉公司在亳州市农业银行谯城区一营业部的账户上有存款1.9万余元。
  今年1月6日,阜阳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营业部协助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但营业部工作人员却称,该行有“内部规定”,如果要扣划,必须先冻结才行,拒绝协助法院扣划。
  执行法官虽然反复宣传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营业部工作人员仍执意拒绝协助扣划。1月18日,当执行法官再次前往该营业部要求协助扣划时,却被告知该账户内存款已被取走。
  营业部被罚款10万元
  昨天,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制裁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违法行为,阜阳中院决定给予营业部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对银行处罚我们已经执行,现在已经处理完了。”据悉,该农行营业部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已分别受到单位的行政处分。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表示,“执行难”问题长期难以破解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协助义务部门协助不力。《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加大了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处罚力度,除对个人、单位可处以罚款外,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如果为了部门、局部利益,不遵守国家法律,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则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戴云秋 本报记者 王振宇  (原标题:不协助法院扣划存款,银行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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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扣划银承保证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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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用于质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因此,实践中已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商业银行可依法向法院提交《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冻结;若司法机关要求扣划该银行承兑汇票内保证金的,亦可提交《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要求人民法院停止采取扣划措施。 按语:对于银行业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总行法律保全部将整理后通过“CITIC法律”陆续推送。欢迎中信银行法律人员及业务人员关注本号,亦欢迎大家向我们供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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