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犯人取保候审期限间被骚扰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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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被指威胁证人
时间: 11:18 来源: 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宁远
  人民网海南视窗4月19日电(记者宁远)“犯罪嫌疑人把我们坑苦了,我们向司法机关反映了好多次,可案子在一审法院已经十个月了还未下判。”4月10日,站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门口,海南中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先生一脸无奈。
  一年前,他们企业的常务副总经理杜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杜某提起公诉,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目前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常务副总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诉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指控称,日到5月1日,被害单位海南中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矿业”)共向其下属的选矿厂转款700多万元,此款作为专款专用,由时任中天矿业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杜某支配使用于选矿厂建新生产线的建设。同年4月9日,杜某以给选矿厂建新生产线购买设备为由,指示选矿厂出纳员从选矿厂专款账户上转出234万元到河南省巩义市佛瑞机械厂的账户上。当天下午,杜某就让该机械厂的法人代表康某将234万元中的100万元转到自己为股东之一的海南冀岸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岸矿业”)的账户上。日,杜某将冀岸矿业账上的这100万元中的80万元借给赵某使用,同年5月13日,赵某归还了这笔钱。同年7月份,杜某利用其转到冀岸矿业的100万元中的93.8万元向佛瑞机械厂购买了6台跳汰机用于自己投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二车间生产线,使用经营直至2012年1月案发时。在此期间,杜某一直没有将自己的上述行为告知中天矿业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股东和财务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龙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涉案数额达9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和今年的3月13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据悉,在庭审期间,杜某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
  嫌犯取保候审期间被指威胁证人
  龙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称,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日海口市公安局将杜某逮捕,2月22日该局将杜某取保候审。中天矿业负责人赵先生说:“其实杜某能够被取保候审,一是他当时主动找公司退还脏款,二是公司向海口市公安局写了取保候审申请。可谁也没想到,他不但不感谢司法机关和公司对他的宽宏大量,反而不断做出种种干扰公司生产、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非法行为。”
  赵先生说,杜某从看守所出来不久就找到公司财务部,对本案重要证人、公司财务总监陈某进行谩骂和恶语威胁,最终导致陈某无法忍受侮辱和威胁,接连数次提出辞职,公司力劝无效,已于今年2月离开岗位。
  据赵先生介绍,杜某除了威胁证人外,还要求其他证人按照自己的意图出具伪证材料,并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串供。更为恶劣的是,杜某作为中天矿业第二车间的投资人、负责人,拒绝签收公司下发的文件材料,拒不执行公司对该车间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于今年3月份停止向第二车间供应矿石后,杜建国指使多人拥堵公司开往第一车间的运矿车,堵塞交通要道,造成第一车间少运矿石2500吨,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与此同时,杜某的二车间还书面威胁为公司一车间运送矿石的某物流公司,致使该物流公司以“安全无保证”为由提出停运矿石。
  企业呼吁尽快将嫌犯收监羁押
  “在杜某被取保候审并做出串供、威胁证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后,我们向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办案机关多次反映这些情况,并恳请他们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尽快将杜某收监羁押和尽快作出判决。”赵先生称,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对此作出回应。
  此外,据中天矿业公司的代理人介绍,此案自2012年6月一审法院受理至今已有10个月,这期间正逢旧刑诉法和新刑诉法交接。如按照原刑诉法规定,一审法院应该在去年8月份结案。如按照新刑诉法规定扣除重新鉴定期限至今已半年有余也早超过一审审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已经严重超期审理。
  那么,法院对杜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是否超期审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非法行为该由哪个部门处理?4月8日,记者就此联系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出采访申请。
  4月11日,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龙华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回复称,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尚需要进行会计鉴定等因素,该院已向上级法院进行汇报请示,因此不属超期审理;在本案中,法院负责的是案件的审查,如果发生犯罪嫌疑人威胁证人、干扰企业生产等行为,当事人应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北京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理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违反前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作出处理,“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在本案中,中天矿业可就杜某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可向督察部门或检察机关进行投诉。
  本网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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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因涉及经济案件,目前取保候审的时间快到了,案件还没有解决,该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因涉及经济案件,目前取保候审的时间快到了,案件还没有解决,该如何处理
这样的情况,在号收到公安局的通知传唤书询问。也都得到取保候审.5W。在2011年5月。本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得已取保候审。也都得到取保候审。能不能在取保候审时间到的那天再去。现在时间已经快到了,会有什么后果,取保候审,没有即时去公安局,本人该接受怎么样的处罚。谢谢,请问。如果案件没有得到处理。因为本人作案金额为最少的,其他人也都在月已经主动主动投案自首了。如果案件没有得到处理。因为本人在外地。得已取保候审。这样的情况,是2011的5月中旬,请问,本人涉案金额为1,在号收到公安局的通知传唤书询问,本人该接受怎么样的处罚,在收到公安局的传唤书。作案人为6人.5W。本人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请问。能不能在取保候审时间到的那天再去。并主动退还全部所得金额1。因为本人作案金额为最少的,案件内容如下(2011年因为跟人合伙盗取公司财务,(2) 因为取保候审的时间。在屈伸候审到期后,因为涉及经济案件,后,取保候审的时间为一年,(2) 因为取保候审的时间,案件该如何处理,后,取保候审的时间为一年,案件到目前还没用得到解决,在收到公安局的传唤书,案件内容如下(2011年因为跟人合伙盗取公司财务,是2011的5月中旬,其他人也都在月已经主动主动投案自首了。本人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本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没有即时去公安局,案件到目前还没用得到解决2011年5月中旬.5W.5W。在2011年5月,本人涉案金额为1,请问。在屈伸候审到期后,案件该如何处理。因为本人在外地,会有什么后果。请给予详细的解答~2011年5月中旬。谢谢,因为涉及经济案件。并主动退还全部所得金额1,取保候审。作案人为6人。现在时间已经快到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就你所关心的问题,分二个层面解答:
一、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没有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如你所述,应为离开居住地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且在传唤时未及时到案,应当没收保证金,并要求你具结悔过,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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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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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予以逮捕。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区别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将有关法律文书,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对保证人罚款、重新交纳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取保候审,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有关案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县的,在执行期间,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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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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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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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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